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員工提案參與項目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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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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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員工提案參與項目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公司名稱:XX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公 司 規 定注冊編號:修改次數:1頁 數:9(包括封面)提案制度管理規定審批區 分起 草審 核批 準第一次發布職 位 1. 秘書室2. 企劃室3. 財務部4. 管理部5. 市場營銷部6. 營業部7. 營業本部8. 教育部9. 采購部職 責管理部長編制部門管理部姓 名 簽名日期XX. 02. 04簽 名協助部門秘書室企劃室財務部管理部市場營銷部營業部營業本部采購部教育部編制歷史次數制定(修改)日施行日期主要修改內容2、第二次發布0XX. 02. 04XX. 02. 1212345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目的為獎勵本公司員工的創意和思維、通過提高員工對工作的關心和興趣,增強參與經營及制定方針政策的積極意識、通過提案優化經營、提高效率為目的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適用范圍除另行規定以外的提案依據本規定實施。第三條 用語的定義本規定使用的用語的定義如下:3.1 “提案”,是指對公司的經營有益的創造性的建議和方案。3.2 “創案”,是指通過審查采納的提案。3.3 “實施”,是指提案內容實際施行。3.4 “知識產權”,是指與專利、實用新案、包裝、商標及軟件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3.5 “被采納”,是指公司認為提案有價3、值予以定級,“未被采納”是指不予定級。3.6 “實用提案”,是指以改善制度、公法等對提高工作效率有顯著效果的有實施必要的提案。3.7 “創意性提案”,是指以創意性的典子改善和簡化問題,現在或將來可實施的提案。第二章 提案及提案的提出和受理第四條 提案的種類提案有自由提案、指定提案及職務提案等三種。4.1 “自由提案”,是指提案者自己選材的提案,有公司內部提案,紙條提案,電話提案等形式。 4.2 “指定提案”,是指指定課題后征集的提案。 4.3 “職務提案”,是指員工在工作當中發揮創造性,得到顯著效果后,認定其貢獻而部門部長推薦的提案。第五條 提案的分類提案以業務提案、技術提案和S/W提案分三類4、。5.1 “業務提案”,是指關于改善業務的企劃、執行、制度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提案。5.2 “技術提案”,是指關于生產、加工、維修的方法和方案方面的提案。5.3 “S/W提案”,是指以創意和方案開發,可在微機里運行的的軟件以及利用相關的資料可電算化的提案。第六條 提案資格6.1 每個公司員工以獨立、二人或團隊的名義,可以自由提案。6.2 二人提案時應記載共同提案的原因、主要提案者和次要提案者的業務分工及貢獻,公司視為是二人的共同提案。6.3 團隊提案限于各所屬部門的團隊。6.4 與本規定7.2項所列項目以外的公司業務都可以提出提案。6.5 員工在工作中以創意得到顯著效果時,其改善內容可通過部門部長5、的推薦可以以提案的方式提出。6.6 總經理有權制定課題并征集提案。6.7 員工可以把在公司外部未得獎的征文作品及征文于公司內部的作品推薦為提案。第七條 提案范圍7.1 提案范圍僅限于員工自己創意,內容詳細,并有實施可能性的,符合以下一項及一項以上要求的提案:1) 關于改善制度和經營方面的方案;2) 關于增加收入或減少支出方面的方案;3) 關于提高業務效率或發送業務處理方法方面的方案;4) 關于組織機構、精簡及業務的合理化方面的方案;5) 關于突破業務上的難點及防止事故方面的方案;6) 關于提高員工士氣的建設性的方案;7) 其它可促進公司發展的方案。7.2 下列各項意見或方案不認為是提案。 1)6、 日常已經被公示或已經使用或利用的方案;2) 已經被采納或其構思與其它方案類似的方案;3) 客觀上被判斷為現在或將來沒有實際實施可能性的方案; 4) 其內容局限于單純的引起注意、批判、建議或不滿的方案; 5) 被認為不是提案者本人創意的方案;6) 執行部門的業務計劃、事項或受到部長指示作出的方案;7) 通過業務實績、監察指示改善的理應實施的日常業務方面的方案;8) 包含人力資源方面的不滿意和人身攻擊等內容的方案;9) 參加公司以外大會得到獎項的方案; 10) 其它審查委員會認為不屬于提案范圍的方案。第八條 主管部門提案制度主管部門的業務如下:8.1 制定提案制度的運行計劃;8.2 提案制度運行7、方面的教育及宣傳;8.3 樣品制作過程的確認;8.4 提案的受理及分類;8.5 提案的委托審查;8.6 召開審查委員會會議,及時通報審查結果;8.7 被采納提案的管理;8.8 其它關于提案的相關業務的處理。第九條 提案條件9.1 有創意及具有實用價值的提案; 9.2 不要單純的異議或不平,而要建設性的提案;9.3 不要與已經提出的提案重復。第十條 提案的提出10.1 提案者把記載自己所屬部門和姓名的提案直接交付給主管部門,但有特殊情況的,與主管部門協商后可匿名提出。10.2 提案內容要以題目、內容、實施效果的順序記載為原則,同時附參考資料。10.3 二人共同提案時需附提案經過。10.4 原則上8、提案和附件不管采納與否不退還給本人。第十一條 提案的受理11.1 提案主管部門部長認為與提案要求相符合的予以受理。11.2 方案相同時首先受理先接到的提案。11.3 主管部門受理提案,登記到登記簿后給提案者發放受理證明。11.4 根據10.4項受理的提案及相關資料不退還給本人。第三章 提案的審查 第十二條 審查期限被受理的提案,一個月內審查其內容后,把其結果通報給總經理和相關部門。第十三條 審查標準13.1 被受理的提案以下列事項為標準審查。1) 創意性;2) 經濟性;3) 效率性;4) 實用性;5) 持續性;6) 努力性;7) 完成度;8) 適用范圍;9) 其他審查委員會制定的標準。13.29、 上述13.1項所述標準由審查委員會制定并解釋。第十四條 審查機構提案的審查由審查委員會進行,對提案審查認為有必要時審查委員會委員長有權聘任經驗和學識豐富的外辦人士為咨詢顧問。第十五條 審查方法 14.1 審查委員會參考對實用新案、創意以及S/W提案各項目的審查結果和綜合意見,審查被選定的提案。14.2 審查委員會委托外界專家調查、試驗、聽取建議或審查期內無法完成審查時可延期到下一審查期內進行審查。第十六條 調查、試驗及聽取建議 16.1 審查委員會認為,對提案的審查有必要時可以委托相關部門、協會、研究所等外界咨詢機構或專家進行相關的調查、試驗和分析。16.2 本規定16.1項情況發生時,其調10、查、試驗、分析所需費用由公司承擔。16.3 審查委員會有權聽取提案者或上述16.1項情況發生時參與進行調查、試驗、分析的人員的意見或讓其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七條 提案的等級鑒定 17.1 審查小組以金獎、銀獎、銅獎推薦的提案和不采納的建議的提案,由審查委員會最終鑒定等級和不采納決定。但否決審查小組推薦為銅獎以上等級的提案時,考慮提案者的士氣和以資鼓勵為目的,可鑒定為鼓勵獎。17.2 次上級部門或提案主管部門推薦的提案未能被鑒定為等級時可參考次上級部門或審查委員會的意見,以審查委員會的投票方式重新鑒定等級。第十八條 審查結果的通報 18.1 提案主管部門部長根據審查通報,及時通知提案者審查結果。11、18.2 未能在受理期限內完成審查時,應通知提案者相關審查進行情況一次。18.3 審查委員會應把審查結果通報給所屬部門。 第十九條 驗證19.1 主管部門根據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對提案進行驗證。19.2 驗證結果有提出建議的必要時,主管部門對提案相關的可實施性、效果及其他參考事項以附件形式提出。19.3 為了上述19.2項規定的提出建議,有權要求提案部門對提案內容提出建議。第二十條 復議20.1 提案者對未采納的提案有異議時,自收到未采納通報之日起10日內可申請復議,過期無效。20.2 根據上述20.1項規定提出復議時,復議以本規定的審查標準進行。第四章 提案審查委員會第二十一條 機構設置為了12、審查和實施本規定對提案的審查、鑒定、實施及實績獎金的支付相關的事項,設置提案審查委員會。第二十二條 組織機構22.1 為了公正、有效率的進行已受理提案的審查,設置審查小組和審查委員會。22.2 根據審查內容設置審查小組如下:1) 行政提案審查小組: 組長 實用提案:企劃室室長 創意提案:相關部門部長 成員:組長指派的與提案內容有關聯部門的干部 干事:提案主管部門部長2) 技術提案審查小組: 組長 實用提案:相關部門部長 創意提案:相關部門部長 成員:組長指派的與提案內容有關聯部門的干部 干事:提案主管部門部長3) S/W提案審查小組 組長:企劃室室長 成員:組長指派的與提案內容有關聯部門的干部13、 干事:提案主管部門部長22.3 審查委員會由以下人員組成1) 委員長:總經理或副總經理2) 委員:組長指派的與提案內容有關聯部門的干部3) 干事:提案主管部門部長第二十三條 職能委員會的職能如下:23.1 提案的審查及采納; 23.2 被選提案的實施及結果的評價;23.3 被選提案的適用范圍及實施時間的決定; 23.4 頒獎;23.5 其他關于提案制度的運行及改善的主要事項;23.6 被采納提案的實施結果的分析及評議報告。 第二十四條 任務24.1 審查小組的任務如下:1) 審查被選提案; 2) 對提案進行審查區分行政提案和技術提案的實用提案和創意提案;3) 鑒定提案的采納與否及推薦等級;414、) 實施為目的的提案可能不能實施時審查其可行性;5) 審議實效獎金的支付;6) 審議試制品制作預算支援與否;7) 審議其他提案制度運行的必要事項。24.2 審查委員會任務如下:1) 審查被選提案;2) 對提案進行審查區分行政提案和技術提案的實用提案和創意提案;3) 鑒定被推薦提案的等級;4) 實施為目的的提案可能不能施行時,決定實施與否;5) 決定實效獎金的支付;6) 決定其他提案制度運行的必要事項第二十五條 委員長25.1 委員長根據需要隨時召開委員會會議,并主持會議;25.2 委員長以書面形式報告給總經理;25.3 委員長有權要求提案者出席會議并解釋相關情況; 25.4 委員長對特別提案有15、權聘任審查專家為成員。第二十六條 專家成員26.1 為了提高委員會的效率,可聘任外界專家為成員。26.2 由總經理聘任掌握特定提案和創意的審查、實施、評價專門知識的外界專家或外界機構中的人員為專家成員。26.3 專家成員根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經審查委員會委員長的邀請參加提案的審查并出席會議發表建議。26.4 專家成員應收集與特定提案的審查和實施相關的材料,進行調查研究,審查和評價提案。26.5 專家成員沒有表決權,公司支付適當的研究費用。第二十七條 干事為了處理委員會的日常業務,任命一名干事。第二十八條 會議制度28.1 總經理和委員會委員長有權隨時召開會議。 28.2 會議應半數以上在職成員16、出席有效,對議案半數以上通過表決有效。 28.3 委員長有贊成權和否決權,贊成數和否決數相同時委員長有決定權。第二十九條 運行細則本規定未列出的委員會運行相關必要事項,可另行規定。第五章 提案的實施及獎勵第三十條 提案的實施30.1 對被采納的提案,沒有特別理由時總經理應要求相關部門立即執行。30.2 對被評為銅獎以上的提案,相關部門應認真執行的同時對提案內容可以修正和進一步完善。30.3 認為被采納的提案的內容有待完善或有繼續進行研究或驗證的必要時,可委托研究機構或專門機構進一步修正和完善后實施。30.4 提案執行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邀請提案者進行解釋。30.5 提案執行部門自提案實施滿一17、年后,三個月之內根據提案實施評價要求制作實施結果評價報告書,提交主管部門的同時執行部門部長參加提案審查委員會會議進行匯報。30.6 提案執行部門因不得以的情況不能執行實用提案時,根據未執行狀況制作未執行匯報材料,提交提案主管部門的同時執行部門部長參加提案審查委員會會議進行未執行情況的匯報。 30.7 提案主管部門部長對委托實施提案的相關部門進行確認和監督。30.8 提案執行部門部長對執行結果應匯報給委員會委員長和總經理。第三十一條 褒獎31.1 表彰1) 根據公司表彰規定,對提案者進行表彰。2) 獎勵獎以下發放獎金和總經理表彰狀。3) 有必要時對優秀提案刊登在公司報刊或國內的主要發行刊物,以資18、鼓勵其貢獻和才能,同時以其為其他員工的榜樣。31.2 獎勵獎 未被采納的提案對業務的處理有參考價值或提案者所付出的努力被認可時,經總經理同意后,委員長可發放獎勵獎的同時發放相應的獎金。31.3 附加獎金1) 提案審查委員會對根據第十七條,被鑒定為等級的提案,根據另行規定的發放等級獎金。2) 提案的實施過程中減少成本效果顯著時可發放獎金。3) 提案的實施對行政管理有顯著效果時可發放獎金。31.4 對退職及死亡員工的頒獎1) 提案者在被采納的提案未頒獎以前退職的,視為放棄獎金,不支付獎金。2) 提案者在頒獎之前死亡的,其獎金發放給其法定繼承人。31.5 人事優惠1) 根據人事規定,對提案者給予優惠19、。2) 總經理參考提案委員會的建議,對根據第十七條的規定,被確定為金獎的提案,提高一個級別,被確定為銀獎和銅獎的提案,上調一級工資。3)人事考核中優先考慮獎勵經歷。另附:獎勵具體實施方法獎勵第1條 獎勵對公司利益作出突出貢獻的員工,可以給予獎勵。第2條 獎勵標準依照上述第八條規定,對于有下列表現之一的職工,應當給予獎勵:9.1 在業務方面有發明、創造或改進的;9.2 事前防止災難或遇到災難時有突出貢獻的;9.3 才能卓著、成績優異而且能夠成為其他職員的表率的;9.4 退職人員,在職過程中對公司有突出貢獻的;9.5 執行業務中,因業務上的原因造成傷病或者殉職的職員,能夠成為其他職員的榜樣的;9.20、6 因社會功勞提高公司聲譽的;9.7 其他認為應當特別給予獎勵的。第3條 獎勵的種類10.1 獎勵的種類具體如下:1) 獎狀或獎牌2) 獎品3) 獎金4) 獎勵休假5) 特別晉升或者一號俸以上提級6) 其他經人事委員會的表決通過,總經理確定的。 10.2 根據情形,可以同時授予上述10.1項規定的兩種以上獎勵。第4條 等級褒獎內容11.1 個人褒獎內容具體如下:1) 特級:加薪1號俸以上或推薦晉升2) A級:總工資的100%3) B級:總工資的50%4) C級:總工資的30%11.2 部門(室)褒獎內容具體如下:公司可以根據功勞,按tema授予鼓勵獎,褒獎金額最高不超過RMB 2,000元。第21、5條 獎勵決定12.1 人事委員會審議決定獎勵,并得到委員長的裁決后執行。12.2 發獎,由所屬部門經理同管理部長稟議,不經人事委員會的審議由總經理決定。第6條 獎勵方法獎勵時,可以支付獎金或提供獎品,也可以根據功勞給獎勵休假。第7條 獎勵的公布及記錄14.1 在公司內公布獎勵事實。14.2 執行發獎的所管部門經理應當將其情況通知給管理部長。14.3 管理部長要制定獎勵員工名冊,并在該職員的人事登記卡上記錄獎勵事實。第8條 獎勵的限制對同一功勞不得重復給予獎勵。第9條 獎勵的效力16.1 接受獎勵的職員成為懲戒對象時,酌情考慮其功勞可以減免調整懲戒。16.2 對于接受獎勵的職員,限于同一職位依22、照總經理確定的另行規定,可以在綜合工作評估時給予加算點。第9條 獎勵推薦17.1 獎勵推薦,由該職員的所屬部門經理或該業務的主管進行。但是主管未明確的事宜,可以由管理部長進行推薦。17.2 進行17.1項的推薦,推薦褒獎時要詳細記載貢獻事實并附上必要的證明資料,向管理部長提出。17.3 管理部長審核褒獎推薦書(附件 1)后,認為其貢獻事實符合于褒獎的情形時,交付人事委員會討論。第十八條 對外表彰的推薦對公司外的褒獎推薦,經人事委員會的審議決定。第十九條 對外表彰對公司外團體或個人可以實施感謝等褒獎。第六章 提案及相關權利第三十二條 提案及相關權利32.1 根據本規定被采納的提案的全部知識產權,自受理日期開始歸公司所有,提案者沒有權利轉讓,沒有個人名義的專利申請權。32.2 申請權利部門部長以公司名義申請被采納的提案的專利后,應告示公司全體員工。32.3 從事提案制度的相關人員除業務范圍以外不得泄露提案內容。第三十三條 確認及監督提案主管部門部長對提案制度的運行、提案的管理及提案者的獎勵應定期進行確認和監督。附則第一條 施行日期本規定自XX年2月12日起施行。第二條 解釋基準本規定有不同解釋或未盡事宜,遵循人事委員會的解釋和決定。第三條 修改本規定的修改,須經人事委員會的表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