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公司繼電保護設備檢驗周期及檢驗項目規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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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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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力公司繼電保護設備檢驗周期及檢驗項目規定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繼電保護設備檢驗周期及檢驗項目規定1 范圍1.1 為合理安排時間做好電網繼電保護檢驗,提高檢驗質量,根據省電網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檢驗周期和檢驗驗收時間規定和2006年頒布繼電保護及電網安全自動裝置檢驗條例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特制定本規定1.2 要求各單位嚴格按檢驗類別合理安排檢修計劃,在設備停役前做好充分準備,堅持“應檢必檢,檢必檢好”,確保檢驗質量。同時應加強運行設備的缺陷統計分析,根據設備運行工況在必要時增加檢驗次數。 2 規范性2、引用文件閩電調200!1274號 省電網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檢驗周期及檢修項目規定 DL/T 995-2006 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檢驗規程(87)水電生字第108號 繼電保護和電網安全檢驗條例閩電調20073 號 電網備用電源自投裝置配置技術原則及運行管理規定3 檢驗種類及周期3.1 繼電保護檢驗種類分為三種3.1.1 新安裝裝置的驗收檢驗(分兩種)3.1.1.1 當新安裝的一次設備投入運行時;3.1.1.2 當在現有的一次設備上投入新安裝的裝置時3.1.2 運行中裝置的定期檢驗(簡稱定期檢驗)3.1.2.1 保護裝置在新投入運行一年內必須進行首次檢驗,簡稱首檢;3.1.2.2 定期全部3、檢驗(簡稱全檢);3.1.2.3 定期部分檢驗(簡稱部檢);3.1.2.4 用裝置進行斷路器的跳合閘試驗。3.1.3 運行中裝置的補充檢驗(簡稱補充檢驗)。3.1.3.1 對運行中的裝置進行較大的更改或增設新的回路后的檢驗;3.1.3.2 檢修或更換一次設備后的檢驗;3.1.3.3 運行中發現異常情況后的檢驗;3.1.3.4 事故后的檢驗;3.1.3.5 已投運行的裝置停電一年及以上,再次投入運行時的檢驗。3.1.3.6 基建工程已經驗收合格的待用間隔保護,在半年后投運時進行的整組傳動試驗。4 校驗周期4.1 35kV及以上變電站內10kV及以上電壓等級的所有保護裝置,不論種類,在新投入運行一4、年內必須進行首次檢驗。4.2 利用裝置進行斷路器的跳合閘試驗宜與一次設備檢修結合進行,必要時,可進行補充。4.3 對目前系統使用非微機型保護裝置,全校周期 4年,部檢周期 1年。4.4 微機型保護裝置110kV電壓等級的保護設備,首檢后每6年進行一次全部檢驗,每3年進行一次部分檢驗;35kV及以上變電站內的35kV及以下電壓等級的保護設備每3年進行一次檢驗;所有電壓等級的保護在相應的檢驗工作一年半后應結合一次設備停役利用裝置進行一次斷路器跳閘試驗,并完成操作箱和設備的清掃以及螺絲緊固工作。4.5 110kV及以上繼電保護檢驗周期及檢驗安排投運年份01234567891011檢驗 類 型新安裝檢5、驗保護首檢結合一次設備停役進行斷路器跳合閘試驗部分檢驗結合一次設備停役進行斷路器跳合閘試驗全部檢驗結合一次設備停役進行斷路器跳合閘試驗部分檢驗4.6 應定期認真做好戶外端子箱及端子、戶外二次電纜及二次線、PT及CT二次接地點狀況的檢查和維護工作,結合進行PT間隙放電器檢查4.7 檢驗周期內,所有保護裝置實行狀態檢修,并可根據裝置的質量、運行的環境與條件適當縮短其檢驗期限,并有目的,有重點地選擇檢驗項目。例如:當發現裝置有需要經常予以監督的弱點或缺陷,或運行條件惡化,或上級繼電保護機構有特殊的指示和反事故通報要求,或新型保護裝置在未獲得足夠的運行經驗以前。4.8 對于制造質量優良,運行情況良好的6、裝置,可根據具體情況報請分管領導批準后,可適當延長其檢驗期限,并備案。4.9 定期檢驗期限編號裝 置 名 稱定 期 檢 驗 的 種 類 及 期 限1所有裝置(包括自動重合閘、備用電源自動投入等)新投入運行后的第一年需進行一次全部檢驗。以后、每35年進行一次全部檢驗,每年進行一次部分檢驗。2由值班人員改變定值的裝置與第1項規定相同、但允許改變的范圍需變動時,應先進行補充檢驗。3各種類型的電流互感器每5年進行一次部分檢驗。其變比變更時,即時進行一次部分檢驗。4變壓器的瓦斯保護裝置每年進行一次部分檢驗。每35年進行一次全部檢驗(可以用替換繼電器的方法)5操作信號回路中的設備結合所屬裝置的檢驗方法6回7、路絕緣試驗每年進行一次絕緣測定。每5年進行一次絕緣耐壓試驗。4.10 對于電網安全自動裝置(主要指低頻減載、重合閘裝置、備自投裝置)按照以下規定執行4.10.1 由于我司低頻減載均設在10kV、35kV線路保護中,未配置集中式低頻減載裝置,故要求低頻減載、重合閘結合線路保護調試進行。4.10.2 備自投的檢驗管理4.10.2.1 新建工程啟動試驗應進行備自投實際模擬試驗,檢驗備自投邏輯及接線的正確性。擴建工程不具備斷開工作電源時條件時,可暫不進行實際模擬試驗;但應結合檢修備自投檢驗。備自投檢驗周期為 3 年,投運后 1 年進行首檢,以后每 3 年一次部分檢驗。受停電影響,備自投檢驗可不進行開關8、傳動試驗,但應結合檢修停電補充模擬試驗。4.10.2.2 備自投檢驗。備自投檢驗周期為 3 年,投運后 1 年進行首檢,以后每3 年一次部分檢驗。受停電影響,備自投檢驗可不進行開關傳動試驗,但應校驗到裝置出口壓板,并結合備自投作用的各間隔開關停電機會,分別進行備自投傳動試驗。5 檢驗項目5.1 繼電保護的檢驗項目應根據繼電保護檢驗條例、微機繼電保護裝置運行管理規程和省電力有限公司頒布的檢驗規程規定及反措進行。5.2 檢驗項目5.2.1 新安裝檢驗、首檢、全檢、部檢的檢驗項目5.2.2.1 新安裝檢驗、首檢工作嚴格按要求開展二次查線及圖實相符核對工作,包括回路檢查維護,外觀檢查、清灰緊螺絲工作。9、全檢、部檢工作應進行二次回路檢查維護,包括外觀檢查、清灰緊螺絲、銹蝕端子更換、模糊端子套牌更換等工作。5.2.2.2 凡裝置拒絕動作、誤動作或動作原因不明時,應根據事故情況,有目的擬定具體項目及檢驗順序,盡快事故后檢驗。檢驗工作結束后,應及時提出報告,送生技部備查。5.2.2.3 當對運行中的裝置進行較大的更改或增設新的回路時,其檢驗范圍由生技部繼保專責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并報公司分管領導批準。由于制造不良,不能滿足檢驗要求的裝置,原則上應由制造廠負責解決,屬于普遍性問題,應向有關上級部門報告。5.2.2. 4 保護裝置本體以外的各類互感器、二次回路、屏柜及裝置、繼電器檢驗項目、操作箱檢驗、整組10、試驗檢驗項目均按繼電保護及電網安全自動裝置檢驗規程條例第6條現場檢驗的規定執行。5.2.2.5 微機型號裝置的檢驗,應充分利用其“自檢”,著重檢查“自檢”無法檢測的項目5.2.2.6 檢修或更換一次設備(斷路器、電流和電壓互感器等)所進行的檢驗,應根據一次設備檢修(更換)的性質,確定其檢驗項目。5.2.2 保護裝置檢驗按照省公司頒布的各型號保護檢驗規程執行,根據不同檢驗類別,完成外觀接線、絕緣、電源檢查、軟件版本、校驗碼、時鐘核對及定值失電保護功能核查、交流通道、開入開出、定值檢驗、邏輯檢查、保護通道聯調試驗、帶開關整組傳動試驗等對應項目內容的檢驗,并打印定值和裝置動作報告。(具體檢驗內容可參11、見關于印發省網 2008 年 110 千伏及以下繼電保護檢驗規程的通知(閩電調200876號)5.2.3 二次回路及相關設備檢驗5.2.3.1 新安裝檢驗時,應進行電流互感器10誤差校核。5.2.3.2 新安裝檢驗時,變電站各電壓N600站內就地放電間隙要進行耐壓試驗;首檢、全檢、部檢時,對于有條件進行測試的放電間隙應進行耐壓試驗。5.2.3.3 新安裝檢驗及首檢時,應進行強電光耦動作電壓測試。5.2.3.4 新安裝檢驗及首檢時,應進行操作箱出口繼電器動作電壓測試以及TBJ自保持動作電流測試。5.2.3.5 新安裝檢驗及首檢時應進行80UN帶開關傳動試驗。5.2.3.6 在新安裝檢驗、首檢、全12、檢、部檢時,應進行有電閉鎖繼電器動作電壓的檢驗、相關邏輯和功能檢查。5.2.4 新安裝檢驗、首檢、全檢時,要求進行信號的逐一核對,包括裝置硬接點信號和軟報文信號以及就地回路信號;部檢時結合開關整組傳動試驗進行信號回路的核對。5.2.5 新安裝檢驗應進行帶負荷相量測試。5.2.6 用裝置進行斷路器的跳合閘試驗項目5.2.7 二次回路檢查維護,包括外觀檢查、清灰緊螺絲、銹蝕端子更換、模糊端子套牌更換等。5.2.8 定值核對及定值打印。5.2.9 帶開關整組傳動試驗及其中央信號核對。6 獎懲與考核6.1 各部門應嚴格做好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檢驗管理,提高設備健康水平。對保護裝置檢驗不到位,造成設備損壞及事故,將按供電有限公司職工獎懲管理辦法進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