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內部審計項目管理制度(職責、報告等).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正***
編號:841177
2023-12-15
16頁
49KB
1、企業內部審計項目管理制度(職責、報告等)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企業內部審計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內部審計是建立在公司內部的獨立的評價職能,該職能目的是檢查和評價公司內部組織的經濟活動。第二條 內部審計的目標是幫助公司的各部門有效地履行他們的職責。內部審計為各部門提供了與各項工作有關的分析、評價、建議、忠告和信息。第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的宗旨是:通過開展獨立、客觀的保證性與咨詢性活動,運用系統化和規范化的方法,對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過程進行評價,提高運作效率,幫助公司實現其目標。第四條 內部審計目標包括以2、合理的成本促進有效的控制。第五條 內部審計的范圍包括對公司內部控制系統的適當性和有效性,以及在完成指定的任務過程中的工作效果所進行的檢查和評價。第二章 職責和權限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職責是:按照道德準則和內部審計實務標準的要求,通過實施一系列審查和評價活動,向管理層提供分析、評價、建議、忠告和資料,幫助公司改善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過程。1負責制定集團內部審計制度,參與制定集團其他管理制度2負責審計集團及下屬各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情況3負責集團及下屬各公司的財務審計4負責集團及下屬各公司的經濟責任及有關責任人的離任審計5負責集團及下屬各公司的投資項目及工程預決算的審計6負責集團及下屬各公司3、的執行財經紀律情況的審計7接受董事會及集團領導下達的專項審計8檢查集團領導批轉的審計決定的落實情況第七條 在批準的范圍內,內部審計機構有權審計所有的工作,有權接觸所有記錄,人員和與實施審計工作有關的部門。第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有權根據管理層的要求,靈活安排審計項目的范圍,深度和時間,對發現的重大風險,有權向高級管理層報告。第九條 有權調審或就地審查,查閱各部門所有與審計項目相關的文件資料等審計人員認為必要的資料,被審計部門必須如實提供,不得拒絕,隱匿。第十條 有權參加有關會議。第十一條 有權向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調查,并索取證明材料;有權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索取有關文件,證明材料,有權對4、有關文件、材料、實物等進行復印、復制、現場拍照等,有關單位、部門和個人必須積極配合,不得設置障礙。第十二條 對阻撓、拒絕和破壞審計工作的,有權向管理層反映;對無法進行審計程序的審計項目,有權立即停止審計工作并發表責任聲明書。第十三條 對正在進行的嚴重損害本廠利益,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有權及時向公司董事會反映。第十四條 有權對審計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董事會反映。第十五條 有權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以及糾正違反財經法紀行為的意見。第三章 審計機構及人員第十六條 成立公司審計部,并逐步完善專業審計為主,兼職審計為輔的內部審計體系,審計部由專職審計人員等組成。第十七條 審計委員會由董事長任5、主任,財務總監任副主任。審計委員會主要職能在行政上領導審計部。第十八條審計部是在審計委員會直接領導下的日常辦事機構,它依照本規定運用法律、審計技術,對公司各部門必要的審計項目進行審計監督。第十九條 根據審計工作的特點和公司的情況,聘請若干名熟財務、工程技術、設備管理、經營活動等方面的員工為兼職審計員,其主要任務是為審計處提供生產經營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協助審計處對本單位的審計和交流審計工作經驗。第二十條 根據審計工作的需要,經過董事長或其授權人批準,可聘請臨時審計人員參與某項審計工作。第二十一條 審計處在業務,工作上受公司審計委員會的指導,并向其報告工作。第二十二條 在職業道德方面,內部審計師必6、須高標準地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做到誠實、客觀、勤奮和忠誠。在專業知識方面,審計師必須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須的知識、技能和能力。第二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通曉會計原理及其操作技能;2、熟悉內部審計準則,程序和技術;3、掌握本企業的有關業務知識;4、了解企業管理原則;5、審計的人員的自身素質包括: 對審計技術的熟練性與項目的熟練性; 有專門的審計學識,審計業務能力,熟悉本組織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 并不斷通過后續教育來保持這種專業勝任能力。第四章 審計報告及審計工作第二十五條 對審計委員會指派的審計項目應運用必要的審計程序進行審計并依據審計報告原則向審計委員會真實、全面的報告。第二7、十六條 評價控制,評價其效果效率效益,提出完善辦法,發表裁決建議,但不進行裁決。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在其內部建立健全嚴格的控制制度,審計人員應積極的了解,參與組織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第二十八條 審計人員要努力學習和掌握國家的財經法律、法規、政策以及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學習相關的理論和專業知識,精通審計業務。第二十九條 審計處長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要求,起草內部審計法規、制度、審計項目的審計標準等,包括業務技術完善制度,制定審計工作手冊。第三十條 審計處長制訂年度和季度審計實施計劃。第三十一條 積極參與建立建全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內部審計人員。第三十二條 負責審計人員的業務學習,崗位培訓和8、內部審計理論研究。第三十三條 組織總結、交流、宣傳內部審計工作經驗,組織評比,表彰內部審計工作中的先進單位和個人。第三十四條 在適當的時間內,用適當的成本效益完成領導交辦的審計事項。第五章 審計工作管理第三十五條 對審計人員進行業務培訓。第三十六條 制定全年工作計劃。第三十七條 對審計工作認真負責成績顯著的審計人員,應給予表彰或獎勵;對玩忽職守、泄露機密、以權謀私的審計人員,應給予特定的處分。第六章 審計結論第三十八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和結論如有異議,應及時向公司審計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公司審計委員會接到復審申請后立刻作出復審裁定,并指定復審小組的人員構成;復審小組應立即進行復審,在復審中9、如發現隱瞞或漏審,錯審等情況,應重新作出審計結論;復審小組的復審結論和決定為終審結論和決定。內部審計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內部管理和監督,保障公司規范運作,改善經營管理,降低決策風險,提高企業經濟效益,保障企業經營活動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及規章制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被審計對象, 指公司各部室、全資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屬分支機構(門店),以及上述機構相關責任人員。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包括監督被審計對象的內部控制制度運行情況,檢查被審計對象會計賬目及其相關資產,監督被審計對象預決算執行和財務收支,評價重大經濟活動的效益等行為。 第二章 內部10、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四條 公司專設審計部,負責公司內部審計業務。 第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其他部門或者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務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內部審計人員。 第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秘密。 第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對象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高標準地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做到誠實、客觀、勤奮和忠誠;2、通曉會計原理及其操作技能;2、熟悉11、內部審計準則、程序和技術;3、掌握本企業的有關業務知識;4、了解企業管理原則和內部控制體系;5、不斷提高專業勝任能力。第三章 內部審計工作范疇和職責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按工作內容劃分為內控審計和財務審計兩項,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制定對應審計計劃。 (一) 財務審計項目對被審計對象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 1. 財務報表審計; 2. 財務收支審計; 3. 銷售、利潤審計; 4. 投資效益審計。 (二) 內部控制審計項目對被審計對象的各業務循環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實施監督評價:1、貨幣資金內控審計; 2、物資管理內控審計; 3、采購內控審計; 4、生產內控審計; 5、銷售內控審計; 6、研發內控審計; 712、財務管理內控審計;8、質量管理內控審計;9、其他經營內控審計。 (三) 具備獨立會計核算對象的經營業績及經濟責任審計、離任審計。(四) 其他審計事項。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工作職責: 1、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領導要求,起草內部審計規章制度等,參與制定公司其他管理制度;2、制訂年度和具體審計計劃; 3、負責組織實施內部審計工作,并向公司領導報告審計結果; 4、指導監督被審計對象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監督被審計對象業務流程執行情況; 5、檢查集團領導批轉的審計決定的落實情況;6、負責審計人員的業務學習、崗位培訓和內部審計理論學習等;7、根據公司領導的要求,辦理其他事項。 第四章 內部審計權限13、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主要權限: 1、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有權要求被審計對象按時報送財務資料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2、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有權檢查被審計對象財務資料,檢查資產,檢測軟件,查閱有關文件、資料; 3、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參加被審計對象的有關會議;對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部門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 4、發現被審計對象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內部控制工作薄弱時,向其提出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內部控制力度的意見和建議;根據專項經營審計結果,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提出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 5、對故意違反公司財經紀律的部門或14、個人,有權向公司領導提出經濟處罰的建議;被審計對象在限期內無故拒不執行經濟處罰決定的,內部審計機構有權通知公司財務部門直接執行; 6、對違規行為的責任主體,內部審計機構有權向公司領導建議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對違反國家法規制度的行為,建議相關部門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將會造成損失或浪費的行為,有權做出臨時制止決定,制止無效時,直接上報公司領導; 8、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情況,經上報公司領導批準,可以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9、對內部控制業務做出突出成績的被審計對象,向公司領導提出15、表揚和獎勵的建議; 10、內部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作為公司考核體系的組成部分。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有關經濟活動實行審簽要求;按照“先審計后結算”的原則,對基建工程等的預、決算推行必審要求。 第五章 內部審計工作程序第十八條 基本審計工作程序 1、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公司領導簽發的年度部門內審計劃和被審計對象的具體情況,擬訂具體審計計劃,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實施; 2、實施審計日前,向被審計對象送達審計通知書,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電話通知甚至直接進點; 3、內審人員進點審計時,檢查被審計對象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審驗會計憑證、賬簿、報表、業務檔案以及其他有關的資料和資產的真實性、有16、效性和準確性; 4、內審人員進點審計時,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內可以根據需要就審計事項的問題向內部涉及部門和個人進行調查及取證(如函證、外調),內部涉及部門和個人應當支持和協助,如實向內審人員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5、審計終結,內審人員根據審計工作底稿及計劃安排提出審計報告,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被征求意見對象應當在收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意見,否則視為無異議; 6、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連同征求意見,由內審項目組長復核后對審計事項做出評價,起草審計意見書報部門主管領導審定。其中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由部門領導提17、出審計決定書報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審批; 7、經公司領導批準的審計決定書,送達被審計對象后,被審計對象必須予以執行;內部審計機構有權對被審計對象采納審計意見和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進行檢查;有權對主要項目進行后續審計,檢查采納審計意見和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 8、被審計對象對審計決定書如有異議,可以向內部審計機構提出申訴,內部審計機構應當自接到申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反饋; 9、內部審計機構對已辦理完畢的審計事項,須建立審計檔案,并按參照財務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九條 內部控制制度的檢查程序 1、內部審計機構根據經批準實施的具體內控審計計劃,對相關部門進行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18、 2、內部審計人員到達被審計單位后,向被審計對象出示流程檢查通知書,按照流程工作檢查清單,對被審計對象業務流程和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并評估; 3、檢查被審計對象與內部控制制度有關的文件、資料,進行相關調查; 4、檢查完畢,內審人員根據流程工作檢查清單等工作底稿及計劃安排提出檢查報告; 5、檢查報告送交內部審計機構主管領導審閱確認后,送達被內部審計機構門執行。其中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由內部審計機構提出審計決定書報公司總經理審批后送達被審計對象執行。 第六章 內部審計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條 公司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公司有關規定和內部管理需要有效19、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加強內部監督,糾正違規行為,規避經營風險。 第二十六條 公司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違反公司內部管理制度的行為及時報告,并提出處理意見;對發現的公司內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時提出改進建議。 第二十七條 對于被審計單位及相關工作人員不及時落實內部審計意見,給公司造成損失浪費的,公司應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于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還應當按有關規定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八條 公司內部審計機構要不斷提高內部審計業務質量,并依法接受上級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業務質量的檢查。 第二十九條 公司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組織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并對其出具的內部審計報告的客觀真實性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20、公司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審計職業道德規范,堅持原則、客觀公正、恪盡職守、保持廉潔、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職守。 第三十二條 公司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內部審計時,應當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采用檢查、抽樣和分析性復核等審計方法,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以支持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 第三十三條 公司主要負責人應當保障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公司內部各職能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內部審計工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對認真履行職責的內部審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第三十四條 公司對于認真履行職責、忠于職守、堅持原則、作出顯著成績的內部審計人員,應當給予獎勵。第三十五條 21、公司應當保證內部審計機構所必需的審計工作經費。公司內部審計人員參加國家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考評、聘任和后續教育,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執行。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六條 對于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漏秘密的內部審計人員,依照公司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七條 對于打擊報復內部審計人員問題,公司應及時予以糾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第三十八條 被審計單位相關人員不配合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拒絕審計或者不提供資料、提供虛假資料、拒不執行審計結論的,公司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第八章 附 則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司下發之日起施行。第四十條 本制度由內部審計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