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機樓弱電系統、水電、設施設備及施工管理制度(8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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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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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候機樓弱電系統、水電設施設備及施工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候機樓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候機樓的管理,保障候機樓設施設備及候機樓內各駐場單位及人員、財產的安全,切實保障候機樓安全、有序、合理、規范地運行,制定此管理辦法。第二條 候機樓管理是指對候機樓的弱電系統、水電、設施設備及施工的管理。第二章 弱電系統管理第一條 弱電系統包括生產運行系統(APOIS)、計算機網絡系統、視頻會議系統、機場監控系統、航班顯示播音系統、安檢信息系統、生產用電腦及DNS服務器。遵照“誰使用,誰負責”的日常管理2、原則,各系統由各相關部門使用、管理及負責。第二條 各系統由相關部門使用人員作好各系統范圍內的工作,并作好當日的資料記錄,發現異常情況必須及時向上級和技術維護人員匯報。第三條 生產運行系統(APOIS)由系統維護組使用管理,出現故障應及時報云南航信空港網絡有限公司;安檢信息系統由安檢站使用管理,出現故障應及時報云南航信空港網絡有限公司;航班顯示播音系統由地服部使用管理,出現故障應及時報系統維護組;生產用電腦由各部門使用管理,出現故障應及時報系統維護組;其余弱電系統均由系統維護組使用管理及維護。第四條 使用人員嚴格按各系統規定操作步驟進行操作,密切注意各系統設備運行狀況,保證各系統設備安全有序運行3、。第五條 各系統設備不得做與本系統無關的事情。第六條 使用人員須認真學習各系統的操作規程,使用中維護和保養好各系統,保證系統正常運行。第七條 新使用人員按照機場培訓制度進行崗前培訓,其中包括各系統的理論和實際操作培訓。第八條 技術維護人員必須按時巡視各系統設備并記錄運行情況、判斷是否存在安全隱患,如有安全隱患上報上級,并有相關人員研究對策,找出解決方法并付諸實施。第九條 接到使用人員報故障電話或巡視系統時出現故障,各系統相關技術人員應及時到現場分析故障原因、估計影響范圍,并作現場解決。若故障仍然存在,報上級和相關部門,然后進入各系統維修流程。第十條 各系統巡視、維護完畢后須作相關工作日志和維護4、情況報告。第十一條 使用人員須整理工作現場,保留需要的物品,保持辦公場所和各系統設施設備工作環境的干凈整潔。第十二條 嚴禁將各系統密碼告知無關人員。第十三條 為經機場領導批準,任何人不得將各系統使用的數據、軟件及資料復制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第十四條 未經運管部許可,非操作人員不得使用各系統及其相關設備。第十五條 各系統的數據備份并異地存放,確保系統一旦發生故障時能夠快速恢復,備份數據不得更改。備份數據資料保管地點應有防火、防熱、防潮、防塵、防磁、防盜設施。 第三章 水電管理第一條 候機樓日常水、電管理工作由保潔公司、系統維護組分別負責。 第二條 各部門及各人須愛護候機樓的水電設備,養成節約用水用5、電的良好習慣,杜絕“長明燈、長流水”的現象。做到“節約用電,人走燈滅;節約用水,關注點滴;節約用紙,有效使用;預防火災,保護環境”。第三條 負責單位須對所管區域水電設施設備巡視檢查,及時發現和修復水電故障。每天做好值班情況記錄。第四條 負責單位應盡職盡責,并有較強的責任心、妥善的管理,來保障候機樓水電正常供應。第五條 各部門發現水電故障應及時向負責單位報修,并由負責單位安排專業人員維修。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對水電管線進行維修改造。嚴禁亂拉亂接水管和電線。第六條 負責單位要及時組織有關人員對當日值班維修員現場無法修復的故障進行現場查看、指導修復,在故障仍無法修復的情況下,須在第二個工作日內制定6、出解決方案,并通過口頭或書面形式上報上級審批。第七條 上報方案在得到批準后,負責單位須及時邀請并組織、協助自來水公司或供電局的水電維修專業人員修復故障。如須更換設備,做好設備更換工作,完成故障的修復。在修復故障后,值班維修員須在值班日志上做好記錄。單位負責人須對整個水電故障維修過程進行總結、提出整改措施,并填寫在水電故障維修記錄表中。第四章 設施設備管理第一條 候機樓設施設備是指候機樓內公共基礎設施、各單位使用的辦公設備及其他各類物資裝備,相關管理工作由系統維護組負責,其他各部門應積極協調配合。第二條 各單位、各使用人員應在系統維護組的統一管理下,強化責任意識與紀律觀念,認真遵守以下管理規定:7、 候機樓的公用設備,各使用部門應注意保護。凡新購置設備統一由系統維護組辦理申報、登記、和管理手續; 候機樓內各種公用設施,如消防與報警設備,電源插座等,不準私自拆裝或挪用。 候機樓各基礎設施設備、物資,各使用部門應確定專人負責管理,落實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做到責任到人、職責明確。各使用部門設施設備要按章操作,出現問題應及時與系統維護組聯系,統一維修。第三條 各類設施設備因人為因素造成損壞,應及時上報系統維護組并由系統維護組組織搶修,不得隱瞞或虛報。第四條 系統維護組根據實際情況按年度自行安排設施設備大修及報廢的項目、內容、實施進度計劃,以及次年大修計劃,并按規定時間以文件形式上報歸口技術管理部8、門,涉及安全的應同時報安全管理部。第五章 施工管理第一條 為了加強候機樓施工的管理,保障航班及在候機樓內進行的各項工作正常以及機場內人員和財產的安全,制定此管理辦法。第二條 機場施工責任部門(以下簡稱責任部門)應承擔施工期間的安全管理責任,與工程建設單位簽訂安全保證責任書,明確各項安全措施。第三條 責任部門應當在工程實施前報機場管理部門審批。第四條 責任部門向機場管理部門申請施工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機場主管部門對該工程初步設計或開工的批復文件一份; 工程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工程組織機構編寫的施工管理實施方案一份; 責任部門與工程建設單位簽訂的安全保證責任書一份; 保證航班正常的安全措施一份。9、其內容應當包括: 施工總平面圖及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包括施工區域圍界、標志線、機具停放位置及施工人員進出施工現場道口等; 影響航班正常的情況和臨時采取的措施; 影響機場消防、應急救援通道的情況和臨時采取的措施; 對施工中的飄浮物、灰塵的控制措施; 對施工噪聲及其他污染的控制措施。 機場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資料。第五條 施工申請經審查批準后,責任部門應及時提供資料、發布通告給相關部門,簽訂安全保證責任書,明確各項安全措施。第六條 前款所述工程建設單位及相關部門應當服從責任部門的統一協調和管理并對本單位和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共同保證航班正常。第七條 責任部門應當加強對施工人員的管理,嚴格實行限制區域通行證制度。第八條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責任部門現場指揮人員建立可靠的通信聯系,施工期間應當設人值守。第九條 施工期間,未經責任部門及機場公安消防管理部門檢查批準,不得使用明火,不得使用電、氣進行焊接和切割作業。第十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規定,由機場管理部門視情節嚴重程度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