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住宅、特別工作及保健津貼領取管理制度(5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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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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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住宅、特別工作及保健津貼領取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十九、公司津貼管理制度(一)住宅津貼第一條 領取資格在公司住宅、宿舍及其他公司設施以外居住的公司職工,自年月起,按下列標準領取住宅津貼。第二條 津貼額住宅津貼按下列分類分別確定其津貼額:1. 本人是戶主(1)有撫養家屬,共同居住租借房屋 每月津貼元;自有房屋 每月津貼元;(2)無撫養家屬單身租借房屋 每月津貼元;自有房屋 每月津貼元;2. 本人不是戶主(1)所撫養家屬為戶主時租借房屋 每月津貼元;自有房屋 每月津貼元;(2)所撫養家屬不是戶主時2、租借房屋 每月津貼元;自有房屋 每月津貼元;(3)無撫養家屬時租借房屋 每月津貼元;自有房屋 每月津貼元;3. 購、建私房津貼(1)本人是戶主有撫養家屬者以元為限;無撫養家屬者以元為限;(2)本人不是戶主有撫養家屬者以元為限;無撫養家屬者以元為限;第三條 住宅津貼的發放和停止住宅津貼從職工成為領取住宅津貼的對象當月開始發放,在職工不符合領取條件時停止發放。第四條 領取手續希望領取住宅津貼的職工,事先必須將“家屬關系證明書”及有關住房情況的材料提交給本單位領導,請代為轉交給總務處。第五條 確認根據第四條中記載的提交材料,本單位負責人及總務處負責人需要確認該職工領取住宅津貼的資格及住宅津貼的金額,3、填寫住宅津貼確認表。第六條 確認過程中的有關調查公司在審核職工提交的有關資料時,根據需要可要求職工進一步提交有關輔助資料(如租房契約、交房租收據等),對事實進行確認性調查。第七條 領取條件發生變動時的手續當住宅津貼的領取條件發生變動時,本人必須及時向本單位領導提交有關材料,并請代為轉交給總務處。(二)特別工作津貼第八條 領取資格對于從事化學制品的生產和試驗研究者,按下列標準支付特別工作津貼。第九條 專職從事化學制品生產者對于專職從事化學制品生產的人員,每月發給特別工作津貼元。第十條 兼職從事化學制品生產者上一條專職從事化學制品生產以外者,按下列標準支付特別工作津貼:1. 試驗研究部門或協助生產4、化學制品的人員,其從事化學制品生產或試驗研究的時間比率(實際從事化學制品生產或試驗研究的時間占1個月的全部工作時間的百分比)及相對應的特別工作津貼。2. 在上述計算標準中,生產部門和試驗研究部門沒有區別;工作時間比率由該部門負責人按工作考勤計算;3. 特別工作津貼的獎金標準額,為半年(上半年或下半年)特別工作津貼的月平均額,每半年發放1次。(三)鍋爐操作津貼第十一條 領取資格對于有鍋爐操作的資格并實際從事鍋爐操作的人員,按下列標準支付鍋爐操作津貼。第十二條 專職鍋爐工對于專職鍋爐工,每月發給鍋爐操作津貼元。第十三條 兼職鍋爐工因專職鍋爐工休假、缺勤或其他原因由兼職人員從事鍋爐操作時,按下列標準5、支付鍋爐操作津貼:1. 兼職人員從事鍋爐操作的時間比率及鍋爐操作津貼。2. 工作時間比率由該部門負責人按工作考勤計算。3. 鍋爐操作津貼的獎金標準額的計算,以第十條第3項的規定為依據。(四)電話交換津貼第十四條 領取資格對于從事電話交換工作的人員,按下列標準支付電話交換津貼。第十五條 專職電話交換員對于專職電話交換員,每月發給電話交換津貼元。第十六條 兼職電話交換員因專職電話交換員休假、缺勤或其他原因,由兼職人員從事電話交換時,按下列標準支付電話交換津貼:1. 兼職人員從事電話交換的時間比率及電話交換津貼;2. 工作時間比率由該部門負責人按工作考勤計算;3. 電話交換津貼的獎金標準額的計算,以6、第十條第3項的規定為依據。(五)保健津貼第十七條 保健津貼的發放范圍在工廠內經常并大量處理有毒化工原料者或工作環境有可能損害其健康者,享受保健津貼。第十八條 長期工作者長期在上一條所述環境中工作者,每月領取保健津貼元。第十九條 臨時工作者臨時在第十七條所述環境中工作者,按標準發給保健津貼。(六)伙食補貼第二十條 領取資格及金額因工作原因而不能利用本公司食堂的職工,按下列標準發給伙食補貼:1. 每天午餐補貼元,晚餐補貼元;2. 伙食補貼每月結算一次,按出勤天數乘以每天的伙食補貼標準支付。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職工市內出差,也按上一條標準領取伙食補貼。第二十二條 在本公司食堂用餐者按下列標準給予伙食補貼:1. 早餐元(限在本公司宿舍居住的單身職工);2. 午餐元;3. 晚餐元(限在本公司宿舍居住的單身職工及須在晚7點以后加班者)。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職工因需要在下班以后加班2小時以上者,免費供應一頓晚餐(或夜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