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培訓課件(13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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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正***
編號:827454
2023-12-01
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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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設工程安全 生產管理條例,(一)概述,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于2003年11月24日國務院令第393號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條例適用于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它明確了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都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條例第14條更是詳細地確定了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隨著條例的出臺,監理單位在建設工程中所要承擔的安全責任已法制化、規范化,業界以往對安全責任的爭議也可休止。而考慮到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從“三控、兩管、一協調”的基礎上要增加對安全2、生產的檢查督促工作,并承擔相應的責任,所面對的壓力是巨大的,條例第57條也明確了工程監理單位和人員違反條例規定后所要求承擔的法律責任和行政經濟處罰。,條例是我國第一部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行政法規,是根據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制定的,強調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涵蓋范圍廣,制度明確具體,處罰力度大。具體地講,條例對從政府職能部門到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其他有關單位及人員的安全生產管理行為進行了規范,建立了相應的制度。,總則 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監督管理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法律責任 附則,(三)勘察、設計3、工程監理 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七)法律責任,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4、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及時發現、及時整改、及時制止,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和人員要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同時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安全事故隱患要及時要求整改、停工以及按相關程序及時匯報5、建設單位及有關主管部門。,充分依靠監理組織,但是要處理這些工作,就必須掌握大量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各類工程安全技術措施、各類施工機具安全達標指標和安全操作措施,各項工程設計驗算內容等等有關知識,而這些知識我們目前掌握的不夠全面,一旦真正要去審核方案和檢查實施現場,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所以還是要以監理單位組建的專職部門來協調解決,發揮監理單位人才的全面特長,由合理的組織來完成每個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依法開展和監督安全生產,安全監理的任務主要是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法規和標準組織施工,消除施工中的冒險性、盲目性和隨意性,落實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對施工現6、場易發事故的危險源和薄弱環節進行重點監控,有效地杜絕各類不安全隱患,實現安全生產。,加強動態控制、注重環節,計劃、實施、檢查、改進是監理持續開展的管理模式。在工程實施過程中不斷進行檢查審核,發現缺陷和不足,立即進行調整和完善,對工程質量、進度、投資和安全加強事前控制,落實事中控制,嚴格事后控制,對每一施工環節進行科學分析,發現隱患制定措施。,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監理單位的工作人員任何時候都要堅持“質量第一,安全為主”的觀念,對項目進行一體化管理,就可有效地避免非自然因素產生的危害,當安全與生產發生矛盾時,必須先解決安全問題。,責任共擔,互相促進,互相制約,縱觀條例,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只有第14 條,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包括了共19 條,而且更加明確了建設、勘察、設計和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還有地方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可以講,條例明確了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中的各方主體責任,也對安全生產的投入和事故應急救援制度做了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