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建設生產工資準確核算管理制度(5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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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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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建設生產工資準確核算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名稱工資核算制度編號SZ-CW-003版次第1版編制審核 審批頁 數共3 頁生效日期 工資核算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目的為了準確核算工資,維護公司和員工合法權益,保證公司正常生產經營,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對象 公司所有員工。 第三條:權責單位財務部負責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釋、廢止等工作;總經理負責本辦法制定、修改、廢止的核準。第二章 計件工資平時核算第四條:生產車間應在每周六將本周各工序完工的計件工資按班組匯總編制本 周計件工資表,隨同下工序2、已確認的生產指令單移交成本會計助理。第五條:計件工資表在移交成本會計助理前,應先得到各班組簽字確認,并經生產車間各級領導審核確認。第六條:成本會計助理按已審批工價認真、詳細核對計件工資,發現錯誤應及時通知生產車間進行更正,于每周一與生產車間確認。第七條:成本會計助理應同時登記計件工資登記表,按生產單號連續登記,避免重復計算工價。第八條:對于新產品工價的制訂,研發部應在下達生產指令單前制訂并報批。第九條:在每月5日前生產車間應將各工序完工的計件工資按班組匯總編制本月計件工資表,隨同下工序已確認的生產指令單移交成本會計助理。第十條:成本會計助理應在每月10日前核對清楚,按每個班組計件工資表附生產指3、令單裝訂成冊并報送總帳會計。第三章 計時工資資料報送第十一條:每月3日前人力行政部將審批過的計時工資標準報送財務部。第十二條:在每月4日前將考勤記錄、是否享受滿勤獎、應扣的水電費、餐費及時公布出去。第十三條:公司員工應及時查對個人的數據是否正確。如有錯誤,應在5日(含)前及時到人力行政部查詢、核對。如未到人力行政部咨詢,如有錯誤也由本人承擔責任。第十四條:人力行政部應在5日(含)前答復員工,并做出相應處理。第十五條:人力行政部應在6日(含)前將工資核算資料報送財務部。1、考勤資料:考勤記錄匯總表及各員工考勤記錄明細表。在考勤記錄匯總表中應注明各員工實際上班天數、公休天數、節假日天數、請假天數、4、遲到分鐘數及次數、計薪天數。生產計件工人另有計時工資的,人力行政部也應在考勤記錄匯總表中注明清楚并隨附已審批計時工資申請表。計件工人的計時工資申請表應在發生前由車間課長級(含)以上管理人員申請,按公司審批權限進行審批后方可安排。如果有員工工傷,能享受工傷工資的,人力行政部也得在考勤記錄匯總表中注明清楚。2、獎懲資料:獎懲記錄匯總表及獎懲記錄明細表。3、入職員工表4、離職員工表5、其他補貼匯總表及附件。其他補貼包括話費補貼、保安夜宵補貼等。6、其他扣款匯總表及附件。其他扣款包括電費、伙食費等項目。7、其他與工資有關的資料。第十六條:績效考核表,各部門應在每月12日前(含)報送財務部。第十七條:出5、納應在每月10日前提供員工借款扣款匯總表。第四章 工資核算方法第十八條:實際計薪天數的確定。1、每月某員工計薪天數是當月實際天數扣除該員工公休天數(也就是公司給予該員工的一個月休息天數)。節假日天數應包含在計薪天數中。2、員工因公司原因在公休日或節假日上班,原則上應由該部門負責人安排調休,實際因工作原因無法在三個月內無法調休的,由該部門負責人申請給予核算加班工資。3、某員工的計薪天數=該員工實際上班天數+節假日天數+調休天數(指以前月份加班而在當月調休的天數)4、工傷工資按工資的30%發放。第十九條:計時工資核算公式為:某員工的計時工資=月工資/計薪天數*該員工的實際計薪天數第二十條:實行計件6、工資的員工要享受保低工資,要遵守公司的相關規定。即該員工當月必須每天打卡且當月休息不得超過兩天(含)。第二十一條:實行計件工資的員工因公司需要安排計時工作的工資,以保底工資為月工資,具體核算方式與計時工資相同。第五章 工資的核算第二十二條:總帳會計在收到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資料時應及時準確核算工資,應扣的費用、罰款、借款要及時扣減。各部門負責人績效考核、營銷客戶經理的銷售提成也應包含在工資中。第二十三條:工資核算資料未及時報送,總帳會計應及時跟催。如相關人員還是未能配合,總帳會計應及時上報財務負責人。第二十四條:總帳會計應在每月15日核算完工資報財務負責人審核。總帳會計在報送工資表應將原始資料按7、類別匯總后一并報送。第二十五條:財務負責人應認真進行審核,如有發現錯誤應退還總帳會計進行更改后再次審核,直至審核準確后簽字確認。在每月18日前審核完畢報總經理審批。第二十六條:總經理應在每月20日前審批,退還財務部。第六章 工資發放第二十七條:總帳會計應在每月21日前(含)應編制工資發放表,明確每位員工工資銀行代發金額、現金代發金額的準確數據,用電子檔報財務負責人審核。第二十八條:財務負責人根據銷售發票開具情況,確認銀行代發金額、現金代發金額是否合理。如不合理,要求總帳會計更改,直到合理。但最遲應在每月24日前(含)審核完畢。第二十九條:總帳會計在確認金額后,將工資發放表發給出納。財務負責人先在每月28日向公司申請工資發放資金。第三十條:出納在資金到位情況下,應保證在每月最后一天將工資發放出去。第七章 獎懲規定第三十一條:以上有明確時間要求的項目,經辦人未能按時限要求完成工作,按照公司獎懲管理制度進行處罰。第三十二條:以上工作有涉及數據的,數據有錯誤的對經辦人、直接領導人、部門負責人按照公司獎懲管理制度進行處罰,部門負責人各承擔10%的經濟損失。第八章 附則第三十三條:本制度由財務制訂,財務部有權根據公司情況的變化對本制度做相應修訂,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施。第三十四條: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執行。計件人員當月沒享受報底的,可不按考勤制度扣款,享受保底的月份,按公司考勤制度扣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