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開采公司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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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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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礦開采公司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條:為加強礦井防治水技術管理,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則,有效遏止和杜絕煤礦重大水害事故的發生,保障礦井和職工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礦井生產持續穩定發展,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和礦井防治水工作的實際,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防治水組織機構1、防治水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總經理(礦長)副組長:生產副總經理、掘進副總經理、總工程師、駐礦安監站長、黨委副書記、機電副總經理成 員:2、地質測部量部長、生產管理部部長、機運工區區長、調度室主任、通風區長區長、保衛科科長、綜合辦主任、政工部部長、物質供應部部長、安全管理部部長、采煤工區區長、掘進工區區長2、防治水機構設在地質測量部,地質測量部分管地質的副部長為防治水專業的主管技術員,地質測量部地質技術員兼任礦井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3、探放水作業隊伍設在通風工區,探放水作業人員由通風工區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及施工人員組成,探放水設備(鉆機)由通風工區負責管理維護。第三條:礦井防治水工作領導小組職責: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及上級部門有關礦井防治水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等精神;負責礦井防治水工作中重大問題的決策和處理;負責礦井重大水災事故的3、搶險、指揮、協調。第四條:總經理(礦長)職責:總經理(礦長)是礦井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礦井防治水工作負總責;負責定期組織分析研究解決防治水工作中的問題;檢查各項防治水工程的進展情況;解決防治水工作中的人力、物力和資金問題;保證防治水工作的正常進行。第五條:副總經理(生產、掘進、機電、安全)對分管范圍內的有關防治水工作負責;組織落實分管范圍內的礦井防治水相關問題和措施;定期檢查各有關部門防治水工作進展情況。第六條:總工程師是礦井防治水工作的技術負責人,對礦井防治水工作負技術管理責任;負責組織編制和修改礦井中長期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負責組織編制礦井水害事故應急預案,負責每半月組織進行4、一次礦井水害隱患排查,負責審批探放水設計及防治水工程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第七條:副總工程師是協助總工程師和分管副總經理做好防治水技術措施的審批和實施。第八條:地質測量部是礦井防治水工作的專業機構,在礦井防治水工作領導小組和總經理(礦長)、總工程師的直接領導下:負責全礦的防治水技術業務管理、監督工作。每年初編制下發年度礦井防治水計劃,修編完善礦井防治水規章制度;負責日常水文地質標準化工作和水文地質預報工作,提供礦井防治水相關技術資料;參與災害預防和事故處理計劃中水害事故部分的修訂工作,礦井發生水災事故時協助制定搶險方案并進行相關技術指導;掌握防治水工程進展情況,檢查、落實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5、情況;負責建立并完善礦井水文地質觀測系統,并按規定進行觀測;負責因受采動影響引起的地表裂隙、塌陷的調查工作;負責編制探放水設計,參與探放水施工的有關管理工作;負責開展礦井水文地質及防治水研究,推廣新技術、新方法,不斷提高防治水工作技術水平;第九條:通風工區是礦井探放水工作的作業隊伍:負責按照地質測量部提供的探放水設計要求施工探放水鉆孔,并保證鉆孔的施工質量和原始記錄準確性;負責編制探放水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并向施工人員貫徹;負責探放水設備的檢查維修工作,確保探放水設備完好;負責防治水日常工作及水災事故搶險的通風管理工作;負責防水密閉的砌筑、檢查和維護;參與對采掘設計、作業規程及探、疏放水設計中的6、通風路線及避災路線等內容進行審查工作。第十條:機運工區:負責根據采區和采掘工作面防治水工程設計及預測涌水量進行水泵管路的配套選型、安裝協調、調試運行、工程驗收移交工作;負責每月更新井下排水系統圖,并及時發放相關領導及單位;負責礦井排水設備的能力測試工作;負責全礦防治水工作所需的讓排水及機電設備檢查、維護和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對采掘設計和作業規程的排放水設備等內容進行審查;負責在每年雨季前對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進行一次聯合排水試驗,驗證排水能力;配合調度室做好水害事故搶險工作;負責排水系統、設備包括管路和電氣設施的日常檢修、維護和保養工作;負責排水系統的管理工作,確保各排水點供電系統正常,排水設備、7、設施完好,并保證各排水點處于低水位抽水;在水害事故發生后,負責排水系統安裝及排水工作;負責對供、排水管路的巡回檢查,防止管路跑、漏水淹沒巷道;負責水災事故中搶險救災的通信和監測工作。第十一條:生產管理部:負責礦井防治水井巷工程設計及施工進度與質量的監督;參與審查探放水、疏放水設計和施工安全技術措施;負責編制礦井年、季、月度防治水作業計劃。第十二條:安全管理部:負責參與、監督水災事故搶救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組織和協調對事故的調查工作;負責礦井防治水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各施工單位防治水措施執行情況。第十三條:調度室:負責防治水相關工作的協調、指揮;負責在礦井發生突發性涌水事故8、或淹泵、淹巷、淹工作面事故時,統一組織協調搶險工作,保證搶險物資、人員等及時到位。根據礦搶險救災指揮指示啟動礦井水害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救災工作;負責組織水災事故搶險救災隊伍并進行搶險救災演習;負責在發生水災事故時,指揮現場人員安全撤離,并迅速指揮協調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救災工作。第十四條:物質供應部:負責礦井防治水設備、儀器、配件、材料的采購、供應工作;負責探放水、排水物資和搶險救災物資的儲備、發放工作。第十五條:政工部: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各單位對入井人員進行礦井防治水知識、礦有關礦井防治水管理制度和水害事故應急預案的培訓學習,熟悉礦井防治水基本知識,掌握水害事故的基本處理方法和避災路線。9、第十六條:采煤工區、掘進工區:負責編制作業規程中的防治水有關內容,確定避水災路線等,并認真貫徹到每個作業人員;負責施工地點排水管路、排水泵及配電設備的安裝、維護、回撤工作;嚴格按設計施工排水溝及探放水鉆場,新開工工程對排水系統可能造成影響的必須預先采取保護措施,造成破壞的必須在工程結束后恢復原樣。第十七條:公司所屬各業務部室部長、生產及輔助單位區長是本單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單位主管技術員是本單位防治水工作的技術負責人,班組長是本班組防治水安全措施落實的第一責任人,全體員工有自保互保和發現水患及時報告的責任。第十八條:礦井水文地質工作是煤礦防治水的基礎工作,地質測量部必須根據煤礦防治水規10、定要求,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礦井水文地質調查、勘探和觀測工作,查明礦井的各種充水因素,為防治水提供詳實、可靠的技術依據,并根據生產計劃安排的需要,及時編制年、季、月度水情水害預報,經礦總工程師審查批準后,發至生產管理部、施工單位、安全管理部、調度室等相關單位和有關領導。第十九條:水害防治必須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十六字原則,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綜合治理措施。第二十條: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進行探放水,探水前必須確定探水線,探水線以積水線水平外推60m標定(上山掘進時為順層的斜距),并用紅線繪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探水方法必須采用鉆探或物探,嚴禁使用煤11、電鉆探放水。(1)接近被水淹的井巷、老窯或小煤礦(窯)時;(2)接近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區域,并有出水征兆時;(3)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和陷落柱時;(4)打開隔水煤柱放水時;(5)接近與地表水體、含水層或其他積水體連通的斷層破碎帶時;(6)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鉆孔時; (7)接近有水或稀泥的灌漿區時;(8)頂底板原始導水裂隙有透水危險時;(9)接近其它可能出水地區時。第二十一條:探放水設計由地質測量部編制,礦總工程師組織地測、生產、安監等部門審查,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交抽放工區施工,并報水礦集團公司生產部備案。水壓大于2MPa的探放水設計必須報集團公司,經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交抽放工區實施。第12、二十二條:探放水鉆孔的布設必須遵循以下規定:1、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和鉆孔水時,探水鉆孔成組布設,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豎直面內呈扇形。鉆孔終孔位置以滿足平距3m為準,厚煤層內各孔終孔的垂距不得超過1.5m。其孔數視超前距和幫距而定。 (1)一般傾斜煤層平巷的探放水鉆孔,應呈半扇面形布置在巷道正前和上幫。 (2)傾斜煤層上山巷道探放水孔,呈扇面形布置在巷道的前方。 2、探放斷裂構造水和巖溶水等時,探水鉆孔沿掘進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鉆孔不得少于2個。第二十三條:探水鉆孔除兼作堵水或者疏水用的鉆孔外,終孔孔徑一般不得大于75mm。第二十四條:探水鉆孔超前距離和止水套管長度應符合下列規定13、:1、探放老空積水的超前距,根據水壓、煤(巖)層厚度和強度及安全措施等情況確定,但最小水平鉆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于10m;2、沿巖層探放含水層、斷層和陷落柱等含水體時,按下表確定探水鉆孔超前距離和止水套管長度。巖層中探水鉆孔超前距和止水套管長度水壓/MPa鉆孔超前鉆距/m止水套管長度/m1.01051.02.015102.03.020153.02520第二十五條:在安裝鉆機進行探水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1、加強鉆孔附近的巷道支護,并在工作面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板;2、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溝。探水鉆孔位于巷道低洼處時,配備與探放水量相適應的排水設備;3、在打鉆地點或其附近安設專用14、電話;4、依據設計,確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時,由測量人員進行標定。負責探放水工作的人員親臨現場,共同確定鉆孔的方位、傾角、深度和鉆孔數量;5、在預計水壓大于0.1 MPa的地點探水時,預先固結套管。套管口安裝閘閥,套管深度在探放水設計中規定。預先開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災路線等安全措施,并使每個作業人員了解和掌握;6、鉆孔內水壓大于1.5 MPa時,采用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鉆進,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巖)壁突然鼓出的措施。第二十六條:老空水的探放水程序1、在探水前,地質測量部要分析查明采空(老窯)積水區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確定積水邊界,劃定探水線。2、編制探放水鉆探設計,確定掘進超15、前距離。探放水設計,一是必須明確孔數、孔深、角度(方位角、傾角)、終孔孔徑、超前距離及其它相關技術要求;二是必須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地測、生產、安監等部門審查,并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方能提交抽放工區。3、通風工區根據經礦總工程師批準的探放水設計編制鉆探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并向所有施工人員進行傳達學習后,方能進行探放水鉆孔施工。4、地質測量部根據抽放工區提供的鉆孔資料進行綜合分析,確定允許掘進距離,并向施工單位下達經礦總工程師批準的允許掘進距離通知書。5、采掘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允許掘進距離通知書中規定的距離組織施工,并現場懸掛允許掘進距離牌板,嚴禁超掘,以保證足夠的超前距離。6、掘進距離到位后,再次進16、行探水鉆孔的施工,依此類推,循環進行,直到揭露老空區,放盡積水為止。第二十七條:探放水要求1、鉆探施工單位按必須按照探放水設計的要求組織施工,施工完一個循環鉆孔后,必須及時將經鉆探單位技術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簽字后的鉆探成果資料提供地質測量部。探放水鉆孔施工期間,鉆探單位必須安排技術人員跟班掌握鉆探情況和驗收鉆探資料,鉆探施工單位對鉆探成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可靠性負責,嚴禁弄虛作假。2、地質測量部根據鉆探成果資料結合其它水文地質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如達不到探放水設計的超前距,幫距安全控制要求,必須設計補探鉆孔進行補探,直至達到設計的安全控制要求后方可編制允許掘進距離通知書。3、允許掘進距離通知17、書必須注明巷道或工作面名稱、探放水循環、施鉆位置、鉆探成果表、鉆孔成果平面圖、實際鉆孔布置斷面圖、鉆孔成果剖面圖及分析說明、允許掘進距離,編制人、審核、部長簽字。4、地質測量部必須將允許掘進距離通知書報礦總工程師簽字批準后及時發送調度室、生產管理部、安全管理部、施工單位。收書單位必須在地測部門的收到單上簽字。 5、施工單位接到允許掘進通知書后方可掘進,按照允許掘進通知書的要求嚴格控制許掘長度,嚴禁超掘。6、在探放水鉆孔按設計全部施工結束,地測部門必須根據資料結合水文地質條件進行分析,確認不需再進行探放水工作后,寫出分析報告報礦總工程師批準(簽字)停止。7、探放水工作結束后,在地測部門必須對探放18、水資料進行整理,寫出探放水工作總結,并報集團公司地測部門備案。第二十八條 井下排水管理1、水泵房水泵必須保證有工作、備用和檢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可以在20 h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涌水量。2、井下所有排水點必須安排專人開泵、排水、清煤泥,保持責任范圍內的巷道內無積水或水倉水位處于最低水位。3、各排水點必須懸掛排水設備管理牌,管理牌內容包括水倉編號、隊組名稱、水泵編號、型號、排水量。第二十九條 掘進工作面防治水管理1、掘進工區按本工作面防治水措施要求,在工作面安裝排水系統,配足水泵及管路,加強排水設備、管路、供電的日常檢修、維護,確保排水系統正常運行,保持巷道內無積水或臨時積水地點水位處于最低19、水位,定期安排人員對臨時積水地點或水溝進行清淤。2、地質測量部對可能與采空區或密閉巷道貫通的掘進頭面必須提前50米下發貫通通知書,生產管理部根據預報通知書提前安排施工隊組制定專門的防治水措施,如巷道密閉拆開排水前,通風工區要預先安排瓦斯排放工作。3、在巷道工程移交時,由機電運輸部牽頭,有關單位配合將排水系統做為一項主要工作進行移交,無排水系統或排水系統不完善無法正常排水的巷道嚴禁移交,必須限期整改完后方可移交。4、掘進工區在巷道掘進期間,要根據地質測量部提供的預測最大涌水量,安裝排水系統,包括配備水泵及排水管路,及時在巷道低洼處施工水窩。水窩的規格由生產管理部負責制定。5、掘進工區要根據水文地20、質預報,嚴格執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原則,杜絕冒險蠻干的行為。對過地質構造可能造成的涌水異常應超前備足水泵及管路,做到早準備、早預防。6、掘進巷道頂板淋水、涌水影響人員通行和正常施工作業時,要采用雨布遮擋、接水器導流、挖溝引流等方式,加強水害治理,并嚴禁將淋、涌水引入皮帶或刮板輸送機。第三十條:回采工作面防治水管理1、生產管理部做好防治水工程設計、組織實施及驗收工作,機電運輸部做好水泵、管路選型及組織安裝和業務管理工作。各有關單位按照綜采工作面防排水方案,完成分管范圍內防治水工程,并在工程完成后嚴格履行移交驗收手續,相關業務部室及隊組要在移交單上簽字。綜采工區要根據回采過程中回風巷及運輸巷實21、際底板起伏情況,在巷道低洼處要施工水窩,并安設排水設備及設施進行動態排水,隨時將巷道低洼處積水排出。 2、采煤工區在回采過程中必須注意觀測老塘出水的變化,發現異常及時匯報調度室。3、采煤工作面的開工驗收也必須將工作面的排水系統作為一項主要項目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必須限期整改后方可驗收移交。第三十一條:地表水防治1、地質測量部在每年3月底前調查礦區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統的匯水情況,疏水能力等,掌握當地歷年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的資料,為完善礦井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統提供詳實的水文地質資料。2、礦井井口及工業場地內主要建筑物的標高,必須高出當地歷年的最高洪水位。對于低于當地歷年的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及建筑物,22、必須修筑堤壩、溝渠、疏通水路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3、井口附近和塌陷區內外的積水或雨水可能流入井下時,有關部門必須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1)容易積水的地點應修筑溝渠,排泄積水。修筑溝渠時應避開露頭、裂縫和透水巖層。特別低洼地點不能修筑溝渠時,應填平壓實;如果范圍太大無法填平時,可用水泵排水,防止水滲、灌入井下。(2)礦井受河流、山洪威脅時,修筑堤壩和排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3)排到地面的礦井水,必須妥善處理,避免倒滲井下。(4)漏水的溝渠或河床應及時堵漏或改道,地面裂縫和塌陷地點必須填塞。填塞要有安全措施,有記錄(包括充填量、充填時間)及圖紙資料。(5)雨季期間,每次降大到暴雨23、后,必須派專人檢查礦區及其附近的地面有無裂縫和老窯陷落等現象,發現涌水情況,必須及時處理。4、矸石、爐灰、垃圾等雜物不得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沖刷到的地方。5、對使用中的鉆孔,必須加蓋封好。報廢的鉆孔必須及時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層的水通過鉆孔流、灌入井下。第三十二條:防探老空水1、查明有無漏填、錯填的積水老硐、老塘和廢棄井巷。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標明積水區及其最洼點的具體位置和積水外緣標高,并外推60米用紅線圈出積水老空區的警戒線。2、以平面圖、剖面圖確切反映積水區與采掘工作面的空間關系。對于緩傾斜、近水平復煤層或厚煤層分層回采的上覆采空區,應繪制小等高距的采空區底板等高線圖,以表明積水區的構造24、和形狀,要分析其主要的充水因素,預計可能的積水量和動水量。3、掘進工作面進入積水警戒線后,必須超前探放水,并在距積水實際邊界20米處停止掘進,進行打鉆放水,在確證積水已被基本放凈后,才允許繼續掘進。4、探放水鉆孔必須具有孔口控水裝置。探放大范圍老空水或工作面上方的老硐水時,應預計各放水孔的最大放水量,以供生產部門合理組織排、放水使用。5、探水或接近老空積水地區掘進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積水前,安監部門必須制定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溢出傷人的專門措施。第三十三條:防探斷層水1、應核準(包括補鉆探明)斷層產狀、位置,分析斷層帶的富(導)水性,并在平面圖、剖面圖上確定斷層與采掘工作面的空間幾何關系。2、25、井巷通過導水或可能導水斷層前,必須超前探水。探水線(探水起點)至斷層交面線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20米,水壓大于20公斤力時應按比例增大。3、當井巷通過含(導)水斷層時,要嚴防來壓冒頂突水或遲到突水(突泥砂),并及時建議采掘部門采取相應的防水措施,如加強支護、砌、注漿封閉等。4、對與強含水層連通的導水斷層,必須按規定留設防隔水煤柱。采掘工作面接近斷層煤柱前,要復查煤柱的可靠性。斷層防隔水煤柱的留設方法,參見煤礦防治水規定附錄三。第三十四條:走向長壁工作面防探頂板水1、采前要查明充水因素,提出防探頂板水的措施意見,并預計涌水量。2、應特別注重提前做好下列地段或部位的探放水工作。(l)新井、新水平、新26、采區的首采工作面。(2)地表水、老塘水、老硐水、老窯水對回采有可能充水的地段。 第三十五條:工作面回采前,地測部門要寫出專門水文地質情況報告,經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回采。水壓大于2Mpa的還需經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如發現充水時,必須立即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設防水煤柱,否則,不得開采。第三十六條 沿斷層防水煤柱邊緣布置的工作面,在煤柱附近開切割眼時,必須邊掘邊探,隨時對防水煤柱進行探查,探查防水煤柱尺寸是否符合設計規定,如不符合規定,按煤柱尺寸要求重新開切眼,探查后所有鉆孔必須封孔。第三十七條:根據地測部門提供的采掘地質說明書,水情、水害預報,有水害威脅和隱患的采掘工作面,采掘27、作業規程中必須編制防治水患的安全措施。第三十八條:各項井巷工程貫通前,被貫通巷道有積水淤泥或水文情況不清時,必須在距貫通點30米(煤巷)或20米(巖巷)前,發出水害通知書,查清條件,待排出穩中有積水或淤泥后方可貫通。第三十九條:礦井之間的隔離煤柱必須按有關規定留設。所有防水煤柱內不得進行任何采掘活動,以保證煤柱的完整性及隔水的可靠性,如因工程需要不得不開掘巷道時必須提出專門的報告和相應的有效措施,經上級部門審查后上報當地煤炭局審批經,不經正式批準不得施工。第四十條:為加強礦井防治水工作、預防重大水患事故發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1、各類防隔水煤柱內不準隨意布設巷道。2、當采掘工程施工中出現出突水征兆時,不準繼續施工。3、探放水鉆孔正式探水鉆進前,未安裝好孔口裝置時,不準繼續鉆進。4、被貫通巷道有積水、淤泥或水文地質情況不清時,不準貫通。5、所有下山掘進巷道無特殊原因未到位不準停止掘進。6、上方或上覆巷道、老塘有積水威脅或情況不清時不準施工。7、在高水位異常區的工作面上未經探查,不準回采。8、回采工作面波及范圍內的水文孔或封閉不良鉆孔,未經處理不準回采。9、探放水工程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未經礦總工程師批準時,不準施工。第四十一條:本規定自下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