置業公司人事考核及任免調動管理制度(20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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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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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置業公司人事考核及任免調動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人事管理,現根據國家有關勞動人事的法律法規、相關政策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公司對員工實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員工必須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員工與公司的關系為合同關系,雙方都必須遵守合同。第三條 公司員工的招聘、報到、試用、任免、調動、服務、解職、請(休)假、考勤、值班、考核、獎懲等事項除國家有關規定外,皆按本制度辦理。第四條 公司員工均應遵守本制度各項規定。實習、試用的員工,參照本制度執行。第二章 招聘第五條 公司員工的招聘以2、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為原則,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采取公開招聘、集體決策的方式引進人才。第六條 人力資源部根據公司發展需要和崗位空缺情況制定人員招聘計劃,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批。用人單位(指總公司各部門和各分公司,下同)需計劃外增員的,須書面報經人力資源部審核通過后,呈總經理辦公會議審批。第七條 人力資源部根據審批的招聘計劃和計劃外增員需求的申請報告,結合人員需求狀況和工作進度,統一安排時間發布招聘公告,并負責或委托用人單位或與用人單位共同進行招聘。第八條 應聘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二)具有較高的政治覺悟;(三)思想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3、四)具有擬聘崗位所需的學歷和資歷;(五)具有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六)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的工作;(七)除招聘具有高級職稱崗位的人員以外,應聘人員的年齡原則上要求在35周歲以下,對于某些特殊崗位或具有特殊技能的應聘人員,學歷和年齡可適當放寬。第九條 招聘分為筆試、面試、考核三個部分。筆試、面試命題工作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可委托有關專業機構或知名專家、學者命題;考務工作由人力資源部會同用人單位組織實施,或由人力資源部委托用人單位組織實施。第十條 筆試的閱卷評分由公司的專門考評小組負責或委托有關專業機構負責,筆試合格分數線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劃定。筆試合格者,由人力資源部依筆試成績高低擬定面試人數4、及對象,報總經理辦公會議討論后確定。第十一條 面試由分管副總經理、人力資源部和用人單位共同進行。面試方式包括問答、情景模擬、心理素質測試、專業技能考證和實地操作等,面試合格分數線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劃定。第十二條 面試結束后,人力資源部(或受委托的用人單位)公布面試成績,并按成績高低順序及招聘人數1:3的比例確定考核人數及對象。第十三條 考核對象確定后,由人力資源部與用人單位共同成立考核小組對考核對象的德、能、勤、績、廉進行考核,由人力資源部根據考核小組的考核結果最終確定擬聘人員并公布。第十四條 受聘人員與公司領導有夫妻關系、直屬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或者近姻親關系的,不得被聘用從事公司5、人事、財務職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位工作。招聘工作人員在辦理招聘事項時,遇到與自己有上述親屬關系的,應當回避。第三章 報到及試用第十五條 新聘員工應按約定時間到人力資源部報到。人力資源部確認員工身份后,開具員工報到證明給員工,員工憑報到證明到用人單位報到。第十六條 新聘員工報到時,應向人力資源部提交以下資料:(一)近期免冠大1寸半身彩照3張(紅底);(二)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復印戶主及本人頁);(三)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雙面復印);(四)最高學歷證原件及復印件,如有學歷證驗證證明的需同時提供驗證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五)職稱原件及復印件;(六)東莞市戶籍的已婚員工提供計劃生育6、服務證原件及復印件;東莞市外的員工(包括未婚、已婚)提供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計劃生育證需提供蓋章頁和有本人姓名照片頁)。(七)離職證明(應屆畢業生除外);(八)其他崗位所需的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不提供上述資料的,視為身份不符,不予錄用。因特殊情況未備齊的,應在3天內補交(外地員工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補交時間),否則,亦視為身份不符,不予錄用。第十七條 新聘員工報到第一天,由人力資源部或用人單位帶其到指定醫院體檢。體檢不合格者不予錄用。第十八條 報到員工經體檢合格后,用人單位負責為其辦理辦公用品領用等上崗手續,同時應向其送達公司管理規章制度及其他資料,并告知其盡快熟悉公司的規章制度7、。第十九條 由人力資源部統一組織與新聘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為一個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為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為六個月。試用期工資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不得低于東莞的最低工資標準。第二十條 合同簽訂后,人力資源部或用人單位應組織新聘員工進行崗前培訓。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結束前,由員工本人提出轉正申請,并經用人單位負責人簽署試用意見后報人力資源部進行轉正考核,人力資源部考核后,將考核結果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批。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解除勞動合同;考核合格者,合同繼續生效,用人單位為員工辦理轉正手8、續。第二十二條 試用期間,如發現員工提供的個人資料是虛假的,或者員工存在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損害公司利益、曠工超過3個工作日等現象以及其他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況,用人單位應立即停止試用,并報告人力資源部,解除勞動合同,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作相應賠償。第四章 任免 第二十三條 公司各級職務的任免權限如下:(一)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決定任免;副總經理、分公司經理、財務部主任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決定任免。(二)總公司部門主任(財務部主任除外)、副主任由總經理或分管副總經理提名,總經理辦公會議決定任免,并及時向董事會成員報告;總公司部門主管由部門主任提名,總經理辦公會議決定任免。(三)分9、公司經理以下管理人員由分公司經理提名,經分公司經理辦公會議通過后,提請總經理辦公會議決定任免。第二十四條 職務任免決定通過后,由總公司人力資源部以任免通知書的形式下發,人力資源部、財務部進行相應的薪資調整。第五章 調動第二十五條 公司基于業務和管理上的需要,可調動員工的崗位或服務地點。第二十六條 各用人單位在申請人事調動時,應綜合考慮所屬員工的個性、學識、能力、業績等情況,力求人盡其才,做到工作需要與個人專長的協調統一。 第二十七條 各用人單位人事調動的申請向人力資源部提出,人力資源部收到申請后應進行初步核查,經核查認為用人單位確有需要調動員工的,應提請總經理辦公會議決定。如用人單位同時提出了10、擬調人選的,人力資源部應同時核查擬調員工是否符合新崗位的任職要求,并在提請總經理辦公會議決定的報告中加注意見。第二十八條 總經理辦公會議同意調動的,由人力資源部發布調任通知書給用人單位和員工。奉調員工接到調任通知后,應于7個工作日內辦妥工作移交手續就任新職。特殊情況無法如期辦妥移交手續的,應向人力資源部報告,可酌情給予延長不超過5個工作日的移交期限。第六章 守則第二十九條 公司員工應遵守公司規章制度,以及公告、通知等階段性或長期性規定。第三十條 公司員工應遵守以下基本規定:(一)準時上下班,對承辦工作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二)服從上級指揮,執行上級決定或指示。如有不同意見,應婉轉相告或以11、書面陳述;如上級決定或指示沒有改變,仍應繼續遵照執行。(三)盡忠職守,保守公司的一切秘密。(四)愛護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五)維護公司信譽,不作任何有損公司信譽的行為。(六)待人接物態度謙和,爭取潛在合作伙伴及顧客的合作。(七)注意提升自身品德修養,切戒不良嗜好。(八)團結合作,同舟共濟,不妄生意見、吵鬧、斗毆、搬弄是非或出現其他擾亂秩序、妨礙風紀的現象。(九)不私自經營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商業或在公司外兼職。(十)保持廉潔,注重操守,不收受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個人或單位的饋贈、賄賂或其他財物,不向其挪借款項。第七章 解職第三十一條 公司員工的解職分為“退休”、“辭職”、“停職”、“免職”和12、“辭退”五種。第三十二條 公司員工退休,由公司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東莞市的有關文件規定辦理手續。第三十三條 員工主動辭職的,應提前30天(試用期內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經用人單位批準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在批準前不得離職,否則視為曠工,根據曠工天數,按天計扣除工資獎金。用人單位應在批準員工辭職后立即向人力資源部報告。第三十四條 公司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以停職:(一)因過失給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二)有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之嫌疑,但尚在調查之中,未作處理決定的;(三)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但尚未判決的;(四)因個人行為行政違法而被處以限制人身自由處罰的。第三十13、五條 停職時限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停職期間停發一切薪津,不計算工齡。第三十六條 普通員工的停職由用人單位負責人或用人單位上級領導(分公司指分公司經理、總公司指分管副總經理)決定,管理人員的停職按職務任免權限決定。用人單位應在對普通員工作出停職決定后2個工作日內將決定抄送人力資源部備案,由人力資源部通知財務部停發薪津。管理人員的停職決定后,由人力資源部以停職通知書的形式下發。第三十七條 擔任管理職務的員工出現下列情況的,應予免職:(一)利用職務之便,侵吞、挪用公司財產或者收受賄賂的;(二)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導致公司財產損失的;(三)拒不執行上級決定,或者對下屬打擊報復的;(四)道德敗壞,在群眾14、中造成極壞影響,或損害公司形象的;(五)未能完成任職目標任務,或者任職考核不合格的。第三十八條 員工因工作需要調動到其他職位工作的,原有職務作免職處理,但經領導研究決定,可以掛職或者兼任原有職務。第三十九條 復職(一)因給公司造成損失停職的員工,必要時可要求其本人作出經濟賠償,并視其本人反省態度考慮是否給予復職;(二)員工因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事由被停職,經調查核實不存在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或者因第(三)項事由被停職,后司法機關撤銷案件,或不起訴,或判決無罪;或者因第(四)項事由被停職,處罰已執行完畢,可申請復職。第四十條 復職后,自復職之日起,工齡繼續計算,薪津恢復。但因第三十四條第(二)、15、(三)、(四)項情形被停職,后經證實員工未實施相關行為的,工齡補計,薪津補發。第四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可以辭退員工:(一)員工應聘時提供虛假的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于:離職證明、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學歷證明、體檢證明等,經查屬實的;(二)如無特別約定,員工合同簽訂后7天內未到崗的;(三)員工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不改,或者連續曠工時間超過7天,或者一年累計曠工時間超過15天的;(四)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五)員工假借職權,營私舞弊的;(六)員工偽造、盜用公司印章,侵吞、挪用、故意毀損公司財物的;(七)員工泄漏公司秘密,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損失的;(八)員工散布謠言或發布虛假信息,影16、響公司穩定的;(九)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公司造成嚴重影響,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或者私自與和公司存在競爭關系的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十)員工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并拒不服從公司的工作安排和勞動管理的;(十一)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十二)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教養、公安機關收容教育的;(十三)公司因兼并、分立、合資、轉(改)制、企業轉產、技術革新、經營方式調整、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或員工的工作崗位消失等需要裁減人員的。第四十二條 公司員工解職,均應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17、如因交接不清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依法追究其本人賠償責任。第八章 請(休)假第四十三條 公司根據法定假日安排休假。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在法定假日休假的可以安排調休。假日適逢星期六、日的,星期六、日計入假期,但婦女節以外的法定假日除外。員工還可享受公司決定的休假。第四十四條 公司員工請假分下列七種:(一)事假:因個人事由必須本人處理的可請事假。(二)病假:因病需要住院治療或停工休養的,可憑指定醫院或二甲以上公立醫院證明,請病假。(三)婚假:1、員工本人結婚,可請假5天;晚婚者(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可請假15天。2、員工子女結婚,可請假2天。(四)探親假:在公司工作滿一年的員工,與配偶不住在18、同一城市,且不能在公休假期團聚的,每年可以享受一次探望配偶的假期,假期為30天;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同一城市,且不能在公休假期團聚的,每四年可以享受一次探望父母的假期,假期為20天。(五)產假:女員工生育,產假為90天,其中可以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晚育者(23周歲后懷孕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小孩出生3個月內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者增加產假35天。配偶產假期間男方可申請看護假10天。(六)喪假: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請假5天(路途時間不算)。(七)年休假:在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可享受年休假。假期按工齡計算19、(工齡由人力資源部負責核定):在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未滿十年者5天;滿十年未滿二十年者10天;滿二十年以上者15天。除非公司因工作需要另有安排,否則員工不得跨年度使用年休假。第四十五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一)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員工,已累計請病假2個月以上;(二)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已累計請病假3個月以上;(三)在公司連續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已累計請病假4個月以上。員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后,年內又發生以上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第四十六條 員工休假期間,發放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基本工資,不發放獎金;假期內扣除的獎金金額=當月20、獎金總額(當月請假工作日數/當月工作日數)。第四十七條 員工請假的審批權限如下:(一)總公司員工請假1天以內的,由部門主任審批,分公司員工請假1天以內的,由分公司副經理審批;請假2天以上1個月以內的,總公司由分管副總經理審批,分公司由分公司經理審批;請假1個月以上,總公司由總經理審批,分公司報分公司經理審核后,由片區分管副總經理(總經理)審批。(二)總公司部門主任(或分公司副經理)請假1天以上1星期以內,由分管副總經理(或分公司經理)審批;請假1星期以上,總公司由總經理審批,分公司由片區分管副總經理(總經理)審批。(三)副總經理、分公司經理請假,由總經理審批。第四十八條 除特殊情況,請假均需提21、前3天提出申請。第四十九條 員工請假期滿,在未續假或者續假申請未審批的情況下不到崗的,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因素外,均按曠工處理,根據曠工天數,按天計扣除工資獎金。第五十條 員工請假逾期按曠工處理,但患重大疾病或者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的人需要長期療養,經總經理或總經理辦公會議特別核準的員工不受此限。第五十一條 員工請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辦理可由同事或家屬代辦之外,均須親自辦理請假手續,并在請假單內注明工作安排及移交情況;未辦妥請假手續先行離崗的,按曠工處理,根據曠工天數,按天計扣除工資獎金。第九章 考勤與值班第五十二條 除特殊情況或執行緊急任務外,公司每周工作時間為40小時。上、下班具體時22、間由總經理辦公會議根據時令或季節變換決定,由辦公室下發執行。第五十三條 除明文規定彈性工作時間的員工外,其他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的上、下班時間規定,不得遲到、早退、曠工。第五十四條 員工上、下班需進行考勤登記。總公司各部門的員工考勤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登記,分公司員工的考勤由分公司辦公室負責登記,并于每月結束后5日內送人力資源部備案。第五十五條 員工遲到或者早退的,根據情節輕重和累計次數多少,分別給予口頭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討、記曠工、記過處分、辭退等處理。第五十六條 因管理或業務需要采用輪班制的部門,應明確值班時間安排及值班注意事項。總公司將值班安排表按程序報批后交人力資源部備查,分公司的值班安排表23、交分公司辦公室備查。第五十七條 法定節假日或公司規定的其他休假日的假期值班,由辦公室統一編制值班安排表(分公司值班安排表報總公司辦公室后,由總公司統一發布)。值班安排必須明確值班時間、值班地點、值班人員、值班職責、聯系電話等。第五十八條 值班員工應嚴格遵守值班規定,按照規定時間在指定場所連續執行任務,不得中途停歇或隨意外出。不按規定的值班時間值班,遲到、早退(包括中途停歇和隨意外出)和未值班的,分別按遲到、早退和曠工處理。第五十九條 值班員工遇有事情發生可先進行處理,事后按程序報告。如遇其職權不能處理的,應立即呈報并請示有關領導處理。第十章 考核第六十條 公司員工考核分為轉正考核、平時考核及年24、中、年終考核。其中:(一)轉正考核依本制度第三章第二十一條規定進行。(二)平時考核1、各部門負責人(包括分公司)對于所屬員工應就其工作效率、操守、態度、學識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有特殊功過者,向上級報請獎懲。2、人力資源部負責向部門主任和分公司了解對員工的假、勤、獎、懲等考核情況,并詳細記錄,作為年中、年終考核的參考依據。(三)總經理辦公會議根據工作需要決定是否進行年中考核。年中考核于6月底進行。(四)年終考核于12月底進行。第六十一條 以下人員不參加年中、年終考核:(一)試用期內的員工;(二)轉正或復職未滿3個月的員工;(三)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的員工;(四)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或非全日制員25、工;(五)經總經理辦公會議決定不參加考核的其他員工。第六十二條 年中、年終考核的考核項目、單項分數、計分方式、獎項設置、評獎辦法等,由人力資源部根據每年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操作方案,報總經理辦公會議通過后實施。第六十三條 考核由人力資源部統一組織實施。必要時,人力資源部可以委托相關部門或個人負責承辦。承辦考核的單位或個人應做到公正嚴明、嚴守秘密,不得營私舞弊。第十一章 獎懲第六十四條 獎勵分為記大功(或其他榮譽)、記功(或其他榮譽)、嘉獎、獎金。獎金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與其他獎勵措施同時使用。第六十五條 獎勵條件:(一)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給予記大功,并給予一定數額的獎金:1、對經管或主管事26、項提出重大革新方案,實行后取得較大成效的;2、順利完成重要任務或有其他重大特殊功績的;3、及時阻止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發生,使公司或他人人身、財產免遭嚴重損害的;4、對營私舞弊或其他危害公司利益的行為能夠檢舉揭發、及時制止的。(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給予記功,并可酌情給予一定數額的獎金:1、執行臨時緊急任務,能按時甚至提前完成的;2、協助他人順利實施第(一)款第1、2、3項所列事務,確有貢獻的。(三)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給予嘉獎,并可酌情給予一定數額的獎金:1、品行優良、遵規守紀、克盡職守、工作表現突出,堪為全體員工楷模的;2、領導有方,使所轄業務得到快速拓展或管理工作取得顯著成效的27、;3、預防機械故障、技術故障或及時搶修,使網絡傳輸、電視、寬帶服務避免中斷的;4、在節約運營或管理成本方面有顯著成績的。(四)員工為公司介紹重大業務或主要通過個人資源為公司爭取到重大收益項目的,應酌情給予一定數額的獎金。員工具有使公司受益或在不損害公司利益的前提下使公眾受益的行為,且有事實證明的,應酌情給予獎勵。公司在文化、體育、經營等單項活動或其他規章制度中出臺新的獎勵方案的,按新方案實施獎勵。第六十六條 公司對受到獎勵的員工在升職、加薪、公派學習等方面可享受加分或其他形式的優待。 第六十七條 對員工的嘉獎由總經理辦公會議決定,記功由董事長決定,記大功由董事會決定。第六十八條 處分分為辭退、28、免職、降級、記大過、記過、警告。 第六十九條 處分條件:(一)員工嚴重違反本制度或者公司其他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以及違反勞動合同達到解除合同的條件的,應予辭退。擔任管理職務的員工徇私舞弊、貪污受賄、道德敗壞或嚴重不稱職,符合本制度或其他規章制度規定的免職條件的,應予免職。(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記大過處分:1、隱瞞不報或者包庇有舞弊行為的下屬的;2、浪費公司財物或者玩忽職守或者違章操作,使公司遭受較大損失的;3、拒不執行上級決定或威脅、侮辱領導,情節較輕的;4、在工作交往中,品行不端,嚴重損害公司形象的。(三)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記過處分:1、因個人過失造成公司較大財產損29、失的;2、未經批準,擅自帶外人到機房參觀的;3、消極怠工,或上班時間辦理私事,或經常遲到、早退、曠工,經多次教育不改的;4、在工作場所滋事,影響工作秩序的。(四)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1、遇非常事變,故意規避者;2、利用公車、公物辦私事,或者將公司財產占有己有,數額不大的;3、浪費辦公用品、工程材料或其他財產,數額不大的。(五)員工違反公司其他規章制度的規定,該規章制度中有罰則的,依據罰則處罰;沒有罰則的,參照本制度的條件予以處分。第七十條 警告處分由用人單位負責人決定;記過、記大過、降級,總公司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決定,分公司的由分公司經理會議決定。對總經理、副總經理、分公司經理、財務部主任的免職、降級處分,由董事會決定。第七十一條 對員工記過以上的處分,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第十二章 附則第七十二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條 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