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投資銀行業務項目及人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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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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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券公司投資銀行業務項目及人員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資銀行業務管理制度目 錄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織架構與決策體系第三章 項目管理第四章 人員管理、培訓與考核第五章 信息披露第六章 內部控制第七章 附則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投資銀行業務的運行、有效防范和控制業務風險、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以及投資銀行業務相關政策法規,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投資銀行業務主要是指公司接受客戶的委托,依據有關法律、法2、規的規定,與客戶簽訂合同,根據合同約定的方式、條件、要求及限制,為客戶提供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作為保薦機構或聯席保薦機構)、上市公司再融資(含公開發行股票、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作為保薦機構或聯席保薦機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作為上市公司獨立財務顧問和收購方財務顧問)、公司債券(作為主承銷商或聯席主承銷商)、企業債券(作為主承銷商或聯席主承銷商)以及投資銀行部從事的其他投資銀行業務。投資銀行部從事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推薦業務以及其他涉及非上市公眾公司的相關業務應遵循新三板業務部的相關管理規定。投資銀行部從事資產證券化相關業務應遵循資產管理分公司的相關管理規定。3、第三條 公司投資銀行部開展投資銀行業務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原則;誠實守信,審慎盡責;堅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沖突,禁止利益輸送,保護客戶合法權益。第二章 組織架構與決策體系第四條 公司投資銀行業務實行集中決策、授權管理、分級負責的組織架構,建立“董事會公司經營管理層投資銀行業務決策委員會投資銀行部”的四級決策體系。第五條 董事會是公司股東會授權的投資銀行業務最高決策機構,公司經營管理層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決定投資銀行業務的經營計劃和業務發展方案。投資銀行業務內核小組(以下簡稱“內核小組”)是公司投資銀行業務內部核查的最高機構,內核小組對申報項目的風險控制及項目質量承擔相應責任,內核小組成員由公司內部4、的專業人士和聘請的公司以外的有關專家組成。投資銀行部負責人、合規部負責人及風險管理部負責人是內核小組的固定成員,其他成員由公司內、外部資深專業人士擔任。內核小組主要職責:(一)對保薦承銷、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債券承銷等投資銀行項目是否滿足相關條件、符合相關規定做出專業判斷;(二)對保薦承銷、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債券承銷等投資銀行項目申報文件是否真實、準確、完整,披露文件的內容與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做出專業判斷;(三)圍繞保薦承銷、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債券承銷等投資銀行項目盡職調查工作和內核會議討論中發現的風險和問題對項目組負責人和其他項目人員進行問詢;對保薦類項目的保薦代表人進行問核;(四)對保薦承銷、5、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債券承銷等投資銀行項目的質量和風險進行評估,做出是否保薦或承銷的決定;(五)監管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職責。第六條 投資銀行業務決策委員會(以下簡稱“投行決策委”)在公司經營管理層的領導下負責審批公司投資銀行業務開展過程中的重大決策事項。投行決策委委員必須為單數,公司投資銀行業務分管領導和投資銀行部負責人為固定人員,其他人員在投資銀行部高級經理以上級別人員、投資銀行部質量控制室負責人及資本市場室負責人等人員中選取。投行決策委負責的重大決策事項包括:(一) 擬定公司投資銀行業務相關管理制度;(二) 審定投資銀行業務部門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三) 擬定投資銀行業務發展規劃;(四) 根6、據公司投資銀行業務發展規劃,制定投資銀行業務發展實施辦法;(五) 擬定投資銀行業務突發事件的應對和控制措施;(六) 審批投資銀行業務部門工作報告;(七) 其他與投資銀行業務相關的重大事項。第七條 投資銀行部是公司從事投資銀行業務的執行機構,負責公司投資銀行業務的日常運作,具體負責投資銀行項目的開發和執行工作。其他任何部門和分支機構不得擅自從事或變相從事投資銀行業務,但其他部門和分支機構可以向投資銀行部推薦潛在的投資銀行項目,具體職責如下:(一)在投行決策委的授權下,制訂投資銀行業務的各項具體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并有效實施;(二)組織開展各項投資銀行業務,完成公司下達的經營目標和業務發展目標;(7、三)綜合開發與有效配置公司投資銀行業務資源;(四)防范投資銀行業務風險,監督、控制業務質量;(五)開展投資銀行專業人員的業務培訓、業績考評及獎懲;(六)協調投資銀行業務開展過程中公司與監管部門、中介機構的關系,以及協調公司內部各部門之間的關系。投資銀行部下設投資銀行業務室、資本市場室、質量控制室、綜合管理室。其中,投資銀行業務室為公司投資銀行業務承攬和承做的前臺部室;資本市場室為公司投資銀行業務證券銷售和業務創新的前臺配合部室;質量控制室為公司投資銀行業務中負責內部初步審核工作的中后臺支持部室;綜合管理室為公司投資銀行業務綜合管理的后臺部室。第八條 風險管理部是公司風險管理主要職能部門,對投資8、銀行業務進行風險識別、評估、審核,擬定風險管理標準,在項目開展過程中進行日常風險管理,并為業務決策提供風險管理建議。第九條 合規部是公司合規管理主要職能部門,對公司投資銀行業務管理制度、新業務方案報送監管文件等進行合規審查,檢查和監督投資銀行業務情況,進行信息隔離墻管理等,防范和控制合規風險。第十條 公司研發部、財務部、信息技術部等是公司投資銀行業務的運營支持部門,配合完成投資銀行業務的相關工作。第十一條公司投資銀行部可根據公司已取得的業務資格及業務發展需要,按照相關監管規定,在專業化經營與管理的原則下,增設二級部室。第三章 項目管理第十二條 投資銀行部對項目流程的管理主要分為立項階段、實施階9、段和完成階段。(一)立項階段是指與企業進行初步接觸并對企業基本情況進行初步判斷的階段,其主要工作內容包括:項目信息收集、客戶市場調查、初步盡職調查、項目爭取、制定初步項目方案、提出和完成項目立項等;(二)實施階段是指項目立項后項目的具體實施過程,其主要工作內容包括:項目組成立、項目運作管理、盡職調查、方案設計、工作底稿建立與完善、項目材料制作、項目問題反饋溝通與解決、項目協議條款落實、項目風險控制、項目申報及審核、項目發行組織、項目持續督導工作等;(三)完成階段是指項目協議條款已履行完畢或項目協議終止后的階段,主要工作內容包括:項目終止程序、項目后續服務、客戶持續維護等。第十三條 投資銀行部對10、項目實施分級管理。項目分級管理主要包括項目綜合管理、項目組管理和項目負責人管理。(一)項目綜合管理由質量控制室牽頭,聯合資本市場室、綜合管理室對項目實行全面質量管理,適時監控項目的法律風險、市場風險和財務風險等;(二)項目實行項目組管理制度:項目承攬立項后,應正式組建項目組,由投資銀行業務室負責人提議、投資銀行部總經理確定項目保薦代表人(如需)、財務顧問主辦人(如需)和項目負責人,由投資銀行業務室負責人確定項目組其他成員,項目組名單報綜合管理室備案;(三)項目負責人制度:項目實行項目負責人負責制度,項目負責人負責項目進程中各項具體工作的組織、安排、協調和實施,項目整體風險的把握與控制以及投資銀11、行部內部的相關協調工作,落實和實現項目協議具體條款,保證項目的完成質量。第十四條 質量控制室對項目過程負有監督和審核責任,在立項、簽訂協議、輔導、申報、項目總結等重要節點進行嚴格審查,對項目進行事前、事中、事后持續管理,防范和減少可控風險發生,監督、審核項目的完成質量。第十五條 資本市場室負責項目開展過程中證券發行與承銷階段的產品銷售工作,具體包括定價方案擬定、產品設計、流動性管理等工作,同時與項目組保持密切溝通,采取各種有效措施防范和降低證券承銷風險。第十六條 項目負責人和保薦代表人、財務顧問主辦人具體負責項目發行后的質量跟蹤與持續督導;質量控制室對質量跟蹤與持續督導工作進行日常動態監督管理12、。第十七條 項目組成員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以及公司的規定,負有誠信和勤勉盡責的責任,保證項目的工作質量,降低項目風險,并向客戶提供優質服務。第十八條 項目實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報告制度,項目負責人應及時將項目中出現的重要問題及發生的重大事件向投資銀行業務室負責人、投資銀行部負責人報告,同時通知質量控制室向公司合規部和風險管理部報備,以保證投資銀行部及公司相關部門對項目進程的了解和把握。第十九條 在項目管理過程中的工作底稿、文件、資料、合同、對外報出材料等應規范統一,涉及文件報批、歸檔等工作時,投資銀行部員工須嚴格遵守公司和投資銀行部的相關規定。第二十條 項目完成后,投資銀行部相關人員應13、為客戶提供后續服務,保持和發展長期合作關系。第四章 人員管理、培訓與考核第二十一條 投資銀行業務人員必須具有正直誠信、勤勉盡職、保密守法、團隊合作精神等職業操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第二十二條 投資銀行部根據不同的工作崗位及其性質,賦予其相應的職責和權限,各個崗位都具有明確的崗位職責說明和清晰的管理架構。投資銀行業務人員的補充,由投資銀行部提出需求,公司人力資源部統一招聘。第二十三條 投資銀行部制定年度及專項投資銀行業務培訓計劃,定期了解員工培訓需求,采用多種培訓方式使員工與公司實現同步發展。第二十四條 投資銀行部建立并完善部門員工人力資源庫,對現有部門員工的詳細資料(包14、括年齡、學歷、專業、從業經驗、從業資格情況、績效考核成績、目前工作狀況等)進行匯總管理,按照人力資源部的相關規定進行定期考評。第二十五條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的內部保密制度,與投資銀行部員工簽訂書面協議,明確保密義務;公司與上市公司、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簽訂書面協議,明確保密義務。第二十六條 嚴格禁止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薦代表人、保薦業務相關人員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以任何名義或者方式持有發行人股份;公司保薦業務相關人員須及時向公司申報其直系親屬在所保薦發行人(含下屬公司)的任職情況、持有股份或者買賣相關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情況;公司保薦業務相關人員須及時申報與保薦業務和客戶相關15、的其他利益;保薦業務相關人員與保薦業務客戶存在利益關系時應實行回避制度。第五章 信息披露第二十七條 投資銀行部負責組織投資銀行業務相關信息披露工作。投資銀行部指定專人、按照要求、及時制作相關材料,經公司內部審批后,進行披露或備案。第二十八條 投資銀行部負責在業務運行過程中,按照監管機構規定的程序、內容和格式,編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第二十九條 投資銀行部需確保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得片面夸大優勢,淡化風險,美化形象,誤導投資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第六章 內部控制第三十條 公司嚴禁虛假承銷行為,重點防范因管理不善、權責不明、未勤勉盡責等原因所導致的法律16、風險、承銷風險及道德風險等。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自身資產負債狀況和業務發展情況,對證券承銷業務按規定計算風險準備,以確保公司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在任一時點都符合監管部門的規定標準。第三十二條 公司風險管理部、合規部以及投資銀行部質量控制室負責投資銀行業務的風險研究、風險揭示、風險管控及事后監管。第三十三條 公司建立投資銀行項目管理制度,完善各類投資銀行項目的業務流程、作業標準和風險控制措施,加強項目的承攬立項、盡職調查、改制輔導、文件制作、內部審核、發行上市、保薦、持續督導等環節的管理,加強項目核算和內部考核,完善項目工作底稿和檔案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條 公司建立科學、規范、統一的發行人質量評價17、體系,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在項目實施的不同階段分別進行評價,提高投資銀行項目的整體質量。第三十五條 公司建立盡職調查的工作流程,規范公司投資銀行業務盡職調查工作,貫徹勤勉盡責、誠實信用的原則,明確業務人員對盡職調查報告所承擔的責任,并按照有關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對業務人員盡職調查情況進行檢查。第三十六條 公司建立中介機構評價機制,加強同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評估機構、評級機構、擔保機構等中介機構的協調配合,在發行人需聘請其他中介機構時,提供相關意見,供發行人選擇。第三十七條 公司建立承銷風險評估與處理機制,通過事先評估、制定風險處置預案、建立獎懲機制等措施,有效控制承銷風險。第三十八條 公司18、建立健全有效的隔離墻制度,使投資銀行部與研發部、經紀業務總部、資產運營部、資產管理分公司等部門在信息、人員、辦公地點等方面相互隔離,規范管理跨墻人員及其行為,防止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行為的發生。第三十九條 公司加強證券發行、定價和配售等關鍵環節的決策管理,制定相關決策細則,提高項目決策的效率,有效控制風險。第四十條 公司加強投資銀行項目協議的管理,明確不同類別協議的簽署權限,在承接投資銀行項目時,應與客戶簽訂輔導協議、保薦協議、承銷協議、財務顧問協議和其他相關業務協議等,對各自的權利、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做出約定。第四十一條 公司加強投資銀行項目的集中管理和控制,通過合理的項目進度跟蹤、項目投入產出核算和項目利潤分配等措施,提高投資銀行項目的收益水平。第四十二條 投資銀行部質量控制室對投資銀行項目進行審核時,負責審核的人員不得為投資銀行項目的項目組成員。投資銀行部質量控制室應根據A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資銀行業務客戶回訪制度(試行)的要求進行回訪。第七章 附則第四十三條本制度由投資銀行部負責解釋、修訂。第四十四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xx年6月29日發布的A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資銀行業務管理制度(xx年6月修訂)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