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公司探放水作業質量驗收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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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正***
編號:842615
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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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礦公司探放水作業質量驗收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證礦井安全生產,規范和強化礦井探放水管理工作,構建探放水安全保障體系,嚴格執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原則,防止和杜絕水害事故的發生,依據行煤礦防治水規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管理規定第二條堅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嚴禁在水文地質資料不清和掘前采前不探的情況下生產作業。第三條礦井必須堅持物探先行、鉆探驗證、化探跟進的綜合探測方法,查明水文地質情況。第四條采掘前,地測部必須委托有資質的施工2、單位進行三維地震勘探,圈定構造分布情況。第五條三維地震勘探完畢后,地測部需委托有資質單位利用地面瞬變電磁勘探等電法手段圈定和查明含水層分布情況和富水性分布范圍。第六條地測部根據成果報告,及時修編地測圖件,編寫地質說明書,及時編制地質及水文地質預測預報,指導安全生產。第七條地測部根據物探成果及水文地質資料編制探放水設計。進行采掘活動前,必須嚴格按照探放水設計,認真實施井下鉆探工程。第八條回采和掘進工作面設計時,生產部向地測部提交編寫地質說明書委托書,地測部按委托書要求在充分分析地面水文地質資料的基礎上,向生產部門提交地質“三書“。第九條生產部門根據地質說明書,對回采和掘進工作面進行優化布置和設計3、。第十條掘進工作面掘進時,地測部探放隊利用井下電法進行超前探測,查明巷道迎頭前方富水情況,并及時向生產部門和施工單位提交結果報告。第十一條掘進工作面掘進前,由地測部按照煤礦防治水規定編制工作面探放水設計。第十二條探放隊根據掘進工作面探放水設計編制掘進工作面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后,實施探放水工作。第十三條回采工作面圈出后,地測部選擇適合本區的物探等方法對工作面含水層(體)賦水性進行探測,對圈定的含水異常體進行鉆探放水,消除隱患后方可進行回采。第十四條回采工作面回采前,地測部根據物探結果和回采工作面水文地質情況,編制回采工作面承壓水開采安全措施,措施應包括回采工作面探放水設計相關內4、容。第十五條探放隊根據回采工作面探放水設計編制回采工作面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后,實施探放水工作。第三章現場驗收規定第十六條每月月初,地測部根據井下銜接要求,安排當月探放水工程。第十七條探放水作業前,生產部、機電部必須安排隊伍形成探放水設計中所規定的排水系統,排水系統應達到防治水措施或探放水措施規定的排水能力,并保證設備完好,確保安全可靠。第十八條探放水過程中,探放水人員在現場作好詳細記錄。包括鉆孔數量、深度、角度、孔深和孔內情況等。第十九條探放水結束后,探放水人員及時懸掛探放水標志,并及時填寫“探放水鉆孔記錄本”和“探放水牌板”,由安監部門驗收確認后,向施工隊組進行交底。同時向5、探放隊值班室匯報(電話3605378或73116)。第二十條探放隊值班人員應到地測部辦理“探放水準掘(或準采)通知單”。通知單應向安監部下發一份,以便安排安檢員進行現場監督。第二十一條探放水原始記錄本、探放水準掘通知單、探放水牌板必須經探放隊探放人員、作業隊組現場跟班干部或班長、安檢員簽字認可。第二十二條探水孔施工必須嚴格按本工作面探放水設計和措施執行,特殊情況及時匯報至調度室和地測部。第二十三條施工隊組必須嚴格按“探放水準掘(或準采)通知單”掘進,嚴禁超掘。每班安檢員負責現場監督把關。第二十四條現場交接班過程中后,施工隊組跟班干部、班組長和安檢員必須現場對準掘(或準采)距離、準掘(或準采)距6、離,本班進尺以及剩余距離進行現場交底。同時在探放水牌板上簽字認可。第二十五條探放水人員上井后,根據原始記錄本及時填寫工作日志,填寫探放水臺賬。第二十六條每日早調度會前,探放隊值班人員必須及時將當日鉆孔施工情況向礦調度室進行匯報。第二十七條探放隊必須按地測標準化要求,建立和完善“探放水鉆孔成果臺賬”。第二十八條重點區域的探放水,探測完畢后探放隊必須編制探放水結果報告。第二十九條地測部按設計要求對探放水工程進行質量、工程量驗收。第三十條地測部根據編制探放水結果報告,及時完善相應的水文地質圖紙。第三十一條探放隊必須妥善保存探放水允許掘進(或回采)通知單,每月24日前,將本月鉆探工程施工情況以書面形式7、報地測部。第三十二條地測部結合鉆探原始記錄本、鉆探臺帳、隊組鉆探工程情況和調度統計情況對探放隊進行考核。第三十三條每月月底,各隊組向地測部上報下月地測材料計劃、申領使用探放水鉆機、鉆桿及配套部件。由地測部匯總上報計財部、物供部。第四章技術規定第三十四條在下列情況下,必須更加嚴格執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1、接近水淹或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鄰煤礦時;2、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暗河、溶洞和導水陷落柱時;3、打開防隔水煤(巖)柱放水前;4、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時;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鉆孔時;6、接近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區域時;7、采掘破壞影8、響范圍內有承壓含水層或含水構造、煤層與含水層間的防隔水煤(巖)柱厚度不清可能突水時;8、接近有積水的灌漿區時;9、接近其他可能突水地區時;10、如果煤層頂板受開采破壞后,其導水裂隙帶波及范圍內存在富水性強的含水層(體)的,在掘進、回采前,應當對含水層(體)采取鉆探超前疏干措施。第三十五條發現突水預兆時,必須停止作業,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點發現有掛紅、掛汗、空氣變冷、出現霧氣、水叫、頂板淋水加大、頂板來壓、煤壁突然變濕、發鼓發脹、底板鼓起或產生裂隙出現滲水、水色發渾、有臭味等突水預兆時,必須停止作業,采取措施,立即報告礦調度室,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第三9、十六條探放水設計由地測部編制。內容包括文字說明書及圖紙部分(平、剖面圖),對水文地質條件、水患分析、探水警戒線、探水線、鉆場位置、鉆探目的、鉆孔位置、鉆孔參數、鉆孔結構、孔口裝置、取芯要求、是否封孔、水文觀測要求、注漿要求及終孔標準、防排水措施等主要技術要求均要詳細說明。第三十七條在鉆探施工過程中,根據鉆探情況及時分析,結合客觀條件及時修改設計,達到工程最少,效果最好。第三十八條探放水設計,經礦總工程師組織審定批準方可實施。探放水設計具體要求為:1、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和鉆孔水時,探水鉆孔成組布設,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豎直面內呈扇形。鉆孔終孔位置以滿足平距3m為準,厚煤層內各孔終孔的垂距不得10、超過1.5m;2、探放斷裂構造水和巖溶水等時,探水鉆孔沿掘進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鉆孔不得少于2個;3、煤層內,原則上禁止探放水壓高于1MPa的充水斷層水、含水層水及陷落柱水等。如確實需要的,可以先建筑防水閘墻,并在閘墻外向內探放水;4、上山探水時,一般進行雙巷掘進,其中一條超前探水和匯水,另一條用來安全撤人。雙巷間每隔3050m掘1個聯絡巷,并設擋水墻;5、老空積水探放的超前鉆距,根據水壓、煤(巖)層厚度和強度及安全措施等情況確定,但最小水平鉆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于10m;超前距不得小于幫距(一般20米);6、探放水鉆孔除兼作堵水或者疏水用的鉆孔外,終孔孔徑一般不得11、大于75mm。第三十九條探放水工作由探放隊完成。施工前,探放隊根據探放水設計、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編制探放水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第四十條探放水措施經礦總工程師組織審定批準方可實施。探放水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內容主要包括:鉆機運輸、安裝、固定措施、鉆窩支護加固措施、鉆探施工操作措施、孔口管固結及耐壓試驗措施、巷道疏排水措施、通訊聯絡措施、有害氣體監測與防范措施、避災路線、自救避災措施等。第五章獎懲和考核第四十一條違反上述規定,對相關責任人處罰50-1000元,對相關單位處罰500-5000元。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能完成的,加倍處罰。造成事故的,將對責任人和責任單位從重處罰。第四十二條對于防排水工程達標,為礦井防治水工作做出貢獻的責任單位,按礦有關規定進行獎勵。第四十三條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