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公司事故分析與責任追究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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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842605
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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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礦公司事故分析與責任追究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一、事故分析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報告調度室,由調度室按照事故匯報程序通知領導及相關業務部門。2、各部門接到通知后,業務主管部門、安全質量檢查科、調度室必須派副科長以上領導到現場進行勘查及處理,若發生重傷或二級以上非傷亡事故,系統領導要到事故現場進行處理,同時對附近相關設備及巷道進行詳細檢查,防止事故擴大和杜絕類似事故的發生。同時,地面救護站、責任區隊支部書記、勞動社保科等相關單位和主管后勤、工會的系統領導參加做好傷員的救治工作。3、人身2、傷害事故、三級以上非傷亡事故、重大僥幸事故和其它由礦指定安全質量檢查科組織分析的事故,由安全質量檢查科組織相關業務部門及事故單位和現場相關人員召開分析會。4、影響生產的事故由調度室組織分析,瓦斯、放炮、停風、破壞通風、監測設施和煤層自燃事故由通風管理科組織分析,無計劃停電、電氣設備和運輸事故由機電運輸科組織分析,頂板事故由生產技術科或開拓掘進科組織分析。5、召開分析會時,必須對現場相關人員進行詳細詢問,并作筆錄和履行簽章手續。6、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主動配合事故調查,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否則對單位罰500元,對個人罰50元。7、事故分析會必須查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過程和損害程度3、,確定事故的主要責任、次要責任,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寫出事故調查報告。8、事故分析必須遵照實事求是和“四不放過”原則,即:找不出原因不放過,責任劃分不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否則,對組織分析部門負責人罰50元,并重新組織分析。9、事故分析提出的防范措施,業務部門必須納入技術措施或操作規程中進行落實。10、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不配合調查,除按規定處罰外,對直接責任人加罰200元,對有關單位加罰1000元。11、發生人身事故的單位對因遲報、瞞報造成的醫療費用和經濟損失負全責。二、經濟處罰與責任追究1、發生死亡事4、故對責任人及有關人員的處理辦法(1)、對事故責任單位罰60000元;(2)、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開除礦籍,留礦使用一年處分,并各罰500元;(3)、對事故單位隊長、支部書記免職處分,并各罰1000元;對安全副隊長、跟班隊長、班長撤職處分,對事故重要責任者罰1000元;(4)、對主管部門科長記大過處分、分管副科長免職處分,并各罰500元,寫出書面檢查;對安全檢查員罰1000元,寫出檢查。(5)、對安全質量檢查科科長記過處分、分管副科長記大過處分,并各罰300元。2、發生重傷事故、重大僥幸事故對責任人及有關人員的處理辦法(1)、對事故責任單位罰30000元;(2)、對跟班隊長、班5、長給予撤職處分,并各罰500元;對隊長、支部書記記大過處分,并各罰300元;對業務部門科長、分管副科長記過處分,并各罰200元;對事故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各罰500元。3、發生一級非傷亡事故對責任人及有關人員的處理辦法(1)、對事故責任單位罰20000元;(2)、對跟班隊長、班長撤職處分,并各罰300元;對隊長、支部書記記過處分,并各罰200元;對業務部門科長、分管副科長嚴重警告處分,并各罰100元;對事故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各罰300元。4、發生二級非傷亡事故對責任人及有關人員的處理辦法(1)、對事故單位罰10000元;(2)、對跟班隊長、班長各罰300元;對隊長、支部書記嚴重警告處分,6、并各罰200元;對業務部門科長、分管副科長警告處分,并各罰100元;對事故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各罰200元。5、發生僥幸事故及三級非傷亡事故對責任人及有關人員的處理辦法 (1)按責任單位罰款5000元;(2)對跟班隊長、班長各罰200元,對隊長、支部書記罰款100元;對事故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各罰300元。 6、發生輕傷事故對責任人及有關人員的處理辦法(1)、對事故單位罰1000元;(2)、對跟班隊長、班長各罰300元,對隊長、支部書記、事故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各罰200元。三、相關說明1、經分析對負全部責任單位按相應數額100進行罰款,對負主要事故責任單位按70進行罰款,對負次要事故責任單位按30進行罰款。如分析后找不到主要責任人,就視跟班隊長為主要責任人,如果主要責任人、跟班隊長均找不到,就視隊長、支部書記為主要責任人。2、當月事故責任單位職工工資,如果采掘一線不低于1000元,輔助單位不低于800元,平地單位不低于600元,事故罰一次扣清。如果低于上述標準可分月扣除,但最多不能超過三個月。3、上級部門檢查時,除上級部門罰款外,礦以等額進行罰款,當上級的處理意見和本礦處理意見發生沖突時就重執行,但不重復執行。4、節日期間和安全活動月期間,凡發生責任事故的,處罰標準加倍。5、屬特殊情況的,經礦黨政聯席會研究決定。四、本制度由安全質量檢查科、政工科、勞動社保科監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