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屬礦采選公司內部審計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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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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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色金屬礦采選公司內部審計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加強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根據公司法、審計法、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集團公司相關內部審計制度,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內部審計是依法對公司各部門以及公司的經營活動的各環節和經濟效益開展監督、稽核、評價工作,查明其真實性、正確性、合法性、合規性和有效性,以嚴肅財經紀律,促進廉政建設,維護單位合法權益為目的。 第三條公司所屬控股子公司及內部各單位(部門)應按照本制度規定,2、接受內部審計監督。第二章 機構設置及職責第四條 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在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并接受上級審計部門的指導監督。公司監察室為公司內部審計的常設機構,代表公司實行審計監督。其職責是:(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的要求,起草內部審計法規、制度等;(二)制訂年度和季度、月度審計工作計劃;(三)負責組織實施內部審計監督,并向總經理(或主管副總)報告審計結果; (四)對物資采購、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工程預算、工程結算、各項投資、對外擔保及風險控制等經濟活動和經濟合同等進行審核;(五)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第五條 根據審計工作的需要成立內部審計工作小組,內部審計小組負責對內部審計項目實施3、審計,完成公司下達的內部審計任務,執行公司的內部審計業務。第三章 審計范疇和權限第六條 內審工作在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集團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對公司有關職能部門、及其子公司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效益進行內部審計監督,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權。 第七條 內審工作對公司及所屬單位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一)財務計劃、成本計劃或單位預算的執行和決算;(二)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三)對內部控制制度和其他各項管理措施的健全性、有效性進行審查、評價,并提出改進建議,促使各項工作規范化;(四)經濟責任審計。包括中層干部(正職)或負責人進行離任審計;(五)投資項目(基建工程、技改等)4、零星工程概(預)算、結算及竣工交付使用情況。審計工程的概(預)、決算,核實工程造價,審查工程進度、工程款支付情況與基建工程的效果;(六)國家財經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七)公司及本單位領導和上級內審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八條 監察室可以對企業經濟管理中的重要問題開展審計調查。 第九條 內部審計的工作成果,未經公司總經理批準,不得向外披露。第十條 監察室及子公司審計機構的主要權限是:(一)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計劃、預算、決算、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等;(二)參加公司有關經營決策、工程建設、招投標、重大合同、投資方案、技術措施、勞動工資等有關會議,組織召開與審計事5、項有關的會議;(三)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并索取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四)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情況,有權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責任的建議;(五)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六)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和造成嚴重損失或浪費的直接責任人員,提出處理的建議,并按有關規定,向上一級審計部門反映;(七)參與本單位重大經濟制度及相關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工作。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應當列入財務預算,由公司予以保證。第四章 審計程序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部門根據批準的年度審計計劃或受主要負責人的指派,編制好年度審計實施計劃。審計計6、劃中應包括時間預算、人員預算及經費預算。第十三條 在確定被審計單位和明確工作要求后,內部審計機構應按確定的工作目標編制審計程序。編制科學、合理、可行的審計程序是完成審計任務的基礎,一般包括審前準備、審計實施、審計總結三個階段。第十四條 審計準備階段:(一)組成審計組并擬定審計方案。明確審計對象、范圍、內容、目標和要求,確定審計組長和人員分工;(二)根據審計方案下達審計通知書。通知書載明被審計單位在審計組進駐前應準備的有關材料,其中包括對會計資料真實性的有關承諾。第十五條 審計實施階段:審計實施主要工作包括審查、驗證、證詢、核實和交換意見五項工作,(一)審查。審查包括兩部分工作,一是對有關資料的7、審閱,二是對實物的監盤。審閱的對象主要有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及與會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以及生產經營活動中承包指標、購銷合同等,這是實施審計程序的核心。對事物的監盤主要有清點庫存現金、核實存貨的數量與質量等。(二)驗證。是審閱工作的繼續,在審閱的基礎上驗證表與表、賬與賬、賬與表、賬與事物的相符性和勾稽關系。(三)證詢。是指通過函證和詢問方式,證實或證明財務會計、業務活動、經濟活動中的相關事項。(四)核實。是在以上工作的基礎上對取得的審計資料真實性、合法性的審核、檢驗。核實可由審計組成員交叉進行,也可由其他審計人員進行,以保證審計材料的真實、可靠。調查核實的記錄要由被審計的有關部門或當事人8、簽字(或取得其所寫書面材料)后,方可作為審計依據和證明材料。(五)交換意見。是審計實施過程的最后一個環節,是在審計工作情況小結的基礎上,向被審計單位或領導人員通報就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或不足,對企業在生產經營、財務管理、內部控制、法律法規和各項制度執行情況、全面預算執行情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等方面進行評價。同時,聽取反饋意見。第十六條 審計總結是根據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析評價,寫出審計報告書。主要內容包括:1、審計依據、審計時間、審計的范圍和審計方法;2、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3、對審計的主要事項做出公正的評價;4、對存在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5、審計組認為需披露的其他內容。第十七條 審計組9、長及審計機構負責人對審計小組提交的審計報告,應當進行認真復核,合理采納被審計單位或領導人員的正確意見,對審計小組提出的建議和審計事項做出評價,以保證審計報告能客觀、公正、事實求是地反映審計項目。第十八條 出具審計報告。正式成文的審計報告的格式要規范,對審計事項進行評價,提出審計意見,做出審計決定。審計意見及審計決定的依據要充分、結論要公正、建議要合理。審計發現問題的具體說明和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可以作為審計報告附件的內容。第十九條 被審計單位接到審計報告后,應按審計結論和決定的要求進行整改,并在接到內審報告30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執行結果和采納審計意見、建議的情況。第二十條 審計機構也可在適10、當時機進行后續審計,檢查審計結論和決定的落實情況,必要時可提出處理、處罰建議。第二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以在接到正式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七天內向公司主管領導提出。主管領導應當及時處理,在領導未做出處理意見前,必須執行審計意見的審計決定。第五章 審計種類和方式第二十二條內部審計種類(一)財務收支審計。對被審單位財務收支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監督檢查;。(二)專案審計。對被審單位及人員違反公司財經紀律問題進行審計查處。(三)專項審計。包括:1、管理審計。對被審單位管理活動的效率性進行審計;2、效益審計。在財務收支審計基礎上,對其經濟活動的效益性、合理性進行審計;3、任期11、審計。對被審單位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履行職責情況進行審計;4、審計調查。對公司普遍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題調查;5、合同審計。對公司大宗物資采購合同、產品營銷合同、承包租賃合同、技術轉讓合同等合同執行情況、存在的問題和違規違章情況等進行的內部審計監督;6、基建項目審計:對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等工程項目立項、計劃、合同簽訂、執行情況、工程項目施工現場控制、概預算、決算等進行的內部審計監督。基建項目審計是從項目立項到項目竣工決算進行全過程審計、監督。包括:事前審核是參與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評審、工程招標投標、招標文件、標底、合同文本的審查,概預算審查以及征地拆遷預算審計。事中控制是對合同履約情況、工程設計變更12、造價、中期計量與支付審查。事后審計是工程竣工驗收、工程決算、項目后評估審計。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方式(一)報送審計:被審單位接到審計通知書,應在指定時間將審計部門要求的有關材料報送審計部門接受審計檢查;(二)就地審計:審計人員到被審計單位處進行審計,被審計單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第六章 審計人員第二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內審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考評和聘任,按照國家和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五條 審計項目確定后,由審計部門負責人主審,必要是可抽調財務人員或聘請有關部門的專業人員組成臨時審計小組。第二十六條 內審人員應當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13、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職守。內審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二十七條公司內部實行內審回避制度。凡有內審人員直接參與被審計單位實際經濟活動的,必須回避對該單位所進行的內審工作。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審計工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其管部門或單位在法定職權范圍內,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者提請公司處理。第二十九條 公司建立特邀內審員制度,特邀內審員用于臨時補充內部審計力量不足,協助解決內審工作中遇到的技術問題。特邀內審人員按照本制度規定在審計機構領導下開展工作。公司在內審人員不足時,由監察室提出建議,經公司總經理同意后方可聘請特邀內審員14、。第七章 獎勵和處罰第三十條 對執行本制度工作成績顯著的部門(包括控股子公司)和個人,內審部門向公司提出建議,由公司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被審計對象,根據情節輕重由內審部門向公司提出建議;公司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一)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拖延提供賬簿、會計報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二)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干擾、抗拒審計檢查的;(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四)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五)打擊、報復、誹謗、陷害審計工作人員或者有關舉報人的。第三十二條 審計工作人員違反本制度規定,公司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同時15、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一)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二)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隱瞞查出的問題或者提供虛假審計報告的;(四)泄露公司商業機密的。第八章 審計檔案管理第三十三條審計部門應當建立建全審計檔案管理制度,審計檔案的歸檔、保管由內部審計人員負責。 第三十四條審計檔案管理范圍:(一)審計通知書和審計方案;(二)審計報告及其附件;(三)審計記錄、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四)反映被審單位和個人業務活動的書面文件;(五)總經理對審計事項或審計報告的指示、批復和意見;(六)審計處理決定及執行情況報告;(七)申訴、申請復審報告;(八)復審和后續審計的資料;(九)其他應保存的資料。 第三十五條檔案管理具體辦法參照公司檔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執行。如借閱審計檔案,應經有關領導批準。第九章 附 則第三十六條 公司下屬公司獨立設置的審計機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可參照本規定的有關條款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公司審計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