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電場項目部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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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840121
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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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風電場項目部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條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項目部的發展,根據項目部實際情況,制定制度。第二條本制度所稱職業病,是指施工人員在施工生產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按照國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第三條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第四條施工人員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項目部應當為施工人員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2、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施工人員獲得職業衛生保護。第五條項目部要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項目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第六條項目部應當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確保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待遇。第七條項目部實行職業衛生監督制度,由安全部負責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其它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第八條項目部應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的知識,增強施工人員的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自我健康保護意識。第九條任何個人有權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對防治職業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3、予獎勵。第十條項目部施工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二)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三)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四)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五)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第十一條施工項目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面應進行可行性論證,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對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施工人員健康的影響作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第十二條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4、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第十三條項目部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設置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部的職業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四)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施工人員健康監護檔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六)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第十四條項目部應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為施工人員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5、第十五條項目部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和保護施工人員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以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第十六條項目部在醒目位置設置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第十七條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項目部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第十八條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項目部必須配置6、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第十九條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項目部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第二十條項目部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職工公布。第二十一條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項目部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7、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第二十二條項目部不得生產、購買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第二十三條項目部對采用的技術、工藝、材料,應當知悉其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對有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隱瞞其危害而采用的,對所造成的職業病危害后果承擔責任。第二十四條項目部與施工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第二十五條項目部應當對施工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施工人員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8、程,指導施工人員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第二十六條施工人員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第二十七條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人員,項目部應當按照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職工。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第二十八條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人員,應當調離9、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第二十九條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項目部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衛必要時,采取臨時控制措施。第三十條項目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第三十一條施工人員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四)要求項目部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10、改善工作條件;(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七)參與項目部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第三十二條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職業病診斷爭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11、請再鑒定。第三十四條職業病診斷、鑒定需要項目部提供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時,項目部應當如實提供,施工人員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鑒定有關的資料。第三十五條項目部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項目部承擔。第三十六條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第三十七條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第三十八條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12、權向項目部提出賠償要求。第三十九條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第四十條項目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職業病危害現場,了解情況,調查取證;(二)查閱或者復制與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有關的資料和采集樣品;(三)責令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人員停止違法行為。第四十一條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危害狀態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時,監督部門可以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一)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二)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三)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第四十二條項目部相關人員違反規定,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三條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第四十四條職業禁忌,是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