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擔保公司風險預警項目及應對措施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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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841447
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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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資擔保公司風險預警項目及應對措施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和本公司章程,為規范本公司擔保業務,控制經營風險,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風險預警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全面預警原則。風險預警工作涉及客戶經理、業務部、風險管理部。 (二)及時報告原則。相關人員須及時發現各種預警信號,并及時報告。 (三)快速反應原則。對于生效預警信號必須采取應對措施,在緊急情況下, 相關人員可以本著有利于公司利益的原則,按照規定程序快速反應。第二章 風險2、預警項目第三條 財務狀況預警(一)客戶銷售收入月對比變化異常,出現大幅變動或急速萎縮,或賬齡1年以上的應收賬款占比過高或有較大幅度上升;(二)客戶凈利潤、銷售利潤率、總資產報酬率、凈資產收益率等核心財務指標持續下降;(三)客戶資產負債率超過70%,或遠高于行業或同類企業的平均水平;(四)客戶凈現金流或經營性現金流同時開始出現負數;(五)客戶存貨周期率遠低于行業、同類企業的平均水平;(六)客戶應收賬款周轉率遠低于行業、同類企業的平均水平;(七)發現客戶固定資產、原材料、存貨賬實不符,或客戶通過會計作假、財務欺詐、非正常關聯交易等手段虛增收入或利潤,提供虛假的財務報表;(八)客戶資本金結構發生重大3、不利變化,如主要股東減資、撤資,資本金大量減少,主要股東轉讓股權,或與關聯公司的交易超出正常范圍,資金大量流出,關聯交易的應收款大量增加。第四條 行業風險預警(一)行業供求關系出現重大變化,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盈利能力不斷下滑出現行業性虧損,或被國家列入限制或淘汰類行業;(二)出現重大自然、社會、衛生突發事件(如非典、禽流感等)對行業產生重大影響;(三)宏觀經濟環境(如經濟運行周期等)或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包括產業、貨幣、稅收、環保等政策)變動對行業發展產生重大影響;(四)匯率變動、國際貿易糾紛、國際貿易壁壘或國家出口政策變動對行業產生重大影響。第五條 抵(質)押擔保預警: (一)抵(質)物出現權4、屬爭議; (二)抵(質)物的變現價值下降; (三)抵(質)物的折扣率上升; (四)抵(質)物的占有與控制程度下降。第六條 生產經營管理預警(一)管理層出現重大不利變化。如:核心管理層卷入重大訴訟糾紛、出現重大人事變動或變動過于頻繁,管理層核心人物突然死亡、患重病、辭職、有移民傾向或下落不明,核心管理層出現嚴重分歧或分裂等;(二)客戶喪失主要產品專營權、特許經營權、分銷權或經營戰略、投資方向、產品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對客戶生產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三)客戶生產經營過程中或建設項目施工期內發生重大安全事故、質量事故造成巨額虧損,對客戶生產經營產生重大影響; (四)客戶支付能力下降,經常簽發空頭支票5、,拖欠稅款、工程款、員工工資,出售、變賣主要的生產經營固定資產;(五)客戶營業執照、擔保借款卡未年檢或年檢未通過,導致營業執照、擔保借款卡失效或企業違法經營被工商部門處罰、吊銷執照;(六)客戶或客戶關聯企業(母子公司)陷入重大訴訟糾紛或涉嫌重大違章、違法行為或出現轉制、重組、關停倒閉、破產等重大變化,包括:非法集資、逃稅、走私、騙匯、虛開增值稅發票、違章排污、非法勞務用工、生產假冒偽劣產品、商業侵權等; (七)上市公司股價出現異常波動或上市公司因違規受到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的處罰;(八)客戶存在明顯的逃債行為,如關聯企業間低價出售、高價買進、無償贈與資產等,或通過分離等形式剝離有效資產使原企業形6、成空殼等。第三章 風險預警應對措施第七條 對列入風險預警的項目,業務部應會同風險控制部積極采取措施;重大預警信息,應及時提請總經理或相關領導研究決定應采取的防范措施。一旦發現被擔保人出現前述預警信號時,應立即通過有關途徑加以核實,并擇機采取以下一種或幾種措施,防止損失發生或擴大:(一)對于發現某些有較大潛在或現實風險的被擔保人的情況,業務部、風控部經理應及時報告總經理并立即參與保后檢查,提出處理意見,采取果斷措施;(二)對于已經拖欠銀行貸款本息的被擔保人,應立即核查其在銀行全部本外幣債權,必要時協助銀行從其在銀行存款戶中抵扣已欠銀行貸款本息或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如造成本公司被迫墊款而客戶在規定期7、限內仍不改正的,應立即取消對被擔保人的信用擔保,提前處置反擔保物;(三)對于發現被擔保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擔保資金的,要及時采取措施要求其限期糾正,對于不能限期糾正的視情節輕重可同銀行協商收回全部貸款和信貸承諾,并根據有關法規予以追究;(四)擔保貸款逾期后,應立即核查反擔保人的代償能力或反擔保品變現清償價值,對于反擔保人代償能力不足或反擔保物品不足額等實際反擔保能力下降的擔保業務,應按照合同約定或在與被擔保人協商的基礎上,采取追加反擔保、調整反擔保結構(質押、抵押、第三方保證)、立即執行反擔保償債等措施,以減少本公司的代償損失;(五)對于出現暫時性經營困難、已經或有可能出現風險的被擔保人,應8、與被擔保人就挽救其公司經營困難或危機進行磋商,通過談判確定是堅持要求被擔保人償還全部欠款,還是要求被擔保人改變經營規模或經營方向,以便增加本公司收回剩余欠款的機會,或者向被擔保人提出或要求其提出債務重整方案,包括重估項目現金流量,重新確定被擔保人償還銀行貸款(或本公司代償款)本息的時間表,并要求其董事會通過債務重整方案,以保證及時還款;(六)對于資本金不足或籌資成本過高并發生逾期貸款的被擔保人,可協助其尋求新的低成本融資管道或增加資本性負債,如協助其爭取發行信托企業債券,或協助其與其他被擔保人合資、合伙經營或聯營等形式吸收外部資金還款;(七)對于已經或預計出現貸款逾期或本公司已被迫為其代償的被9、擔保人,要設法密切追蹤其在銀行資金賬戶的資金流轉,查證其貨款回籠情況及大額資金進出及其匯款銀行賬號等信息,為將來通過法律程序凍結其大額資金賬戶做好準備;(八)對于法定代表人持有外國護照或擁有外國永久居住權的,其擁有的企業在國外有分支機構的,其家庭主要成員在國外定居或者在國外開辦公司的民營或外商合資、獨資企業貸款擔保,要特別關注法定代表人出國及企業的資金往來的情況,防止其將資金轉移到國外或資金用途不明的轉賬行為,一旦發現這些跡象要及時采取應對措施;(九)對于缺乏還款誠意的被擔保人,應征得貸款銀行同意,通過行政或法律手段(如發出律師函等)或對其主要上下游關聯企業施加壓力,影響其作出償還貸款的行為;必要時采用媒體曝光其不良行徑、將其列入金融系統“黑名單”等手段,督促其還款以減少進一步的損失;(十)對于為國有企業貸款擔保(含政策性貸款擔保)而出現的代償,應與其政府主管部門協商,爭取減免稅收等優惠政策,及時還貸;或協同銀行向有關法律機構提出仲裁或依法起訴,以達到代償債權實現的目的;或采用代償轉投資辦法,實施債務人資產重組等經濟、法律手段,以收回代償資金。第四章 附 則 第八條 本制度自本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第九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會負責修訂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