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橋梁集團物資及施工機具管理制度(9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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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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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橋梁集團物資及施工機具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物資與施工機具管理獎懲制度1 總則1.1為落實施工機具管理制度、物資管理制度、非機動施工機具管理制度和特種設備管理制度中相應職責,特制訂本制度。1.2本制度適用于XX公路橋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屬各分、子公司(以下簡稱“下屬公司”)和項目部(包括公司直管項目部和下屬公司自管項目部)的管理。2 施工機具購置2.1下屬公司、項目部未按規定申報,擅自購買施工機具,對購置單位的負責人和物資設備部門負責人分別按每次2000元和1000元進行2、處罰。2.2施工機具購置未按規定執行招標或議標程序,對購置單位負責人和物資設備部門負責人分別按每次1000元和500元進行處罰。涉嫌違紀的,由購置單位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涉嫌違法的,由司法機關調查處理。2.3新購施工機具未及時驗收入賬,對所涉單位的分管領導和物資設備部門負責人分別按每臺500元和300元進行處罰。3 施工機具管理3.1 擅自調動施工機具,對所涉單位物資設備部門負責人按每臺300元進行處罰。3.2施工機具調動手續不全,對所涉單位物資設備部門負責人按每臺100元進行處罰。3.3施工機具未按規定噴涂公司徽標和管理編號,對所屬單位物資設備部門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分別按每臺100元和503、元進行處罰。3.4各類報表未按規定時間與格式上報的,對所涉單位物資設備部門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分別按每類100元和50元進行處罰。3.5未按規定足額提取折舊費,對施工機具所屬單位分管領導、物資設備部門負責人和財務部門負責人分別按差額部分的10%、5%和5%進行處罰。3.6大型專用施工機具、特種設備未按規定實施“定人、定機、定崗位”操作,對所屬單位負責人和物資設備部門負責人分別按每臺300元和200元進行處罰。3.7未實施單機車核算或核算資料明顯虛假,對使用單位物資設備部門負責人按每臺100元進行處罰。3.8因保養和保管不當等原因造成施工機具提前報廢,對所屬單位物資設備部門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按施工4、機具余值的5%和3%進行處罰。4 施工機具使用、維修、維護4.1無證操作施工機具,對物資設備部門負責人和當事人分別按每次500元進行處罰。4.2未在規定時間內或未按技術規程進行保養,對物資設備部門負責人和當事人分別按每次200元和100元進行處罰。4.3未填寫施工機具保養、維修記錄,對使用單位物資設備部門負責人和當事人分別按每次200元和100元進行處罰;填寫不規范、記錄不全或明顯造假,對使用單位物資設備部門負責人和當事人分別按每次100元進行處罰。4.4由于維修不當造成經濟損失,對相關責任人按直接經濟損失的10%-30%進行處罰。 4.5未按程序報批,擅自購買配件或外協維修,對相關責任人按發5、生金額的10%-30%進行處罰。涉嫌違紀的,由所屬單位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4.6因操作和保養不當造成施工機具油料超耗,對當事人按所超耗油料價格的50%進行處罰。4.7施工機具未填寫工作日志,對使用單位物資設備部門負責人和當事人分別按每臺每月200元和100元進行處罰;填寫不規范、記錄不全或明顯造假,對使用單位物資設備部門負責人和當事人分別按每臺每月100元進行處罰。4.8擅自處理配件、油料,對外提供有償使用的,沒收其所得,并對相關責任人按直接經濟損失的150%進行處罰。涉嫌違紀的,由所屬單位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4.9因保管不善造成施工機具損壞,對相關責任人按直接經濟損失的10%-30%進行6、處罰。4.10退場施工機具未按技術規程維修、保養,除原使用單位承擔其重新維修、保養費用外,并對其分管領導、物資設備部門負責人分別按發生費用的10%和5%進行處罰。5 外租施工機具5.1未按規定報批,擅自外租施工機具,對使用單位的分管領導和物資設備部門負責人分別按每臺每次1000元和500元進行處罰。5.2未按規定詢價比價,導致租賃價格偏高,對使用單位的分管領導和物資設備部門負責人分別按租賃總價超正常總價部分的50%和30%進行處罰。5.3未按規定進行詢價比價或資料不全,對使用單位的分管領導和物資設備部門負責人分別按每臺每次200元進行處罰。5.4外租結算超量,對相關責任人按超量金額的50%進行7、處罰。5.5外租施工機具涉嫌違紀的,由所屬單位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6 施工機具安全6.1施工機具存在安全隱患未及時排除,對相關責任人按每處200元進行處罰。6.2因無證操作、違規操作或保養不當造成施工機具事故,對物資設備部門負責人和當事人分別按直接經濟損失的20%和30%進行處罰。6.3施工機具引發的安全事故,參照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7 施工機具報廢處理7.1報廢施工機具未按規定處理的,對所屬單位負責人、物資設備部門負責人分別按余值的30%和15% 進行處罰。涉嫌違紀的,由所屬單位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涉嫌違法的,由司法機關調查處理。8物資計劃8.1未按工程施工8、計劃提供主要材料的設計數量,導致無法編制各類物資計劃,影響物資采購和施工進度,由項目總工和工程管理部門負責。8.2未及時按核算后的設計用量匯總編制和在規定的時間上報工程項目全期物資計劃表,對該單位的物資部門負責人和機料會計分別按200元和100元進行處罰。9物資采購9.1超過規定的采購權限進行物資采購的,對采購單位分管領導、物資設備負責人和采購員分別按600元、500元和300元進行處罰。涉嫌違紀的,由所屬單位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涉嫌違法的,由司法機關調查處理。9.2物資管理制度規定應進行招標采購的物資未按采購程序進行招標采購的,對采購單位分管領導、物資設備部門負責人分別按每次600元和509、0元進行處罰,并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所屬單位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涉嫌違法的,由司法機關調查處理。9.3超合同單價、超限價、超上級批準的單價進行物資采購的,對物資設備部門負責人和采購員分別按每次1000元和500元進行處罰。涉嫌違紀的,由所屬單位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涉嫌違法的,由司法機關調查處理。9.4未按經批準的物資采購計劃申請表或超計劃(包括數量和單價)進行采購的,對物資設備部門負責人和采購員分別按每次500元和300元進行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物資設備部門負責人和采購員分別按損失的40%和60%進行賠償。9.5采購單價明顯高于市場價格,由所屬單位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涉嫌違法的10、,由司法機關調查處理。10物資驗收和保管10.1因采購員原因,未按規定及時進行入庫驗收的,對采購員按每次100元進行處罰。事后無法核實采購物資的數量和質量,造成無法驗收入賬,由采購員按損失價值的50%進行賠償。10.2驗收入庫后出現票據上的數量與實際物資的數量不相符的,對庫管員按每次200元進行處罰。造成損失的由庫管員按其50%進行賠償。10.3因人為原因保管不善造成物資損失,對庫管員按300元進行處罰,并按損失價值的50%進行賠償。10.4機料會計私設帳外物資、弄虛作假、謊報消耗、隱瞞庫存,根據情況對機料會計、物資設備部門負責人分別按500元和1000元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由所屬單位紀檢監11、察部門調查處理。10.5大宗材料現場驗收須兩名及以上的正式員工同時驗收,否則對單位分管領導、物資設備部門負責人和收料員分別按每次300元、200元和500元進行處罰。10.6未按規定對進場物資進行收方、檢尺、過磅的,對收料員按每人每次200元進行處罰。造成損失的由收料員按損失部分的50%進行賠償。涉嫌違紀的,由所屬單位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涉嫌違法的,由司法機關調查處理。11物資領發、盤點和廢舊物資處理11.1未按規定填制物資領用單據和未完善物資領用手續的,對庫管員按每次100元進行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庫管員全額賠償。11.2外協單位領用材料非其法人授權的領料人員辦理相關手續的,對庫管員按每12、次200元進行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庫管員全額賠償。11.3未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對庫存物資進行盤點的,對物資設備部門負責人、機料會計和庫管員分別按200元、100元和100元進行處罰。11.4未按規定處理廢舊物資的,對單位分管領導、物資管理部門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分別按2000元、1000元和500元進行處罰。涉嫌違紀的,由所屬單位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涉嫌違法的,由司法機關調查處理。12賬務管理12.1未健全各類物資收、發、存臺賬及相關原始資料的收集、整理、裝訂等工作,對庫管員及機料會計分別按200元進行處罰。12.2未做到日清日結,賬賬相符、賬物相符或未按物資管理制度驗收入庫或發料的,對庫管13、員及機料會計分別按200元進行處罰。12.3未按物資管理制度要求錯報、漏報、瞞報或未及時填報各類物資報表,對物資設備部門負責人及機料會計分別按200元進行處罰。13成本控制13.1因管理不善,造成材料丟失、損壞、過期等,按材料原值的10-30%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如屬協作隊伍偷賣,對其按材料原值的100%-150%進行罰款處理。13.2未進行過程成本分析或分析不準確造成損失的,按損失金額的10%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13.3項目部管理不善,施工浪費,工程返工等,造成有關損耗率超過規定值,分析原因,劃定責任,對相關責任人按損失的10-30%分責任大小進行處罰。13.4如項目部出現下列情況,對相14、關責任人按損失的50%-100%進行處罰。13.4.1材料采購未按規定進行招標或議標;13.4.2未經審批擅自提高采購單價;13.4.3內外勾結,抬高材料單價;13.4.4市場行情下跌,仍以原單價采購;13.4.5外借材料無法收回。 14合同管理14.1采購、加工和租賃等合同未按規定程序會簽或報批的,對合同簽訂人和相關責任人分別按每次200元進行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按損失的10-30%分責任大小進行處罰。14.2對未簽定合同而實際上已實施的,對單位分管領導和物資設備部門負責人分別按每次2000元和1000元進行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按損失的10-30%分責任大小進行處罰。涉嫌違紀的,由所屬單15、位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涉嫌違法的,由司法機關調查處理。15檢查15.1公司每年對各公司、項目進行檢查,發現本制度所涉及問題,將責成有關單位對責任人按本制度進行處罰。15.2公司根據檢查結果,對各公司、項目物資與施工機具管理工作進行評分、排名。對排名在前或管理優秀的和排名在后或管理混亂的單位,公司將擬定獎勵和處罰方案,其所屬單位按方案對相關人員進行獎勵和處罰。16獎勵16.1施工機具所屬單位應制訂考核目標,對完成目標的使用單位物資設備部門按每年度3000-5000元進行獎勵。16.2施工機具使用單位應根據技術狀況檢查評分結果和單機(車)核算定額,對優秀的操作人員和管理人員等按每次或每年1000-2000元進行獎勵。16.3物資管理工作優秀,未出現本制度和其他處罰的,可對物資負責人、機料會計、采購員和庫管員每年度分別按2000元、1000元、1000元和1000元進行獎勵。16.4項目部精細化管理,有關損耗率降低,所屬公司可對項目相關責任人給予獎勵。標準為節約材料市場價值的5%,最高限額為5萬元。17附則17.1下屬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制訂的實施細則不能降低本制度的處罰標準。17.2 公司物資設備部負責本制度的制訂與解釋。17.3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