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培訓課件(22頁).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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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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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培訓,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2,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以及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源頭防范,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3,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屬地監管為主,并遵循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2、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組織實施,明確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設立或者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4,5,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落實安全生產措施,推進安全社區建設。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3、,依法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6,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執行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專業技術和技能人才培養,推廣應用先進的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經驗和科技成果,增強事故預防能力,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4、傳,推動安全文化建設,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對社會公眾的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教育,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報告重大事故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研究和推廣安全生產科學技術與先進管理經驗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7,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5、人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主要負責人包括對本單位生產經營負有全面領導責任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決策人。,8,9,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依法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違章指揮、強令或者放任從業人員冒險作業;(二)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生產強度或者生產定員組織生產;(三)違反操作規程、生產工藝、技術標準或者安全管理規定組織作業;(四)拒不執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決定。,第十三條 礦山、金屬冶煉、道路運輸、建筑施工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運輸單6、位和使用危險物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單位(以下簡稱高危生產經營單位)以及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0,第十四條 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在一千人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總監,并建立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總監專項分管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協調、解決本單位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事項。,11,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高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7、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自主組織培訓,也可以委托具備安全生產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培訓的,應當對培訓工作進行監督,保證培訓質量。,12,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確保本單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并按照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專項用于安全生產。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督促、檢查、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8、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其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13,礦山、金屬冶煉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設計單位應當對其安全設施設計負責。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可以聘請專家參與,專家應當對其出具的驗收結果負責;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進行監督核查。,14,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定期進行安全生產風險排查,對排查出的風險點按照危險性確定風險等級,對風險點進行公告警示,并采取相應的風險9、管控措施,實現風險的動態管理。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對一般事故隱患,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對重大事故隱患,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監控措施,制定和落實治理方案及時予以消除,并將治理方案和治理結果向縣(市、區)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情況進行督辦。,15,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向從業人員通報;事故隱患排除前和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人員,疏散周邊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并設置警戒標志。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完善10、安全生產管理信息系統,對風險點和事故隱患進行實時監控并建立預報預警機制,利用信息技術加強安全生產能力建設。第二十二條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承諾公告制度,對本單位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設施、設備的安全運行狀態以及風險點的安全可控狀態進行承諾,并定期向社會公告。,16,第二十三條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并落實單位負責人現場帶班制度,制定帶班考核獎懲辦法和工作計劃,建立和完善帶班檔案并予以公告,接受從業人員監督。帶班負責人應當掌握現場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發現并妥善處置事故隱患;遇到危及人身安全的險情時,應當采取緊急措施,組織人員有序撤離,并進行妥善處置。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11、破、懸掛、挖掘、大型設備吊裝、危險裝置設備試生產、危險場所動火、有限空間、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構筑物拆除作業,以及臨近油氣管道、高壓輸電線路等危險作業,應當制定具體的作業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確定專人進行現場作業的統一指揮,并指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檢查和監督。,17,第二十五條學校、幼兒園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將安全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禁止生產經營單位接受中小學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禁止生產經營單位利用學校、幼兒園場所從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生產、12、經營、儲存活動或者作為機動車停車場。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18,礦山、交通運輸、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行業和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保險公司應當發揮參與風險評估管控和事故預防功能,提高保險服務質量。第二十七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結果負責,并不得有下列行為:,19,(一)違反規定程序開展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活動;(二)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資質或者資格;(三)轉讓、轉包承接的服務項目;(四)出具嚴重失實或者虛假的報告、證明等材料。,20,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可以提出批評、檢舉、控告;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21,第三章 監督管理第四章 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第五章 法律責任 是政府的一些職能在此不再一一敘述。,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