螢石礦開采事故調查處理報告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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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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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螢石礦開采事故調查處理報告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旗XX山南螢石礦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制度一、 總 則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規范A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對施工事故的控制管理,加強對電力建設事故的預防、調查、分析、處理和統計,控制各類人身傷亡事故和工程建設事故的發生,總結經驗、吸取教訓,實現“保人身、保電網、保設備”的安全生產目標。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二、 適用范圍本生2、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管理制度適用于A公司及各分包單位承包A公司的工程項目,在施工中所發生的人身事故和電網事故。三、 相關文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3、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4、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5、安全生產重大事件報告制度6、電力生產事故調查、安全信息管理制度7、B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生產事故調查、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四、 事故類別劃分1、人身事故等級劃分(1)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的事故。(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事故。(3)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3、0人以下重傷的事故。(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的事故。(5)重、輕傷事故:未發生人員死亡的人身事故。注: “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2、電網事故的劃分(1)特大電網事故:發生大面積停電的事故。(2)重大電網事故:未構成特大電網事故;造成輸電運行線路倒桿、塔的事故。(3)一般電網事故:未構成特、重大電網事故;造成輸電運行線路短路接地、燒斷導線,導致跳閘的事故。五、 事故歸屬1、總包單位管理員造成的事故,為管理單位事故。2、分包單位施工造成的事故,為分包單位事故。六、 安全生產人身事故的調查組織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領導和負責組織成立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對于4、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執行電力生產事故調查、安全信息管理制度;B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生產事故調查、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及其他相關規定。重、輕傷事故則由公司調查組負責全面的調查工作。公司技術質量及安全監察部接到施工現場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發生重傷、輕傷事故的報告后,由技術質量及安全監察部根據現場情況報告公司領導,并由技術質量及安全監察部組織相關部門人員以及事故單位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報告由事故調查組安監人員填寫。七、 電網事故的調查組織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領導和負責組織成立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特大、重大電網事故的調查,執行電力生產事故調查、安全信息管理制度;B企5、業管理有限公司生產事故調查、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及其他相關規定。一般電網事故則由公司調查組負責全面的調查工作。公司技術質量及安全監察部接到施工現場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發生一般電網事故的報告后,由技術質量及安全監察部根據現場情況報告公司領導,并由技術質量及安全監察部組織相關部門人員以及事故單位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報告由事故調查組安監人員填寫。調查小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分包單位、部門、施工隊及有關人員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和索取相關資料,任何人不得拒絕。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八、 交通事故的調查組織由技術質量及安全監察部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成立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6、。交通事故由公安交警部門進行調查,調查組配合公安交警部門的調查工作。九、 火災事故調查組織由技術質量及安全監察部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成立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火災事故由公安消防部門進行調查。調查組配合公安消防部門的調查工作。十、 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及事故調查組組成1、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2、事故調查組必要時調查組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進行事故原因調查和事故善后處理工作,并負責公司內部各部門的責任認定工作。十一、 事故調查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2、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聯系。十二、 事故調查人員的職責如下:1、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人員傷亡及財7、產損失情況;2、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3、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所應采取措施及建議;4、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5、檢查控制事故的應急措施是否得當和落實;6、出具事故調查報告。十三、 事故發生報告和事故現場的保護1、各分包單位、班組,在施工現場事故發生后,施工現場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必須第一時間將所發生的事故一切情況,報告技術質量及安全監察部和工程部,由技術質量及安全監察部根據現場發生的情況決定上報公司領導及相關方。 2、如有發生人身傷害,施工負責人應立即采取一切措施以最快的速度正確地進行救治傷員,并送往就近醫院救治。在救助過程中應防止傷員的二次傷害,并保護好現場。3、事故發生后8、,如:人身傷害、設備損壞、大型工具損毀等。現場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應要求施工隊立即停止施工,并保護好施工現場,將發生事故的現場用安全圍欄圍住,在調查人員還未到達之前施工人員不得擅自移動工作現場的任何物件,凡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不得破壞,待技術質量及安全監察部和工程部相關領導前來事故現場展開調查和拍照。4、為搶救受傷害者需要移動現場某些物件時,必須做好現場標志。5、外地工程也應立即報告,并保護好現場,等待調查處理。若公司調查人員無法到現場調查的,該工程項目負責人應用相機拍攝好現場發生事故的圖片,寫出事故經過,事故經過用文字和圖片的形式上報技術質量及安全監察部。6、人身傷害處理流程如下圖所9、示:人身傷害處理流程圖現場保護救助行動上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人身傷害突發事故 環境保護相片錄像現場監測現場標志十四、事故的調查處理流程如下圖所示:事故的調查處理流程圖事故調查組將事故調查資料移交給技術質量及安全監察部部,技術質量及安全監察部據此填寫安全處罰審批表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組長審批通過事故調查組于事故發生后7天(注1)內完成事故調查并撰寫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并提交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審批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審批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成立事故調查小組,啟動調查機制3天內(注1)審批通過后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部門進行處罰和教育事故調查小組進行事故調查未通過事故部門(班組)于事故發生后半小時內通知公司領導和10、技術質量及安全監察部,24小時內填寫事故報告書事故調查組繼續調查,重新提交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注1:如事故由政府或上級有關部門主導調查,則不受7天和3天的時間限制。十四、 事故發生后,事故部門(班組)必須在24小時內向事故調查組提交事 故報告書。事故報告書應包括以下內容:(一)事故的起止時間、地點、單位,事故點周圍的環境狀況;(二)事故發生的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設備損壞和電網停電影響的初步情況;(三)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十五、 事故(事件)發生后,事故(事件)部門(班組)必須注意收集并向事故調查組提交以下資料:(一)相關部門對事發現場所做的勘查筆錄及證人詢問記錄;(二)工11、程報建資料,包括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報批表、報建圖紙等;(三)工程設計、施工圖紙,設計、施工合同,承包工程單位、設計單位的資質證明等;(四)證明線路或設備符合有關安全規程標準的確切數據,該數據應經地方安全管理部門(如區、鎮級安委會)簽章確認;(五)工程隱患整改通知書或電力線路安全防護通知書等;(六)公司與客戶簽訂的施工合同。十六、 事故調查的要點(一)現場處理1、事故發生后,應迅速救護受傷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2、認真保護事故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不得破壞。3、為搶救受傷者或緊急搶修等需要移動現場某些物體時,必須做好現場標志,繪制現場簡圖,保存必要的痕跡、物證。4、事故搶12、修后退出的廢舊設備,物資管理部門或事故部門必須征得事故調查組同意,確認無可利用作為事故分析或安全展覽的價值時,方可處理。(二)物證搜集1、現場物證包括: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2、在現場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應貼上標簽,注明地點、時間、管理者。3、所有物件應保持原樣,不準沖洗擦拭。4、對健康有危害的物品,應采取不損壞原始證據的安全防護措施。(三)事故事實材料的搜集1、與事故鑒別、記錄有關的材料:(1)發生事故的單位、地點、時間、經過;(2)事故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職業、技術等級、工齡、本工種工齡、支付工資的形式;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術狀況、接受安全教育情況;出13、事當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時間開始工作、工作內容、工作量、作業程序、操作時的動作(或位置);受害人和肇事者過去的事故、違章違紀情況記錄;(3)有關設備運行、巡視、檢修、試驗和驗收的記錄;(4)事故發生前后的有關儀表、自動裝置、斷路器、保護裝置、故障錄波器、調整裝置、遙測、遙信、遙控、遙調、遙視、錄音裝置和計算機等記錄和動作情況;(5)調查設備資料(包括定貨合同、大小修記錄等)情況以及規劃、設計、制造、施工安裝、調試、運行、檢修等質量方面存在的問題;(6)整理說明事故情況的圖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須的各種資料和數據。2、事故發生的有關事實:(1)事故發生前設備、設施等的性能和質量狀況;(2)使用的材料14、,必要時進行物理性能或化學性能實驗與分析;(3)有關設計和工藝方面的技術文件、工作指令和規章制度方面的資料及執行情況;(4)關于環境方面的狀況;包括照明、濕度、溫度、通風、聲響、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狀況以及工作環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和易燃易爆物取樣分析記錄;(5)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應注意它的有效期、質量、使用范圍);(6)出事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狀況;(7)查明事故造成的損失,包括波及范圍、減供負荷、損失電量、用戶性質;查明事故造成的設備損壞程度、經濟損失;(8)了解現場規程制度是否健全,規程制度本身及其執行中暴露的問題;了解企業管理、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技術培訓等方面存在的問15、題;事故涉及兩個及以上單位時,應了解相關合同及協議情況;(9)其他可能與事故致因有關的細節或因素。(四)證人材料搜集事故調查組或其授權人員應向事故部門、有關部門及個人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并索取事故有關材料。對證人的口述材料,應認真考證其真實程度。(五)現場攝影1、顯示殘骸和受害者原始所在地的所有照片。2、可能被清除或被踐踏的痕跡:如放電痕跡、剎車痕跡、地面和建筑物的傷痕,火災引起損害的照片、小動物痕跡、設備受潮或污穢的痕跡、電弧燒傷的痕跡等。3、事故現場全貌。4、以上內容可采用照相或錄像的形式。(六)事故圖事故圖應包括了解事故情況所必需的信息。如:事故現場示意圖、受害者位置圖、損壞設備位置圖等。16、十七、 事故原因分析(一)屬于下列情況者定為直接原因:1、機械、物質或環境的不安全狀態(見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86)。2、人的不安全行為(見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86)。(二)屬于下列情況者定為間接原因:1、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建筑物、機械設備、儀器儀表、操作方法、維修檢驗等的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問題)。2、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術知識。3、勞動組織不合理。4、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5、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規程不健全。6、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范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7、其他情況。(三)事故調查組或其授權人員在事故調查的基礎上,分析17、并明確事故發生、擴大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必要時,事故調查組或其授權人員可委托專業技術部門進行相關計算、試驗、分析。(四)在分析事故時,應從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間接原因,從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找出事故的主要原因。十八、 事故責任分析(一)事故調查組在確認事實的基礎上,分析是否人員違章、過失、失職、違反勞動紀律;安全措施是否得當;事故處理是否正確等。(二)根據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中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三)在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中,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主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事故擴大的責任者。(四)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18、與事故有關的問題,要追究責任部門領導責任:1、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2、規章制度不健全。3、對員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力。4、現場安全防護裝置、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5、反事故措施不落實。6、同類責任事故重復發生。7、違章指揮。十九、 事故調查組在查明事故情況后,如果對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應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裁決。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審批通過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后,事故調查組應將有關事故調查資料移交至技術質量及安全監察部,需移交的資料如下:(一)事故責任單位的事故報告書。(二)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及批復。(三)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四)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19、。(五)物證、人證材料。(六)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材料。(七)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八)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九)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條件和設備設計資料、使用說明書等。(十)調查組的人員姓名、職務、部門。(十一)對于涉法事故,還應移交第三者財產損失及費用清單(注明規格型號、單價、數量、損失程度)、當地公安派出所的證明、公安局或法院事故檢驗鑒定書、法院判決書或縣以上安委會調解書、政府部門事故情況調查報告(責任人和原因認定)、醫院或法醫鑒定書、涉法人身事故的要有縣級以上醫院的病歷及收費依據、其它相關的費用憑據、經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主持下與受害人(或法定繼承人)達成的賠償協議書、受害人(20、或法定繼承人)的收款依據。(十二)其它有關事故的資料二十、 事故調查相關規定及處罰在事故處理中積極恢復設備運行和搶救、安置傷員;在事故調查中主動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調查順利進行的有關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可酌情從寬處理。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技質安監部可根據公司的管理制度對所發生事故的相應分包單位、部門或個人給予責任處罰。(一)對已發生的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故意拖延報告期限的,給予該工程項目負責人、分包單位處罰3000元。(二)沒有按規定第一時間報告安全監察部、工程部的或者繞過安全監察部直接向上級報告的,給予該工程項目負責人、分包單位處罰2000元。(三)故意破壞現場的,給予該工程項目21、負責人、分包單位處罰2000元。(四)阻礙、干涉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給予該工程項目阻礙、干涉調查人員處罰1000元。(五)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事故調查組查詢或者拒絕提供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給予處罰1000元。(六)要求規定時間內寫出事故經過,不寫或拖延時間上交的,給予處罰500元。二十一、 技術質量及安全監察部應根據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及其批復填寫安全處罰審批表,并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組長審批。待批復后,將安全處罰審批表送處罰執行部門、事故責任班組或個人。二十二、 發生事故的責任班組或個人,在收到安全處罰審批表后,若有不服的,可在7個工作日內向技術質量及安全監察部申訴。申訴裁決期間不影響安全處罰審批表的執行。經裁決需變更或撤消原處理決定的,若對事故責任單位或個人已作出處理,應予變更或消除。二十三、 事故結案歸檔材料在事故處理結案后,技術質量及安全監察部應將事故調查組移交的資料及安全處罰審批表、有關事故的通報、受處分人員的檢查材料等有關事故資料及時交由綜合部進行歸檔。二十四、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