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11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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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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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置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XX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或“公司”)與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以下統稱“投資者”)之間的信息溝通,增進投資者對本公司的了解和認同,提升本公司公眾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與投資者關系指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XX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并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投資者關系管2、理是指公司借助各種媒體和手段,通過充分的信息披露,與投資者進行交流和溝通,使投資者及時了解公司的生產經營狀況和發展前景,并取得投資者的認同,與投資者之間建立一種相互信任、利益一致的公共關系。第三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對象包括:公司股東(包括現時的股東和潛在的股東)、基金等投資機構、證券分析師、財經媒體、監管部門及其他境內外相關人員或機構。如無特別說明,本制度所稱的投資者為上述人員或機構的總稱。第四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目的主要包括:(一) 促進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良性關系,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進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穩定和優質的投資者基礎,獲得長期的市場支持; (三) 形成服務投資者、尊重投資3、者的企業文化; (四) 促進公司整體利益最大化和股東財富增長并舉的投資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第五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基本原則是:(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則。除強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動披露投資者關心的其他相關信息; (二) 合規披露信息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證券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規定,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三) 投資者機會均等原則。公司應公平對待公司的所有股東及潛在投資者,避免進行選擇性信息披露; (四) 誠實守信原則。公司的投資者關系工作應客觀、真實和準確,避免過度宣傳和誤導; (五) 高效低耗原則。選擇投資者關系4、工作方式時,公司應充分考慮提高溝通效率,降低溝通成本; (六) 互動溝通原則。公司應主動聽取投資者的意見、建議,實現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雙向溝通,形成良性互動。第二章 投資者關系工作的內容及方式第六條 投資者關系工作中公司與投資者溝通的內容主要包括:(一) 公司的發展戰略,包括公司的發展方向、發展規劃、競爭戰略和經營方針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說明,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經營管理信息,包括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新產品或新技術的研究開發、經營業績、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項,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資及其變化、資產重組、收購兼并、對外合作、對外5、擔保、重大合同、關聯交易、重大訴訟或仲裁、管理層變動以及大股東變化等信息; (五) 企業文化建設; (六) 公司的其他相關信息。 第七條 公司可多渠道、多層次地與投資者進行溝通,溝通方式應盡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資者參與。公司與投資者溝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 公告,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公告;(二) 股東大會;(三) 本公司網站;(四) 郵寄資料;(五) 電話咨詢;(六) 媒體采訪和報道;(七) 分析師會議;(八) 業績說明會;(九) 廣告或其他宣傳資料;(十) 一對一溝通;(十一) 現場參觀;(十二) 路演;(十三) 問卷調查;(十四) 其他方式。第八條 根據法律、法規和證券監管部門、上海6、證券交易所規定應進行披露的信息必須于第一時間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報紙和指定網站公布。第九條 公司在其他公共傳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報紙和指定網站,不得以新聞發布或答記者問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應明確區分公告、宣傳廣告與媒體的報道,不應以宣傳廣告材料以及有償手段影響媒體的客觀獨立報道。公司應及時關注媒體的宣傳報道,必要時可及時回應。第十條 公司應充分重視網絡溝通平臺建設,可在公司網站開設投資者關系專欄,通過電子信箱或論壇方式接受投資者提出的問題和建議,并及時答復。公司應豐富和及時更新公司網站的內容,可將新聞發布、公司概況、經營產品或服務情況、法定信息披露資料、投資者關系管理部門聯系方式、專7、題文章、行政人員演說、股票行情等投資者關心的相關信息備置于公司網站。第十一條 公司應設立專門的投資者咨詢電話和傳真,咨詢電話由熟悉情況的專人負責,保證在工作時間線路暢通、認真接聽。咨詢電話號碼如有變更應盡快公布。公司可利用網絡等現代通訊工具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有利于改善投資者關系的交流活動。第十二條 公司可安排投資者、分析師等到公司現場參觀、座談溝通。公司應合理、妥善地安排參觀過程,使參觀人員了解公司業務和經營情況,同時注意避免參觀者有機會得到未公開的重要信息。第十三條 公司應努力為中小股東參加股東大會創造條件,充分考慮召開的時間和地點以便于股東參加。第十四條 公司可在定期報告結束后,舉行業績說明8、會,或在認為必要時與投資者、基金經理、分析師就公司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及其他事項進行一對一的溝通,介紹情況、回答有關問題并聽取相關建議。公司不得在業績說明會或一對一的溝通中發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對于所提供的相關信息,公司應平等地提供給其他投資者。第十五條 公司可在實施融資計劃時按有關規定舉行路演。第十六條 公司可將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在內的公司公告寄送給投資者或分析師等相關機構和人員。第十七條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規則作出公告后至股東大會召開前,通過現場或網絡投資者交流會、說明會,走訪機構投資者,發放征求意見函,設立熱線電話、傳真及電子信箱等多種方式與投資者進行充分溝通,廣泛征詢意見。9、第十八條 公司在與投資者進行溝通時,所聘請的相關中介機構也可參與相關活動。第十九條 公司盡可能通過多種方式與投資者及時、深入和廣泛地溝通,并特別注意使用互聯網絡提高溝通的效率,降低溝通的成本。第三章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部門及工作職責第二十條 董事長是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第一負責人,主持參加重大投資者關系活動,包括股東大會、業績發布會、新聞發布會、路演推介、重要境內外資本市場會議和重要的財經媒體采訪等。董事長不能出席的情況下,除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由總經理或董事會秘書主持參加重大投資者關系活動。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秘書為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具體事務負責人,負責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全面統籌10、協調與安排,主要職責包括:(一) 負責組織、擬定、實施公司投資者關系計劃;(二) 協調和組織公司信息披露事項;(三) 全面統籌、安排并參加公司重大投資者關系活動;(四) 制定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的評價及考核體系;(五) 為公司重大決策提供參謀咨詢;(六) 向公司高級管理層介紹公司信息披露的進展情況及資本市場動態;(七) 根據需要安排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投資者關系管理人員進行培訓等;(八) 其他應由董事會秘書負責的事項。公司董事長及其他董事會成員、總經理及公司指定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投資者關系管理部門等在接待投資者、證券分析師或接受媒體訪問前,從信息披露的角度應當征詢董事會秘書的意見。第二十二條11、 董事會辦公室是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部門。投資者關系管理部門是公司董事會負責投資者關系管理的辦事機構,是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的職能部門。投資者關系管理部門是公司與投資者溝通的基本橋梁,是公司搜集與整理公開披露信息的綜合性平臺,是公司公開披露信息的唯一提供者,是公司組織投資者活動、接待投資者的唯一部門。投資者關系管理部門在董事會秘書的領導下開展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與投資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溝通與交流;具體落實公司各項投資者關系活動;及時總結并匯報資本市場動態及投資者對行業與公司的看法及建議;參加公司重要會議,參與公司重要決策,發揮參謀咨詢的作用。第二十三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部門配備必要的通訊設備和計算機等12、辦公設備及交通工具,保持公司網絡和對外咨詢電話的暢通。第二十四條 在日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中,投資者關系管理部門的主要工作內容包括:(一) 分析研究。統計分析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的數量、構成及變動情況;持續關注投資者及媒體的意見、建議和報道等各類信息并及時反饋給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二) 溝通與聯絡。整合投資者所需信息并予以發布;舉辦分析師說明會等會議及路演活動,接受分析師、投資者和媒體的咨詢;接待投資者來訪,與機構投資者及中小投資者保持經常聯絡,提高投資者對公司的參與度。(三) 公共關系。建立并維護與證券交易所、行業協會、媒體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關機構之間良好的公共關系;在涉訟、重大重組、關鍵13、人員的變動、股票交易異動以及經營環境重大變動等重大事項發生后配合公司相關部門提出并實施有效處理方案,積極維護公司的公共形象。(四) 有利于改善投資者關系的其他工作。第二十五條 在不影響公司生產經營和符合本制度第五條規定的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職能部門、子公司和投資企業及全體員工有義務協助投資者關系管理部門實施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條 公司其他各部門應根據投資者關系管理部門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資料搜集與整理。第二十七條 公司的事業部、納入合并會計報表范圍的子公司,有義務協助投資者關系管理部門實施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并根據投資者關系管理部門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資料搜14、集與整理。第二十八條 為投資者關系管理部門提供資料的各職能部門或子公司、事業部,應對所提供資料的內容負責,應保證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第二十九條 公司在開展機構推介會和分析師會議等大型投資者關系促進活動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積極配合。第三十條 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嚴格遵守其公開做出的承諾,忠實、誠信、勤勉地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內幕消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公司的機密信息,其對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第三十一條 除非得到明確授權,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其15、他員工不得在投資者關系活動中代表公司發言。所有投資關系活動中應統一由專職人員代表公司發言。第三十二條 公司從事投資者關系工作的人員需要具備以下素質和技能:(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況。 (二) 具備良好的知識結構,熟悉公司治理、財務會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證券市場的運作機制。 (三) 具有良好的溝通和協調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誠實信用。第三十三條 公司可采取適當方式對全體員工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和相關部門負責人進行投資者關系工作相關知識的培訓。在開展重大的投資者關系促進活動時,還可做專題培訓。第三十四條 公司在認為有必要和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聘請專業的投資者關系顧問咨詢、策劃和處理投資者關系,包括媒體關系、發展戰略、投資者關系管理培訓、危機處理、分析師會議和業績說明會安排等事務。第四章 附 則第三十五條 除非有特別說明,本制度所使用的術語與本公司章程中該等術語的含義相同。第三十六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或與本制度生效后頒布、修改的法律、法規、上市規則或公司章程的規定相沖突的,按照法律、法規、上市規則、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后自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