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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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842964
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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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礦業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1、目的: 為規范生產作業人員定崗定位職責,確保安全生產、確保操作者本人和他人安全、確保生產效率及施工質量,特制定此制度 2、使用范圍: 適用于本項目部所有生產作業人員,包括現場管理人員、現場作業人員 3、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3.1所有新進場人員必須經過項目部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并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返崗人員,休假超過三月的必須重新進行項目部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并考試合格后才能上崗; 3.2作業人員必須滿18周歲、身體健康,工作認真負責,遵章守紀; 3.3作2、業人員應服從項目部及現場管理制度,聽從統一指揮; 3.4作業人員嚴禁班中、班前8小時喝酒后上班; 3.5作業人員嚴禁私自操作機械設備; 3.6作業人員應遵照上下班時間,嚴禁遲早、早退; 3.7作業人員在施工現場禁止睡覺,休息到指定休息區休息; 3.8在盾構施工中作業人員禁止抽煙、明火; 3.9作業人員應遵守安全規章制度,杜絕習慣性違章、組織性違章; 3.10作業人員根據相應的工種必須佩帶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 3.11作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義務參加項目部組織召開的相應的安全培訓。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1、目的 為落實本項目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3、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作業,保障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項目部特種作業人員。 3、定義 3.1、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前款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3.2、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3.34、特種作業及人員范圍主要包括: 3.3.1電工作業。含發電、送電、變電、配電工,電氣設備安裝、運行、檢修(維修)、試驗工; 3.3.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含焊接工、切割工; 3.3.3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含起重機械(含電梯)司機、司索工、信號指揮工、安裝與維修工; 3.3.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含在企業內及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的各類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 3.3.5登高架設作業。含2米以上登高架設、拆除、維修工,高層建(構)筑物表面清洗工; 3.3.6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含承壓鍋爐的操作工,鍋爐水質化驗工; 3.3.7壓力容器作業。含壓力容器罐裝工、檢驗工、運輸押運工,5、大型空氣壓縮機操作工; 3.3.8制冷作業。含制冷設備安裝工、操作工、維修工; 3.3.9爆破作業。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3.3.10危險物品作業。含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 的操作工、運輸押運工、儲存保管員; 3.3.11礦山通風作業(含瓦斯檢驗); 3.3.12礦山排水作業(含尾礦壩作業); 3.3.13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其它的作業。 4、管理內容 4.1、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按照國家關于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經有資質的專6、業培訓機構培訓與考核合格后,持有相關行政管理機構核發的有效操作證件方能上崗作業。 4.2、特種作業人員應熟知本崗位及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格按照相關規程進行操作。 4.3、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4.3.1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4.3.2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并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癥、精神病、癡呆癥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4.3.3具有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4.3.4熱愛本職工作,工作認真負責,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遵紀守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4.3.5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7、其他條件。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第(4.3.1)項、第(4.3.2)項、第(4.3.4)項和第(4.3.5)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禁止無證上崗。 4.5特種作業人員作業前須對設備及周圍環境進行檢查,清除周圍影響安全作業的物品,嚴禁設備沒有停穩進行檢查、修理、焊接切割、加油、清掃等違章行為。 4.6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嚴禁使用有缺陷的防護用品、用具。 4.7安裝、檢修、維修等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相關安8、全作業技術規程,作業結束后必須清理現場殘留物,關閉電源,防止遺留事故隱患,因作業疏忽或違章 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視情節按照有關規章制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或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4.8特種作業人員在作業現場作業期間,必須有人進行現場監護,禁止單獨作業。監護人發現或作業者自己發覺視力障礙,反應遲緩,體力不支,血壓上升,身體不適等有危及安全作業的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任何人不得強行命令或指揮其進行作業,發生危險時,現場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必須組織搶救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減少損失,避免事故擴大。 4.9特種作業人員在工具缺陷、作業環境不良的生產作業環境,且無可靠防護用品和無可靠防范措施情況下,有權拒絕作業。 4.10各工區應加強規范化管理,對特種作業人員生產作業過程中出現的違章行為,及時進行糾正和教育。 4.11項目部各級安全監督、施工管理人員、作業人員均有權利對違章從事特種作業的行為進行制止和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