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科技創新項目立項、驗收管理及獎勵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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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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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科技創新項目立項、驗收管理及獎勵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公司科技創新管理及獎勵制度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鼓勵技術創新,激發員工的創新潛能,提高公司競爭力,促進公司的長遠發展;根據我國專利法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以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的第七十七條、七十八條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公司技術創新工作的需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部。第二章 技術創新類別和獎勵范圍 第三條 本制度所指創新為本公司為了解決問題,實現目標,所進行的一切有價值的、能夠產生持久影響力的技術改進和創造活動,包括技術創2、新、發明專利和技術改造。 第四條 技術創新指為了研發新產品或提升現有產品生產能力、技術水平而做出的各項改進、改善與發明(專利)等。具體分類: (一)研發新產品:根據市場需求,新研發的產品;(二)產品技術創新:創新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結構、新配方,提高現有產品質量,改善產品性能,節約原材料等;(三)工程技術創新:通過對設備、工藝過程、操作技術、工具、量具、試驗方法、計算技術、運輸及儲藏等的改進改造,從而提高效率或降低成本;(四)通過對安全技術、環境保護、勞動保護等方面的改進,提高安全水平,減少工傷事故;(五)其它創新:推廣應用科技成果、引進技術(人才),使公司解決了長期存在的關鍵技術問3、題和質量問題等。第三章 創新評審和獎勵機構 第五條 公司成立由分管副總領導,技術部、財務部、人力部、分廠生產部等有關部門組成的創新管理與評審委員會(機構成員見公司通知下發文件),領導公司創新管理和評審工作,主要職責如下:(一)根據公司生產和經營需要,公布創新需求,指導公司有關機構、人員的創新工作;(二)對公司創新項目進行評審;(三)對有關創新項目進行獎勵。 第六條 公司創新管理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技術部,履行創新管理日常職責;技術部可召集有關部門對創新項目的獎勵征集意見。第四章 項目的立項、批準和驗收 第七條 提出項目設計方案者,要將設計方案提交到本部門負責人,由本部門負責人簽屬意見后,按公司4、技改項目管理制度程序,填寫技改項目立項申請表,經技術部審核,報分廠副總審核、總經理批準為正式立項;項目負責人將批準立項后的技改項目立項申請表復印件報技術部備案。 第八條 項目獲得立項后,項目主要實施部門負責項目推進和階段檢查,若無法按原方案實施,則應提出項目終止申請報告或項目方案改進報告; 第九條 項目完成后,項目實施部門提出項目完成驗收申請,按公司技改項目管理制度程序組織項目驗收。第五章 獎勵標準 第十條 公司采取多樣化的創新獎勵方式,包括獎金、實物、帶薪休假、旅游等。 第十一條 公司職工根據生產或客戶的需要,創新發明新產品或新技術、新工藝,應用于生產或銷售并取得授權專利的,自專利權公告之日5、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隨后,再按年新增利潤一次性提成獎勵;若達到集團管理創新、技改研發獎勵辦法入圍條件的項目,再申報集團獎勵。 第十二條 發明專利每項獎勵5000元;實用新型專利每項獎勵2000 元;外觀設計專利每項獎勵1000 元。 第十三條 專利產品實施后,從第一年新增利潤中一次性再給予5%提成獎勵;專職外觀設計人員按上述標準的50%計獎。 第十四條 非專利類的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從項目實施后的第一年新增利潤中一次性給予5%提成獎勵. 第十五條 對本公司持有的專利技術或非專利技術,在轉讓或許可他人實施后收取轉讓或使用費用的,從稅后的收益中提取10%作為項目發明人或設計人獎勵。6、 第十六條 對職工的非職務創新和發明,如被公司采用并能產生效益的,參照上述標準給與獎勵。 第六章 技術創新獎勵評審 第十七條 申報評審的創新項目必須符合以下標準:(一)必須是已實施的;(二)經驗證、核算產生實際經濟價值的;(三)附有完整的原始記錄、圖紙資料和技術總結等;(四)創造的經濟價值經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受益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十八條 公司各分廠每年自行組織1-2次內部創新發明初評;初評合格的創新項目提報公司評審委員會審定。 第十九條 每季度技術部將經財務部審核后的創新項目資料進行整理和技術審核,并將結果提交創新評審委員會。 第二十條 公司創新評審委員會每年組織一次創新項目評審,并實施獎7、勵。 第二十一條 創新項目經審核通過后,涉及到工藝流程或標準的,納入公司有關正式工藝流程、標準當中,由技術部門負責推廣落實,并考核實施情況。 第二十二條 創新項目評審程序: 1、項目完成并正式進入生產或銷售階段驗證一個月后(對時間跨度較長的大項目,可以分階段申請),20日內由項目負責人(或項目完成部門)經部門負責人審核提出驗收申請,并附項目的論述報告、總結報告等相關書面材料,按公司技改項目管理制度程序組織項目驗收。 2、項目負責人在項目驗收合格后提交專利發明和科技創新項目申報表及相關材料至公司技術部,由公司技術部召集創新管理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每年可做兩次評審,上半年提報的項目,于第8、三季度完成評審;下半年提報的項目于來年的第一季度完成評審工作。 3、審核實行回避制度,參加審核小組的成員不能審核自己或同部門人員的項目。 4、公司技術部及審核小組對申請人的以下資料進行審核并提供審核意見:項目的立項背景和理由。項目的創造性、實用性及應用范圍。項目實施前后的效果對比;此項需有詳細、具體的效益指標計算。項目對公司今后的發展影響自我評價。 5、跟蹤、推廣。評獎3-6個月內,由審核小組對項目進行跟蹤、檢查、反饋;對于具有推廣意義的項目,由審核小組擬定項目推廣意見書,報公司批準后在適用范圍內進行推廣;對推廣或執行不力的,將給予一定處罰。第七章 獎項的控制 第二十三條 項目經評審委員會審定9、認為不符合獎勵條件者,應據實書面通知原申請人或部門。對于經濟效益不容易估算的項目,評審委員會可按其作用大小、技術難易、創新程度、推廣價值,給予科學、客觀、公正的評判,確定相應的獎勵標準。 第二十四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榮譽者,公司評審委員會有權撤銷其榮譽稱號,追回獎金,情節嚴重者,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二十五條 評獎后發現有錯誤并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的,將收回獎勵并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申請的項目如系由二人以上共同提出或完成者,項目所得獎金,由項目負責人按貢獻大小提出分配比例,經分管領導同意后發放。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各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評獎: 各級主管人員對其本身職責范圍內所應10、作的日常工作。 對由上級及相關部門提出過多次的生產或技術問題,后來改正或完成的。 同一或類似項目已由本公司他人先行實施并完成的。 第二十八條 公司各分廠和部門的項目獎金分配方案隨同項目評審資料一并報送公司技術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 經審核獲獎的,除了享受獎金外,將頒發獲獎證書,并進入個人檔案,作為日后提級的參考。 第三十條 評審人員、項目完成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 第三十一條 獲獎人員辭職離開公司后,不再享受本制度規定的后續各項獎勵。第八章 獎勵的支付和分配 第三十二條 專利的一次性獎金發放,每半年辦理一次,由發明人或設計人申請,經公司技術部會同應用部門核定,人力部會簽,11、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由財務部門辦理。第三十三條 各類創新項目新增利潤的提成獎勵,每年第一季度,由項目負責人或項目完成部門申請,經公司技術部組織有關部門對上年的獲獎項目核算后,人力部會簽,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由財務部門辦理。當年效益達到集團管理創新、技改研發獎勵辦法入圍條件的項目,在按公司本獎勵制度獎勵的同時,由財務部門按照集團管理創新、技改研發獎勵辦法申報集團,經評審通過,由集團對發明人、設計人或項目負責人進行獎勵。 第三十四條 屬多人或多部門協作完成的技術創新項目,按貢獻大小分配,具體分配方案如下: 1、方案設計者: 根據該項目完成驗收時所反映出的原設計方案的完善程度,方案設計者可獲得獎金總額的12、50%60%; 2、技術實施部門 :根據對原方案進行設計改進和完善程度,可獲得獎金總額的20%30%,由部門負責人分配;3、試制、調試的主要人員可獲得獎金總額的10%20%。 4、屬于專利類的技術創新項目,獲得的一次性獎金,協作人員不參加分配;與創新項目無關的人員不能在獎金中分成。 第三十五條 公司鼓勵團隊協做創新,對協作表現突出的團隊或個人實行團結協作獎。第三十六條 公司技術創新管理評審委員會應公正、實事求是地對各項目進行評獎,評獎結果應公示10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執行。第九章 合理化建議管理第三十七條 為激發公司職工全員參與,關心公司生產,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推動公司科技創新工作,各分廠、13、車間和職能部門要開展合理化建議工作,建立合理化建議臺賬到基層崗位,定期收集、整理,并進行初審。第三十八條 每月25日前各單位對初審合格的合理化建議,上報公司技術部,技術部結合應用(使用)單位進一步進行審核,具備可實施的合理化建議,經分廠副總審核同意,每項獎勵建議人50元-100元。第三十九條 技術部督促可實施的合理化建議項目應用(使用)單位進行項目立項和團隊協作創新。第十章 附則第四十條 本法自xx年4月26日起開始實行;前期相關規定自行廢止,未盡事宜另行規定。第四十一條 實行過程中,將對不盡完善的地方不斷進行改進;有關這方面的意見或建議,可提交公司技術部匯總后提交評審委員會討論,合理可行的將14、被采納、補充進本制度中。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為公司基本制度之一,解釋權歸技術創新管理評審委員會。頒發日期:xx年四月二十日附錄: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第七十七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的方式和數額的,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采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從優發給獎金。 第七十八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15、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后,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0.2%,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不低于10%,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附件一專利發明及科技創新項目申報表項目概況項目名稱項目性質起止時間項目狀況1、研發階段 2、中試階段 3、批量(規模)生產(選項打)發明或設計人姓名所在部門入職時間項目負責人所在部門入職時間項目主要成員姓名年齡工作具休分工專利項目或科技創新內容簡介預期成果及知識產權形成和經濟前景分析所在部門綜合意見考核評 選小組意見公司總經理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