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項目部爆破器材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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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840154
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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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速公路項目部爆破器材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爆破器材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1、1:為了嚴格管理項目經理部施工所用爆破器材,預防被盜、丟失和爆炸事故的發生,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火工產品進行破壞,保障在施工順利進展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及爆破安全規程的規定,結合本項目建設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所稱爆破器材是指在標段工程建設中使用的各類炸藥、各種雷管、導火索、導爆索等器材和公安機關認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等。1、3: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工作應貫徹“從嚴管理、依法2、監督、方便生產、保障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實行主管領導負責制,爆炸物品使用單位的領導人對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負總責,物資管理部門的主管領導負責購買、運輸、儲存過程中的安全工作,爆破施工隊主管領導負責使用過程中的安全工作。為了切實加強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必須逐級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領導小組,主管領導任組長。1、4:使用爆破器材的施工區必須依照本辦法及安全操作規程,制定各個崗位安全責任制,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執行,并設專門機構或專人進行監督檢查。1、5:項目部安質部、派出所負責對標段內的爆破器材進行安全管理,各工區安全檢查站協同實施監督檢查,各施工隊在管轄區范圍內使用,同時接受所在地公安機關的監督檢3、查。第二章爆炸器材的管理2、1:針對標段使用炸藥多、頻率高、點分散的特點,使用爆破器材的施工隊必須建立火工產品驗收、領用、發放、檢查、看守和使用制度,保證爆炸物品不發生被盜、被搶、丟失、濫發、誤發等問題。2、2:儲存爆破器材的倉庫應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發生爆炸、火災、水災、盜竊及自然災害事故等事件的預案。2、3:派出所在挑選爆破器材倉庫保管員和看守員時,應選政治可靠,責任心強,并經公安機關培訓,取得合格證的正式職工擔任。2、3、1:倉庫保管員的主要職責是:按照國家和上級關于爆破器材的管理法規、規定,嚴格執行領發制度,保管好庫內的爆破器材。具體任務是:、負責爆破器材的入庫檢查,保管、發放4、和統計工作。、負責按照領導審批的品名、數量發放爆炸物品。、負責建立和填寫收發爆破器材的工作臺帳,并做到日清月結,帳物相符。、負責庫區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實防盜、防火、防爆等措施。、負責庫區內發生的緊急事件前期處置工作,并及時報告領導。、接受上級領導和公安機關的檢查、指導,整改不安全隱患。2、3、2:倉庫看守員的主要職責是:按照國家和上級關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規,做好倉庫的安全保衛工作,防止被盜、火災、爆炸等危機倉庫安全問題的發生,確保庫房萬無一失。具體任務是:、對進入庫區人員、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閑雜人員進入庫區,防止將火具、火種等易燃、易爆、危險品帶入庫區。、定時對庫房周邊的圍墻(防護網),報5、警設備進行巡視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清除隱患。、對發生火災、雷擊、漏雨等災害事故積極搶救,減少損失,對發現盜竊、破壞案件,及時報告并保護好現場。、接受上級領導和公安機關的檢查、指導,改進工作中的不足。2、4:爆破器材倉庫應選派二名以上看守員擔負守庫任務,保證二十四小時有人在崗值班和巡守。看守員應配備必要的自衛防護器械。2、5:施工現場每天作業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須在當日清點登記,退回庫房,嚴禁帶回工棚,宿舍或隨意存放,私藏,私用,贈送他人。2、6:爆破器材庫房必須安裝報警器或采取養犬等技防、物防措施,并配備通訊聯絡工具。2、7:看管人員和使用人員對變質和過期失效的爆炸物品不準隨意丟棄和掩6、埋,要認真登記,清點,由項目部物資部門提出報廢申請,連同報廢清單,實施方案一起上報,經單位主管領導審批后,報當地公安機關批準,并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備案后方可實施,銷毀工作應在批準地點進行,銷毀時,應有項目部和當地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人員在場監督,并做好現場銷毀記錄。2、8:積壓的爆破器材嚴禁施工隊和個人擅自轉讓、盜賣、私存、以物易物,具體處理方法是:、按原供應單位退回供應單位。、按規定進行銷毀。、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和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項目部同意,在路內外之間單位調劑,轉讓,一般應以整箱(盒)為單位辦理。2、9:不準擅自向外單位提供或代為保管爆破器材(配屬施工的單位除外)。2、10:嚴禁將7、爆破器材發放給民工保管使用。2、11:在工程項目爆破作業結束后,及時清庫和撤庫,撤庫后保管員將原始臺帳資料移交項目部派出所存檔。第三章爆破器材的儲存3、1:爆破器材必須儲存在公安機關批準并驗收合格的專門倉庫(正式或監建),由取得合格證的保管員、看守員晝夜保管、守護。3、2:嚴禁隨意存放爆破器材,非法設立爆破器材臨時存放點。確因工作需要設立的,應由使用的施工隊將存放的地點、時間、數量、安全措施、主管負責人等以書面形式報當地公安機關審批,并且當地公安機關備案,存放數量不得超過當日使用數量。嚴禁將爆破器材分發給承包戶或個人保存。3、3:在工程開工前必須建立嚴格的出入庫審批、檢查、登記等工作制度。收存8、發放應按制度進行登記簽字。庫房管理要做到帳目清楚,手續齊備,帳物相符。3、4:爆破器材要按其性質分類專庫存放,嚴禁混存和超量儲存,炸藥庫的庫存量,必須按照公安機關批準的容量存放。3、5:儲存爆破器材的庫房要保持通風良好,相對濕度應控制在45%70%范圍內,溫度控制在1530范圍內,庫房禁止存放其它物品。3、6:爆破器材在庫房內堆放時,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堆垛之間要留有通道,堆垛距離不少于0.4米;底部應墊高0.1米。爆破器材包裝箱與墻距離宜大于0.4m。3、7:庫內儲存的爆破器材要設置明顯的標牌。堆放時,硝銨炸藥垛高不能超過1.6米;膠質炸藥不應超過1.5米;置放雷管時,必須鋪設膠質皮墊,堆9、碼整齊,不準超量。第四章爆破器材的倉庫4、1:施工需要使用的爆炸物品,要有專門儲存爆破器材的倉庫。在開工前,選址建庫,由項目部提出建庫計劃,并將庫房警衛、保管等人員登記表及庫房管理,防火制度等有關資料,報經所在地、縣以上公安機關審核批準,按指定的地點,設計標準建庫,辦理“儲存許可證”。4、2:庫房建筑應具備較好的防盜、防火、防爆炸性能。4、2、1:炸藥庫與雷管庫必須分別建造,兩庫距離不得少于30米,同時應在庫區設置獨立的看守值班室。4、2、2:庫房墻體為24CM以上的磚石料實心墻,施工中必須用水泥砂漿砌筑,庫頂采用混凝土澆鑄或抹厚10CM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層,房檐距離地面不小于兩米,庫房門應向外10、開,并實行雙門和雙鎖設置,庫房應設置通風口和防火網。4、2、3:房屋周圍應設置警戒隔離區和明顯的警戒標志,警戒區內不準架設電線,嚴禁在庫區內吸煙、用火,嚴禁將火種及其他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帶入倉庫,并配備足夠的消防滅火器材。第五章爆炸器材的使用5、1:裝卸、領取、倒運爆破器材應在白天進行。裝卸人員應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常識。裝卸時應輕拿輕放,嚴禁拋、扔、摔、砸、拖、拉、倒放。5、2:爆破器材運至倉庫或臨時存放點后,由負責運輸人員與倉庫保管員辦理交接,清點,入庫手續,禁止無關人員圍觀、參與。5、3:必須向所在地、縣以上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后方可使用爆破器材。5、4:各施工隊11、應根據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備爆破員。爆破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爆破人員安全作業證后持證上崗。無證人員不得從事爆破作業。5、5:使用爆破器材時,應由施工隊隊長填報當日的使用數量計劃,上報工區安全監察長審批,持安全監察長審批的爆破器材使用計劃書到指定的炸藥庫內領取爆破器材;炸藥庫根據審批條數量嚴格發放爆破器材。5、6:當班使用的爆破器材由安全員、爆破員二人以上共同提出申請,申請數量不得大于當天使用量。安全員、爆破員二人以上共同領取,辦好簽字手續,炸藥、雷管分開拉運,送到施工場地的爆破器材由爆破工班長對數量進行簽字確認后,由安全員負責看管,爆破員進行裝藥。5、7:爆破作業必須由爆破工班長統一指揮12、裝藥,劃定安全區,行人過往處要設崗哨,設置警標,爆破前應發預警信號,待危險區人員撤離后再發爆破信號,把余下的火工品放在安全線以外,由安全員看管,爆破作業中出現啞炮或補炮,應當按照設定方案進行處理,不準擅自草率處理。爆破作業結束后,經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把余下的火工品送回炸藥庫,做好登記記錄。5、8:對當班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破器材,清點后,爆破員及時退回庫房并登記造冊。嚴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轉讓、私用、倒賣和以物易物。5、9:爆破工班長每天要將簽認記錄的爆破器材情況與炸藥庫進行對帳,確認帳目相符。第六章獎勵與處罰6、1:在爆破器材管理工作上符合下列之一的,給予表彰和獎勵。6、1、1:13、認真執行國家有關爆破器材管理法規和本制度,主動加強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未發生爆破器材爆炸、丟失、錯領、錯發等事故和未違反本制度行為,在爆破器材管理工作上取得顯著成績的;6、1、2:勇于同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有效地防止了爆破器材被盜、被搶、爆炸等人為破壞的;6、1、3:積極同水災、火災及自然災害作斗爭,為保護爆破器材和國家財產安全做出突出貢獻的;6、1、4:檢舉、揭發重大違反爆破器材管理行為,避免,防止重大事故發生的;6、1、5:抓獲危害爆破器材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協助公安機關偵破爆破器材案件事跡突出的;6、2:違反本制度,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14、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治安處罰,對不夠治安處罰的由項目部,派出所、安全監察部直接給予經濟處罰和開除等處罰。6、3:違反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處以1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對施工隊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6、3、1:未經批準私自設小庫或臨時存放點,經指出不按期改正的;6、3、2:在倉庫警戒區內吸煙,使用明火的;6、3、3:看守人員擅自離崗,造成丟失,被盜數量不大的;6、3、4:私拿、私用、私藏、贈送、轉借、轉賣爆炸器材數量不大且未構成嚴重后果的;6、3、5:私自將爆破器材承包給個人,或外部工程隊的;6、3、6:拒絕公安機關,檢查部門監督檢查,無理取鬧的;6、15、3、7:違反制度,濫發,濫用爆破器材的;6、3、8:其他違反本制度,公安機關,檢查部認為需要處罰行為的。6、4:違反本制度,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從重處罰。對直接責任人處15天以下治安拘留或200元以下罰款;對施工隊處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6、4、1:爆炸物品管理混亂,存在重大隱患,經公安機關多次指出,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6、4、2:發生爆炸,被盜、失火、火災等事故,危害嚴重,在全國、省、局集團公司內造成不良影響的;6、4、3:發生爆炸物品被盜、丟失、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的;6、4、4:對檢舉、揭發違反爆破器材管理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或違反本規定,發生問題后嫁禍他人逃避處罰的;第七章附則7、1:本制度適用于xx高速公路xx段標合同段項目部所轄各施工隊。未盡事宜,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7、2:本制度根據總公司公安局爆破器材管理制度擬定。7、3:本制度自下發xx施行。xx高速公路xx段標合同段項目部xx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