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公司火災危險場所電氣裝置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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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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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礦業公司火災危險場所電氣裝置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火災危險場所電氣裝置的管理,確保火災危險場所電氣裝置的安全正常運行,避免因電氣原因發生火災,依照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電力裝置設計規范和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的有關要求,根據我礦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礦地表各類火災危險場所。第三條 火災危險場所分為如下三級:1、H1級場所:在生產過程中,產生、使用、加工、儲存或轉運閃點高于場所環境溫度的可燃液體,在數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災危險的場所。我礦的加油站等場2、所即屬H1級火災危險場所。此類場所按當地公安消防部門的有關管理規定和要求進行管理和運行。2、H2級場所:在生產過程中,懸浮狀、堆積狀的可燃粉塵或可燃纖維不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而在數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災的場所。我礦的面粉倉庫等即屬H2級火災危險場所。3、H3級場所:固體狀可燃物質,在數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災的場所。我礦的倉庫、木工房、職工宿舍、商店、印刷廠、服裝廠、煤場、用可燃物質裝修的會議室、會客廳以及用可燃物質(如木板等)鋪設的地板、頂板、隔板等各類場所,即屬H3級火災危險場所。第四條 可能引起火災危險的可燃物質一般有:1、可燃液體:如柴油、潤滑油、變壓器油、各類油漆等。2、可燃粉塵:如鎂粉3、焦炭粉、煤粉、面粉、糖粉、合成樹脂等。3、可燃纖維:如棉花纖維、麻纖維、絲纖維、毛纖維、木質纖維等。4、固體狀可燃物質:如煤、木、布、紙、橡膠、塑料等及其制品。第二章 一般規定第五條 火災危險場所內的電氣設備和線路,在布置上應使其免受機械損傷,并應符合防腐、防潮、防日曬、防雨雪、防風沙等環境條件的要求。第六條 在火災危險場所,正常運行時有火花的或外殼表面溫度較高的電氣設備應遠離可燃物質,其最小距離不應小于3米。第七條 在火災危險場所內,禁止使用電熱器,若根據生產條件需要使用電熱器時,必須經安全環保部批準,將其安裝在非燃燒材料的地板上并裝設防護罩。第三章 電氣設備的選型第八條 在火災危險場所內4、,根據場所等級、電氣設備的種類和使用條件,應按下表所列類型選擇相應的電氣設備。火災危險場所電器設備選型表種類使用條件場所等級H1級H2級H3級電機固定安裝IP4X型IP5X型IPX1型移動式和便攜式IP5X型IP5X型電器和儀表固定安裝充油型,IPX6型IP6X型,IP4X型IP6X型IP2X型移動式和便攜式IPX6型,IP6X型IP4X型照明燈具固定安裝保護型防塵型開啟型移動式和便攜式防塵型保護型配電裝置防塵型保護型接線盒保護型注:(1)H級火災危險場所內IPX4型固定安裝的電機正常運行時有火花的部件(如滑環)應安裝在全封閉的盒子內。(2)H級火災危險場所內固定安裝的正常運行時有火花的電機(5、如滑環電機)不應采用IPX1型,而應采用IPX4型。(3)H級火災危險場所內固定安裝的在正常運行時有火花的電器和儀表不宜采用IP4X型。(4)移動式和攜帶式照明燈具的玻璃罩應有金屬網保護。(5)可燃纖維H2級火災危險場所內固定安裝的照明燈具可采用普通熒光燈。第九條 在火災危險場所內,不得安裝、使用木質配電板。第四章 電氣線路第十條 在火災危險場所內,一般不宜采用鋁質導線和電纜,可采用非鎧裝銅電纜(如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或中型、重型、礦山專用型橡套軟電纜等)明敷或絕緣導線穿鋼管明敷。在H1級或H2級火災危險場所電壓為500伏以下的線路,可采用不延燃(阻燃)型護套的絕緣銅導線明敷或絕緣銅導線穿不延6、燃(阻燃)型硬塑料管明敷。第十一條 在H1級或H2級火災危險場所內,電動起重機不應采用滑觸線供電,在H3級火災危險場所內,電動起重機可采用滑觸線供電,但在滑觸線下方,不應堆置可燃物質。第十二條 在火災危險場所內,移動式和攜帶式電氣設備的線路,應采用橡套軟電纜或不延燃(阻燃)型護套軟線。第十三條 在火災危險場所內,特別是可燃物質附近的電氣線路,除必須的分支接頭外,不應有中間接頭,必須的分支接頭應有接線盒。第十四條 在火災危險場所內,電力、照明線路的絕緣導線和電纜的額定電壓不應低于網絡的額定電壓,且不低于500伏。第十五條 在火災危險場所內,電線、電纜的導體截面應較一般場所放大一個規格。第十六條 7、在火災危險場所內,電氣線路的電源側應裝設與線路負荷相匹配的自動開關或熔斷器,并保證其有效可靠;對于倉庫、木工房及其他夜間無人值班的火災危險場所,還應在大門內裝設總電源開關,并做到人走斷電。第十七條 在火災危險場所內,電氣線路一般不應穿越可燃物質,必須穿越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止機械損傷的措施(如穿鋼管保護等)。第十八條 在火災危險場所內,無鎧裝電纜在室內明敷時至地面、地板的距離,水平敷設的應不小于2.5m,垂直敷設的應不小于1.8m,否則應有防止機械損傷的措施(如穿鋼管保護等)。第十九條 在火災危險場所內,電纜支架或固定點的間距不應大于以下數值:電力電纜:水平敷設時1 m,垂直敷設時1.5 m;控制8、電纜及橡套電纜:水平敷設時0.8 m,垂直敷設時1 m。第二十條 在火災危險場所內,電纜水平懸掛在鋼索上時,電力電纜固定點間距應不大于0.75m,控制電纜固定點間距應不大于0.6m。第二十一條 在火災危險場所內,明敷電氣線路至可燃物質的距離:最小不得小于0.5m;且電氣線路在可燃物質上方或側面時不小于電纜支架或固定點間距的1.5倍。第二十二條 在火災危險場所內,相同電壓的電纜并列明敷時,電纜間的凈間距應不小于35mm。 第二十三條 在火災危險場所內,電纜與熱力管道的凈間距應不小于0.3m;電纜與非熱力管道的凈間距應不小于0.2m。第五章 附則第二十四條 上級有關規程、規范另有規定的按上級有關規程、規范執行。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安全環保部、物資裝備公司分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