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煤礦水害預測預報工作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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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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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型煤礦水害預測預報工作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大型煤礦水害預測預報制度一、認真查明礦區和礦井水文地質條件,根據礦井防治水基礎資料、水文地質等基本情況編制礦井中長期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并組織實施。凡對礦區及周邊區域水文地質條件不清的,嚴禁進行采掘活動。礦井有透水征兆時,受水害威脅的區域要立即停止作業,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二、認真收集、整理礦井涌水量觀測成果、氣象資料、地表水文觀測成果、井田周邊煤礦及采空區相關資料、水閘門(墻)觀測資料臺帳等礦井防治水基礎資料,建立礦井防治水基礎資料數2、據庫,做到長期保存,并每半年補充修改1次。三、認真調查周邊礦井的位置、范圍、開采層位、充水情況、地質構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離煤柱以及與相鄰礦井的空間關系,并收集系統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面圖及有關資料,完善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等防治水必備水文地質圖件,建立數字化圖件,內容真實可靠,每半年對圖紙內容進行修改完善。四、做好礦區地面氣象觀測(建立雨量觀測站)、地表水觀測(觀測時間一般為每月一次,雨季或暴雨后根據需要增加觀測次數)、地下水動態觀測等礦井地面水文地質觀測,分水平設站做好礦井涌水量觀測及水質監測(涌水量每月觀測不少于3次,水樣監測每年不少于2次,豐、枯水期各1次。涌水量出現異常、井下發生突水3、或受降水影響礦井的雨季時段,觀測頻率應適當增加)。對井下新揭露的出水點,在涌水量尚未穩定或尚未掌握其變化規律前,一般應每天觀測一次。對潰入性涌水,在未查明突水原因前,應每隔12小時觀測一次,以后可適當延長觀測間隔時間,并采取水樣進行水質分析。涌水量穩定后,可按井下正常觀測時間觀測。當采掘工作面上方影響范圍內有地表水體、富含水層、穿過與富含水層相連通的構造斷裂帶或接近老空積水區時,應每天觀測充水情況,掌握水量變化。礦井涌水量的觀測,應注重觀測的連續性和精度,要求采用容積法、堰測法、流速儀法或其它先進的測水方法。測量工具和儀表要定期校驗,以減少人為誤差。五、查清礦區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統的匯水、滲漏4、情況、疏水能力和有關水利工程等情況,掌握當地歷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資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統。主動與氣象、水利、防汛等部門聯系,建立災害性天氣預警和預防機制。掌握可能危及煤礦安全生產的暴雨洪水災害信息,密切關注災害性天氣的預報預警信息;及時掌握汛情水情,主動采取措施。及時與周邊相鄰礦井溝通信息,當礦井出現異常情況時,立即向周邊相鄰礦井進行預警。安排專人負責對本礦區范圍內及可能波及的周邊廢棄老窯、地面塌陷坑、采動裂隙及可能影響礦井安全生產的水庫、湖泊、河流、涵閘、堤防工程等重點部位進行巡視檢查,特別是接到暴雨災害預警信息和警報后,要實施24h不間斷巡查。礦區每次降大到暴雨前后,必須派專業人員5、及時觀測礦井涌水量變化情況。六、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發淹井等事故災害緊急情況下及時撤出井下人員的制度,明確啟動標準、撤人的指揮部門和人員及撤人程序等;發現暴雨洪水災害嚴重、可能引發淹井時,必須立即撤人,只有在確認隱患已徹底消除后方可恢復生產。在雨季前要全面檢查防范暴雨洪水引發事故災難措施的落實情況,對排查出的隱患,要落實責任,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防治水工程要有專門設計,竣工后組織驗收。七、相鄰礦井的分界處,必須按要求留防隔水煤(巖)柱。礦井以斷層分界時,必須在斷層兩側留有防隔水煤(巖)柱。有大量積水的老窯和采空區、分區隔離開采邊界須留設防隔水煤(巖)柱。各類防隔水煤(巖)柱的尺寸,應根據礦井的6、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圍巖物理力學性質、開采方法及巖層移動規律等因素,具體由地測部門編制專門設計,礦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各類防隔水煤(巖)柱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嚴禁在各類防隔水煤(巖)柱中進行采掘活動。開采水淹區下的廢棄防隔水煤(巖)柱時,必須徹底疏放上部積水,嚴禁頂水作業。八、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進行探放水,探水前必須確定探水線并繪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1、接近水淹或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鄰煤礦時。2、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溶洞和導水陷落柱時。3、打開防隔水煤(巖)柱放水前。4、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時。5、7、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鉆孔時。6、接近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區域。7、采掘破壞影響范圍內有承壓含水層或含水構造、煤層與含水層間的防隔水煤(巖)柱厚度不清可能突水時。8、接近有積水的灌漿區時。9、接近其他可能突水地區時。九、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必須編制探放水設計,確定探水警戒線,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水眼的布置和超前距離,應根據水頭高低、煤(巖)層厚度和硬度等確定。探放水設計由生產技術部門提出,礦技術負責人審定,嚴格按設計進行探放水。一、認真查明礦區和礦井水文地質條件,根據礦井防治水基礎資料、水文地質等基本情況編制礦井中長期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并組織實施。凡對礦區及周邊區域水8、文地質條件不清的,嚴禁進行采掘活動。礦井有透水征兆時,受水害威脅的區域要立即停止作業,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二、認真收集、整理礦井涌水量觀測成果、氣象資料、地表水文觀測成果、井田周邊煤礦及采空區相關資料、水閘門(墻)觀測資料臺帳等礦井防治水基礎資料,建立礦井防治水基礎資料數據庫,做到長期保存,并每半年補充修改1次。三、認真調查周邊礦井的位置、范圍、開采層位、充水情況、地質構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離煤柱以及與相鄰礦井的空間關系,并收集系統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面圖及有關資料,完善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等防治水必備水文地質圖件,建立數字化圖件,內容真實可靠,每半年對圖紙內容進行修改完善。四、做好礦區地9、面氣象觀測(建立雨量觀測站)、地表水觀測(觀測時間一般為每月一次,雨季或暴雨后根據需要增加觀測次數)、地下水動態觀測等礦井地面水文地質觀測,分水平設站做好礦井涌水量觀測及水質監測(涌水量每月觀測不少于3次,水樣監測每年不少于2次,豐、枯水期各1次。涌水量出現異常、井下發生突水或受降水影響礦井的雨季時段,觀測頻率應適當增加)。對井下新揭露的出水點,在涌水量尚未穩定或尚未掌握其變化規律前,一般應每天觀測一次。對潰入性涌水,在未查明突水原因前,應每隔12小時觀測一次,以后可適當延長觀測間隔時間,并采取水樣進行水質分析。涌水量穩定后,可按井下正常觀測時間觀測。當采掘工作面上方影響范圍內有地表水體、富含10、水層、穿過與富含水層相連通的構造斷裂帶或接近老空積水區時,應每天觀測充水情況,掌握水量變化。礦井涌水量的觀測,應注重觀測的連續性和精度,要求采用容積法、堰測法、流速儀法或其它先進的測水方法。測量工具和儀表要定期校驗,以減少人為誤差。五、查清礦區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統的匯水、滲漏情況、疏水能力和有關水利工程等情況,掌握當地歷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資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統。主動與氣象、水利、防汛等部門聯系,建立災害性天氣預警和預防機制。掌握可能危及煤礦安全生產的暴雨洪水災害信息,密切關注災害性天氣的預報預警信息;及時掌握汛情水情,主動采取措施。及時與周邊相鄰礦井溝通信息,當礦井出現異常情況時,立11、即向周邊相鄰礦井進行預警。安排專人負責對本礦區范圍內及可能波及的周邊廢棄老窯、地面塌陷坑、采動裂隙及可能影響礦井安全生產的水庫、湖泊、河流、涵閘、堤防工程等重點部位進行巡視檢查,特別是接到暴雨災害預警信息和警報后,要實施24h不間斷巡查。礦區每次降大到暴雨前后,必須派專業人員及時觀測礦井涌水量變化情況。六、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發淹井等事故災害緊急情況下及時撤出井下人員的制度,明確啟動標準、撤人的指揮部門和人員及撤人程序等;發現暴雨洪水災害嚴重、可能引發淹井時,必須立即撤人,只有在確認隱患已徹底消除后方可恢復生產。在雨季前要全面檢查防范暴雨洪水引發事故災難措施的落實情況,對排查出的隱患,要落實責任12、,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防治水工程要有專門設計,竣工后組織驗收。七、相鄰礦井的分界處,必須按要求留防隔水煤(巖)柱。礦井以斷層分界時,必須在斷層兩側留有防隔水煤(巖)柱。有大量積水的老窯和采空區、分區隔離開采邊界須留設防隔水煤(巖)柱。各類防隔水煤(巖)柱的尺寸,應根據礦井的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圍巖物理力學性質、開采方法及巖層移動規律等因素,具體由地測部門編制專門設計,礦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各類防隔水煤(巖)柱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嚴禁在各類防隔水煤(巖)柱中進行采掘活動。開采水淹區下的廢棄防隔水煤(巖)柱時,必須徹底疏放上部積水,嚴禁頂水作業。八、采掘工作面遇13、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進行探放水,探水前必須確定探水線并繪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1、接近水淹或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鄰煤礦時。2、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溶洞和導水陷落柱時。3、打開防隔水煤(巖)柱放水前。4、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時。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鉆孔時。6、接近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區域。7、采掘破壞影響范圍內有承壓含水層或含水構造、煤層與含水層間的防隔水煤(巖)柱厚度不清可能突水時。8、接近有積水的灌漿區時。9、接近其他可能突水地區時。九、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必須編制探放水設計,確定探水警戒線,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水眼的布置和超前距離,應根據水頭高低、煤(巖)層厚度和硬度等確定。探放水設計由生產技術部門提出,礦技術負責人審定,嚴格按設計進行探放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