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公司煤礦提升及供電管理規定.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正***
編號:842919
2023-12-18
12頁
63.95KB
1、礦業公司煤礦提升及供電管理規定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提升、供電管理規定一、提升管理規定1、礦井主要提升裝置必須實行專業化管理,由礦機電科直接分管,并配備大型固定設備專業技術人員和大型設備班,而且將礦井主要提升裝置作為管理和維修工作的重點。 2、絞車司機經過嚴格培訓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 每一主要提升裝置的絞車必須配齊正副司機,升降人員一定要由正司機開車,副司機在一側監護.3、礦井主要提升裝置的選型、安裝、管理、使用、維修、檢查、測定、試驗都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 4、礦井主要2、提升設備,必須按設計的速度圖運行,不得隨意改變,確實要改動時,應經總工程師批準。5、礦井主要提升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設施,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礦井機電質量標準化標準要求,保持動作靈敏可靠,不得隨意改調,嚴禁甩掉不用,確實需要變更的,必須由分管技術員審核,分管機電科長批準,做好記錄,存檔備查。6、安全保護監測裝置完善、動作靈敏可靠,并且符合下列要求:(1)供電電源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2)高壓開關柜的過流繼電器、欠壓釋放繼電器整定正確、動作靈敏可靠。(3)腳踏開關動作靈敏可靠。(4)過卷開關安裝位置符合規定,當提升容器超過正常終端停止位置0.5米時,必須能自動斷電,并能使保險閘發生制動作用。(3、5)松繩保護(纏繞式提升機)接入安全回路和報警回路。箕斗提升時,松繩保護裝置動作后,嚴禁裝卸煤。(6)換向柵欄門有閉鎖開關。(7)箕斗提升有滿倉信號,并且有滿倉不能開車的閉鎖。(8)使用罐籠提升的立井,井口安全門與信號閉鎖;井口阻車器與罐籠停止位置相聯鎖;搖臺信號閉鎖罐座與罐籠相閉鎖; (9)每副閘瓦必須有磨損開關,調整適當。(10)過速和限速保護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并有接近井口不超2m/S的保護。(11)深度指示器指示正確,減速行程開關、警鈴和過卷保護裝置動作靈敏可靠,并且有深度指示器失效保護。(12)負力提升及升降人員的絞車應有電器制動,并且能自動投入,正常使用。盤形閘絞車必須使用4、動力制動。斜井提升可以用人工動力制動。(13)地面高壓電動機應有防雷保護裝置。7、立井中升降人員應使用罐籠或箕斗。在井筒中作業或其它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籠或救急罐升降人員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8、專為升降人員或人員和物料的罐籠應符合下列要求: (1)罐籠頂部應設置可以打開的鐵蓋或鐵門,兩側裝設扶手。罐籠底部及兩側的鋼板不得有孔洞。(2)提升礦車的罐籠及阻車器必須完好。(3)進出口必須裝設罐簾或罐門,其下部邊緣至罐底的距離不得超過250毫米,罐簾橫桿的間距不得大于200毫米。罐門不得向外開,門軸必須防脫。(4)罐籠內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積應不大于0.18平方米;罐籠每層內一次能容納的人數應明確規定,超過5、規定人數時,把鉤工必須制止。9、提升裝置的最大載重差應在井口公布,嚴禁超載或超載重差運行,箕斗提升必須采用定重裝載。10、新安裝的提升容器的罐耳與罐道間隙必須符合下列要求:使用滑動罐耳的鋼性罐道每側不超過5毫米;采用滾動罐耳的組合鋼罐道的輔助滑動罐耳每側間隙應保持1015毫米。11、罐道和罐耳的磨損達到下列程度時必須更換:(1)鋼軌罐道軌頭任一側磨損量超過8毫米,或軌腰磨損量超過原有厚度的25%;罐耳的任一側磨損量超過8毫米,或在同一側罐耳和罐道的總磨損量超過10毫米,或罐耳與罐道的總間隙超過20毫米。(2)組合罐道任一側的磨損量超過原有厚度的50%。12、對金屬井架、井筒罐道梁和其它裝備的固6、定和銹蝕情況,應每年檢查一次,發現松動,應采取加固或其他措施;發現防腐層剝落,應補刷防腐劑。檢查和處理結果應留有記錄。13、檢查、檢修人員站在罐籠或箕斗頂上工作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1)在罐籠或箕斗頂上,必須裝設保險傘和欄桿。(2)必須佩帶保險帶。(3)提升容器的速度一般為0.3-0.5m/s,最大不得超過2m/s。(4)檢修信號必須安全可靠。14、提升裝置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連接裝置、防墜器、罐耳、罐道、阻車器、搖臺、裝卸設備、天輪和鋼絲繩,以及提升絞車各部分,包括滾筒、制動裝置、深度指示器、防過卷裝置、限速器、調繩裝置、傳動裝置、電動機和控制設備以及各種保護和閉瑣裝置等,每天必須由專7、職人員檢查一次。每月機電科長還必須親自組織有關人員檢查一次。發現問題,立即處理,檢查和處理結果都應留有記錄,每月的檢查情況應報送公司管理部門。15、井口信號裝置必須與絞車的控制回路相閉鎖,只有在井口信號工發出信號后,絞車才能啟動。除常用的信號裝置外,還必須有備用信號裝置。井底車場與井口之間、井口與絞車操作臺之間,還必須裝設直通電話。16、井底車場的信號必須經由井口信號工轉發,不得越過井口信號工直接向絞車司機發信號;但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受此限:(1)發送緊急停車信號。(2)箕斗提升(不包括帶乘人間的箕斗的人員提升)(3)單容器提升。(4)井上下信號連鎖的自動化提升系統。17、使用和保管提升鋼絲8、繩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1)新繩到貨后,應由檢驗單位進行驗收并送質檢部門檢驗。合格后應妥善保管備用,防止損壞和銹蝕。(2)對每卷鋼絲繩必須保存有包括廠家出廠合格證、驗收證書等完整的原始資料。(3)保管超過一年的鋼絲繩,在懸掛前必須再進行一次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18、提升鋼絲繩的檢驗應由國家認可的單位進行,檢驗周期應符合下列要求:(1)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6個月檢驗一次。(2)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12個月時進行第1次檢驗,以后每隔6個月檢驗1次。(3)摩擦輪式絞車用的鋼絲繩、平衡鋼絲繩以及直徑為18毫米及以下的專為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立井提升用繩除外)9、不受此限。各種用途的鋼絲繩懸掛時的安全系數必須符合下表的規定:安全系數最低值用 途 分 類安全系數*的最低值單繩纏繞式提升裝置專為升降人員9升降人員和物料升降人員時9混合提升時*9升降物料時7.5專為升降物料6.5摩擦輪式提升裝置專為升降人員9.2-0.0005H*升降人員和物料升降人員時混合提升時*升降物料時專為升降物料罐道繩6懸掛吊盤、水泵、排水管、抓巖機等用的鋼絲繩6懸掛風筒、風管、供水管、注漿管、輸料管、電纜用的鋼絲繩5拉緊裝置用的鋼絲繩5防墜器的制動繩和緩沖繩(按動載荷計算)3 注:* 實測的合格鋼絲拉斷力的總和與其所承受有最大靜拉力(包括繩端載荷和鋼絲繩自重引起的靜拉力)之比。* 10、* 混合提升指多層罐籠同一次在不同層內升降人員和物料。 * * * H為鋼絲繩懸掛長度,單位為米。19、提升裝置使用中的鋼絲繩做定期檢驗時,安全系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更換:a. 專為升降人員用的小于7。b. 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升降人員時小于7;升降物料時小于6。c. 專為升降物料用的小于7。20、磨擦輪式提升繩使用期限應不超過2年;平衡鋼絲繩的使用期限應不超過4年。如果鋼絲繩的斷絲、直徑縮小和銹蝕程度不超過第22條、第23條、第25條的規定時,可繼續使用,但不得超過1年。21、提升鋼絲繩、平衡鋼絲繩、制動繩(包括緩沖繩)至少每周檢查1次。對易損壞和斷絲或銹蝕較多的一段應停車詳細檢查。11、斷絲的突出部分應在檢查時剪下。檢查結果應記入鋼絲繩檢查記錄簿。22、各種股捻鋼絲繩在1個捻距內斷絲斷面積與鋼絲總斷面積之比,達到下列數值時,必須更換:(1)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為5%。(2)專為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平衡鋼絲繩、防墜器的制動鋼絲繩(包括緩沖繩)為10%。(3)罐道鋼絲繩為15%。23、以鋼絲繩標稱直徑為準計算的直徑減小量達到下列數值時,必須更換:(1)提升鋼絲繩或制動鋼絲繩為10%。(2)罐道鋼絲繩為15%。24、鋼絲繩在運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車猛烈拉力時,必須立即停車檢查,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將受力段剁掉或更換全繩:(1)鋼絲繩產生嚴重扭曲或變形。(2)斷絲12、超過第22條的規定。(3)直徑減少超過第23條的規定。(4)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長度伸長0.5%以上。在鋼絲繩使用期間,斷絲數突然增加或伸長突然加快,必須立即更換。25、鋼絲繩的鋼絲有變黑、銹皮、點蝕麻坑等損傷時,不得用作升降人員。鋼絲繩銹蝕嚴重或電蝕麻坑形成溝紋或外層鋼絲松動時,不論斷絲數多少或繩徑是否變化,必須立即更換。對使用中的鋼絲繩,應根據井巷條件及銹蝕情況,至少每月涂油一次。摩擦輪式提升裝置提升鋼絲繩,只準涂、浸專用的鋼絲繩油(增磨脂);但對不繞過摩擦輪部分的鋼絲繩,必須涂防腐油。26、平衡鋼絲繩的長度必須與提升容器的過卷高度相適應,防止過卷時損壞平衡鋼絲繩。使用圓形平衡鋼絲繩時,必13、須有避免平衡鋼絲繩扭結的裝置。27、主要提升裝置與提升鋼絲繩的連接,應采用楔形連接裝置。投用前的連接裝置主要受力部件以破斷強度為準的安全系數必須符合下列規定:(1)專為升降人員、升降人員和物料的提升容器的連接裝置,不小于13;(2)專為升降物料的提升容器的連接裝置,不小于10。每次更換鋼絲繩時,必須對連接裝置的主要受力部件進行探傷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楔形連接裝置的累計使用期限:單繩提升不得超過10年;多繩提升不得超過15年。28、主要提升裝置的天輪、滾筒、摩擦輪、導向輪和導向滾等的最小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值,應符合下列要求:(1)落地式摩擦提升裝置的摩擦輪及導向輪(包括天輪),井上不得小14、于90,井下不得小于80。(2)井上提升裝置的滾筒和圍抱角大于90的天輪不得小于80;圍抱角小于90的天輪不得小于60。(3)井下提升絞車的滾筒、井下架空乘人裝置的主導輪和尾導輪、圍抱角大于90的天輪不得小于60;圍抱角小于90的天輪不得小于40。29、立井絞車的天輪、主動摩擦輪、導向輪的直徑或滾筒上繞繩部分的最小直徑與鋼絲繩中最粗鋼絲的直徑之比必須符合下列要求:(1)井上的提升裝置,不小于1200。(2)井下的提升裝置,不小于900。30、天輪到滾筒的鋼絲繩的最大內、外偏角都不得超過130。單層纏繞時,內偏角應保證不咬繩。31、各種提升裝置在滾筒上纏繞的鋼絲繩的層數嚴禁超過下列規定:傾斜井巷15、中升降人員、升降人員和物料的為2層;專為升降物料的為3層。32、鋼絲繩繩頭固定在滾筒上時,應符合下列要求:(1)必須有特備的容繩或卡繩裝置,嚴禁系在滾筒軸上。(2)繩孔不得有鋒利的邊緣,鋼絲繩的彎曲不得形成銳角。(3)滾筒上應經常纏留3圈余繩,用以減輕固定處的張力,還必須留有作定期檢驗用的補充繩。33、提升鋼絲繩低于天輪邊緣的高差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5倍。天輪的各段襯墊磨損達到1根鋼絲繩直徑時,或沿側面磨損達到鋼絲繩直徑的1/2時,必須更換該天輪。34、摩擦提升設置的繩槽襯墊磨損剩余厚度不得小于所用鋼絲繩直徑,繩槽磨損深度不得超過70毫米,任一根提升鋼絲繩的張力與平均張力之差不得超過10%16、。更換鋼絲繩時,必須同時更換全部鋼絲繩。35、立井中用罐籠升降人員時的加速度和減速度都不得超過0.7m/s2,其最大速度不得超過用下列公式所求得的數值,且最大不得超過12m/s。v=0.5H式中,v為最大提升速度,單位是m/s,H為提升高度,單位是米。36、斜井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和最大加速度應符合下列要求:(1)升降人員的速度不得超過5m/s,并不得超過人行車設計的最大允許速度。升降人員的加速度和減速度不得超過0.5m/s。(2)用礦車升降物料時,速度不得超過5m/s。37、提升絞車必須裝設深度指示器、開始減速時能自動示警的警鈴與不離開座位即能操作的常用閘和保險閘,保險閘必須能自動發生制動作用17、,并同時自動切斷提升裝置電源。提升絞車除設有機械制動閘外,還應設有電氣制動裝置。嚴禁司機離開工作崗位、擅自調整制動閘。38、盤式制動器在實施緊急制動時,從安全回路斷電時起,到閘瓦接觸到制動盤時止,時間不得超過0.3秒。盤式制動器的閘瓦與制動盤的間隙應不大于2毫米。39、提升絞車的常用閘和保險閘在制動時,所產生的力矩與實際提升最大荷重旋轉力矩之比K值不得小于3。對質量模數較小的絞車,上提重載時保險閘的制動減速超過第40條的規定時可降低K值,但不得小于2。在調整雙滾筒絞車滾筒旋轉相對位置時,制動裝置在各滾筒閘輪上所產生的制動力矩不得小于該滾筒所懸重量(鋼絲繩重量與提升容器重量之和)形成的旋轉力矩的18、1.2倍。計算制動力矩時,閘輪和閘瓦摩擦系數應根據實測確定,一般采用0.300.35。40、立井和傾斜井巷中使用的提升絞車的保險閘發生作用時,全部機械的減速度必須符合下表的要求:傾角減速度規定值運行狀態15153030上提重物Ac*Ac5下放重物0.750.3 Ac1.5* Ac=g(sin+fcos)式中 Ac自然減速度,m/s2;g重力加速度,m/s2;井巷傾角,();41、主要提升裝置必須配有正、副司機,在升降人員的時間內,必須由正司機操作,副司機監護。每班升降人員前,應先開1次空車,檢查絞車動作情況;但連續運轉時,不受此限。發生故障,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室匯報。42、新安裝的礦井主要提升裝19、置,必須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投入運行后的設備,必須每年進行1次檢查,每3年進行1次測試,認定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43、主要提升裝置必須有下列資料,并妥善保管:(1)絞車說明書;(2)絞車總裝圖;(3)制動裝置結構圖和制動系統圖;(4)與實際相符的電氣系統圖(包括原理圖和接線圖);(5)提升裝置(絞車、鋼絲繩、天輪、提升容器、防墜器和罐道等)的檢查記錄簿;(6)鋼絲繩的檢驗和更換記錄簿;(7)安全保護裝置試驗記錄簿;(8)事故記錄簿;(9)崗位責任制和設備完好標準;(10)司機交接班記錄簿;(11)操作規程。制動系統圖、電氣系統圖、提升裝置的技術特征和崗位責任制等必須懸掛在絞車房內。電控裝20、置上的接線端子號必須保持清晰正確。供用電管理規定(一)高壓供電1、為了加強高壓供電管理,機電科應設一名副科長和主管技術員分管和專管,由大型維護班具體負責高壓供電系統的檢查、維護、調整和試驗。2、地面高壓架空線路、井上下高壓電纜、高壓配電裝置,都要統一編號,有標志,注明規格、長度、容量等數據,機電科應存以下圖紙。(1)地面高壓架空輸電線路的位置圖;(2)高壓供電系統圖;(3)井下高壓電纜和高壓設備安裝位置圖;(4)高壓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資料和檢修記錄。3、高壓供電設備要按規定檢修計劃和電氣設備的檢修標準進行檢修。檢修后要進行驗收,并辦理必要的手續。4、架空線路每年應進行一次登桿檢查,每月應由機電21、和技術科進行一次定期觀測,遇有大風暴雨和嚴重凍結等特殊情況要及時檢查。5、井上下高壓電纜每季要進行一次定期檢查,在有電纜敷設處進行其它施工時,要有施工單位制定措施,經機電科審查后方可施工。6、高壓設備使用的絕緣油,要進行定期試驗,直接啟動設備的開關,半年一次,其他開關每年一次,因短路故障跳閘三次的開關,應對其檢驗和補加一次,對試驗不合格的絕緣油要及時更換或處理。7、高壓電氣設備在安裝檢修后,要進行接地電阻的測定,運行中要根據煤礦電氣設備絕緣試驗規程的規定,進行定期試驗。8、防避雷保護要按照“電氣保護規程”進行安裝,根據“煤礦電氣設備試驗規定”進行試驗和測定。9、地面變電所出線上要裝設過流和選擇22、性的檢漏保護裝置,井下中央變電所及采區變電站的高壓開關,要裝設過流和無壓失放的保護裝置,而且要根據“規程”規定進行裝置和整定、校驗和調整,每年不少于一次,應在雨季前進行。如遇有越級跳閘、保護失靈和儀表不準要立即進行電器整定,不經過主管技術員批準,不準任意更動。10、有人值班的地面變電所、井下中央變電所都要設置事故照明、滅火器、滅火黃砂、鐵锨等滅火器材,并妥善保管。(二)低壓供電管理1、機電科要設有防爆設備檢查組,具體負責低壓電器設備的維護、檢查工作。2、井下需要增裝電氣設備,必須由安裝單位提寫用電申請,機電科批準,在指定地點和部位搭火,私自搭火的,機電科有權拆除及處理,由此造成的變壓器或干線過23、載,出現事故和影響生產的,責任由私自搭火單位(人)負責。設備和線路拆除要報請機電科停電,出線嘴要用合格的鋼板堵死,以防失爆。3、井下變電所要堅持用檢漏裝置,其維護由維護班負責,試驗由值班員每天進行一次跳閘實驗、實驗結果要詳細記錄。4、在井下變電所內,機電科內都要有低壓供電系統圖。圖上要標明設備型號、規格、電纜截面長度、過流整定值及二相短路電流值等技術數據。5、井下低壓開關的過流保護要根據設計和低壓供電系統圖中標定的整定值進行整定和裝設保險,不經技術人員批準,不得任意改動。過流繼電器由包機人員負責,每旬檢查核對一次。6、接地保護要根據“礦井接地保護的安裝、檢修工作細則”進行。7、礦用低壓橡套電纜24、機電科要統一管理,使用中的電纜要吊掛整齊,四線分開,禁止用鐵絲吊掛電纜,要消滅“雞爪子”、“養尾巴”、“明接頭”,電纜在安裝和回收過程中,不準任意割斷,特殊情況經機電科批準。8、每旬進行一次井下低壓供電檢查,防爆設備安裝率要達到100%,失爆率為零,完好率不低于92%,低壓電纜合格率不低于95%。(三)停送電管理1、停送電工作必須要有報告,當不影響生產時,由機電科批準,影響生產時,經主管電氣技術人員審核,礦領導批準,調度室、機電科各持一份。2、對需要停高壓的停電報告,必須填寫“操作命令票”。3、高壓操作,操作者要站在絕緣墊上,戴絕緣手套,穿絕緣膠靴,停電后要將停電開關把手閉鎖,并懸掛“有人工作,嚴禁送電”的標示牌,送電時,由停電人送電。4、停電工作人員到現場后要檢查設備和線路,停電后要執行驗電、放電、掛設三相短路接地等安全措施,并檢查有無反送電的可能性,停送電要由專人聯系。5、工作完畢后,要檢查施工現場工具、人員全部撤離后,方可聯系送電,送電操作要先試送一次,無誤后再正式送電,一切正常后方可離開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