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鐵集團公司經營稅務項目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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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840140
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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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鋼鐵集團公司經營稅務項目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目的 為了規范集團公司、集團各分子公司依法納稅、合理節稅避稅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的相關規定,結合集團公司具體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稅務管理的含義集團稅務管理制度是針對集團各納稅單位從成立到發展、投資或重組、并購、解散等過程中與稅收相關活動進行有效管理所制定的規則,主要涉及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繳稅、帳薄憑證管理等。第三條 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集團全資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第四條 稅務管理的目標(一) 根據國家2、稅收法律法規與政策,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納稅申報、代收代繳稅款等事宜。(二) 根據公司經營成果制定合理的整體稅務計劃,及時準確地進行稅務核算、稅費申報與稅款繳納;(三) 分析研究國家與地方稅收政策,進行有效的稅務籌劃,合法納稅,合法節稅避稅;(四) 及時解決集團公司及各單位稅務活動過程中的存在相關問題。第二章 稅務登記第五條 稅務登記的范圍 (一) 集團公司及各子公司設立分支機構,其財務管理部門應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書面申報辦理稅務登記。(二) 集團公司、各分子公司作為納稅人,如果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其財務管理部門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如有的納稅人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的,其財務管理部門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稅務登記。(三) 集團內部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相關財務管理部門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相關財務管理部門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四) 集團內部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4、照的,相關財務管理部門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五) 集團內部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六) 集團外出經營的納稅人,應于到達經營地之日,持原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向到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報驗登記。(七) 集團公司、各分子公司以及其他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單位,其財務管理部門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代扣代繳或代收代繳稅款憑證。第六條 稅務登記的內容(一) 集團相關財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提出申請登記5、報告,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二) 集團相關財務部門在填報登記內容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相應提供有關證件和資料。第七條 稅務登記證件(一) 集團內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相關財務管理部門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并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二) 集團內部納稅人領取的稅務登記證和扣繳義務人領取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憑證,不得轉借、涂改、損毀、買賣或者仿造。集團內部納稅人應在規定的期限由相關財務管理部門負責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換證手續。、第三章 納稅申報第八條 集團內部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后,按照規定期限和內容就納稅事宜向稅6、務機關提出書面報告。納稅申報還包括集團內部扣繳義務人發生扣繳義務后,按照規定的期限和內容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其他有關資料。第九條 根據稅收征管法規定,集團內部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在稅法規定或稅務機關依法確定的納稅期限或扣繳稅款期內,無論有無應稅收入、所得及其他應稅項目,或無論有無代扣、代收稅款,均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所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集團內部納稅人即便是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免稅期間也應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第十條 納稅申報內容(一) 財務部門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納稅申報表7、的主要內容包括稅種、稅目,應納稅項目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項目,適用稅率或者單位稅額、計稅依據,扣除項目及標準,應納稅額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額,稅款所屬期限等。(二) 財務部門辦理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時,應如實填寫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并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合法憑證及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有關文件、資料。第十一條 納稅申報期限(一) 集團內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一般以1個月為一期進行納稅,相關財務部門納稅申報應于期滿后10日內申報繳納稅款。如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執行。(二) 集團內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確有困難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8、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經核準延期辦理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的結算。集團內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延期辦理申報、報送事項,必須報集團公司財務部備案。第十二條 納稅申報方式集團內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第十三條 集團公司、各分子公司辦理納稅申報,由財務部門主管人員核算填寫納稅申報材料,經財務負責人審核后提交。第十四條 集團內部各分子公司作為納稅人、扣繳9、義務人向稅務部門提交的納稅申報相關資料必須報集團公司財務部門備案。第四章 稅費繳納第十五條 集團公司、各分子公司依法完成納稅申報后,由稅務管理部門通知開戶銀行從銀行存款中直接劃繳稅款。第十六條 集團公司、各分子公司財務部門稅務主管應及時仔細核對銀行稅款劃繳情況。如有問題,應及時報告財務負責人并與稅務部門聯系核對。第五章 稅務賬薄、憑證管理第十七條 賬簿、憑證是納稅人記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經濟核算的主要工具,也是稅務機關確定應納稅額,進行財務監督和稅務檢查的重要依據。加強賬簿、憑證管理,是集團保證正確計算應納稅款、嚴格履行納稅義務、加強稅務管理的重要環節。 第十八條 集團內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都10、應該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這里所指的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及其他輔助賬簿。第十九條 集團公司、各子公司作為納稅人應當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及時報送稅務機關備案。集團公司及各子公司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相抵觸時,應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納稅。第二十條 賬簿、憑證的保管集團公司、各子公司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保管期限妥善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賬簿、會計憑證、報表、完稅憑證11、及其他有關資料應當保存10年。集團公司以及各分子公司任何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第六章 稅務籌劃第二十一條 集團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必須樹立稅務籌劃意識,在稅法所允許的范圍內,針對企業的經營、投資、理財、交易等涉及稅務的各項活動進行事先籌劃。第二十二條 集團納稅籌劃目的(一) 減輕稅收負擔;(二) 實現稅收零風險。稅收零風險指稅務稽查無任何問題。稅務稽查主要包括日常稽查、專項稽查、舉報稽查三種。第二十三條 集團納稅籌劃主要方法(一) 充分利用國家與地方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籌劃。(二) 針對企業多種納稅方案,選擇交稅最少、收益最大的納稅方案。(三) 充分利用稅法及稅收文件中的一些條款合理節稅避稅、延期納稅。(四) 充分利用國家財務會計規定合理納稅。如果財務會計規定與稅法有沖突,根據法律的規定,財務會計規定應當服從稅法的調整;如果稅法沒有做出規定,稅法就要自動地服從于會計的規定。(五) 進行稅負轉嫁。通過集團內部轉移價格影響稅收。第二十四條 集團公司財務部總體負責集團稅務籌劃。集團財務管理部門和財務人員應根據稅法的要求,并結合集團實際情況,進行合理的稅務籌劃,選擇最優稅收方案,降低稅收風險。第七章 附則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由集團公司財務部負責制訂和修訂,其解釋權歸集團公司財務部。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自集團公司董事長批準之日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