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鎮煤礦綜合生產及檢查管理制度(25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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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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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鎮煤礦綜合生產及檢查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十不準”制度第一條 未定立勞動保護合同的非生產人員不準下井。第二條 不準帶煙、草、火等易燃物品下井,不準蹬搭礦車及走提升井。第三條 不準在井下亂挖、亂采、高聲喧嘩、打架斗毆。第四條 不準亂進入臨時封閉不嚴盲巷。第五條 非機電人員不準搬弄機電設備。第六條 不準在井下睡覺。第七條 不準井下解大便。第八條 酒后不準下井。第九條 不準在井下卸和敲打礦燈。第十條 傻、聾、啞、瞎人員不準下井。第二章 財務管理制度第一條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政策、法律,做好財務2、工作。第二條 依據成本標準,對實際生產中的生產耗費嚴格計劃和審核,嚴格控制,降低成本。第三條 嚴格管理各項資金的使用,合理利用資金,出謀獻策。第四條 認真做好財務工作,業務往來日清月結。第五條 專人開單,不得隨意亂開。第六條 嚴格執行審批制度,不得挪用公款。第七條 各種單據必須經過礦長審批,否則無效。第八條 堅守崗位,不得隨意脫崗。第三章 爆破物品管理制度第一條 采購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按程序購置合格的煤礦許用炸藥、雷管。第二條 購來的炸藥、雷管,經倉庫保管員從數量、質量,經驗收合格后,方能將購置的炸藥、雷管存放于專置的倉庫中,不得混放或放于其它地方。第三條 礦山所用的炸藥、雷管必須由放炮員3、專人從倉庫保管員手中領取,并作好記錄,下班后,必須將余下的炸藥、雷管交倉庫保管員入庫保管。第四條 炸藥和雷管分裝在不同的堅守的木箱內運送;如果雷管和炸藥裝在同一木箱內,該木箱必須有堅固,牢靠的隔板,雷管和炸藥必須分裝在不同的隔間內,嚴禁將火藥裝在衣袋內。領到火藥后,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在途中停留。第五條 火藥在運送過程中,不準敲擊、擲滾、摔落和擠壓,不得與帶電物體(包括化纖物品)接觸和磨擦。第六條 嚴禁在人員上、下井的時間運送火藥。火藥箱必須加鎖,并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和避開機械,電氣設備的安全地點,不得亂扔、亂放。第七條 以上各條,未按要求執行一次懲款伍拾元。第四章 測風、調風制度第一4、條 為有效分配井下各類巷道的風量,造成良好的氣候環境,本礦建立測風制度,合理的分配風量,達到安全生產的目的。第二條 在正常情況下,本礦每月對全礦井各類進回風巷道測風一次,掌握各類巷道的風量及瓦斯情況,并歸檔管理。第三條 在通風系統發生變化時,及時根據各類巷道的分風情況測出各類巷道的風量,對不符合分風要求的作及時的調整,保證有效的供風。第四條 在瓦斯鑒定月,按照瓦斯鑒定的要求,認真做好各項工作,掌握瓦斯的涌出情況,科學的管理礦井。第五條 所有的測風及測風時的瓦斯檢查,均由專人負責實施。第五章 瓦斯檢查制度第一條 瓦斯檢查員對所負責的工作地點按照瓦斯檢查員操作規程、瓦斯檢查員巡回檢查圖表等有關內容5、進行檢查工作。第二條 瓦斯檢查員在現場工作中,嚴格執行“一炮三檢查”(裝藥前、放炮前、放炮后)、“三人鏈鎖炮”(瓦斯員、放炮員、班組長)和“三對口”(瓦斯檢查牌板、瓦斯檢查手冊、瓦斯日報)等制度,認真做好打眼、裝藥、封孔、使用水炮泥的監督使用工作。第三條 瓦斯檢查員在所有采掘工作面檢查瓦斯濃度的次數為:低瓦斯礦井每班至少檢查2次;高瓦斯礦井每班至少檢查3次;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較大,變化異常的個別采掘工作面,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瓦斯;對本班沒有進行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檢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井下一切工作地點和硐室必須納入瓦斯檢查范圍,每班至少檢查1次。第6、四條 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濃度的檢查次數,每班至少檢查2次。第五條 每次停風后,恢復通風之前及放炮前后必須先檢查瓦斯。第六條 瓦斯檢查人員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制度,不準空班、漏檢,并認真填寫瓦斯檢查班報,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礦長和礦井技術負責人。每次檢查結果,必須記入瓦斯檢查手冊和檢查地點的記錄牌上,并通知現場工作人員。第七條 所填寫的各種牌板、手冊、報表字跡要工整清楚,井下匯報每班不少于三次,特殊情況隨時匯報,匯報內容明白準確。第八條 瓦斯檢查員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當工作地點或相應地點瓦斯濃度超限時,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作業,并撤出人員到安全地點,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懸掛“禁止入內7、”禁標,嚴禁瓦斯超限作業。第九條 當停電停風恢復正常通風時,瓦斯員必須按照礦井瓦斯排放的有關規定排放小于3%的瓦斯或參加排放大于3%的排放工作。第十條 當巷道的頂部空間、盲巷、獨頭巷道以及風流達不到的其他地點,出現瓦斯濃度在2%或以上,體積在0.5立方米以上的局部瓦斯積聚時,瓦檢員應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并向礦長或技術負責人、調度室匯報。第十一條 瓦斯檢查員必須對所在區域范圍內的“一通三防”工作內容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應向礦井調度室及技術負責人匯報。第十二條 高瓦斯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須配備專職瓦斯檢查員,其它臨時工作點和所需檢查的地點配1名瓦檢員按巡回檢查8、圖表進行檢測。第十三條 井下各工種作業前必須由瓦檢員檢查瓦斯確認濃度不超限后方可進行作業,班組長必須配帶便攜式瓦檢儀或報警礦燈。第十四條 瓦斯檢查員應具備初中文化程度和井下采掘一線工作時間不少于二年工作經驗,并由縣級以上煤炭工業主管部門組織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個月,考試合格并取得資格證書。所有瓦檢員每年必須由縣級以上煤炭工業主管部門進行一次年審,每二年必須進行一次復訓,取得合格證后,方可持證上崗。第六章 瓦斯檢查員交接班制度第一條 瓦檢員必須嚴格執行瓦斯檢查制度,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瓦斯檢查員操作規程規定要求檢查。第二條 瓦斯檢查員必須在井下作業現場交接班,交接班時雙方必須在瓦斯檢查手冊上簽9、名,做到交接班手續齊全,以便有記錄可查,凡沒有在井下現場交接班,一次罰款1050元。第三條 嚴禁瓦檢員脫崗、串崗、睡崗,嚴禁空班、漏檢、誤檢、假檢,發現一次罰款1050元,由此而造成事故,根據情節輕重嚴格追究瓦斯檢查員責任。情節輕微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給予罰款,直至提請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第四條 瓦斯檢查員要隨身攜帶瓦斯檢定器,不準扔、打、碰、撞或任意拆卸,損壞一律照價賠償。第七章 瓦斯報表審批制度第一條 瓦斯檢查員必須按照規定的瓦斯、二氧化碳檢查次數認真檢查,每次檢查結果必須填入瓦斯檢查手冊和瓦斯記錄牌板,并向井口調度室匯報,調度室在瓦斯日報上填寫,做到“瓦斯手冊”、“10、瓦檢牌板”、“瓦檢日報”,三對口。第二條 礦長和礦井技術負責人必須每日審閱瓦斯日報,掌握井下瓦斯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一礦多井的礦必須同時送井長、井技術負責人審閱。3、礦長和礦井技術負責人每日審閱瓦斯日報后,必須在瓦斯日報上簽字,對井下瓦斯變化情況異常、發現問題未及時處理導致發生事故時,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第八章 巷道貫通管理制度第一條 兩個掘進巷道貫通時,必須有準確的測量圖,每班必須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填寫進度。第二條 一般巷道在貫通相距20米前,地測部門(技術員)必須向井口技術主管匯報,并向施工連隊(班組)和通風、調度、安監等有關部門下發貫通通知單。第三條 施工連隊(班組)和井口技術負責11、人接到貫通通知后,立即編寫貫通作業規程及管理措施,并由技術主管組織會審,送交施工連隊(班組)組織實施。第四條 井口技術負責人必須到井口現場組織作業人員學習、掌握作業規程和貫通管理措施,并簽字。第五條 施工連隊(班組)必須按下列管理制度和技術要求作業:1、用放炮方法貫通井巷時,必須有準確的測量圖。2、當貫通的兩個工作面相距20米時,只準由一個工作面向前貫通;對方工作面應停止工作,設置警標。3、停掘的工作面必須保持正常通風,并經常檢查工作面及其風流中的瓦斯濃度和風筒是否完好,出現瓦斯超限,必須立即處理。4、掘進工作面貫通前,每班必須檢查本工作面和停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中的瓦斯,只有瓦斯濃度在1%以下時12、,方可放炮貫通。每次放炮前,在兩個工作面必須設置柵欄和有專人警戒。5、加強迎頭的瓦斯和放炮管理,嚴格執行瓦斯檢查員崗位責任制和“一炮三連鎖”制,堅持使用水炮泥制度。6、巷道貫通前,通風部門必須做好調整風流的準備工作,貫通時,必須指派通風人員在現場指揮,貫通后,立即調整通風系統,防止瓦斯聚積,待通風系統風流穩定后方可恢復工作。第九章 盲巷管理制度第一條 礦井必須從生產技術管理上避免出現盲巷,防止瓦斯積聚。第二條 獨頭巷道的局部通風機必須保持經常運轉,臨時停工時,不得停風。因檢修、停電、故障等停風時,必須撤出作業人員,切斷電源,在獨頭巷道道口設置柵欄,并懸掛“禁止入內”警標牌。恢復通風前,必須檢查13、瓦斯,確定排放措施。第三條 停工區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或其它有害氣體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106條的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切斷外部連接的軌道、電源、管路、避免雜散電流引爆瓦斯。第四條 恢復已封閉的停工區或采掘工作接近已封閉的停工區時,必須事先排除其中積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前,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并由礦安全、技術部門會審。第十章 瓦斯排放制度(一)排放瓦斯措施第一條 凡屬全系統排放瓦斯或局部排放濃度超過3%以上的積聚瓦斯時,必須由通風技術員編制專門安全技術措施,并要求參加排放瓦斯的所有人員熟練掌握。第二條 排放瓦斯全過程由通風調度室統一指揮。第三條 排放前,受瓦斯排放影響范圍內的所有人員必14、須全部撤出,受瓦斯排放影響范圍內的所有電氣設備,必須全部斷電;并在可能進入排放區的所有通道的進風側設置警戒,派專人守衛。防止其他人員進入瓦斯區域。第四條 排放瓦斯嚴禁“一風吹”必須控制風量,使排出的風流在同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深度都不得超過1.5%。第五條 在排放過程中,一切停送電、撤警戒等工作必須由通風調度室統一指揮,一切停送電的操作均由參加瓦斯排放的電工按命令及操作規程執行,其他人員嚴格操作。第六條 排放后,通風調度室應將排放濃度、排放瓦斯量、排放時間等,做好統計記錄,指揮者必須向礦技術主管報告,并對井口下達生產命令。第七條 局部區域出現串連通風的,則按風流方向的先后順序依次排15、放;并聯通風的局部區域,根據生產實際分別排放,不得同排放。(二)主扇停止運轉時排放瓦斯的管理第一條 礦井主扇一旦出現停電停風,井口配電室必須有自動切斷井下全部電源的保護裝置,并保證其靈敏可靠。第二條 礦井主扇一旦停止運轉時,主扇管理人員應立即打開防爆門及風門,以使充分利用自然風壓,并向通風調度室匯報。第三條 礦井主扇跳閘或停電運轉在10分鐘以內,由調度室根據井下實際情況,給主扇管理人員下達啟動主扇的命令,將主扇開起來,然后通過瓦斯檢查員對井下各配電點進行瓦斯檢查,只有在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方可按停送電程序下達送電命令。送電程序:井口配電室井下配電點局部通風機其它動力設備。第四條 礦井主扇16、因停電停風超過10分鐘,井下工作人員必須全部撤到地面,等主扇運轉30分鐘后,經瓦斯檢查員對各工作點及配電點進行檢查,瓦期濃度不超過1%和 0. 5%時,方可向井下供電恢復生產。第五條 主扇因其它原因停止運轉,通風調度室和電工必須查明井下受到威脅、影響區域的供電情況,防止井下因主扇停止運轉而停風,但仍供電的混亂現象。(三)局部排放瓦斯的管理第一條 井下局扇因停電或其他因停止運轉,受影響的區域內,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撤出全部人員到安全地點;并設置柵欄、揭示警標,防止人員誤入停風區域內造成事故。第二條 巷道內積聚瓦斯,其濃度小于3%時,可編制通風措施,但每一掘進工作面必須編制一個專門措施,當工作面有情17、況變化必須修改本措施,通風措施由井口技術主管、井長批準即可,報礦通風部門一份。第三條 密閉巷道內排放積聚瓦斯工作,必須制定專門措施,由礦進行瓦斯排放和其它工作,其它人員無權擅自啟封密閉進行瓦斯排放工作。第四條 局部排放瓦斯,在啟動局扇前,必須檢查局扇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方可開動局扇。第五條 啟動局扇后,必須檢查局扇是否發生循環網,如有循環風,必須采取措施調整局部通風系統或減小局扇的吸入風量,并認真檢查局扇進風及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允許超過規定。第六條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或其它巷道冒頂等局部積聚瓦斯的排放工作,勻屬排放范圍。第十一章 局部通風管理制度第一條 凡屬礦井煤18、巷、半煤巖巷、巖巷的掘進工作面或其它閑置獨頭巷道,采用局部扇風機供風的地點必須嚴格執行局部通風管理制度。第二條 采用壓入式通風的,風機啟動裝置和電纜等必須安裝風在進側風流中,距全負壓通風回風口不得小于10M。第三條 瓦斯噴出區域、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中,扇風機必須安設有“三專二閉鎖”(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線路、風電閉鎖、瓦斯閉鎖)裝置,并且各電器設備的裝備齊全,性能完好,靈敏可靠。第四條 一臺風機只允許供一個掘進工作面,并實行掛牌由專人(當班瓦檢員)進行管理。第五條 局扇要裝備齊全,吸風口有風罩和整流器,高壓部位有襯墊不漏風,局扇離地高度30cm,逐步使用消音裝置。第六條 風筒應19、采用抗靜電、阻燃材料。風筒出口距掘進工作面迎頭距離,應根據具體情況在作業規程串明確規定。第七條 風筒吊掛平直,轉彎處要設同一直徑的變頭或緩慢拐彎,異徑風筒要用過流節,先大后小,不準花接。第八條 風筒接頭嚴密不漏風(手觸無感覺、耳聽無聲音),無反接頭,軟質風筒要反壓邊,硬質風筒要加襯墊,上緊螺絲,中途無破口(末端20M除外)。第九條 供給局扇的風量按風機實際吸入量的1.1倍供給,使局扇不產生循環風。第十條 采掘工作面應采用獨立通風。當布置獨立通風系統有困難時,可采用串聯通風,但串聯通風次數不得超過兩次。在進入串聯工作面的進風風流中必須裝有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或掛投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瓦斯和二氧20、化碳濃度不得超過0.5%。使用局部通風機供風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進行串聯通風。嚴禁全礦使用串聯通風。煤與瓦斯突出的采掘工作面嚴禁采用下行通風和串聯通風。第十一條 因停電、檢修導致風機停運,啟動風機前,必須由瓦檢員檢查風機及其開關地點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過0.5%,方可人工開動局扇。第十二條 當掘進工作面及回風巷發生燃燒、爆炸事故時,必須保證局扇的正常運轉,嚴禁停止運轉。第十三條 局扇的安裝位置,選擇在頂板完整、支護良好,并不影響行人、運輸等項工作的安全地點。第十四條 建立局扇使用、維修管理臺帳,安裝使用的風機必須在地面經性能防爆檢查,取得合格證后,方可入井使用,并定期進行性能檢查,實21、行掛牌,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匯報。第十二章 安全裝備管理制度第一條 對在用的瓦斯防治、粉塵防治、礦井滅火、頂板管理、礦山救護、防治水、運輸電氣等七個方面的安全裝備分類實行牌板管理,建立使用、檢查、維修、校驗臺帳和卡片,做到卡物相符。第二條 嚴把采購質量關,礦井所需的安全裝備必須購買經煤炭部批準的定點生產廠家生產的產品,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要求的低劣、防偽產品嚴禁使用。第三條 安全檢測、監測儀器、儀表必須做到經常檢查、定期維修和校驗,校驗時必須送到取得國家標準計量檢驗資格證的單位進行校驗,如不定期維修、校驗,失效后仍在使用導致事故發生的,將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第四條 對經常使用,隨身易帶的瓦斯22、檢測儀器如瓦檢儀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瓦斯報警燈、風表、自救器等儀器儀表,做到專人使用,集中統一保管,并建立責任制,落實專人負責。第五條 對使用的各種安全裝備都必須制定技術操作規程,并嚴格按操作規程使用。第十三章 防滅火管理制度第一條 制訂地面和井下的防火制度和措施,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第二條 所有井下工作人員都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職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第三條 每季由礦長組織有關人員對消防器材的設置及完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第四條 井下禁止使用汽油和柴油機,嚴禁吸煙和烤火,嚴禁使用燈炮和其它電器取暖,嚴禁明火明電照明。第五條 井下和井口檢身房內不得從事電23、焊、氣焊和噴煤焊接等工作。第六條 開采有自燃傾向性煤層的礦井,必須制訂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第七條 井下發現自然發火征兆,如:溫度增高、煤壁干燥、有煤油味或出現一氧化碳時,應立即報告礦長和礦井技術負責人,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第八條 井下任何人發現火災時,應視火災性質、災區通風和瓦斯情況,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并迅速報告礦長及調度室。現場負責人應將所有可能受火災威害地點的人員撤離危險區域,并立即組織人員利用現場的一切工具和器材進行滅火。第九條 電氣設備著火時,必須首先切斷電源。第十條 井下火災不能直接滅火時,必須封閉火區。第十一條 在滅火過程中及封閉火區時,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一氧24、化碳、氧氣、煤塵及其它有害氣體和風流、風量的變化,還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第十二第 啟封已熄滅的火區,必須事先制度安全措施,經市級煤炭局批準。第十三條 礦井防火設備及器材布置示意圖及火災避災線路圖要同礦井的開拓開采同步進行。第十四章 綜合防塵管理制度第一條 礦井必須采到綜合防塵措施,建立完善的防塵灑水管路系統。防塵灑水管路必須敷設到采、掘工作面溜煤眼、采取工作面的回風巷及煤塵易飛揚地點。第二條 在掘進、采煤工作面采用濕式打眼,放炮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后要使用灑水或沖洗巷壁。第三條 礦井主要進回風巷,采掘工作面進回風巷根據煤礦具體情況定期沖洗煤。積塵地點必須經常灑水除塵。25、第四條 要按規定進行礦井粉塵測定,分析化驗。第五條 個人防護,易產生礦塵的工作面,必須按有關規定使用防塵用具。第六條 建立防塵管路、綜合防塵臺帳,做好圖板記錄。第十五章 敲幫問頂制度第一條 工作前,安全必須對整個工作面的安全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第二條 檢查無危險后,才能安排職工進入工作。第三條 工作過程中,工作人員必須隨時敲幫問頂,發現有活石矸應立即清除,發現脫層應加強支護,然后才能進行工作。第十六章 礦燈領退報告制度第一條 每天班前,充燈工必須對當天領取礦燈人數登記好。第二條 收燈時,用取燈記錄冊逐一收回礦燈,如發現人數不符,應立即查清姓名并報告井長及當班班長,問清原因,雙方經核無誤后,方26、可交好班,離開崗位。第十七章 考勤制度第一條 在礦的每一位成員,有事外出,必須向礦上請假,經同意后方可離開,礦長派出辦公人員,必須按時返回。第二條 礦長外出,指定一名副礦長代理,維護好礦上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第三條 副礦長有事外出向礦長請假,交待好相關的工作后方可離開。第四條 井長、副井長、財務、后勤人員有事外出,持假條向副礦長請假,同意后方可離開。第五條 井下管理人員有事外出,持假條向井長請假,同意后方可離開。第六條 礦上職工有事外出,持假條向班長請假。第七條 所有要請假的人員,必須在前一天將相關的手續辦好,工作交待好后方可離開,口頭請假,別人代假,電話請假不算(除非常特殊的情況)。第八條 27、管理人員,每月出勤達30天,礦上按第九條 礦上出勤25天4人,2628天( )本月加30元,2930天( )的加50元。第十八章 一炮三檢查制度1、裝藥和放炮前,必須檢查瓦斯。放炮地點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采掘工作面挖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或支架損壞,留有傘檐時;炮眼內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漏出,煤巖松散,透老空等情況時,必須報告班組長及時處理。在未妥善處理前,放炮員必須拒絕裝藥。2、放炮前,其他人員必須撤到安全地點躲炮,班組長必須指派專人可能進入放炮地點的所有通路上放好警戒,嚴禁任何人員通過;放炮員必須最后離開裝藥地點。警戒、躲炮人員和放炮員必須在規定的躲炮距離28、以外,并在有掩護的安全地點警戒、躲炮和放炮。3、放炮前,班組長必須清點人數,確認無誤后,下達放炮命令,然后由放炮員發出放炮警號,至少再等5秒鐘,方可放炮。4、放炮不響時,放炮員必須先取下放炮把手,從放炮器上摘下母線,并扭結成短路,使用瞬發雷管時,至少要等5分種,使用延期電雷管時,至少要等15分鐘,才可延線路檢查,找出原因。5、放完炮,待炮煙吹散后,放炮員、瓦檢員和班組長必須檢查放炮地點的瓦斯、頂板、支護、瞎炮殘爆和通風情況,無危險后,班組長方可回警戒人員。 第十九章 氧氣檢查制度1、通風管理員,每十天必須對井下各作業點的氧氣濃度實行檢查一次。2、對檢查的時間、數據、地點記入氧氣檢查記錄手薄中。3、在檢查過程中,如果發現某工作面的氧氣濃度低于20%,必須停止作業,撤出人員進行處理,待處理好方能進行工作。第二十章 煤塵檢查制度1、礦每月對全礦井各類巷道作粉塵濃度作全面的檢查。2、在檢查過程中,如發現某處粉塵濃度超過規程要求,及時由灑水降塵員作好清理及降塵工作,保證各類巷道的粉塵濃度符合規程要求。3、礦每年十月份對全礦職工作一次全面的粉塵健康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