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企業軟件開發項目獎金發放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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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840645
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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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團企業軟件開發項目獎金發放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軟件開發項目獎金發放制度第一條為調動軟件研發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提高軟件的開發質量和開發效率,促進研發人員深入市場,及時跟蹤產品的使用情況,特制定此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從事軟件項目開發的人員。第三條根據軟件開發過程規范的要求立項的項目,在項目完成,項目結項申請書通過批準后,參與項目的研發人員可在此項目的產品XX時,通過提成方式獲得項目獎金。第四條項目獎金的發放額度在項目結項后確定,原則上不得超過所研發的產品XX10,不低于產品XX的5,具體額度由程序2、部經理、技術部經理、總經理協商,總經理最終確定。第五條當發生大市場變化,需要重新確定獎金發放額度時,可由程序部經理提出,經過程序部經理、技術部經理、總經理重新協商后,總經理最終確定。第六條獎金的發放時限為從項目的計劃結項日期開始起的三年時間,超過此時限研發人員不再獲得此項目產品的獎金。第七條獎金每月結算一次,項目組內部的分配比例由項目經理在結項后確定,經過程序部經理認可,總經理最終確定。第八條當項目產品由于技術升級等原因,重新立項升級后,分配比例重新確定,獎金發放時限按新項目計算。第九條項目提前完成時,按比例增加獎金發放額度,比例計算方法為:增加比例(計劃工作日-實際工作日)/計劃工作日當增加3、比例大于50時,按50計算,當增加比例小于0時,按0計算。例如,項目計劃用100天完成,項目組實際用了80天,確定的基礎獎金額度為每例1000元,則增加比例為(100-80)/100=20%,實際每例的獎金額度為1000(1+20%)=1200元。當項目未完成立項時所計劃的質量目標時,此條無效。第十條當項目未完成立項時所計劃的質量目標時,按比例減少獎金發放額度,比例計算方法為:減少比例(實際缺陷數量-計劃缺陷數量)/計劃缺陷數量當減少比例大于50時,按50計算,當減少比例小于0時,按0計算。例如,項目的計劃缺陷數為100,實際缺陷數為120,確定的基礎獎金額度為每例1000元,則減少比例為(14、20-100)/100=20%,實際每例獎金額度為1000(1-20%)=800元。第十一條項目的測試人員按確定的基礎獎金額度的5獲得項目獎金,當測試出的缺陷數量超過立項所計劃的質量目標時,測試人員獲得質量監督獎,比例的計算方法為:增加比例(實際缺陷數量-計劃缺陷數量)/計劃缺陷數量當增加比例大于500時,按500計算,當增加比例小于0時,按0計算。例如,項目的計劃缺陷數為100,實際缺陷數為200,確定的基礎獎金額度為每例1000元,則增加比例為(200-100)/100=100%,測試人員實際每例獲得的獎金額度為10005(1100)100元。每次發放項目獎金時,從實際應發的獎金額度中扣除5、測試人員所應發的獎金額度,剩余部分項目組內部按比例發放。如果有一級缺陷未在測試中被發現,而在后續的銷售環節中被發現的,從缺陷被發現之日起,測試人員不再獲得項目獎金,并全額扣除測試人員的質量保證金。第十二條項目獎金發放的第一年,公司暫留發放額度的40作為質量保證金,當產品因研發原因在現場出現問題,需要研發人員解決時,研發人員出差產生的部分費用從質量保證金中支出,支出比例為出差費用的50,如果暫留的質量保證金不足,則按全額質量保證金扣除,多出部分由公司負擔,扣除時以當前剩余的質量保證金為限,不涉及以后的質量保證金。最終剩余的質量保證金滿一年后一次性發放,如果項目組成員中途離職,則不發放暫留的質量保6、證金。從項目獎金發放的第二年開始,不再暫留質量保證金,升級項目重新計算。第十三條開發過程中,在內部質量審核時,由于存在質量問題或不符合標準等問題,被下達軟件整改通知單進行整改的,每下達一次軟件整改通知單,扣除項目組研發人員項目獎金總額度的2。第十四條由于項目組備份不及時和備份管理不到位造成項目資料丟失,致使開發周期延誤的,每發生一次扣發項目經理項目獎金的30,直至全部扣發。造成重大損失的,全部扣發項目經理項目獎金,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其責任,是否為重大損失由總經理確認。第十五條在項目獎金發放期間,出現因研發原因引起的產品退貨時,按110的比例扣除當次所發放項目獎金。第十六條在項目產品基礎上產生的定制版本,要重新核算一個分配比例,每例獎金額度不變,以后銷售此定制版本產品時,按新比例發放獎金。產品定制不影響項目獎金的發放時限。新比例由項目經理,程序部經理協商,總經理最終確定。第十七條因公司發展需要所研發的一些基礎類項目,短期內不能產生銷售時,可在項目結束后一次性發放固定額度的獎金給研發人員,具體額度由程序部經理、技術部經理、總經理協商,總經理最終確定。第十八條本制度程序部經理負責解釋。第十九條本制度從XX年x月x日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