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勞務工資及獎懲項目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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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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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勞務工資及獎懲項目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勞動工資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職工獎懲條例等法律法規及企業規章制度規定,為規范企業勞動管理,建立內部激勵與約束機制,維護良好的生產和工作秩序,促進企業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企業勞動管理、用工、獎懲需依照本制度執行,做到有章必循,違章必究,從嚴管理,獎優罰劣。 第三條 企業職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學習技術業務,完成正常工作任務。對違章違紀者依照本制度處罰。第二章 勞動工資管理 第四條2、 建立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工資分配制度,按勞分配、同工同酬原則,同時注重兼顧新老職工的利益,確定工資結構標準。 第五條 工資計算與構成 1、工資計算:根據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京勞社資發XX71號文職工全年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的精神,月工資按制度工時20.92天計算。加班工資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事假按缺勤時間扣款;其它缺勤按政府勞動部門及本廠考勤制度規定計算。 2、工資構成:實行組合式工資結構,由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效益工資+津貼+補貼構成。每月15日發放,遇節假日、休息日一般在15日前發放。 基本工資:北京市規定最低工資標準; 崗位工資:各崗位月全額工資標準減月基本工資后的70%; 效3、益工資:各崗位月全額工資標準減月基本工資后的30%; 津貼補貼:職工在法定工作日內每工作一天(超過4小時(不含)發給飯費伍元,交通費貳元,職工上夜班或連續工作超過23點的發給夜餐費,夜班連續工作12小時以上的發給150%的夜班費。其它各項補貼按有關規定發放。第六條 嚴格控制加班工時,確實需要,經批準后,按以下規定計算。 1、延長工作時間的,應計算加班時間。每八小時按一天計算,每天加班費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的150%。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每日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的200%。 3、法定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每日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的300%。 第七條 下列各項4、收入不記入最低工資。 1、加班、加點工資。 2、飯費補助、交通費。 3、職工個人應繳納的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4、勞保福利待遇。 第八條 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完成正常工作,企業保證職工收入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九條 個人收入已達到納稅標準的,應照章納稅,如當月漏稅,下月從工資中扣除。 第十條 由于企業工作任務不足,造成部分人員下崗待工,下崗待工期間的基本生活費不低于北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第三章 職工保險制度 第十一條 養老保險。按北京市規定繳納。 第十二條 失業保險。按北京市規定繳納。 第十三條 大病基本醫療統籌費及補充醫療。按北京市規定繳納。 第十四5、條 住房公積金。按北京市規定繳納。第四章 各種假別制度 第十五條 事假。 1、請事假不得低于1小時(不足一小時按1小時計算)。 2、請事假按缺勤小時扣發工資。 3、職工請事假在外地期間,得疾病或慢性病復發,持鄉鎮以上醫院證明在2天以內、區縣級醫院證明在7天內,生病期間按病假處理,規定天數以外按事假計算。 4、職工上班不許帶小孩,違反規定按事假處理,小孩發生問題由家長負責。 第十六條 病假。 1、職工因病假不能工作,在醫療期內按勞動部門規定享受病假工資。職工患病經醫院證明后按病假處理,(有合同醫院或指定醫院的醫務證明才有效)。凡到醫院看病未開病假的,憑當日掛號條填寫請假單按病假處理。 2、職工離6、開崗位看病需向部門負責人請假,超過30分鐘的要填寫病假條。 3、職工在醫療期內病休,應按時交病假條,日期應連續不斷,如有中斷視為醫療期停止。經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免交假條。 4、職工病假期間如因計劃生育、人工流產、產假、婚喪假、公假等情況,可按時間扣除,前后病假仍連續計算。 5、醫療期的計算按勞動法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工傷。 1、職工負傷、致殘、死亡,依照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的范圍被認定為工傷的,在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期間,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醫療期按輕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1至24個月嚴重工傷或職業病需要延長醫療期的,最長不超過36個月。 2、工傷職工在工傷醫7、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共商醫療期滿或者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 3、因本企業長期從事有害作業,并經醫療機構認定為職業病的,其門診治療期間支付給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第十八條 婚、喪假。 1、職工結婚憑結婚登記書給假3天;職工男25歲、女23歲,初婚登記的除規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獎勵晚婚假7天,共10天包括公休日。 2、職工直系親屬死亡、公婆及岳父母死亡給假3天;由職工供養的非直系親屬死亡必須本人料理的給假1天;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給假1天。 3、職工不滿一歲的子女死亡給假1天;滿一歲以上子女死亡給假3天。 4、夫妻雙方在異地工作或長期居住在外地的直8、系親屬死亡時,需要本企業職工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除3天喪假外,根據路程另外給予路程假,路費由職工自理。 5、以上假期期間企業應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工資。 第十九條 產假。 1、女職工生育,按勞動保護及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給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懷孕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證明,妊娠不滿4個月的產假為15至30天;妊娠4個月以上的產假為42天。 2、按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符合晚育(24周歲)的婦女,生育一個孩子并領取了獨生子女證,由女方申請,根據生產、工作實際情況,經領導批準,產假期滿后可休假至孩子滿六個月。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晚9、育婦女可增加獎勵假30天,產婦護理確有實際困難的,經領導批準可由男方使用(需由女方出具女方未享受此假的證明)。 3、產假期間企業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第二十條 探親假。 1、進本企業工作滿一年的合同工,按國務院有關規定,符合探親條件的職工,經本人申請并由部門根據生產任務情況安排探親休假。職工探親需填寫申請表,保本部門及勞資部門辦理批準手續。 2、探望配偶每年一次30天假,未婚探父母原則上一年一次20天假,如因工作需要本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兩年給假一次45天,已婚探父母四年一次20天假。以上假期,根據需要可另增一定期限的路程假,探親假包括公休假日及法定節日的10、,不再另行補假。 3、職工探親假期間按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路費按國家規定報銷。 第二十一條 公假。 1、職工依法參加國家和社會活動期間及領導批準參加各種會議期間。 2、參加子女學校召開的家長會,持學校證明,經部門領導同意,給假2小時(可根據需要增加路程時間)。 3、職工本人搬家給假1天;因國家占地、拆遷搬家,需有關部門出具證明,給假2天。 4、以上假期需填寫假條,由部門領導簽字,按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第二十二條 曠工。 1、不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無故不來上班。 2、工作中擅離職守或辦私事、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安排并拒絕工作的。 3、連續曠工時間的計算含休息日,實際曠工天11、數不包括節假日。曠工按職工獎懲條例處理。 第二十三條 請假手續及批準權限。 1、工作時間外出須經上級領導批準,否則視為早退。批準權限本部門主管、企業領導。 2、請事假需提前辦理請假手續,緊急情況來不及辦理手續時,應在上班后1小時內以電話請假(此辦法請假不得超過一個工作日)。本人上班后的當天要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3、事先未請假,到上班時間未到工作崗位,1小時內計遲到超過1小時未到崗、也未打電話請假的,按曠工計算。無故早退、提前吃飯的處理與遲到相同。 4、病假需有醫生證明,就診憑當日掛號條可計病假。 5、請假期滿及時到本部門報道,特殊情況期滿不能按時上班,須辦理續假手續,續假不得超過312、天。 6、批準權限:請假三天之內本部門主管批準;一周內由企業綜合辦公室批準;去外地或一周以上假期由企業領導批準。第五章 考勤管理 第二十四條 考勤管理。 1、考勤是考核職工出勤與勞動紀律執行情況及支付工資的重要依據。各部門要設考勤員,加強考勤工作,每天認真記錄,每月匯總整理后,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后報企業勞資科。 2、各科室部門實行打卡制度,從早八點到下午五點,各部門考勤員要詳細登記考勤表,以作考勤依據。 3、遲到早退規定。凡在上班規定時間沒有上崗的視為遲到公事除外凡在下班規定時間之前離崗的視為早退(公事除外),發現遲到、早退每次在工資中扣除30元。 4、遵守工作時間,上班時間前應做好準備工作。未經領導批準不得私自換班、替班。生產部門安排的生產加班按國家規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各部門主管人員非生產加班(值班除外)不報加班費。 5、不服從工作安排拒絕工作、工作時間違反勞動紀律停止工作的各種行為,不計出勤,情節嚴重的按職工獎懲條例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XX年12月1日起執行,企業原勞動工資管理制度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