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外派項目組人員績效考核及費用報銷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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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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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外派項目組人員績效考核及費用報銷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外派人員行為,加強對企業外派項目組人員的管理,使外派人員各項工作有章可循,順利如期完成企業賦予外派人員的的職責和任務,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企業所有外派人員。外派人員是指由企業統一派遣,駐合作企業或駐本企業參、控股企業(以下簡稱“駐在企業”)的工作人員。第三條 對外派人員的管理,由企業人力資源部和企業管理部共同負責。(一)企業人力資源部根據部門職責對外派人員的調配、檔案、薪酬福利等實施管理,負責組織對外派2、人員試用期的考核。(二)企業企業管理部主要負責外派人員的業務管理和績效考核組織,并協助外派人員與企業各職能管理部門、或與其他分子企業的業務聯系,組織相應資源支持協助外派人員履行職責。第二章 派遣流程第四條 企業向合作企業或外派單位外派的人員一律由企業統一任免,企業以正式文件發布上述人員的人事任免決定。派遣流程如下所示。(一)由合作企業或直屬、控股企業的提出外派需求、或企業認為需要向上述企業派遣人員。(二)總經辦會議研究確定人選,或由人力資源部在企業內部遴選、或向社會招聘。(三)擬定外派人員,并由人力資源部組織相應的培訓,與外派企業共同確定工作職責。(四)制定擬任崗位的“職位說明書”,“職位說明3、書”一式兩份,分別由企業和外派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保管。(五)確認符合外派要求的人員,人力資源部填寫“外派通知單”,總經理簽署“外派通知單”。第五條 外派人員中層級(含)以上人員的外派,由總經理辦公會議批準;中層級以下人員的外派,由企業主管領導審核,企業總經理批準。第六條 企業人力資源部根據企業的外派安排,將“外派通知單”以傳真方式通知外派企業并通知外派人員。外派人員按通知單上規定的時間前往外派企業報到。第三章 工作職責和要求第六條 外派至不同的企業,外派人員的工作職責有所不同。(一)駐參、控股企業外派人員包括向子企業、參、控股企業選派的董事、監事以及派出的管理、技術人員等。負責收集信息、分4、析研究、提出建議,向企業提交所屬子企業、參、控股企業運營情況分析報告、重大事項和突發性事件處理專項報告等工作。(二)駐合作企業外派人員包括運營營理人員、技術人員、生產加工人員、質檢人員等。負責合作項目的運營、加工、維護等工作,在規定的時間內高效完成合作項目。駐合作企業人員的工作職責指企業外派至合作企業項目組或駐在企業生產負責人、質檢負責人和骨干工程技術人員及生產加工人員生產質量技術管理及基建管理人員的工作職責生產負責人根據外派項目組的需要合理制定人員、設備、工藝方面的需求;負責日常生產管理工作;負責項目進度的跟進;負責生產人員的管理質量負責人根據外派項目的質量要求合理制定質量標準及質量標準實施5、過程中的監控和調整技術負責人根據外派項目或駐在企業的生產工藝、技術流程等,形成正式規范性操作手冊發行文件,并逐步形成技術管理制度,組織貫徹執行以及維護工作生產加工人員根據項目工藝流程以及操作標準,高效高質量的完成生產工作第七條 外派總體工作要求如下。(一)外派人員除接受企業職能部門管理外,還應服從合作企業或駐在企業相應管理體制與制度的約束。外派人員應嚴于律己、注意個人言談舉止,不做損壞企業良好聲譽和形象的行為。(二)外派人員必須具有良好的協調能力和對企業、對工作高度負責的基本素質,熟悉企業的企業文化、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基本發展規劃和專業技術特點,具備獨立履行擬任崗位職責的能力。第四章 考勤管6、理第八條 駐合作企業的外派人員出勤考核工作由外派項目組的行政人員管理,若無外派行政人員,由外派主管管理外派考勤,每月報給企業總部的人事行政部;駐在企業的外派人員出勤考核工作由駐在企業的行政人事部代為管理。第九條 外派人員的考勤管理按照外派項目或駐在企業的考勤管理規定執行,外派人員應結合外派項目實際情況,及時的組織調整合理的考勤制度并執行。第十條 外派人員的請假、休假、遲到、曠工處理根據“企業員工管理手冊”或是“駐在企業員工管理手冊”中規定處理;外派人員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產假、喪假等假期,休假期間用工單位應當支付其工資。第五章 人事管理第十條 外派人員在外派項目一般安排一至三個月的試7、用期限,對于不適應外派工作的,由企業研究決定調回、交流或解聘。第十一條 外派人員的崗位調整應依據企業總部和駐在企業的崗位調整管理辦法,由外派員工根據個人實際情況提出申請,交由企業總部人事部門和企業管理部分審批后決定。外派員工不得無申請私自離開自己的工作崗位。第十二條 外派人員的工資,外派至合作企業的由原單位發放;外派至駐在企業的可根據地域的差異及標準的不同,原則上由駐在企業發放,因地域工資水平差異而導致的差額,駐在企業高于企業標準的,按駐在企業標準發放;低于企業標準的,由企業補足其差額部分。第十三條 為鼓勵員工積極參與外派項目工作,企業對外派人員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助,年終根據考核結果確定補助標準8、,按照企業相應的發放辦法一次或分次發放。第十四條 外派人員可以選擇社會保險的參保地點,愿意將社會保險移至外派企業所在地的,由人事管理部門按規定辦理。第十五條 外派人員因故在合同期未滿離職的,需提前一個月打離職申請報告,經所在部門主管和項目經理簽字,辦理交接手續和帳務清理后,報企業備案,并承擔合同規定的相關責任。第六章 績效考核第十六條 外派人員除接受駐在企業組織的績效考核外,同時接受企業的相應考核。考核形式包括日常履行職責的監督檢查和每月統一組織的考核測評。各部門負責人提報個人績效考核表,駐在企業總經理審核后報原企業人力資源部匯總,由企業總經理室按照其崗位職責進行核準,考核結果與年度經濟補助標9、準掛鉤。第十七條 績效考核目標分為兩部分,即本職工作的績效目標與企業增值活動績效目標。本職工作績效目標由其所在企業確定并進行考核,企業增值活動績效目標由原企業總監室在與外派人員磋商的基礎上確定。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工作不稱職、失職或不接受企業監督管理的外派人員,將對其實施通報批評、扣發補助金等處罰,情節嚴重的,按“企業員工管理手冊”的有關管理規定處理。第十九條 外派人員的獎懲制度由各部門根據其工作能力給予適當的獎勵和處罰。對于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或有嚴重危害企業利益的人員可報企業后給予辭退。對企業作出重大貢獻或避免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人員,應報企業給予嘉獎。第七章 費用報銷第二十條 外派人員10、的出差及差旅費的報銷規定如下。(一)差旅費開支范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差旅費實行憑據報銷和定額包干的辦法。(二)出差人員要按照企業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憑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三)外派人員出差住宿費在規定限額標準內憑據報銷,超支部分自理。(四)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以城市間交通費票據和住宿費票據為憑據,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不憑據報銷。第二十一條 外派人員的通訊費、招待費、房租的報銷規定如下。(一)外派人員的通訊費、招待費按企業總部的規定和駐在企業的相應標準,在其限額內報銷。(二)外派人員在當地發生的通訊費、招待費,外派11、合作企業的外派人員由外派項目組負責人按規定審核后上報企業總部報銷;駐在企業的外派人員由駐在企業負責人按規定審核后上報駐在企業報銷。(三)外派人員在派駐地住宿費用由外派人員個人承擔,外派人員住在外派企業的自有或租用物業的,應按照所住面積向外派企業交納相應租金。第八章 工作報告第二十二條 外派人員應定期和不定期地向企業報告個人工作情況、項目進展情況和駐在企業的經營情況,報告的形式包括書面報告和當面述職,對于經營過程中出現的重大或緊急事項,應及時報告,且不限報告形式。第二十三條 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外派項目的經營情況、發展前景、股東關系、經營班子工作評價、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人員狀況、項目進度,以及12、本人履行職責情況、業務活動中出現的問題、需要企業協助解決的困難、對該企業及其經營活動的看法等。第二十四條 按企業規定的周、月、季、年定期的向直接領導匯報外派項目情況;由企業統一安排半年度的年中總結和一年度的年終總結和述職報告。第九章 外派人員注意事項第二十五條 未經企業書面授權,企業外派人員均不得對外擅自承諾超出企業經營政策的條件,不得擅自簽署協議、合同,尤其是不能以企業的名義涉及到對外擔保,如由此產生的后果由經辦人員個人負責,對于情節嚴重,造成企業重大經濟損失的將移交司法機構處理。第二十六條 對外簽署合同、協議、保證函等均由企業法律專干審閱并簽署意見,均需經過企業總經理簽批。第二十七條 妥善保管企業下發的各類文件,防止丟失、泄密;同時妥善處理合作企業或駐在企業的相關文件,以防泄密。第十章 附則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廢止、解釋權歸屬企業行政人事部。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請參照企業與派駐單位的外派協議和企業其他相關規定執行。第第三十條 本制度于 年 月 日起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