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體檢測機構對工地試驗室管理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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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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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母體檢測機構對工地試驗室管理辦法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母體檢測機構對工地試驗室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一、為貫徹交通部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及“貫徹實施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加強公司對工地試驗室的監督,規范工地試驗室的管理,確保工地試驗室真實有效地開展試驗檢測工作,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實際情況,湛江市公路工程質量監測站(以下簡稱公司)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工地試驗室,是指公司根據公路、水運建設工程需要,在工程現場設置的臨時試驗室(如業主中心試驗室、駐地監理試驗室等)。工地試驗室除了遵守本2、辦法外,還應遵守公司及國家、行業部門的有關規定。 三、工地試驗室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技術標準、規范、規程,遵循科學、客觀、嚴謹、公正的原則,按照公司資質等級證書核定的業務范圍,在公司授權范圍內開展試驗檢測工作,對試驗檢測結果負責,對公司負責;在業主單位的指導下參與試驗檢測管理工作,對業主單位負責。 四、公司負責對工地試驗室進行監督、檢查、管理,并對其試驗檢測工作進行指導,對工地試驗室承擔管理責任。 第二章 工地試驗室建設 五、工地試驗室的建設,原則上由該工地試驗室任職的試驗室主任負責,試驗室主任暫不能到崗的由指定試驗室臨時負責人負責。工地試驗室建設應滿足工程實際需要,滿足合同并符合3、有關的規定及業主的正當要求,因地制宜,勤儉節約; 六、工地試驗室的地址選擇:根據業主指定或工程現場具體情況選擇交通運輸方便,水、電(三相電)使用方便、行政管理方便的地址籌建工地試驗室。工地試驗室的面積滿足相關規定,并在選址時充分考慮,若工程進場前期由公司籌建組統一選址,應征得公司的同意。 七、工地試驗室主任(或臨時負責人)根據試驗檢測場地的具體空間情況,進行工地試驗室的裝修及儀器設備平面布置設計。相關的裝修計劃,報公司審核,由公司批準后進行施工建設;儀器設備平面布置報公司批準(或認可)后進行安裝布置調試。 八、工地試驗室主任(或臨時負責人)根據合同約定和工程的實際需要,擬定試驗室的儀器設備配置4、計劃,報公司審批,由公司負責配置;需要新購的儀器設備由工地試驗室向公司提出采購申請。補充的部分儀器設備報公司總經理批準后采購;大宗采購計劃必須報公司,由公司統一采購,必要時進行招標采購。 九、公司負責組織協調儀器設備的運輸、交驗、安裝、調試,工地試驗室協助配合(必要時請儀器設備供應商協助),安裝調試正常后,由公司統一報請檢定和校準部門到現場進行計量檢定和校準。工地試驗室應初步建立儀器設備臺帳和檔案。 十、工地試驗室主要儀器設備,應有統一的,經過公司批準的操作規程,并懸掛于儀器設備旁。工地試驗室辦公室有關人員職責、工作制度、工作流程、組織機構等上墻資料,應由公司審批后統一印制。 第三章 工地試驗5、室資質的認定 十一、工地試驗室土建工程完工、儀器設備到位標定后,由工地試驗室負責人,將工地試驗室的組建情況書面報公司,并根據項目業主要求及有關規定,上報工地試驗室資質申請的材料。報公司的工地試驗室資質申報材料主要是工地試驗室審查認定申請表,內容包括試驗儀器登記表、試驗人員登記表等。 十二、公司應對工地試驗室資質申報情況進行審查,合格后,審批工地試驗室資質認定申請,由公司負責人對工地試驗室主任及其它試驗人員進行聘任授權,并附公司資質證書復印件,資質證書復印件上必須由公司簽署用途日期等,并加蓋公司公章后有效。工地試驗室應在公司授權范圍內開展試驗檢測工作,超出公司授權范圍開展的試驗檢測工作無效。工地6、試驗室未經公司審批、主任未經公司經理授權聘任的,不得以公司的名義開展試驗檢測工作。 十三、工地試驗室的確認:經由公司審批的工地試驗室資質認定申請資料,按要求報業主(或質監部門)審查認定。經審查批準取得臨時資質等級證書后即可正常開展工地試驗室試驗檢測工作。 第四章 人員 職責 十四、工地試驗室依據合同的約定配備試驗室主任和技術負責人必須持有交通運輸部質監總站頒發的試驗檢測工程師證,配備滿足合同要求的試驗檢測工程師和試驗檢測員均應持有交通運輸部質監總站頒發的試驗檢測工程師證和持省交通運輸廳質監站頒發的試驗檢測員證書,也可依據實際需要配備個別試驗助理。由工地試驗室主任指定專職或兼職的內業資料檔案管理7、員和儀器設備管理員。 十五、工地試驗室的試驗檢測人員,應熱心服務于工地現場,熟悉所服務的工程項目,接受所服務部門(業主)試驗檢測管理工作的指導,共同辦公、遵守其相關管理規定。 十六、工地試驗室主任由公司聘任,由公司主任授權開展相關試驗檢測工作,并對公司負責;也可由其它部門推薦,由公司審查后聘任。業主(監理)工地試驗室主任應享受同級監理單位(或機構)副職待遇。其它試驗檢測人員也由公司聘任。公司在對試驗檢測人員進行授權前,可根據情況對試驗人員進行必要的考核,合格后予以授權。 十七、工地試驗室主任中途因故更換,工地試驗室應報公司,并應得到公司的批準,由公司與項目業主協商后重新聘任新的試驗室主任。新試8、驗室主任到崗進行工作的交接后,原試驗室主任方可離崗,否則公司將不審批其離崗申請,公司相關部門應配合不予以辦理相關手續,直至移交清楚。 十八、工地試驗室主任外的其它主要人員的更換,由工地試驗室主任審查符合要求后報公司批準備案,并在工作移交完后方可離崗,否則不應批準其離崗,直至移交清楚。 十九、工地試驗室所有人員的調離,都應得到公司的批準,調離應由公司批準后,報公司相關部門重新派遣到新的崗位;辭職人員應有書面的辭職報告,并在工作移交、工地試驗室主任簽字確認后,由公司審核后報公司經理批準。所服務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得無故提出更換試驗檢測人員,無權辭退試驗檢測人員,確需更換應向公司提出。 二十、公司可根據9、各工地試驗室的需要及人員能力情況,調配試驗室的試驗檢測人員,并根據情況撤換不稱職的試驗檢測人員。 二十一、公司涉及工地的各類評優評先活動,應給予公司或各工地試驗室相應的名額。各工地試驗室評優評先活動應在公司的指導下進行,評比結果應得到公司的審核后上報。 二十二、試驗檢測人員應當加強業務學習,重視知識更新,不斷提高試驗檢測業務及試驗檢測管理水平,做到能力上崗。在工地試驗室組建初期,工地試驗室負責人應組織試驗人員、熟悉本合同段工作任務,組織試驗檢測業務學習,需要外部培訓的,應報公司批準。 二十三、工地試驗室應根據相關要求,結合工地試驗室的實際情況,在公司質量手冊的框架下,制定工地試驗室的各種崗位職10、責(業主、監理中心試驗室及各類人員崗位職責參見附件三),報備公司。工地試驗室全體人員應服從領導,服從分配,密切合作,遵守崗位職二十四、 工地試驗室全體人員必須按照廉政建設有關規定,在試驗檢測活動中廉潔自律,不得索要或接受有利害關系單位的饋贈禮金、有價證券,貴重禮品,不得以管理職權要求有利害關系單位安排宴請及娛樂活動等。第五章 工作制度二十五、工地試驗室是檢測中心組織機構的一部分,工地試驗室必須貫徹實施檢測中心的質量手冊和程序文件,保證檢測中心的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轉和持續改進。二十六、根據各工程業主在審核認定工地試驗室的相關要求,結合工地試驗室的實際情況,工地試驗室應在檢測中心質量手冊的框架下,11、制定工地試驗室的各項工作制度,包括組織機構框圖、試驗檢測工作程序、儀器設備管理制度、試驗室安全、環境衛護管理制度、樣品、資料和檔案管理制度等,報檢測中心批準后執行。第六章 試驗檢測活動二十七、工地試驗室應認真服務于現場業主單位,密切配合工程現場的管理工作,協調好與所服務單位的關系,保持工作的一致性。為服務單位提供快速、準確、科學的試驗檢測數據;并按有關規定,為所服務的部門管理好其它的試驗檢測單位。二十八、工地試驗室應當嚴格按照現行有效的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和規程獨立開展試驗檢測工作,不受任何干擾和影響,保證試驗檢測數據客觀、公正、準確。 二十九、工地試驗室應做好內業資料,根據工程的實際,建立健12、全各種管理及試驗檢測記錄臺帳,及時整理試驗檢測記錄及試驗檢測報告,統一報告編號,并按要求對試驗檢測結果進行分析總結,做好工地試驗室的相關報表等。三十、工地試驗室按照有關部門規定的抽檢頻率進行抽樣試驗或標準驗證試驗,及時出具試驗檢測報告,規范試驗檢測記錄報告用語,為業主(現場監理工程師)提供工程質量控制依據。三十一、工地試驗室除應承擔獨立進行的試驗檢測項目外,還應根據相關規定,參與對相關試驗室的管理工作。如審核其它單位工地試驗室的人員、設備和試驗檢測能力是否滿足合同要求,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三十二、有管理職責的工地試驗室,工地試驗室應派出試驗檢測人員對所管理單位的試驗檢測活動進行監督,對其試驗檢13、測頻率、抽樣方法和試驗過程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對其引用的規范標準等進行審查。三十三、工地試驗室運行過程中遇到需要檢測中心協助解決的問題,應及時書面上報檢測中心。三十四、檢測中心定期或不定期的組織對工地試驗室試驗檢測工作檢查,檢查的情況將作為工地試驗室試驗檢測人員考核任用的依據。對問題較多的工地試驗室,檢測中心將監督進行整改,并撤換不稱職的試驗檢測人員。三十五、工地試驗室應保證試驗檢測數據真實性。試驗人員應熟悉試驗檢測規程及記錄報告的整理,減少試驗檢測過程差錯率及試驗檢測內業資料的錯誤。試驗人員應對試驗檢測結果負主要責任,工地試驗室主任應負領導責任。工地工程中有關質量問題處理,由所服務單位意見決14、定的,由所服務單位對結果負責。三十六、工地試驗室應定期或不定期向檢測中心報送相關材料。相關的材料主要有:工地試驗室的整體運行情況、工程質量情況、人員的考勤與變動情況、儀器設備的使用情況及年終的工作計劃總結等。三十七、試驗檢測人員必須樹立安全意識,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工作安全。第七章 試驗檢測儀器的管理三十八、儀器的維護:試驗檢測儀器在使用前,相關人員應熟悉操作規程,愛護試驗檢測儀器,使用后應擦拭干凈。試驗檢測儀器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定期進行保養維護。三十九、儀器的采購:工地試驗室在運行的過程中,需要補充少量的儀器設備的,應由工地試驗室提出采購申請,其中15、低值易耗品由檢測中心主任審批后采購;固定資產由檢測中心審核,報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由檢測中心統一采購。四十、儀器的維修:工地試驗室需要維修的儀器,由工地試驗室填寫儀器維修單,報檢測中心審批,并安排維修人員現場檢修;維修費用較高的由檢測中心審核后,報公司總經理批準。對儀器設備的損害,工地試驗室應分析查明損害原因,分清責任,及時糾正。四十一、儀器的報廢:已沒有維修價值的儀器設備應報廢,由工地試驗室填寫試驗儀器報廢單,由檢測中心審核后報公司領導審批。四十二、儀器的檢定或校準:檢測中心會根據各工地試驗室儀器設備的檢定周期,安排相關單位現場檢定或校準。若儀器使用過程中,發現示值偏差較大,工地試驗室無法核查16、的,由工地試驗室提出,檢測中心安排重新檢定或校準。工地試驗室應逐步開展試驗檢測儀器的期間核查工作。四十三、儀器的出借:工地試驗室的所有儀器設備,原則上不得出借給外單位。確需出借的應由工地試驗室提出,由檢測中心批準后方可出借,在儀器歸還時,工地試驗室須檢查所出借的儀器,確保儀器完好,配件齊全。若是檢測中心各試驗室間的借用,由檢測中心備案,工地試驗室做好相關交接手續。第八章 工地試驗室的移交四十四、試驗檢測內業資料的移交:工地試驗室在本工程結束時,工地試驗室主任應組織試驗檢測人員,及時按要求整理好試驗檢測內業資料進行歸檔移交。若暫不能移交的,工地試驗室主任應安排相應試驗檢測人員繼續對該項目試驗檢測17、內業資料妥善保管,并在將來協助移交。無需移交給項目業主的試驗檢測的所有資料、公章及業主授權的臨時資質文件等,應上交檢測中心;有條件的應把移交給項目業主的資料備份予檢測中心保存。四十五、對于工程交工后,試驗檢測資料移交前,試驗檢測人員兼職保存、整理、移交試驗資料的,公司應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相關試驗檢測人員報銷相應的費用并給予適當的補貼。四十六、試驗儀器設備的移交:工程項目結束后,試驗檢測儀器,應在檢測中心的主持下移交,并同時移交相關儀器設備的檔案。工地試驗室應將儀器設備(包括配件和檔案)全面保養檢查一遍,包裝打包好,運送到新的工地或臨時存放地,辦理好交接手續。第九章 附 則四十七、合作項目的工地試18、驗室應嚴格遵守本規定,否則檢測中心將不予以授權或取消授權。四十八、本辦法于xx年12月1日起執行,由公司負責解釋,運行過程有何問題和意見及時反映到檢測中心,以便進一步改進。 印章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印章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管理,關系到公司正常的經營管理活動的開展,甚至影響到公司的生存和發展,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發生,維護公司的利益,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公司總經理授權由辦公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印章管理工作,發放、回收印章,監督印章地保管和使用。第二章 印章地領取和保管第三條 公司各類印章由各級和各崗位專人依職權領取并保管。第四條 印章必須由各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19、轉借他人。第五條 公司建立印章管理卡,專人領取和歸還印章情況在卡上予以記錄。第六條 印章持有情況納入員工離職時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員工持有公司印章地,須辦理歸還印章手續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第三章 印章地使用第七條 公司各級人員需使用印章須按要求填寫印章使用單,將其與所需印的文件一并逐級上報,經公司有關人員審核。第八條 經有關人員審核,并最終由具有該印章使用決定權的人員批準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蓋章。第九條 印章保管人應對文件內容和印章使用單上載明的簽署情況予以核對,經核對無誤的方可蓋章。第十條 在逐級審核過程中被否決的,該文件予以退回。第十一條 公司總經理對公司所有的印章的使用擁有絕對的決定權。第20、十二條 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項需使用印章的,須依有關規定經法律顧問審核簽字。第十三條 財務人員依日常的權限及常規工作內容自行使用財務印章無須經上述程序。第十四條 用印后該印章使用單作為用印憑據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這個整理后交辦公室歸檔。第十五條 印章原則上不許帶出公司,確因工作需要將印章帶出使用的,應事先填寫印章使用單,載明事項,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由兩人以上共同攜帶使用。第十六條 公章的使用決定權歸公司總經理,其他各印章的使用決定權由公司總經理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進行授權。第四章 責任第十七條 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公司辦公室報告。第十八條 任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公司對違紀者予以行政處分,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第五章 附則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