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主要生產災害預防工作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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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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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礦井主要生產災害預防工作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為加強我礦主要災害的預防和管理,控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確保安全生產,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礦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一章第1條根據我礦實際,確定火災、水災、煤塵爆炸、瓦斯爆炸事故、頂板事故、提升運輸、職業危害事故等為我礦主要災害。第2條礦每年在制定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時,要把礦井主要災害預防措施納入計劃內容。在每季開始前15日,礦總工程師根據礦井自然條件和采掘工程的變動情況,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進行修改和補充。第3條礦井每月25日2、前,應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礦井隱患排查工作,分A、B、C三級建立臺帳,制定隱患治理措施,組織落實。A、B級隱患按程序上報。第4條礦井各種安全技術措施不得違反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的規定。安全監察部門負責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按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執行的情況,應對主要責任人進行處罰。釀成事故的,從嚴處理。第二章瓦斯爆炸事故的預防管理第5條每年必須對礦井進行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鑒定工作,并按瓦斯鑒定結果對礦井瓦斯進行管理。第6條礦井每月初對瓦斯管理重點區進行排查,對排查出的瓦斯管理重點區必須制定專門防治措施,并嚴格按措施執行。第7條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3、75%時,必須查明原因,進行處理。第8條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并由通風部門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第9條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必須停止用電鉆打眼;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嚴禁爆破。第10條礦井必須從采掘生產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積聚。第11條礦井必須有因停電和檢修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或通風系統遭到破壞以后恢復通風、排除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措施。第12條發生瓦斯積聚現象或瓦斯超限時可采取以下措施進行處理:1、當瓦斯涌出異常系由通風系統或通風參數變動引起時,應4、首先考慮去除誘發異常的事件,以恢復正常;無效果時,應考慮換用大功率局部通風機、調壓、堵漏等措施。2、當瓦斯源范圍小,且由較集中的裂隙通漏出時,可采用包幫埋管方法抽出。3、當瓦斯來自小型儲瓦斯空間時,可用注高水材料等方法填充空洞,隔絕瓦斯源。4、當瓦斯來源為與采空區無直接的聯系時,可用風筒等導風吹散。5、當掘進面瓦斯涌出量較大,加大風量不能將瓦斯稀釋到允許濃度時,可采用邊排邊掘的辦法。先采用鉆孔自然排放,仍不奏效時,改用機械抽放。6、采煤面回風隅角瓦斯超限時,應首先采用加大工作面風量的措施,并配合導風簾等措施進行治理;在加大風量仍不能杜絕工作面回風隅角瓦斯超限時,就應使用瓦斯抽排風機抽排回風隅角5、瓦斯。7、采區的的瓦斯管理嚴格執行雙風機、雙電源,每班檢查不少于三次,風機實行專人管理,通風系統合理,監控系統可靠,導排管路嚴密。第13條當發生有害氣體突然涌出時,可采用調整通風系統的措施,消除有害氣體。但在通風系統調整過程中,必須嚴格檢測影響區域內風量和有害氣體變化情況,若有害氣體涌出異常時,應立即停止調整,并采取相應措施處理。第14條對有高溫、自燃的區域,必須嚴格監視瓦斯變化,防止瓦斯燃燒或爆炸。第15條瓦斯爆炸事故的預防管理工作由通防科負責組織實施,并監督檢查。第16條貫徹先抽后掘,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治理方針,建立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多舉并措的瓦斯治理體系,保證瓦6、斯抽、放使用正常,抽、掘、采平衡第三章外因火災事故的預防管理第16條礦井必須制訂井上、下防火措施。礦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場等處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防火的各項規定,并符合消防部門的要求。第17條木料場、矸石山與進風井的距離不得小于80m。木料場與矸石山的距離不得小于50m。第18條礦井必須設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統。井下消防管路系統應每隔100m設置支管和閥門,但在帶式輸送機巷道中應每隔50m設置支管和閥門。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產、生活用水的水池共用,應有確保消防用水的措施。第19條進風井口應裝設防火鐵門,防火鐵7、門必須嚴密并易于關閉,打開時不妨礙提升、運輸和人員通行,并應定期維修;如果不設防火鐵門,必須有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安全措施。第20條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第21條井筒及井底車場、主要絞車道與主要運輸巷、回風巷的連接處、井下機電設備硐室、主要巷道內帶式輸送機機頭前后兩端各20m范圍內,都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第22條井下嚴禁使用燈泡取暖和使用電爐。第23條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都必須制訂安全措施,經礦長批準,由礦長指定專人在場檢查和監督。第24條井下使用的汽8、油、煤油和變壓器油必須裝入蓋嚴的鐵桶內,由專人押送至使用地點,剩余的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必須運回地面,嚴禁在井下存放。第25條礦井必須在井上下設置消防材料庫。第26條井下爆炸材料庫、機電設備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井底車場、使用帶式輸送機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都應備有滅火器材,其數量、規格和存放地點,應在“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確定。所有井下工作人員都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職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第27條外因火災事故的預防管理工作由機電科、安全科、通防科負責組織實施,并監督檢查。第四章內因火災事故的預防管理第28條每年初應根據礦井全年接續情況制9、定防滅火工程計劃,并按計劃實施防滅火措施,當礦井接續改變或現場情況發生變化時,應及時調整防滅火工程計劃。第29條必須采用正規開采順序,依次開采,避免在一個采區形成兩個以上孤島采面。杜絕同一區段(條帶)采空區兩側同時回采。第30條優化采煤工作面接替順序,避免尾隨采煤工作面沿空掘進,以防掘進頭與采面間漏風。不得已出現該情況時,掘進頭與采面間距應不少于500m。第31條沿空掘進應留設不小于2m的小煤柱,減少向鄰近采空區漏風。第32條沿空掘進巷道,正常情況下,每周一次測定采空區溫度并取樣氣樣分析。若出現異常,必須每班至少進行一次溫度測定,進行一次鉆孔氣樣分析。根據鉆孔的溫度和氣體濃度,分別繪制出與時間10、的變化曲線。第33條沿空掘進揭露聯絡巷、溜煤眼、廢棄巷道時,要及時采用措施,進行防滅火處理。第34條對于巷道冒預、煤柱破碎區域或巷道揭露的斷層、廢棄巷道的首先進行背邦、用不然材料充填、噴漿和注膠處理,并根據現場條件設置測溫、取氣鉆孔,孔底距表面距離必須大于2m,用水泥或聚氨酯密封。第35條對相鄰采空區的切眼和停采線附近50m內應加強觀測,并進行防火預處理,發現隱患必須進行處理。第36條對巷道自燃危險區域采用噴漿和注凝膠等技術,對采空區自燃危險區域應采用加快推進速度、注氮、灌漿或氣霧阻化劑等防治自燃發火措施。第37條對采過的溜煤眼、聯絡巷等與采空區相通的巷道,必須采取可靠的封堵措施。第38條采煤11、工作面停采、回撤期間,應及時調整工作面風量,并進行自燃危險性預測,有危險時應采取預防措施。第39條 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應及時組織回撤,并進行永久性密閉,從停采之日起最遲不得超過45天,并預留注漿管和觀測孔。第40條采煤工作面封閉后,必須對停采線采取注漿等措施進行預防性處理。第41條內因火災事故的的預防管理工作由通防科、生產科負責組織實施,并監督檢查。第五章煤塵爆炸事故的預防管理第42條礦井必須制定綜合防塵齊抓共管責任制,實行工程質量驗收綜合防塵一票否決制度。第43條礦井主要進風大巷、采區進風巷、采煤工作面進回風巷必須安裝凈化風流水幕,水幕要能覆蓋全斷面,使用正常。第44條按沖塵制度定期對礦12、井及采區巷道、采掘工作面等地點進行沖塵,杜絕煤塵堆積現象。第45條采煤工作面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煤層注水,煤層注水設計應在工作面設計中明確(薄煤層工作面不考核煤層注水)。第46條掘進工作面錨噴巷道噴漿時必須使用除塵風機或安裝除塵器,除塵風機距迎頭距離不得超過150m。第47條炮掘工作面必須安設放炮噴霧裝置,放炮噴霧距迎頭距離不超過30m。第48條必須采用濕式打眼,鉆眼排出的煤(巖)粉成糊狀。第59條放炮前后對放炮地點前后20m范圍灑水降塵。第50條井下所有轉載點(含裝載點和卸載點)必須有完善的噴霧裝置。第51條隔爆設施的安裝地點、數量、水量、安裝質量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并懸掛隔爆設施牌板。第52條煤塵爆炸事故的預防管理工作由通防科、安全科負責組織實施,并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