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公司主副井提升系統管理及考核獎懲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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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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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礦公司主副井提升系統管理及考核獎懲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主副井提升系統管理制度為進一步提高礦井主副井提升系統的運行可靠性,確保提升安全,嚴格設備的周期性檢查、維護、檢驗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落實,明確各級管理人員、維修人員、操作工的職責,根據煤礦安全規程、河南省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和有關的標準、規定,結合xx煤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于xx煤公司本部礦井及各區域公司。第二條 各礦要建立健全主副井提升系統管理流程,規范管理機制,明確各級管理職責,認真貫徹落實崗位責任2、制,提高各個環節的安全運行水平。第三條 提升司機、信號工、摘掛鉤工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嚴格執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制度,認真執行“兩述法”。第四條 主副井提升機及電控系統每月至少進行一次8-24小時的停產預防性檢修,每年檢修時間不得少于12個工作日。第二章 設備維護管理和使用第五條 各礦應嚴格執行副井提升系統準運證和月度安全評價制度,準運證由機電部驗收后發放,沒有準運證私自運行的,對機電礦長罰款3000元,對機運科長、機電隊長罰款2000元;主井提升系統推行表單化管理,每月由機運科組織人員按照表單規定的標準逐條對標。安全評價必須由機電礦長親自組織,分組評價,對存在的隱患實行閉3、環管理,并針對隱患存在的原因從設備和管理方面進行剖析,杜絕重復隱患,評價原始記錄要存檔備查,檢查人員簽字。每月的安全評價必須按照規定日期進行,由于特殊原因需變更時必須提前3天上報機電部。安全評價要針對標準逐條對照,嚴禁流于形式,否則追究機電礦長的責任。安全評價報告與實際不符或經機電部抽查評價項目不全面的,當月“雙基”考核扣1分/條;如果存在重大隱患,礦未排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計劃的,對機電礦長罰款5000元/條,對機運科長、機電隊長罰款3000元/條,當月“雙基”考核扣1分/條。第六條 礦井主副井提升系統各環節的運行和維護都必須責任到人,實行包機制。礦機電(區)隊負責制定運行維護責任制和包機制度,4、并認真組織實施。包機制度要嚴密細致,不留死角,提升系統發生問題要嚴格按照包機制追究責任。第七條 各礦機運科應指定一名副科長分管主副井提升系統的運轉維護工作;機電隊應成立提升設備維修專業組,專門負責提升設備的維護和檢修。第八條 各礦要建立并嚴格執行干部上崗制度。機電礦長、機電副總工程師必須每月對提升系統巡回檢查1次,機運科長、主管隊長每月對提升系統巡回檢查不得少于3次,機運科分管副科長、區隊分管副職每周檢查不少于1次,區隊主管技術人員至少每三天巡回檢查1次。要重點對天輪、電動機、減速機及連接裝置、主軸裝置、電控系統、供電設備、液壓站、安全設施、保護、信號系統及絞車房內的牌板制度、記錄等進行詳細檢5、查,并作好記錄。第九條 機電(區)隊認真做好主副井提升設備及各種保護裝置的維護和管理,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八十條至第四百三十六條的規定,規范提升裝置及各種保護的檢查、維護、試驗等工作。安全防護設施、保護裝置、信號系統、各種閉鎖裝置不健全或失效及設備存在重大缺陷又沒有整改計劃的,對機電礦長罰款3000元/項,對機運科長、機電隊長罰款2000元/項;造成事故的依據相關法規、文件、制度嚴肅處理。第十條 分管主副井提升系統的機電區(隊)長、技術員每周必須針對提升機電控系統、保護系統、信號系統、安全設施、機械部分、天輪、鋼絲繩(包括主提鋼絲繩、罐道鋼絲繩、制動繩、緩沖鋼絲繩)組織一次專項檢查,發現6、問題,要立即處理,檢查和處理結果都應留有記錄。第十一條 加強對提升系統的檢查和維護,確保設備安全、高效運轉。每天必須有不少于2小時的檢查檢修時間,完成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檢查項目和內容,并作好檢修記錄,無特殊情況任何人無權取消提升系統的日檢。機電(區)隊檢修質量差或檢修人員不負責任,隱患沒有及時處理而發生事故的,追究主管隊長和檢修人員的責任。第十二條 對金屬井架、井筒罐道梁、梯子間和其它裝備及井筒內管線的固定和銹蝕情況,每半年檢查一次,有缺陷的必須及時處理,特別是發現防腐層剝落,要及時補刷防腐劑。對立井提升容器及提升容器與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間的間隙和井壁的狀況每季度檢查1次,檢查7、和處理結果都必須留有記錄。由機電礦長組織實施,每缺少1次對機電礦長罰款3000元,對機運科長、主管隊長罰款2000元;井筒裝備存在重大缺陷又沒有整改計劃的,對機電礦長罰款5000元/項,對機運科長、主管隊長罰款3000元/項。第十三條 主副井井架變形及位移情況每年至少測試一次,由機運科會同礦地測科或委托其它有資質的部門進行檢測。加強井筒罐道垂直度的測試工作,木罐道每季度測試1次,其它形式的罐道每年測試1次。對于井架、罐道已經發生位移、變形的礦井,要適當增加測試次數,以確保及時掌握有關數據,采取相應措施。對于檢測結果要認真分析,對于變形、移位的要及時研究調整方案并付諸實施,或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8、測試記錄由機運科存檔備查,并將書面檢測及整改報告報機電部備案。第十四條 在提升速度大于3m/s的提升系統內,必須裝設符合規定的防撞梁和托罐裝置,機電(區)隊每月就其固定和完好狀況檢查1次,并留有記錄。第十五條 立井井架和井底必須有足夠的過卷高度和過放距離,井底內過放空間的雜物和積水要及時清理干凈。立井提升容器在過卷高度和過放距離內必須設置性能可靠的緩沖裝置,緩沖鋼絲繩每周至少檢查一次,一個捻距內斷絲面積超過鋼絲繩總斷面積的10、鋼絲繩直徑減小量達到10%時必須更換。鋼絲繩的鋼絲有變黑、銹皮、點蝕麻坑等損傷時,不論斷絲多少或繩徑是否變化,必須立即更換。緩沖鋼絲繩從懸掛之日起,最長使用時間不得超過9、2年。第十六條 加強立井提升罐道的檢查和維護工作。機運科要定期組織人員對罐道進行檢查和維護,重點檢查罐道質量、固定情況、罐道和罐耳的磨損程度等。對于鋼絲繩罐道、鋼軌罐道和組合剛性罐道,每月檢查和緊固一次;對于木罐道,每半月檢查和緊固一次。所有的檢查必須按期進行,并有記錄,否則對機電礦長罰款2000元/次,對機運科長、機電隊長罰款1500元/次,當月“雙基”考核扣1分/次。第十七條 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健全、完善信號及信號閉鎖裝置,信號應聲光兼備。同時,還應設置與正常工作信號有明顯區別的緊急停車信號,不管是井底還是井口,發生緊急情況需立即停車時,必須有直通絞車房的緊急停車信號,10、防止事故擴大,綜合信號保護裝置有緊急停車功能的可不設緊急停車信號。井底車場與井口之間,井口與絞車司機臺之間,除有上述信號裝置外,還必須裝設直通電話。第十八條 立井提升采用罐籠時,井口和最終水平推廣使用搖臺承接裝置,中間水平嚴禁安裝托罐閘,罐籠內應設置功能可靠的罐擋或阻車器,罐擋或阻車器只有在提升容器到達卸載位置時才能自動或人工打開。第十九條 立井提升采用的罐籠,乘人層頂部必須設置可以打開的鐵蓋或鐵門,兩側裝設扶手;進出口必須裝設罐門或罐簾,罐門不得向外開,門軸必須防脫,罐簾應安裝閉鎖裝置,即罐籠在運行期間乘坐人員無法打開罐簾。單繩纏繞式提升絞車,其罐籠除通過楔形連接裝置與主提鋼絲繩連接外,還要11、采用4根安全鏈(根據罐籠自重采用相應規格的安全鏈)將罐籠與楔形連接裝置連接在一起。第二十條 立井罐籠提升系統的井口和各水平進罐處軌道上均應裝設復式阻車器,阻車器必須與信號和罐位閉鎖,罐籠未到位,打不開阻車器,阻車器未關閉,發不出開車信號。提升或下放超重、超大、超長的材料和設備時要制定專項措施,由專人負責捆綁、提升物的平衡、提升過程障礙物的清除等工作。第二十一條 立井使用罐籠提升時,井口、井底和中間運輸巷的安全門必須與罐位和提升信號聯鎖;井口、井底和中間運輸巷使用的搖臺必須與罐籠停止位置、阻車器和提升信號系統聯鎖。所有聯鎖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第二十二條 主副井提升裝置必須按照煤12、礦安全規程第四百二十七條規定裝設各種保護裝置。為將防止過卷裝置、防止過速裝置、限速裝置和減速功能保護裝置設置為相互獨立的雙線型式,采用單PLC控制的絞車必須加裝后備保護裝置,雙PLC控制的絞車應在減速機的高速軸和低速軸上分別安裝1個主編碼器。第二十三條 嚴格按照xx煤集團機電設備運行檢查檢驗管理規范及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加強鋼絲繩的檢查、檢驗和維護工作,重點對斷絲、直徑、銹蝕、固定和張緊裝置等方面詳細檢查。對于提升鋼絲繩、罐道繩,機運科分管副科長每月現場檢查不少于2次,機電隊分管隊長每月現場檢查不少于3次;對于平衡鋼絲繩、防墜器的制動繩、緩沖鋼絲繩,機運科分管副科長每月現場檢查不少于1次,機電13、隊分管隊長每月現場檢查不少于2次。各級相關領導嚴格按照規定做好鋼絲繩日檢、月檢記錄的審閱簽字工作,凡沒有按要求進行日檢、月檢的,當月“雙基”考核扣0.5分/次,對機電礦長罰款1000元/次,對機運科長、主管隊長罰款500元/次,導致發生事故的,追究礦長責任。第二十四條 機電(區)隊維修工必須按期對鋼絲繩及其固定和張緊裝置進行檢查,并有記錄。對提升鋼絲繩、罐道繩,每日檢查一次;平衡鋼絲繩、防墜器的制動繩(包括緩沖裝置)、緩沖繩至少每周檢查1次。罐道繩剛性系數每2年測試一次,不符合規定時要及時調整。制動鋼絲繩、罐道鋼絲繩推廣使用密封鋼絲繩。制動鋼絲繩上端應使用鋼絲繩緩沖連接裝置,下端應裝設符合規定14、的可切斷拉緊裝置,防止二次抓捕。第二十五條 摩擦提升機提升鋼絲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2年,平衡鋼絲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4年,平衡鋼絲繩在井底必須安裝尾繩分繩器。第二十六條 當班司機要配合維修工對過卷保護、松繩保護、閘間隙保護進行試驗,一人試驗一人監護,記錄必須同時簽字。此外,還要對以下內容進行巡視,并做好記錄。1.電機振動、溫度、噪音、電流、碳刷、對輪情況等;2.聯軸器、離合器閉鎖情況、嚙合齒輪、油缸;3.減速器運轉情況、漏油情況、螺栓完好情況;4.滾筒裝置完好情況、螺栓緊固情況、軸承或軸瓦(銅瓦)的噪音等;5.制動裝置:系統油壓、二級制動油壓、殘壓、油位、電磁閥、溫度等;6.潤滑裝置:潤滑泵、15、電動機、油路、油壓;7.深度指示器裝置;8.調繩裝置、定車器;9.電控裝置:操作臺、操作開關、電控盤、電氣制動裝置、變頻器、換相器、消弧裝置、加速接觸器(或可控硅加速柜溫度、排風扇等)、換向器柵欄門閉鎖開關、各種儀器儀表(電壓表、電流表、油壓表、毫安表、溫度表、電度表)等;10.信號裝置:提人、提物、檢修、事故信號;井口與井底和絞車房直通電話。第二十七條 提升機維修工每班必須對井筒(架)設置的過卷保護、安全門閉鎖、滿倉保護、信號裝置(立井安全門、罐位、搖臺(罐座)、阻車器等與提升信號聯鎖情況)進行一次試驗,并做好記錄。每天對第二十條規定的10項內容檢查檢修外,還要對以下內容進行巡視,并做好記錄16、。1.提升容器:檢查銹蝕、磨損、鉚接、車內阻車器、擋車器、安全門、罐簾、罐耳;2.連接裝置的完好性;3.防墜器;4.罐道磨損、罐道和罐耳間隙;5.井底、井口車場阻車器、搖臺、推車裝置;6.井底井口裝卸載裝置;7.天輪;8.鋼絲繩、罐道繩;9.井架;10.緩沖裝置、防撞梁和托罐裝置;11、各種保護裝置。第二十八條 主副井提升設備必須定期做好以下檢驗、檢修和技術性能測試,由機運科長負責組織,機電隊長負責落實,并填寫記錄,資料存檔機運科,機電礦長(機電副總工程師)負責督查。各種檢驗、檢修必須實行圖表式管理。1.副井提升設備每年做一次技術測試和工序能耗測試,主井提升設備每3年做一次技術性能測試,新安裝17、和大修的提升機必須做一次技術性能測試。技術性能測試報告嚴格執行“兩級”審閱制度,即機電礦長、機運科長必須審閱簽字,對于檢測出的隱患要積極整改,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整改后需經有資質的單位重新測試,并出具測試報告單;2.液壓站每半年檢查檢驗1次油質,必要時按規定要求換油并清洗電磁閥和制動器;3.主副井提升絞車減速機所用潤滑油每半年做一次油質檢驗,必要時換油,每年(換油時)應對減速器齒面和間隙進行檢查并做記錄。每半年對軸承檢查一次,每年對軸瓦及軸瓦間隙檢查、調整一次,每2年做一次鐵譜分析;4.對立井提升容器與提升鋼絲繩連接的楔形連接裝置進行編號建檔管理。每次更換鋼絲繩時對主要受力部件、聯接銷軸18、進行探傷檢驗,不符合規定時要立即進行更換。楔形連接裝置的累計使用年限單繩提升不得超過8年,多繩提升不得超過10年;5.絞車主軸每2年探傷一次,天輪軸每年探傷一次;6.嚴格按照規程要求做好鋼絲繩懸掛前和使用中的檢驗和更換工作;7.新安裝和大修后的防墜器,必須進行脫鉤試驗,使用中的防墜器每6個月做1次不脫鉤試驗,每年做1次脫鉤試驗;8.油壓表每半年校驗一次,其他儀器、儀表每年校驗一次;9.每年對罐籠至少進行一次刷漆防腐,并做好記錄備查。第二十九條 完善井口供暖設施,冬季期間天輪、提升容器、井筒和井底不得結冰,特別是天輪每天都要檢查1次,每半年打開軸承檢查1次,并留有記錄。天輪處推薦安裝攝像儀,以便19、絞車司機實時了解天輪的運轉狀況。第三章 技術資料的管理和人員培訓第三十條 提升機房應懸掛包機人員名單、司機崗位責任制和設備完好標準、操作規程、交接班制度、要害場所管理制度、定期檢修制度、巡回檢修圖表、提升機技術特征、制動裝置結構圖和制動系統圖和電氣系統圖;并健全交接班記錄、提升裝置檢查記錄、檢修記錄、安全保護試驗記錄、鋼絲繩檢查記錄、事故記錄、要害場所登記簿等。以上各種制度和系統圖必須與實際相符,否則“雙基”考核扣0.3分/項,各種記錄至少保存一年。第三十一條 機運科要建立主副井提升設備檔案,做到一臺一檔,內容齊全。設備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設備簡介、設備履歷、設備技術參數、設備大修記錄、設備更20、新改造記錄、試驗記錄、設備歷次事故記錄、設備歷次性能測試和關鍵部件探傷記錄等。第三十二條 提升機司機應由身體健康、責任心強、熱愛本職工作的人員擔任。選任新司機,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必須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齡在45歲以下。礦機運科對提升司機每年要進行專業化培訓一次。每個司機除應能準確無誤地獨立操作外,還應了解所操作設備的主要技術性能、結構和工作原理,并能處理一般故障。 第三十三條 提升機司機必須經過培訓并考試合格,且持證上崗,凡指派無證司機上崗或擅自上崗開車,均屬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不論發生事故與否,都要根據情節輕重對機電礦長處以5000元及以上罰款,對機運科長、主管隊長處以3000元及以上罰款。第三十四條 信號工、摘掛鉤工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操作,檢查中發現無證上崗或頂崗的,除對當事人處以罰款外,還要追究指派人的責任。第三十五條 設備或設施每次檢修時,應詳細記錄檢修部位、更換零部件名稱、檢修前后的技術數據及涉及設備質量和運行安全的資料,檢修后一星期內主管技術員應將記錄收集整理并記入設備的技術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