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貿公司礦領導帶班下井八項制度(公示、請銷假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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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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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貿公司礦領導帶班下井八項制度(公示、請銷假等)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目 錄一、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1二、礦領導帶班下井交接班制度5三、礦領導帶班下井公示制度6四、礦領導帶班下井“三匯報”制度7五、礦領導帶班下井檔案管理制度8六、礦領導帶班下井舉報制度9七、礦領導帶班下井請銷假制度11八、礦領導帶班下井考核制度12一、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煤礦安全基礎管理,強化生產過程中領導責任,轉變領導干部作風,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號)、國家安監總局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2、檢查規定第33號令及兩級集團公司 管理干部下井規定精神,特制定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第二條 下井帶班數量規定:1、礦長、黨委書記不少于5次/月。2、分管安全、生產、機電、技術、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后勤、經營工作的礦級領導不少于7次/月。3、副總工程師、礦長助理(兼通風區長)不少于10次/月。4、資源整合三礦礦領導帶班下井次數按照集團公司要求在此基礎上增加2次/月。第三條 下井帶班職責:1、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全面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2、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3、當井下發生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3、大隱患及嚴重問題時,帶班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包括停產、撤人、調集人員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置措施,并及時向礦長、調度室匯報。4、下井帶班作業人員嚴格履行帶班人員工作職責,維護礦井的正常生產秩序,協調好各區域作業人員的勞動組織秩序。第四條 下井帶班規定:1、下井帶班人員上崗前必須到調度室簽到,由當日值班長根據井下生產實際安排下井帶班人員當班主要任務、路徑等事項(正常情況下按照調度室下發的帶班區域進行帶班),下井帶班人員在完成既定任務的同時,應著重檢查跟班隊干、安全員、瓦斯員等上崗履職情況,并對機電、監控等特殊崗位人員進行督查。2、下井帶班人員必須與帶班地點的職工同時下井、同時出井,不得遲下早上,嚴4、格執行8小時工作制,實現工作現場全過程監督管理。3、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必須按照規定時間出入井,不得提前或推后出入井;入井前必須向安全值班室和調度室報崗,具體時間如下:八點班7:00之前,四點班15:00之前,零點班23:00之前;出井時間:八點班3:10分以后,四點班11:10以后,零點班7:10以后。4、下井帶班人員要把安全生產作為首要責任,切實掌握好當班井下安全生產狀況,本著 “三走到、三必到”原則(新采區、新工作面的施工要走到。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現場要走到,最遠的作業地點要走到;情況變化必到,存在重大隱患必到,問題最多、管理最差的現場必到)進行跟班作業。5、下井帶班人員下井實5、行雙匯報制度,班中、班后向調度室匯報主要隱患及處理結果、發現的問題、意見和“三違”處理結果,由當班調度員填寫到帶班下井綜合臺帳,由礦當日值班長、帶班礦領導核實帶班下井綜合臺帳的內容并簽字。6、下井帶班人員出井后應當將下井和出井時間、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等有關情況詳細記錄在信息表上。7、管理人員下井帶班表 “下井帶班情況說明”一欄中必須包含以下幾項內容:帶班區域內區隊干部跟班情況;帶班區域內特殊工種上崗情況;帶班區域內人員出勤情況;帶班所在區域內系統情況;帶班區域安全設施完好情況;所到區域員工按章作業情況。8、礦井巷道貫通,初次放頂、排放瓦斯、揭露斷層、處理火區、探放水、系統調風6、等非正常作業的關鍵階段,分管礦領導、有關業務副總、有關業務科室人員必須親臨現場帶班指揮。第五條 各部門職責及規定1、礦辦職責:礦辦公室,按照集團公司要求建立下井帶班檔案管理制度,每月由調度室提供相關資料后,對其歸類管理,以便隨時備查,保存時間不少于1年。2、組織部職責:負責監督各項制度落實,確保各項制度落實到位。4、調度信息中心負責管理干部下井定位卡的日常管理與維護,對管理干部帶班嚴格實行一人一卡制,建立專項臺帳,跟蹤落實人員定位卡運行情況。3、調度室職責:(1)負責每月月底前按照我礦現有情況,排出次月干部下井帶班表,經礦長審查后,上傳到XX礦信息系統平臺上,各級管理人員根據下井帶班表合理安排7、自己工作,確保按時帶班。(2)負責按照焦煤集團公司傳真電文的格式建立“領導干部跟班下井情況”臺帳,并每天按班次通過Excel服務器的基礎表中“領導干部跟班下井情況”填報集團公司。同時將當日下井帶班領導上傳到電子屏上。4、安全科職責:(1)完善管理人員下井帶班考核制度,做到下井質量與安全績效嚴密掛鉤,每月月底前對下井信息表進行整理匯總,在次月5日前連同考核結果一并交調度室。(2)礦井安全科負責對各單位領導下井、下現場情況實行每日上報制度,上報的單位包括:XX礦、資源整合三礦、洗煤廠。(3)礦安全處將在每天早8:00前,將各單位領導干部帶班下井、下現場情況匯總后,上報集團公司安監局,安監局將于每日8、10:00前通過OA系統進行通報公示。第六條 其他規定1、資源整合三礦每旬需將干部帶班情況匯報XX礦辦公室、調度室、安全科,每月需對干部帶班進行總結分析、通報考核。2、礦井調度室、資源整合三礦、洗煤廠應將下月領導干部下井帶班計劃表于當月28日前必須上報集團公司總調度室、安監局、組織人事部,書面、電子版各一份,分系統各自上交。3、領導干部下井帶班表,于次月3日前將上月下井帶班實際完成情況匯總表,經調度主任、組織部長、安全處長審核、礦長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后,上報集團公司總調度室、安監局、組織人事部,書面、電子版各一份,分系統各自上交。4、礦井調度室、資源整合三礦、洗煤廠要明確專人負責本單位領導干部9、帶班下井、下現場情況資料的收集、匯總,并于每天早7:00前將前一天領導帶班情況用電子表格形式報礦安全處。郵箱:xzmkaqc 密碼:111111 5、礦井調度室、資源整合三礦、洗煤廠將明確專人負責礦領導帶班信息上傳,同時應將責任者名單、聯系方式(包括固話、手機、郵箱)等上報礦安全處(郵箱上報),負責人更換時,應在當天聯系告知礦井安全處。6、資源整合礦井礦領導當月帶班情況、下月帶班計劃由各礦調度室統一上報XX礦調度室、安全科、組織人事部。7、礦井調度室、資源整合三礦、洗煤廠要嚴格落實日報制,對不按時上報、上報資料不準確的除通報批評外,并在安全績效中進行考核。二、礦領導帶班下井交接班制度第一條 領10、導干部下井帶班實行井下現場交接班制度。第二條 上一班的帶班人員要在交接班過程中向下一班的接班的帶班人員詳細說明井下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第三條 對當班沒有處理到位的隱患問題,上一班帶班人員要將處理意見向接班人員交代清楚,確保排除隱患的連續性。第四條 領導干部下井帶班交接班地點統一在東區、南區站臺進行,東南區交叉的班次統一在信號站進行。第五條 領導干部下井帶班必須填寫領導帶班交接班記錄表,交接班表由礦井調度室負責設計,并在運行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修改填寫項目。第六條 領導干部下井帶班交接班必須在交接班記錄表上簽字,并寫明交接班時間、交接班地點,交接班領導雙方必須簽字11、。第七條 交接班記錄表由當班帶班領導填寫,并在出井后交到礦井調度室,由調度室值班員簽字后交專人負責保存。三、礦領導帶班下井公示制度第一條 領導帶班下井信息必須進行公示,接受職工群眾監督。第二條 領導帶班下井信息包括當日下井帶班領導姓名、帶班時間、帶班區域,當月下井帶班計劃,上月下井帶班完成情況及考核情況。第三條 由調度室信息中心負責在井口明顯位置對當日礦領導帶班下井的基本信息(包括帶班領導姓名、帶班時間、帶班區域)進行公示。第四條 每月6日前由宣傳部負責廣播、電視等公示方式對上月礦領導上月帶班完成情況及考核進行公示;由調度室負責在礦公示欄對礦領導上月帶班完成情況及考核進行公示;月末負責將礦領導12、下井帶班公示表及公示有關情況匯總交調度室。第五條 沒有礦領導下井帶班的班次職工有權拒絕下井。第六條 礦領導帶班信息公示工作由礦井宣傳部、礦井調度室負責按照規定進行,公示內容由礦井調度室負責提供。四、礦領導帶班下井“三匯報”制度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礦領導干部帶班下井、下現場日報制度順利進行,進一步加強我礦安全管理,現要求領導干部在下井帶班工作中,必須做到“三匯報”。第二條 帶班領導在到達生產現場,對帶班所經區域進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同時對所到區域隊干跟班、職工出勤、特殊工種上崗等情況向礦調度室進行匯報。第三條 在生產過程中,帶班領導要及時向調度室匯報所到區域的系統情況、安全設施情況、生產情況、出現13、問題和解決辦法,并匯報動態檢查結果。第四條 在交接班完成后,和接班人員一起向調度室匯報交接班情況,當班整體安全生產、區域員工按章作業等情況。第五條 調度室負責建立礦領導帶班“三匯報”臺賬,每班礦領導帶班“三匯報”內容由礦井調度室當班調度員負責認真記錄,并如實記錄好回報時間,第六條 礦調度室要安排專人落實每班干部帶班“三匯報”記錄情況,每月裝訂成冊,存入當月礦領導帶班下井檔案中,存檔備查。五、礦領導帶班下井檔案管理制度第一條 礦領導帶班下井檔案內容包括:領導下井帶班綜合臺帳、礦領導帶班下井交接班記錄表、管理人員下井帶班作業信息表、人員定位行走軌跡電子信息、帶班安排表及帶班考核表、礦領導帶班“三匯14、報”臺賬。第二條 要求礦井調度室建立專項檔案,按月將礦領導帶班下井檔案進行專項管理,存放備查。第三條 由礦調度室安排專人負責每日將領導下井帶班綜合臺帳、礦領導帶班下井交接班記錄表、礦領導帶班“三匯報”臺賬、當月礦領導帶班下井計劃表存放于專項檔案盒備查。第三條 由安全科負責將管理人員下井帶班作業信息表按照一人一檔方式進行存檔,月底統一交調度室匯總。第四條 由調度室信息中心負責每日將礦領導帶班下井人員定位行走軌跡電子信息交調度室。第五條 由礦調度室負責每月6日前將上月礦領導帶班下井按排表、礦領導下井帶班綜合臺帳、礦領導帶班下井交接班記錄表、管理人員下井帶班作業信息表、礦領導帶班“三匯報”臺賬、礦領15、導帶班下井完成情況及考核表、礦領導帶班下井人員定位行走軌跡電子信息整理匯總,統一存檔,保存期一年。第六條 由礦調度室每年1月15日之前將上年礦領導帶班下井檔案移交到礦檔案室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小于3年。六、礦領導帶班下井舉報制度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礦領導帶班制度,鼓勵全礦員工監督、舉報各級管理干部下井帶班的違規行為,達到及時制止和懲處違規行為的目的,特制訂本制度。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礦領導未按照規定帶班下井或者弄虛作假的,均有權向礦井黨政辦公室、調度室、安全科、紀委舉報。第三條 舉報人可采區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網絡等方式舉報,舉報箱設置在礦入井檢身站入井口。舉報傳真電話:黨政辦公室 ;調度16、室 安全科 紀 委 第四條 舉報內容1、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帶班未嚴格執行或有弄虛作假、未進行公示等行為。2、現場帶班干部違章指揮或強令作業人員冒險作業的行為。3、管理人員、安全檢查人員失職、瀆職違法違紀問題。第五條 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是礦調度室未發現或雖然發現但未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的。第六條 實行舉報有獎制度。所有舉報問題一經查實,給舉報人給予100500元獎勵,并對舉報人實行保密、保護制度。第七條 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提供的的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其它事宜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舉報制度。七、礦領導帶班下井請銷假制度第一條 為了17、加強對礦領導帶班下井管理力度,切實增強組織紀律性,確保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按照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要求,結合本礦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請銷假是指因公或因私離崗外出,或因公或因私未外出,但不能正常在崗工作的,必須按規定程序履行請假和銷假手續。第三條 審批程序:下井帶班人員不得擅自脫崗、離崗。如遇特殊情況不能下井,必須提前向相關負責人請假,履行請假手續。 (一) 礦領導請假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辦理。 (二) 各單位主辦以上請假的,一天以內可口頭向分管領導請假,兩天或兩天以上的須持請假條,由礦長審批,批準后,假條交礦調度室、組織部、安全科備案。(三) 其他人員請假的,一天以內可口頭向18、其科室負責人口頭請假,兩天及以上須持假條,由科室部分負責人、分管領導審批,批準后,假條交礦調度室、組織部、安全科備案。第四條 請假經相關負責人同意后,由本人自行落實同級其他人員代替帶班,報調度室、安全值班室,不得出現空班現象。第五條 請假一律為事前請假,嚴禁事后或事中補假,請假手續的審批程序,原則上由請假人本人親自辦理,因生病、住院等特殊情況本人不能親自辦理的,可委托家人或同事辦理。第六條 對不假外出,逾期不歸,未說明原因而不知去向,以及“先斬后秦”的違規人員,視情況輕重給予嚴肅批評、通報、直至黨紀處分,嚴重影響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將依照有關規定給予嚴處。第七條 對不按請假程序外出,不按規定19、銷假,除按本制度處理本人外,所在單位負責人應負連帶責任,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通報、扣除安全績效分值、帶班津補貼等處理。八、礦領導帶班下井考核制度第一條 領導干部帶班下井要有明確的目標和任務,結合自己的職責在井下做好現場檢查和記錄。對發現問題能夠現場整改的要求立即現場整改,現場無法整改的要求限期整改。第二條 帶班執行月考核,日公布的形式進行考核,杜絕弄虛作假。由當班值班長根據定位系統進行定時查看。調度室負責每天班前會對前一天跟班、帶班情況進行通報。每旬進行綜合分析,月度進行總結考核。第三條 加強日常監督檢查,由礦組織部牽頭,紀委、安全科、調度室等部門配合不定期的進行抽查管理人員下井帶班情況,并20、及時通報考核,月度對管理人員帶班下井履職情況、制度執行情況進行全面評比。第四條 帶班人員的下井帶班質量及數量與帶班作業人員的安全績效、帶班津貼掛鉤考核。由調度室負責對帶班數量的考核,副總以上少一次處罰500元,并否決當班帶班津貼;由安全科負責對帶班質量的考核,少一次安全績效扣10分,下井質量優良獎5分,良好獎2分,一般扣3分,較差扣5分。第五條 對發生事故而沒有管理人員下井帶班的或帶班人員擅離職守的,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追究。第六條 未按規定填寫下井交接記錄,信息表,帶班綜合臺帳,無人員定位軌跡的一次處罰200元。在集團公司上級部門檢查中出現未按規定帶班或弄虛作假等現象,否決責任人季度安全績效獎。第七條 上報資料(包含資源整合三礦資料)由礦井調度室、安全科、組織人事部負責分別上報集團公司總調度、安監局、組織人事部,凡不能按時、按規定格式及時上報的,對單位責任人處罰500元,考核工作由礦企管部負責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