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公司煤礦井下勞動定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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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842910
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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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礦業公司煤礦井下勞動定員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煤礦井下勞動定員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防止生產礦井超強度、超能力、超定員生產,最大限度地減少井下作業人員數量,促進礦井安全生產,根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第446號令),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國家發改委、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規范企業勞動定員管理的若干指導意見,結合礦井實際,經研究,制定本制度。第二條井下“限員掛牌”,是指生產礦井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依照勞動定員標準,在井2、口、采區、采掘工作面等工作場所的醒目位置,以牌匾形式標明每班出勤定員人數和每班實際出勤人數。采掘工作面的界定:采煤工作面是從工作面進風順槽的第一個進風口到回風口的區域;掘進工作面是指局扇以內的區域。采掘工作面“限員掛牌”對象是上述工作面區域范圍內工作的作業人員。各工作場所的每班出勤定員人數,必須依據先進合理的勞動定員標準確定。每班實際出勤人數,不得超過出勤定員人數上限。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礦屬各井下采掘、輔助等生產單位,其中1890煤礦定員600人,1930煤礦定員720人,2130煤礦定員640人。第二章“限員掛牌”基本要求第四條各井下生產單位要根據核定生產能力優化生產布局,優化生產工藝,優化3、勞動組織,堅持正規循環作業,均衡組織生產。第五條生產技術部、地測中心及瓦斯治理部等技術設計部門和礦井業務分管領導要按照安全高效的原則,合理布置采區和采掘工作面,控制生產采區和采掘工作面個數。(一)礦井生產采區個數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二)一個采區同一煤層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個回采工作面和2個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雙翼開采或多煤層開采的,該采區最多2個回采工作面和4個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具備條件的逐步推行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布置1個回采工作面、2個掘進工作面的生產組織方式。第六條生產技術部與人力資源部要根據礦井核定的生產能力,制定限員標準,控制每個采區每當班同時作業的采掘人員不超過4、100人。第七條各生產單位要根據采掘開采工藝不同,控制采掘工作面每班實際出勤人數。綜采(包括綜采放頂煤)、綜掘工作面每當班出勤人數不得超過30人。第八條當同一采區采掘工作面每班同時作業人數或每當班出勤人數大于本細則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人數時,按照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人數控制;反之,按照出勤定員人數控制。第九條生產技術部與人力資源部要根據核定生產能力、采掘工作面布置和生產流程,進行勞動組織優化和崗位優化,不脫節、不虛設、不重復設置崗位。第十條各采掘、井下輔助生產單位要對井下實行“限員掛牌”高度重視,樹立“以人為本”觀念,加大安全生產宣傳工作力度,超前做好“限員掛牌”的各項準備,確保井下“限員掛牌”工5、作順利實施,把各項安全生產規定落到實處。第三章井下“限員掛牌”管理工作方案。第十一條為切實加強井下“限員掛牌”管理工作,礦井成立井下“限員掛牌”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礦長、黨委書記;副組長:安全副礦長、生產副礦長、機電副礦長、總工程師、安檢部部長組員:副總工程師、安檢部、生產技術部、機電部、通防部、地測部、調度室等有關部室負責人。各有關職能部門要明確專人負責井下“限員掛牌”管理工作,并將人員名單報調度檢化驗中心備案。第十二條生產技術部與人力資源部要根據采場變化、技術裝備水平、地質條件變化確定勞動定員標準,做到“限員掛牌”管理與勞動定員管理緊密結合。第十三條批準的“限員掛牌”人數,是井下作業地點出6、勤人數的最高限,必須嚴加控制,不得突破。(一)調度室、安檢部在礦調度室和入井等候室設立入井人數公示牌,標明井下、各采區、各采掘工作面每當班的出勤定員人數和井下作業人員總數。(二)安檢員負責各采區“限員標志牌”的管理:標志內容包括采區名稱、定員人數、實際出勤人數等。(三)各采掘單位在采掘工作面入口處懸掛醒目的“限員標志牌”:標志內容包括工作面名稱、當班出勤定員人數、交接班控制定員人數以及在采掘工作面實際出勤人數等。(四)各生產班(組)在生產安排上,要嚴格按照限員組織生產,不得擅自增加入井人數,不得超員安排人員入井作業。第十四條調度室要利用井下人員定位考勤監控系統,及時準確掌握入井人數和入井人員的7、工作區域。第十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生產技術部提出安全技術措施,人力資源部、安全監察局按照規定臨時調整出勤定員,待工作完成后恢復定員人數。(一)礦井發生突發事件,急需增加人員處理時;(二)礦井受地質條件影響等,致使臨時改變生產組織形式,需要增加作業人員時;(三)外來人員和臨時人員入井時,牽頭部門必須提前提出申請,礦領導審批,到安全監察局登記并標出所在區域和人數后方可入井。第十六條各采掘工作面必須嚴格生產施工工藝,合理組織生產,堅持正常交接班,嚴禁兩班交叉作業。采掘工作面除帶班人員、要害崗位、特殊工種人員必須在現場交接班以外,嚴禁其他人員在限員區域內交接班。第四章井下“限員掛牌”調度與報告第十8、七條各井下采掘、輔助單位班前會后,必須及時將本班各個工作地點的出勤人數、當班出勤總數報告礦調度室。第十八條各采掘、輔助單位班組長入井到達采區后,必須首先向運搬工區信號把鉤工匯報本班組實際出勤人數,否則不得進入采區。第十九條各井下施工單位到達采掘工作面入口時,必須首先向安監員匯報本班組實際出勤人數,并及時填寫采掘工作面“限員管理標志牌”,待安監員現場核實后,方可進入工作面,否則一律不得組織開工生產。第二十條調度室每班至少調度一次各采區、各采掘工作面的實際出勤人數,發現超員情況,必須及時匯報礦值班領導,并安排超出定員的人員升井。第五章考核與監督。第二十一條安全監察局具體負責井下“限員掛牌”的監督檢9、查,綜合辦公室、人力資源部、調度檢化驗中心協調配合。第二十二條生產技術部、機電運輸部、通風防突辦、地測中心等部門要進一步優化生產布局,制定相應的監督、檢查、考核、管理制度,切實發揮“限員掛牌”作用,促進礦井安全生產。第二十三條人力資源部、安全監察局和調度檢化驗中心,要運用考勤、現場核查等手段,對井下、各采區、各采掘工作面實際出勤人數進行統計,并與出勤定員人數對比,一旦發現實際出勤超過定員人數,要立即報告公司值班領導,將超員人數及時升井,否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第二十四條各單位要嚴格“限員掛牌”制度的落實,按時上報、填寫出勤人數。不按時上報或填寫出勤人數與實際不符者,每發現一次,罰責任者200500元。第二十五條對檢查中發現的超員入井作業現象,監督檢查人員要當場予以糾正并責令多余人員上井,并對現場作業人員、班組長、跟班管理人員和區隊予以處罰。如因超員組織生產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的,按礦有關規定加倍處罰有關人員責任。第二十六條對拒絕、妨礙、阻撓監督檢查人員履行職責或打擊報復、語言侮辱的,按嚴重個人“三違”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第二十七條安全監察局要加強“限員掛牌”的監督檢查,做好日常動態管理。對于井下作業人數最多的班次,要跟蹤加強管理,嚴禁兩班交叉作業,有效監控交接班期間出現的井下人流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