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公司固定資產實物管理制度(封存盤活、設備、資料)(21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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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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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礦業公司固定資產實物管理制度(封存盤活、設備、資料)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礦業有限公司固定資產的管理,使國有資產有效地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固定資產管理應實行“統一領導,分級、分專業歸口管理”的原則。從總廠到作業部(包括部室)實行兩級扁平化管理模式。固定資產由誰使用,歸誰負責管理,實行業主負責制。第三條 固定資產的一般界定標準為:(一)生產用資產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非生產用資產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二)單位價值在2000元及以上(含2000元)。同時具備以上兩個條件的2、為固定資產;不同時具備以上條件的工具、器具和用品等為低值易耗品。但為了便于管理,統一口徑,對有些資產不受使用年限與價值大小兩個條件限制,以首鋼總公司固定資產目錄和低值易耗品目錄為依據處理。 第二章 固定資產臺(套)劃分原則第四條 機械設備臺(套)劃分原則:具有原動機、傳動裝置和工作機構(以下簡稱三要素)并能獨立完成既定的生產工作,可劃分為一臺(套)設備。大型工業裝置雖不是由三要素組成,但能完成某項既定任務,如鏈篦機、回轉窯、環冷機等,可劃分為一臺(套)設備(包括自身的附屬管道及裝置)。(一)依附在一個主機上的工作輔機,雖然具有三要素,并有相對獨立的工作能力,但只有組合才能完成工序中既定任務,不3、能獨立劃分,只能和主機合稱一臺(套)設備。(二)配合多臺主機完成既定工作的液壓站、潤滑站,按系統劃分為一臺(套)設備。僅與一臺主機配套的則按工作輔機定,不單獨劃分,如風機潤滑站。(三)由一個電氣控制系統共同完成獨立工序任務的,以控制方式為依據,劃分設備臺(套)。(四)對于大型設備,如鏈篦機、回轉窯、環冷機等應按各部分功能,劃分為主體及若干臺輔助設備。如:鍋爐可分為鍋爐本體、風機、上水泵、上料裝置等。(五)有備用裝置的設備,如動力供應裝置,可按單機組劃分為若干臺(套),其公用系統依附于其中某一機組。(六)動力管線不劃為設備臺套,按種類、規格、長度統計。第五條 電氣設備臺(套)劃分原則:(一)高壓4、供電設備:是指工頻50HZ、電壓等級在3KV(含3KV)以上的供電設備,包括高壓開關柜、變壓器、電壓互感器、避雷器及保護裝置等。1、進線開關柜、電壓互感器、避雷器柜、母聯開關柜各自單獨劃為一臺(套)設備。2、出線開關柜、變壓器及電容器、電抗器、可控硅傳動系統等裝置構成一條供電線路的,可與用電主機組合劃為一臺(套)設備。3、在同一高壓室內,功能相同或相近的高壓設備可按功能、區域分別劃分臺(套)。4、如高壓供電設備和主傳動設備產權分屬不同單位,按各自管理的設備分別劃分臺(套)。(二)低壓供電設備:是指工頻50HZ、電壓等級在400V以下的供電設備,包括電壓開關柜、保護裝置等。1、集中在一個站(室)5、內的低壓供電設備,可按站(室)劃分為一臺(套)設備;2、站(室)外的低壓供電設備可單獨劃為一臺(套)。(三)電氣控制設備:指控制電氣設備運行狀況的操作臺、控制柜、直流操作系統、顯示屏等。1、操作臺、控制柜等集中在一個室的電控設備按室劃為一臺設備;2、獨立的操作臺、機旁操作箱劃歸所控設備,不單獨劃分臺(套)。(四)電氣傳輸設施,如母線、滑線、電纜、導線等以規格長度統計,不單獨劃臺套。第六條 設備劃分舉例:(一)鏈篦機:按主傳動數目劃分臺(套),機前、機后單獨劃分臺(套)。(二)液壓站、潤滑站:每一個系統可能包含多個油箱、泵(包括備用)、過濾器、液壓元件等,可劃為一臺設備(其止點為站內最后一個出口6、截門)。(三)水泵、水泵站:一臺泵劃為一臺設備,從吸水龍頭到出口逆止閥或延至站內管道,有備用泵組時,主泵(1泵)應包括公用管道設施。為多臺泵上水的真空泵組,單獨劃臺。有動力裝置的水過濾器,可劃為一臺設備。濃縮池、漩流井、儲水池為工業建筑。(四)空壓機、氮壓機等:一臺空壓機包括從吸入口至儲氣罐出口所有設備及機旁操作箱。幾臺空壓機共用一個儲氣罐,則將儲氣罐及公用設施劃給主機。(五)重油站:重油罐單獨劃為一臺設備。(六)軟化水站:小型軟化站(4噸/時以下)以一個系統劃為一臺,大中型系統,一般有供水、反沖泵組、過濾罐、交換罐、鹽水泵組及鹽溶池等可按其功能將泵、罐等劃為若干臺。(七)閘閥:專用截門帶動力7、如電動熱風閥、放散閥、平衡閥等具有設備三要素及能完成具體工作能力可劃為單臺設備。其他截門不劃臺。(八)軌道:專為單臺機服務(如過跨車)的軌道劃入所屬設備;為多臺設備服務的(如天車滑線)不劃為某一設備,而按傳導設備統計。(九)冷卻塔:一般塔體、風機組及附屬管件綜合劃為一臺設備。第七條 生產工藝流程中靜止設施,如塔、池、工業爐窯等按單項劃分固定資產。第八條 形成完整的建(構)筑物、房屋按單項劃分固定資產。第三章 固定資產管理的責任分工第九條 設備管理室是固定資產實物管理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一)負責貫徹國家、總公司有關固定資產的法律、法規。(二)負責固定資產實物管理,建立完善的固定資產管理體系8、和管理網絡。建立健全固定資產臺帳。(三)對固定資產增減、轉移等進行動態管理,辦理審批手續。 (四)組織總廠固定資產的清查、盤點工作,對固定資產帳、物相符情況進行抽查,保固定資產不流失。(五)負責未使用資產的內部調劑工作,內部調劑不了的閑置資產列出明細目錄,按要求上報總公司設備管理室進行調劑或進行社會市場調劑。(六)負責固定資產年報、固定資產利用率的統計上報及有關匯總工作。 第十條 固定資產使用單位職責:(一)嚴格執行下發的有關固定資產的規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單位固定資產臺帳、明細帳。(二)負責本單位固定資產的實物動態管理工作,包括:及時辦理本單位新增固定資產和技改項目固定資產的驗收轉固工作,按要9、求傳遞有關數據。(三)每月對本部門固定資產的異動情況進行匯總,及時上報設備管理室,及時調整臺賬,做到帳實相符。并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四)按照總廠統一布置,組織本單位固定資產的清理、盤點及閑置設備的管理工作,同時對本單位閑置及封存設備做好維護保養工作。(五)各單位對本單位的固定資產進行全面管理,并把管理責任,分解落實到班組、崗位和個人,力爭使本部門固定資產流動不流失、保值增值、全員管理。充分挖掘現有固定資產實物管理潛力,發揮使用效能,講究經濟效益。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專業歸口管理責任分工:(一)設備專業負責生產用機電設備、生產用工業房屋、建構筑物的管理、生產用運輸工具車輛、計量計器儀表、衡器、通10、訊設備、自動化控制設備的管理。(二)經營部負責各種鐵路車輛以及附屬設備設施的管理。(三)技術質量部負責總廠分析儀器、光學儀器、理化檢驗等工業儀器儀表的管理。(四)辦公室負責總廠非生產用房管理,行政辦公車輛、辦公用具、辦公設施等行政設備設施的管理,負責總廠道路主干線及綠化專用設備及設施的管理,負責生活福利設備、設施的管理,負責公用文體設備設施的管理(五)人力資源部負責文教設備設施的管理以及消防治安設備設施的管理。(六)財務部負責辦公用計算機及其附屬設備設施的管理。第四章 固定資產的分類第十二條 為了便于固定資產實物的管理,根據現行國家工業企業會計制度,對固定資產進行如下分類、分級與劃分:(一)按11、固定資產目錄分類:1、機械設備2、動力設備3、傳導設備4、運輸設備5、自動化控制及儀器儀表6、工業爐窯7、工具及其它生產用具8、非生產用設備及器具9、冶金工業專用設備10、電力工業專用設備11、電子儀表和電訊設備12、房屋13、建筑物、構筑物14、土地(二)按固定資產經濟用途和使用情況綜合分類:1、生產用固定資產:指直接參加生產和直接服務于生產過程的各種固定資產。包括如下:(1)房屋:指生產車間、為生產服務和行政管理部門所使用的房屋,以及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如機器房、配電所、變電所、計器室、試驗室、倉庫、車庫等。裝在房屋內部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如電燈、水管、煤氣設備、暖氣設備、衛12、生設備、通風設備等也包括在本類之內。工業生產和非工業生產共同使用的房屋,應按照它的主要用途進行分類。(2)建筑物:指房屋以外的各種建筑物,包括生產建筑物、運輸建筑物和儲藏建筑物。如鐵路、公路、橋梁、隧道、涵洞、停車場、蓄水池、儲油庫、獨立的儲水塔、水壩、水渠、防水堤、圍墻、獨立的煙囪、料場、渣場等。(3)動力設備:指用以生產電力、熱力、風力和其它動力各種機器設備。包括各類電機、變配電設備、電修專用設備、其它電器、各類原動機、通用動力機械(鼓風機、通風機、氣體壓縮機、空氣分離設備、泵類、鍋爐等)。各種動力設備的機座,以及所有同動力機器連成一起的,而不具有獨立作用的附屬設備,都包括在本類各設備之內13、。(4)傳導設備:指用以傳送電力、風力、熱力和液體、氣體的各種主干線路,如電力線路、輸配電線路、電訊線路、暖氣管道、上下水道、蒸汽、煤氣、油類的傳導管道等。(5)工作機器及設備:指具有改變材料屬性或形態功能的各種工作機器及設備。包括采礦設備、洗選設備、研磨粉碎設備、耐火材料焙燒設備、金屬切削機床、工程機械、起重運輸機械、和裝置在工作機器內部的空壓機、電動機以及雖然裝置在工作機器外部,但為該機器專用的電動機、空壓機等,都應包括在本類設備之內。(6)工具、儀器和生產用具:指具有獨立用途的各種工作用具儀器,包括各類熱工儀器儀表、電工儀表、光學儀器、成分分析儀器、實驗、化驗設備和儀器、儀表、長度計量設14、備、力學計量設備、工業電訊設備、工業電子計算機和工業自動化控制設備等。(7)運輸設備:指用以載人和運貨的各種運輸工具,如鐵路運輸的各類機車車輛、水上運輸的各類船舶、公路運輸的各種車輛等。凡作為運輸設備組成部分的附屬設備,也包括在本類設備之內,如電機車的電機、蒸汽機車的鍋爐、船舶內部的動力機械設備。(8)管理用具:指計量用具、消防用具、辦公用具等經營管理用的器具、設備。2、非生產用固定資產:指不直接服務于生產過程,而在工業企業非生產領域內使用的各種固定資產,如住宅、福利設施、文教衛生設施、公用事業設施、醫療器械、教學機具、農副業機具、宣傳用具等。3、租出固定資產:指經批準出租給外單位使用的固定資15、產。4、未使用固定資產:指未使用新增的、調入尚未安裝的、進行改建的固定資產,以及經批準停用的固定資產。由于季節性生產、大修理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在車間內部替換使用的機械設備,都應作為在用固定資產。5、不需用固定資產:指本企業不需用,經批準準備處理的固定資產。6、封存固定資產:按照規定經批準封存的固定資產。7、土地:指過去已經估價入帳的土地。第五章 固定資產的轉固驗收管理第十三條 驗收新增加的固定資產,工程主辦單位按規范對工程進行驗收,交使用單位。驗收內容包括:各項技術資料、竣工圖紙資料、產品合格證書或說明書等,然后參照有關技術文件及有關標準,進行實物檢查驗收。使用單位的財務和設備管理部16、門及其它有關部門,逐項清點簽證后據以轉帳。第十四條 設備管理室設備專業員、固定資產管理員會同財務部專業人員、固定資產使用部門設備員對有關資料進行驗收工作,并辦理驗收轉固手續。第十五條 固定資產驗收后由使用單位財務部門提供原值,設備管理室設備管理人員確定臺套數,并按照財務部提供的總原值劃分,確定出每臺套固定資產的原值。第十六條 新驗收的固定資產,由設備專業、財務專業及使用部門專業管理人員及時對固定資產實物按規定的分類標準要求進行分類編號、登帳等管理工作,分類工作在二個月內完成。第十七條 對于主要及重要生產設備固定資產的驗收,上述各部門的主管領導要參加驗收工作。第十八條 對自建項目、零購、調入、接17、管的固定資產,參照上述規定辦理。第六章 固定資產的調撥管理第十九條 內部固定資產設備的無價調撥:(一)內部各使用單位之間固定資產的調撥,為無價調撥,由調出單位填寫“固定資產轉移單”,由調入單位蓋章后報設備管理室、財務部審批,并經主管領導批準后才能調撥,相應調整卡片,及時明確負責管理的崗位和人員。(二)原則上固定資產不應拆零調撥,如遇特殊情況,必須經過嚴格審批,由設備管理和財務人員共同確定部件的原值與現值,留下部分仍為固定資產,審批辦法按上述手續辦理。(三)如遇特殊情況,需緊急調用時,經主管領導決定后,可先行調用,調撥后一周內補辦手續。第二十條 固定資產對外的有價調撥:(一)固定資產對外調撥為有18、價調撥,調撥的設備必須是經過首鋼總公司調劑后,仍不能利用的設備。經主管領導審查批準后,由財務部門進行計價,并辦理調撥手續。重要設備對外有價調撥,由總廠主管領導審批后,報礦業有限公司審核、備案。(二)在對外有償調撥設備時應委托有評估資格的機構對外調設備價值進行評估,且一般不低于固定資產凈值。(三)轉讓設備回收的資金應按國家規定用于設備的更新改造,專款專用。(四)調撥設備的同時,所有附件、專用備件、圖冊及檔案資料等,應一并移交給調入單位,調入單位應按價付款。(五)設備調往外地,設備的拆卸、油封、包裝托運等,一般由調出單位組織,其費用由調入單位支付;如在同一城市或地區,則由調入單位組織,調出單位給予19、必要的協助。(六)固定資產未按規定程序審批批準,任何單位部門都不能拆遷、調出、外借、交換、或變賣固定資產,也不準以批條代替正常手續。(七)與國內外企業進行合資聯營時,以設備作為對聯營企業的投資時,設備調撥按對外有償調撥辦理手續。第七章 固定資產的借用與租賃第二十一條 內部單位之間設備的借出與借入稱為設備的借用。設備租賃是指與外單位之間設備的租入與租出。第二十二條 固定資產對外借用或租賃,統一由設備管理室辦理設備借用租賃協議書或合同書,具體填寫雙方協議內容,按規定計取租金;經雙方經辦人及負責人簽章,報財務部及主管領導批準。然后雙方開始執行協議或合同規定。第二十三條 對內部借用的設備,必須辦理內部20、借用審批手續,經設備管理室審核,總廠主管領導批準后辦理借用,并報財務部備案。借出單位仍要按規定提取折舊費用,借入單位按月向借出單位繳納相應的折舊金額。借出設備的日常維修、預防修理由借入單位負責。對長期借用的設備,主管部門應辦理調動手續和資產移轉,以利于資產管理。第二十四條 對租出的設備,借出單位按照提折舊辦法計算。租金的計算除包括折舊外,還應考慮的資金利稅率。建議參考下列公式:設備的月租金按規定的月折舊率計算設備的月折舊金額按規定的大修理月提存率計算大修理月提存金額該設備的資產原值企業上年度的資金利稅率1/12分利系數(分利系數一般采用),由雙方商定。第二十五條 借入或租入的設備,不得列入借入21、或租入單位的固定資產,但應承擔維護、保養及設備完好責任。第八章 固定資產的購置管理第二十六條 購置、制作新設備前,必須先查閱首鋼總公司設備管理室下發的可調劑設備目錄,在質量符合要求,價格合理前提下,優先選用首鋼總公司內部閑置設備,經核實不能滿足技術要求時,方可購置、制作新設備。設備管理室要審查把關。第二十七條 購置新設備應選用國家推薦的節能產品,嚴禁采用國家已公布耗能高、污染嚴重的淘汰產品。 第九章 閑置固定資產的封存與盤活第二十八條 閑置設備是指企業中除了在用、備用、維修、改造、特種儲備、搶險救災,軍工核定封存的和動員生產等所必需的設備外,其它連續停用一年以上不用的設備或新購入廠二年以上不能22、投產或變更計劃后不用,但仍有使用價值的設備。第二十九條 閑置半年以上的設備由使用單位原地封存,并填寫設備封存單報送設備管理室與財務部,經審查設備符合封存要求,經批準后辦理封存,并按規定停止計提折舊。第三十條 封存的設備應切斷電源,放凈油箱,將設備擦拭干凈,導軌及光滑表面涂油防銹,覆蓋防塵罩,掛牌標明保管人,專人負責、定期維護、妥善保管;未經設備管理室批準,任何人不得隨意拆卸零部件,以保持完好;所有附屬設備、附件及專用工具均應隨同主機清點封存,防銹保管。第三十一條 封存的設備需啟封使用時,使用單位在使用前30天填寫“固定資產啟封報告”,經設備管理室、財務部批準后,啟封使用。第三十二條 閑置設備要23、保管好,防止丟失和損壞,并積極組織好閑置設備的利用工作。嚴禁隨意拆卸、串用、封存、閑置或庫存的另部件,若生產急需,一般設備另部件必須經使用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并及時上報設備管理室;主要以上設備另部件必須經總廠設備管理室門批準后方可動用。未使用、封存和閑置的固定資產,凡可入庫的均應辦理入庫手續,由倉庫保管;不能入庫的由原使用單位負責妥善保管。第三十三條 積極處理盤活閑置設備、提高固定資產利用率作為評價各單位設備管理工作的一項內容。(一)按照設備分級管理規定,各作業部對閑置設備建立明細,并報設備管理室,設備管理室統一進行出租和有償轉讓。嚴格審批手續,對于設備管理室和使用部門失誤、盲目購進、重復引進或24、玩忽職守造成新的設備閑置積壓,應追究領導和直接有關人員的責任。(二)封存一年以上的設備及已確定不需用的設備,使用單位于每半年次月初填寫閑置設備明細表經設備主管批準,上報總廠設備管理室,并組織在總廠內部進行調劑利舊使用。(三)在內部不能調劑的各單位組織對外出租、轉讓閑置設備,應合理作價按質論價,并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合同,按合同辦事。嚴禁把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明文規定的淘汰、不許擴散轉讓的設備,作為閑置設備的貨源,坑害用戶,給國家和調入單位造成不應有的損失。第十章 固定資產設備的報廢第三十四條 設備由于嚴重的有形或無形損耗,不能繼續使用而退役,稱為設備報廢。設備在生產使用中達到一定的壽命年限,主要性25、能嚴重劣化,不能滿足生產工藝要求,且無修復價值,或在經濟上大修不如更新合算者,就應進行報廢處理,另行更新以適應生產需要。第三十五條 按國家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設備應當報廢更新:(一)經過測定,繼續修理后技術性能仍不能滿足工藝要求和保證產品質量者。(二)設備老化,技術性能落后,耗能高及淘汰、效率低經濟效益差者。(三)大修理雖然恢復精度,但不比更新經濟者。(四)嚴重污染環境,危害人身安全與健康,進行改造又不經濟者。(五)因生產工藝改進、擴建、改建必須拆除,拆除后總廠和社會無法利用的設備。(六)因自然災害或重大惡性事故,造成固定資產破壞,確實無法修復者。第三十六條 固定資產報廢審批程序:(一)正26、常設備報廢(凈值為零)由使用單位提出報廢申請,填寫“固定資產報廢單”經設備管理室、財務部組織鑒定,報主管廠長批準后,核銷帳目及沖減設備原值。(二)由于事故造成設備報廢,需附設備事故報告及處理意見。關鍵設備報廢需報總公司設備管理室備案。(三)需要用更新設備替換的擬報廢的在用設備,必須更新設備到貨投產后,再辦報廢手續,之前仍要堅持正常維修管理,保證生產,但不再進行大修。(四)待報廢的固定資產未批準前,應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拆卸零部件使用,更不得提前變賣。(五)批準報廢設備應及時撤離現場,本單位不得繼續使用。(六)報廢固定資產的殘體中,凡有實有價值的零部件,本單位能利用時,可作為備件轉用,由備件部門建27、立獨立的實物賬,無利用價值的部分由產權單位在清理解體中計價交庫。批準后將可利用的零部件拆除留用或按盤活作價程序轉讓給能利用的單位。不能利用的作為原材料或廢料處理,并以廢料磅單作為報廢設備處置憑證。(七)報廢設備的原資產編號不得重新使用。第十一章 固定資產的盈虧處理第三十七條 固定資產出現盤盈時,使用單位要查明原因,提出盤盈報告,才能入帳。第三十八條 固定資產發生盤虧時,由使用單位查明原因,明確責任,提出處理報告(附有關證明材料),經設備管理室、財務部審查,主管領導批準后才能消帳。第十二章 固定資產基礎資料管理第三十九條 固定資產臺帳管理根據固定資產臺數劃分規定及各固定資產編號的規定,各使用單位應按設備管理室固定資產管理人員提供的固定資產編號逐臺進行編號,登記固定資產臺帳并入計算機管理。第四十條 每年對固定資產進行一次清查,處理盤虧、盤盈。每半年作一次固定資產的增減、移動情況統計,核實帳物使用、保管和技術狀況,做到帳物相符,各使用單位寫出書面分析材料,報設備管理室匯總。設備管理室要對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定期進行抽查,每半年次月8日前上報固定資產年報、增減、移動、封存統計報設備管理室統計匯總;包括設備增減、移動、閑置封存統計。第十三章 附 則第四十一條 本制度由設備管理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