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礦燈管理制度及罰款金額標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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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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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礦礦燈管理制度及罰款金額標準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礦燈管理制度第一條燈房超市化管理(一)礦燈超市設專人專燈、專用自救器,礦燈由使用人員本人取燈、交燈及充電,嚴禁轉借他人使用。(二)外來參與礦井建設單位的人員使用我礦提供的礦燈、自救器及其相關箱柜的電磁鑰匙實行抵押金制度。使用人員初次領取礦燈鑰匙前需交抵押金,抵押金由礦財務科統一收取,并開具三聯收據,其中第一聯收據交給使用人員保存,第二聯交管理單位保存,管理單位收到收據后發放礦燈、自救器及鑰匙,第三聯(底聯)與所收抵押金由礦財務科保存。抵押金退還時持抵押金2、收據經相關管理單位確認無問題簽證后到財務科領取抵押金。礦燈、自救器使用人離礦時因抵押金收據丟失時,必須由所在原單位出具證明后到財務科退還抵押金。1、抵押金收取xx:礦屬員工及外來檢查人員使用礦燈、自救器者不交抵押金;凡是來我礦施工的單位,如安裝公司、注漿隊伍等使用我礦提供礦燈、自救器等須交抵押金。2、抵押金收取金額:礦燈箱柜鑰匙50元/把,礦燈150元/盞,自救器200元/個。(三)入井人員和升井人員存取燈時必須嚴格按照劃定路線行走,不準自行改變行走路線。(四)升井人員礦燈充電前,必須將礦燈和自救器擦干凈,不準將帶有油污、灰塵、泥漿和水滴的礦燈和自救器放入燈架柜內,否則,對使用人罰款20元/臺3、。(五)礦燈箱柜內只能存放礦燈及自救器,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六)嚴禁撬開箱柜取燈,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0元;嚴禁使用鑰匙試開他人箱柜,否則,按偷盜論處,移交礦處理。(七)礦燈、自救器如有問題,使用人員應交于燈房超市管理人員維修或更換,嚴禁個人打開礦燈或自救器;如有問題及時向機運隊維修人員反映及時維修,嚴禁強行開柜門。(八)礦燈使用人員升井后應及時將礦燈和自救器上柜充電,并鎖住柜門。(九)非維護人員嚴禁觸摸控制開關及攝像頭等,更不得破壞燈房內設備、設施,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0元,情節嚴重的移交保衛科處理。(十)進入燈房要文明禮貌,保護好環境衛生,不得摸臟墻壁,隨手亂丟紙屑、食品袋等雜物。(十一4、)嚴禁在燈房內大聲喧嘩、打玩嬉鬧和長時間逗留。(十二)礦燈管理人員在巡檢中發現礦燈、自救器損壞等現象,按照礦燈損壞賠償管理制度,自救器使用維護管理規定相關條款對使用人員進行處罰。第二條礦燈、自救器使用取放管理(一)對職工實行專人專燈專用自救器,職工取用礦燈、自救器時,必須攜帶本人的鑰匙,嚴禁他人代取礦燈、自救器。(二)職工升井后應立即把礦燈、自救器放回箱柜內,及時進行充電。無特殊原因,超過4小時未交回的,對責任人罰款20元;超過8小時未交回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超過24小時未交回的,送交安檢科處理;特殊情況下,如臨時加班、處理突發事件等因素,經主管部門核實后,出具證明,對遲交礦燈、自救器者,5、可免于處罰。(三)職工放回箱柜內的礦燈和自救器,必須保證清潔、干燥、完好,發現損壞,照價賠償。(四)燈房值班員交接班時,要當面清點礦燈、自救器數量,并在交接班記錄上簽字認可。第三條礦燈定期檢查、維修和更新管理(一)燈房管理員每班都要對充電架和正在充電的礦燈顯示屏進行仔細檢查,確保充電正常。(二)燈房管理員應檢經常查是否存在外觀破損、燈線老化、燈面玻璃破裂、失爆等現象,發現問題,應及時維修,并做好記錄,發現為使用人損壞的,按照礦燈損壞賠償管理制度對使用人進行處罰。(三)礦燈拆卸和維修嚴格按礦燈使用說明書相關說明執行。(四)使用和檢查中發現的紅燈,經修復仍不能滿足要求時,燈房管理員應報知分管領導,6、申請報廢,報廢礦燈時應填寫有關記錄。(五)燈頭正常使用壽命為25000小時,礦燈充電使用壽命1000次;若電池損壞后,由維修人員及時進行更換。(六)對于礦燈放電時間達不到11小時的礦燈,應重新放電后再充電,因電池老化達不到要求的,應及時更換電池。第四條礦燈損壞賠償管理(一)使用礦燈人員應保護、愛惜礦燈,不得私自打開礦燈,更不得損壞礦燈,如有發現視情節罰款50150元。(二)使用礦燈人員當發現礦燈外觀破損、燈線老化、燈面玻璃破裂、失爆等現象時,應及時交回燈房進行維修,不得私自維修,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0元。(三)使用礦燈人員鑰匙丟失,應立即到燈房報失,持單位證明到管理單位補辦鑰匙,每個鑰匙收取7、成本費20元;如丟失鑰匙后不及時報失和補辦造成損失者,照原價賠償。(四)使用礦燈人員不得涂改鑰匙號、燈號和自救器號,私自涂改罰款50元。(五)各區隊減員,離礦人員應及時到礦燈管理單位辦理礦燈退還手續,不及時辦理有關手續,造成礦燈丟失由所在單位賠償。(六)發現鑰匙轉借者,扣發鑰匙,按丟失鑰匙處理,同時所反生的其他責任由轉借者承擔。(七)私自拆卸礦燈閉鎖、保險,碰壞燈頭殼、電池殼,碰壞燈圈,損壞燈頭玻璃,損壞燈線,在礦燈上亂涂亂畫等現象,每項對使用人罰款50元。(八)損壞礦燈電池、丟失礦燈,對使用人員罰款150元。(九)因工作原因損壞礦燈,需持單位證明去礦燈房說明情況,酌情處理。(十)嚴禁礦燈做其8、他照明用,造成影響者,罰使用者50元。(十一)機電科每月對燈房進行一次不定時檢查,發現問題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1、礦燈閉鎖損壞罰款100元/盞,燈線破損罰款50元/條。2、紅燈罰款50元/盞。3、礦燈無考勤記錄或記錄不完善罰款50元/次。4、燈架及礦燈不干凈罰款50元/處,燈房內衛生不好罰款50元處。5、記錄缺少罰款50元/本。6、發現一個礦燈燈線能夠串動、燈線老化龜裂、礦燈外殼損壞等失爆現象罰款1000元/盞。7、對上次檢查問題不處理、不整改的加倍處罰。(十二)礦燈維修人員等損壞的礦燈進行維修、更換配件,要詳細記錄使用人員、單位、維修內容、更換配件名稱、賠償金額等內容,由礦燈使用人員簽字確認。燈房每月將上述信息統計一次,及時上報給經管科,由經管科從礦燈使用人員工資中將礦燈賠償金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