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項目跟隨投資管理制度及相關規定.docx
下載文檔
上傳人:正***
編號:840422
2023-12-15
9頁
22.02KB
1、公司項目跟隨投資管理制度及相關規定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項目跟隨投資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相關人員跟隨投資行為,實現關鍵人員公司投資項目的風險共擔機制,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及私募投資基金行業的慣例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跟隨投資的人員范圍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項目跟隨投資包括對公司投資項目的以下幾種跟隨投資范圍(以下簡稱跟投人員): (一)項目團隊成員跟隨投資;(二)公司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三)其他公司員工。第三章 跟隨投資的原則2、第三條 項目跟隨投資是公司為相關人員提供投資機會,且為個人獨立做出之投資決策,以主動自愿為原則,風險自擔,盈虧自負。 第四條 跟投人員應當以合法資金為自己投資相關項目,不得代他人持股。第五條 跟投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不得以進行利益輸送為目的跟投相關項目。第六條 跟隨投資款項全部由跟投人員個人自籌資金支付。對于自愿投資的人員,如在規定期限內資金不能到位,視為自動放棄投資機會。 第七條 公司將向跟隨投資人員提供投資決策所必要的項目信息,跟投人員應對所有項目信息予以嚴格保密,如有因疏忽或故意造成項目信息泄露的,公司有權視情況取消其跟投資格;因泄露信息給公司項目投資帶3、來損失的,公司有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八條 由公司提供的項目源,項目組成員選擇自愿跟隨投資。 第九條 項目負責人自行開發的項目源,項目來源人及項目負責人原則上必須跟隨投資,特殊情況另行協商。第四章 跟投方式及項目范圍第十條 本制度所指跟投方式是指跟投人員作為基金合同主體(合伙型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契約型基金的份額持有人、公司型基金的股東)投資于公司發起設立或管理的私募基金。第十一條 本制度所指跟隨投資項目包括:(一)公司為特定投資目的發起設立的私募基金項目;(二)公司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項目。第五章 跟隨投資的比例第十二條 根據項目及投資額度,公司分配給跟投人員的整體跟投額度原則上為公司管理基4、金項目投資金額的10%以內,公司可根據項目情況對該比例進行調整。 第六章 跟隨投資額度的分配第十三條 跟投人員的跟隨投資額度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確定。第十四條 項目提供者及項目負責人有優先認購權。第七章 跟隨投資項目的退出第十五條 跟投人員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退出跟隨投資項目。第八章 跟投員工的離職第十六條 鑒于員工跟隨投資屬個人在充分考慮收益風險基礎上的獨立投資決策,故員工跟隨投資之行為不因員工離職、解聘、退休等因素而受到影響。 第十七條 員工離職后的退出原則同樣以第七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員工離職后跟隨投資協議之相關法律文件繼續有效,員工繼續承擔跟隨投資的全部收益或風險。第九章 工作安排第十5、九條 跟隨投資的前期額度分配及相關法律手續,以及后期相關行政、法務事宜的協調由投資管理部會同行政人事部、合規風控部負責組織處理。 第二十條 投資期內被投資項目的相關經營信息由投資管理部負責定期向跟投人員進行披露。 第二十一條 跟隨投資的資金管理、退出及相關稅務統籌由財務部負責協調落實。 第二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需全程提供必要的配合工作。 第十章 附則第二十三條 對公司管理的基金之投資項目,如果公司董事、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公司負責該基金投資項目的投資團隊成員、公司委派至基金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含公司委派至基金的其他管理人員)反對投資的,6、且基金最終決定不投資的,如未經公司同意,該人在一年內不得自行對基金投資項目進行投資,或者通過近親屬進行投資該項目,或者通過其控股的企業進行該項目投資;否則,視為違反競業禁止規定。如果該人雖反對投資的,但基金最終決定投資的,如未經公司同意,該人在半年之內不得自行投資,或者通過其近親屬進行投資該項目,或者通過其控股的企業進行該項目投資;否則視為違反競業禁止規定。如果該人贊成投資,但基金最終決定不投資的,該人可自行投資該項目。如果該人贊成投資,基金最終決定投資的,該人在取得公司同意且不影響基金投資的前提下,可投資該項目。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授權總經理辦公會對本制度進行補充或修7、訂。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自頒布之日起實施。附件: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跟投的相關規定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具有投資資格的規定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2016年4月15日發布,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的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不適用關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的規定,直接視為具有投資資格。具體規定如下:第三十二條:私募基金投資者屬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適用本辦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二)依法設立并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8、的私募基金產品;(三)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金融產品;(四)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五)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二、私募基金投資者包括員工跟投且跟投金額不滿足合格投資者標準的備案要求基金業協會就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常見問題解答中關于私募基金備案部分規定:6、私募基金投資者包含員工跟投且跟投金額不滿足合格投資者標準的備案要求有哪些?答: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13條第(三)項所列的私募基金投資者中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員工跟投且跟投金額不滿足合格投資者標準的,應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其他問題文件描述上傳”中上傳加蓋私募基金9、管理人簽章的員工在職證明和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員工簽署的勞務合同,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為員工繳納社保等相關證明勞務關系的文件。三、證監會支持私募基金跟投行為2014年9月證監會出臺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時,證監會就辦法出臺而對市場關注的焦點問題作出解釋。關于VC/PE行業普遍存在的跟投行為,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跟投私募基金的兩種情形,均不屬于禁止范圍。根據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有市場人士認為,何種情形屬于財產10、混同不太明確,如私募基金管理人跟投的,是否會被認定為財產混同?張曉軍表示,該項規定系對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的沿用。基金財產屬于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應當獨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的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將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的行為,違背了基金財產獨立性的原則,可能損害投資者的利益。事實上,在VC/PE行業,基金管理人或投資經理在項目投資階段進行跟投,已經成為成熟的行業慣例。項目的好壞決定著跟投者資金的損益,因而,不少VC/PE機構內部都有一套強制跟投機制既能用來防范投資人員的道德風險,也形成了對投資人員的激勵機制。“對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跟投私募基金的,有兩種情形:一是跟投項目,其所形成的權益仍為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固有財產,不屬于基金財產;二是跟投基金,跟投資金已經為基金財產的一部分,不同于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其他固有財產。”張曉軍稱,上述兩種情形均不屬于將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