賓館經營發展員工工資發放項目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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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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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賓館經營發展員工工資發放項目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酒店工資管理制度總 則 第一條 目的: 為加強賓館工資管理,嚴格工資發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賓館全體員工。 第三條 工資的計算及支付: 工資計算期間從每月 日起至次月 日止,并于當月 10日支付工資;工資支付 日當天若適逢為休假日,則提早于前 1天發放,但若遇連續休假日時,則應于休假日 后返回執行公務之日給付。 第四條 非常支付:各部門從業人員或其親屬遇下列情形時,可向直屬部門主管人員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提前支付工資;主2、管人員簽準呈人事部審核無誤后,由會計部給付申請員工在執行勤務時間所應得的工資: 1 本人結婚或死亡時; 2 直系親屬死亡時; 3 女性員工生育; 4 非業務上的傷殘疾病; 5 遇不可抗拒之意外災害而遭損失時; 6 其他賓館同意的事實。 第五條 扣除額: 下列規定的扣除額,須從工資中直接扣除: 1 個人工資所得稅; 2 勞動保險費用個人負擔部分; 3 團體意外保險費; 4 福利基金; 5 缺勤扣除額; 6 其他法令所規定的事項。 第六條 工資結構: 工資結構見賓館工資管理規定。 基準內工資 第七條 基本工資: 基本工資的支付依下述 3條原則、兩項規定辦理: 1 員工的學歷、經歷、語文能力; 2 3、員工的工作年資; 3 同行業間的工資水準、社會經濟所得水準; 4 新進人員的工資按“初任基準工資表”的規定辦理; 5 工作時間在 1年以上的員工,依“職能等級適用表”及“職能等級支付額表”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 職等: 依照員工所擔任的職務性質、學歷、經歷及在本賓館的工作來劃分等級,并依資 格規定作為職等的劃分基礎。 第九條 職級: 依照員工的年資、考績、專業能力等多項要素評檢后,依規定來決定工資的支付 工資結構見賓館工資管理規定。 基準內工資 第七條 基本工資: 基本工資的支付依下述 3條原則、兩項規定辦理: 1 員工的學歷、經歷、語文能力; 2 員工的工作年資; 3 同行業間的工資水準、社會4、經濟所得水準; 4 新進人員的工資按“初任基準工資表”的規定辦理; 5 工作時間在 1年以上的員工,依“職能等級適用表”及“職能等級支付額表”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 職等: 依照員工所擔任的職務性質、學歷、經歷及在本賓館的工作來劃分等級,并依資 格規定作為職等的劃分基礎。 第九條 職級: 依照員工的年資、考績、專業能力等多項要素評檢后,依規定來決定工資的支付 標準。 第十條 加給: 賓館視業績成長比例及同行業間工資水平動向,對于基本工資偏低的部分員工 依照其基本工資的一定比例或某一相同金額或兩者并用的方式計算加給金額;必要 時,可將加給的一部分或全部并入基本工資。 第十一條 職位津貼: 凡負責管5、理及監督職務的員工,賓館依“職位津貼支付額表”辦理職位津貼支付 事宜。 第十二條 初任工資: 初任工資規定內容如下:1 直接由學校畢業進入賓館者的初任工資,依“初任基準工資表”中的基本工資 支付;試用 1個月期滿后,成為正式任用人員時,則依有關規定金額支付; 2 中途任用者的初任工資,除考慮其學歷外,在衡量員工之間的工資均衡性后, 再依有關規定辦理; 3 賓館對于中途任用者的工資可在加給額 30%的范圍內,視員工試用期間的表 現來決定其增減額; 4 具有專門學識或專門技術經驗并經本賓館特別延聘者,除依“初任基準工資 表”中的規定確定工資或比照該職務同等資格人員的職務等確定工資外,不受晉升資 格6、中學歷及年資條件的限制; 5 高中或職業高中畢業,具有專業技能(須有資格證書)者,經人事部門審核通 過后,可不依照該學歷的限制,給予三職等以上的專業技師、副管理工程師的職務。 基準外工資 第十三條 規定時間外勤務津貼: 規定工作時間外出加班時,賓館應依下列規定按工作時間工資的一定比率支給 時間外工作津貼,其津貼標準包括下列 3項: 1 超時工作津貼:早到或在規定時間外執行工作時(從早上 7點 30分起到早班 時間或下午 5點 30分后),依計時工資標準乘以 133%計算; 2 休假日工作津貼:星期天、法定假日或特別休假日執行工作時,依下列公式計 算勤務工資: (加班時數8小時)日工資標準額157、0%; 3 深夜勤務津貼:從晚上 10點到次日清晨 5點工作為深夜勤務,依日工資標準 額乘以 125%作為津貼額。 第十四條 補休津貼: 賓館因業務上需要而要求員工必須于休假日返回賓館上班時,員工可選擇其他 規定工作時間內補休,但仍須支付補休津貼,其給付標準如下: (實際工作時間8小時) 日工資標準30%。 第十五條 交通津貼: 從業人員未居住賓館,且居住地離賓館較遠者,每月給付 900元的交通津貼。 第十六條 伙食津貼: 經賓館正式任用的員工(含合同制人員)每月補助 300元的伙食津貼。 第十七條 調駐津貼: 賓館根據業務發展需要而派任員工赴新廠工作時,其洽談地點距賓館達 110公 里以上者8、,則按“出差津貼給付額表”的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全勤獎金第一工資計算期間內未違反第四章的各項出勤規定者,公 司加給 500元的全勤獎金,以示鼓勵。 出勤規定 第十九條 規定工作時間: 賓館依人事管理規章的規定并參考賓館業務上所需的工作時間,對員工出勤時 間規定如下: 1 賓館員工 (1)星期一至星期五:從上午 8點半到中午 12點,下午 1點到 5點半; (2)星期六:從上午 8點半到中午 12點半; 2 部員工 (1)星期一至星期五:從上午 7點半到中午 12點,下午 1點到 4點半; (2)星期六采取雙周輪休制,其工作時間與前項規定相同; 3 特殊工作人員 (1)保安、臨時人員、計時人員9、等的出勤時間,由各所屬部門主管人員視其業務需 要個別制訂,并送交人事部備查; (2)其他從事特殊職務的專職人員的出勤時間,應視工作上的需要由人事部另行 制訂;若因業務上需要不得不延長其工作時間,則須依規定支付超時工作津貼。 第二十條 缺勤扣除: 各部門員工應依賓館所規定的工作時間上下班,若有違反下列規定者,則須從工 資中扣除其缺勤額: 遲到、早退、私自外出 遲到、早退或在規定勤務時間私自外出在 30分鐘以內者,則視為缺勤 1次,缺勤 30分鐘以上者,一律按缺勤 2次計;每缺勤 1次扣除 1小時工資,并列入出勤考績范 圍內; 2 病假 員工因病請假而缺勤時,必須提交醫院證明,并按實際缺勤日數的總10、和,根據日 工資額減半扣除; 3 事假 員工因私人事由不得不親自處理時,應于請假前 3日提出申請,并視實際缺勤日 數金額扣除。 第二十一條 因公務負傷疾病的缺勤: 因業務上負傷或疾病而缺勤時,應于一周內提出醫院證明,工資則仍照常支付, 但工資支付原則上以 1年為限。 第二十二條 特別休假: 下列特別休假時,工資仍照常支付: 1 婚假、喪假; 2 年度帶薪休假; 3 行使公民權時; 4 賓館例會、教育召集時; 5 星期例假日; 6 法定休假日; 7 女性員工的產假; 8 休假日加班后補休; 9 公假。 第二十三條 其他休假執行輪班制工作的員工的休假由各部門主管人員編排 后,交由人事部建檔管理。 11、晉升 第二十四條 晉升資格: 賓館因業務發展需要或在編制上出現空缺職位時,由各部門主管人員提拔具有 該項資格的人員,經人事部評核該員工的考績、職務執行能力、出勤率、貢獻程度等評 估要素之后,依“晉升資格評核表”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評核權限: 從業人員晉升資格的評核權限,應按“評核資格權限表”的規定,由各部門具備評 核資格的人員加以評定。 第二十六條 晉升主管職位資格: 凡具晉升主管職位資格者,依“主管職位資格表”的規定加以評定。 第二十七條 主管職位代理與兼任: 主管職位空缺時需暫時代理或兼任,其規定如下: 1 主管職位空缺時,若暫未選出適任資格人員,可暫由低一職等適任資格人員 代理,待12、代理人員的資格通過人事部評核后,始具有正式主管資格; 2 主管職位出現空缺且無適任資格人員可代理其職務時,可由同職等或高一職 等、高一職位的人員兼任; 3 代理或兼任期間的職位津貼依代理職位的 8折計算,其他津貼事項則比照代 理職位辦理。 第二十八條 晉升辦法: 本賓館人員晉升辦法主要內容如下: 1 晉升辦法原則上每人舉辦 1次,并由人事部統一評核; 2 近兩年內曾留職停薪(含產假)達 2個月以上的從業人員,原則上不在晉升評 核范圍之內。 3 當年度賓館在編制上已無空缺職位時,人事部可根據實際需要呈請總經理批 核后,全部或局部停辦當年度的晉升。 第二十九條 晉升后的工資: 員工晉升后的工資調整13、須視其晉升的職位級別,從晉升的當月起調整其工資,除 應調整基本工資外,還要從下一個工資支付日起,就其調整職位后的工作日數支付調 整后的職位津貼。 第三十條 其他: 有關晉升的評定標準除在第二十四條到第二十九條詳加規定外,如有未盡事宜, 則請參照本賓館人事管理制度的規定辦理。 調 薪 第三十一條 調工資格: 賓館視該年度營業目標達成率及生產目標達成率,并考慮社會消費水平的變化、 員工的年度考績、貢獻程度等多項評核要素后,于每年 12月 31日實施定期調薪。 第三十二條 調薪內容: 本賓館的調薪內容如下: 1 調薪包括定期調薪及核定調薪兩大部分; 2 定期調薪是對基準內工資中的基本工資部分(參見第14、七條)進行調整,調整幅 度則由人事部視實際需要,呈報總經理核定; 3 核定調薪是針對表現優異且對賓館有卓越貢獻的員工進行的,其調整幅度由 各部門直屬主管人員評核后交由人事部審核無誤時呈請總經理核準。 其 他 第三十三條 超時加班津貼支付原則: 除一到六職等人員可依規定支領超時加班津貼,凡第七職等以上的管理、監督職 位的管理人員,則不再支付超時加班津貼,但第七職等以上的人員于每一工資計算期 間內,有可缺勤 4次(相當于 2小時)的優待,在此限內不扣除缺勤工資額。 第三十四條 工資計算期間內離職或被解聘者的工資: 在工資計算期間內離職或遭解聘(包括合同期滿解雇人員)者的工資,則依照已 出勤的工作日數乘以基準內工資的日工資額計算,實際工作日數未超過 15日以上 者,則不支付基準外工資。 第三十五條 完全缺勤或停職后的工資: 在工資計算期間內完全缺勤或停職時,則不予以支付工資,但因業務上原因負傷或疾病而缺勤時,超過 1年以上可由其部門主管人員向人事部提出停薪留職的申請, 并呈報總經理批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