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集團“一通三防”技術、通風等管理制度(25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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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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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礦業集團“一通三防”技術、通風等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集團公司安全管理相關規定一、“一通三防”技術管理規定 (一)、保護層開采要保證連續和規模開采。保護層采空區內不得留有煤(巖)柱,確需留煤(巖)柱的,必須經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首采保護層必須進行保護效果考察,考察方案報集團公司備案,考察結果報集團公司審批。加強被保護層的瓦斯抽采。被保護層抽采必須建立專門臺賬,其抽采效果評價必須在瓦斯預抽率符合要求后,以實測的殘余瓦斯壓力、殘余瓦斯含量指標為準。采掘前保護效果評價必須合格,評價報告報集團公司備案。2、正在開采的保護層工作面超前于被保護層掘進工作面的距離不得小于保護層與被保護層層間垂距的3倍,且不得小于100m。 (二)、采用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采煤工作面瓦斯預抽率不得低于30%,煤巷(含小結構、反揭煤煤巷,下同)掘進工作面瓦斯預抽率不得低于35%,井巷揭煤瓦斯預抽率不得低于45%(瓦斯含量在4m3/t及以下的預抽率不得低于25%)。預抽評價單元內以實測的煤層瓦斯含量最大值計算瓦斯預抽率。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時,必須直接測定殘余瓦斯壓力、殘余瓦斯含量指標。測試孔必須在瓦斯預抽率合格后施工,煤層殘余瓦斯壓力小于0.74MPa且殘余瓦斯含量小于8m3/t以及檢驗鉆孔施工過程中3、無噴孔、頂鉆等其他異常現象,方可判定預抽防突效果有效。(三)、煤巷掘進條帶預抽評價,單元長度原則上不低于100m,且巖巷穿層鉆孔超前煤巷掘進工作面不少于200m。(四)、嚴格執行預抽鉆孔布置標準。考察穿層、順層預抽鉆孔有效抽采半徑(30天),有實際考察數據的以考察數據確定鉆孔間距,無考察數據的按以下要求執行:1煤巷條帶穿層預抽鉆孔,瓦斯壓力2MPa的,按終煤點5m5m間距內布置,其斷層(落差1.0m)構造帶及其前后20m范圍內必須采取穿層鉆孔加密措施,按終煤點3m3m布置;瓦斯壓力2MPa的,按終煤點10m5m間距內布置(軸線方向軸垂線方向),其斷層構造帶鉆孔加密措施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確定。2采4、煤工作面預抽鉆孔,采用網格穿層鉆孔的,瓦斯壓力2MPa的按終煤點5m5m間距內布置、其它按終煤點10m10m間距內布置;采用兩巷順層鉆孔的,煤厚(含夾矸,下同)3m的上、下兩排布置,瓦斯壓力2MPa的排內間距不大于5m、其它排內間距不大于10m。 采煤工作面順層預抽鉆孔見巖長度超過孔深1/3的必須補孔或在工作面面內超前10m按3m間距補充順層卸壓鉆孔。3突出危險應力集中區,煤巷掘進必須采取穿層鉆孔預抽消突措施,按終煤點3m3m間距內布置;采煤工作面采用穿層鉆孔為主、順層鉆孔補充的預抽消突措施,穿層鉆孔按終煤點5m5m間距內布置,順層鉆孔煤厚3m的上、下兩排布置、排內間距不大于3m。4不具備施工5、底(頂)板巷穿層鉆孔的聯絡巷、車場、反揭煤等長度不超過60m的突出危險小結構煤巷掘進,經集團公司核準后可采取順層鉆孔預抽措施,煤厚3m的上、下兩排布置,排內間距不大于3m,措施孔必須一次施工到位,一次評價。(五)、采用深孔爆破、水力化等增透技術時,必須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并進行效果考察;煤層首次進行增透技術試驗時,其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六)、預抽鉆孔抽采時間超過1年的,礦總工程師必須組織考察鉆孔抽采狀況,鉆孔抽采失效的,必須補孔或透孔,確保預抽鉆孔抽采實效。(七)、突出危險煤層煤巷沿空(巷)掘進,原則上沿空(巷)煤柱不大于10m,大于10m的,執行區域預抽措施,區域效6、果評價,循環預測;煤柱在10m及以內的,沿空掘進執行區域驗證,沿巷掘進必須對巷道輪廓線外15m范圍內的區域實施抽采卸壓措施、循環預測。(八)、突出煤層采掘作業必須避免造成應力集中。在同一突出煤層的一個或相鄰的兩個采區的同一區段內,相向(背向)回采和相向(背向)采、掘的工作面間距均不得小于100m。相向掘進的工作面間距不得小于60m,并且在相距60m以前實施鉆孔一次打透,只允許向一個方向掘進。 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面不得進入鄰近層采煤工作面的應力集中區,不得在應力集中區和構造復雜區貫通。突出危險煤層煤巷傾角25以上的掘進作業,嚴禁由下往上施工。(九)、規范采掘工作面設計,從設計源頭消除采煤工作面產生7、應力集中區。突出危險煤層被保護層采煤工作面必須布置在有效保護范圍內;突出危險煤層被保護層煤巷掘進,巷道距有效保護邊界不小于15m,否則必須對巷道輪廓線外15m范圍內的未有效保護區域實施抽采卸壓措施。對存在的應力集中區,礦總工程師負責劃定應力集中區范圍,現場實行掛牌管理。突出危險應力集中區預抽消突措施,必須報集團公司核準。無突出危險區及非突出煤層的應力集中區,由礦總工程師負責制定卸壓措施。(十)、非突出煤層新水平、新采區、新塊段的煤巷以及突出煤層的煤巷(煤層瓦斯風化帶、沿空(巷)、中底分層以及有效保護范圍內的煤巷除外)掘進,必須在前探鉆孔掩護下掘進,前探鉆孔數量不少于2個,且前探鉆孔在巷道掘進方8、向投影超前距不少于10m。 (十一)、非突出煤層揭煤和煤巷掘進時,必須測定瓦斯放散初速度、煤的堅固性系數、煤層瓦斯壓力,分析煤的破壞類型。瓦斯壓力0.74MPa、煤層瓦斯含量8m3/t、瓦斯放散初速度10或出現頂鉆、吸鉆、夾鉆、噴孔等瓦斯動力現象以及預測指標超限等情況的,礦報告集團公司,該煤層按突出煤層管理,集團公司負責委托資質單位進行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結果由集團公司批準。 (十二)、反揭突出危險煤層掘進工作面,措施孔軸向控制到待掘巷道法距5m(瓦斯壓力2MPa時為7m)且控制到巷道完全進入煤層底板(或頂板)前方不少于20m范圍內的突出煤層煤體。巷道必須掘至距煤層法距2m外為反揭煤結束;在反9、揭煤結束前,巖巷掘進工作面距離反揭煤結束位置平距不得小于20m;反揭煤貫通點必須在距反揭煤層最小法距2m外。(十三)、加強揭煤管理。避免在地質構造破壞帶、應力集中帶揭煤;避免小角度、長距離揭煤。層位、構造探測不清以及瓦斯壓力測定不準不得揭煤。瓦斯壓力3MPa或前探、測壓等鉆孔施工過程中噴孔嚴重的,采用“巷道法”揭煤,并在區域防突措施孔的控制范圍外增加減壓措施。揭煤設計必須對整個揭煤流程施工作出時間安排,工作面在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合格后必須連續揭煤至揭煤結束,特殊情況下中途停工超過10天的必須經集團公司同意。推廣挖掘裝載機、側裝機等機械化排矸揭煤。揭煤工作面進行最后驗證時,必須再次采用直接法測10、定區域防突措施控制范圍內待揭煤層殘余瓦斯含量,且測點不得少于3個。(十四)、對平均厚度0.3m及以上煤線,必須測定、收集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等瓦斯基礎資料,預測其突出危險性,預測有突出危險的,必須進行突出危險性鑒定。嚴格揭煤工作面煤線防突管理,揭煤前探時必須準確探明各煤線厚度;對平均厚度0.3m及以上的煤線,已預測有突出危險,或沒有進行突出危險性預測的新水平、新采區首次揭穿,必須一并納入揭煤設計。(十五)、采掘工作面遇構造煤層不連續時,再次進入煤層采掘作業,若采掘面已采取過區域防突措施,則必須執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若未采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則應補充編制并實施區域綜合防突措施(煤層瓦斯風化帶除外)11、。(十六)、煤層原始瓦斯壓力測定必須編制設計,測壓孔施工地點斷層或圍巖裂隙發育以及賦水地點,必須進行圍巖帶壓預注漿和全孔多次加壓注漿封堵周邊裂隙,采用“兩堵多注”封孔,穿層測壓孔封至待測煤層見煤點,順層測壓孔必須封至測壓氣室。(十七)、礦井必須按季度修編、上報瓦斯地質圖,按月編報井巷揭煤、突出危險煤層采掘工作面防突預測圖。 礦井必須按年度編制瓦斯基礎資料收集計劃,對所有開采煤層必須按規定測定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煤層透氣性系數和鉆孔抽采(卸壓)半徑,并做好瓦斯資料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每季度上報集團公司。 (十八)、實施瓦斯抽采信息化。地面永久及井下移動抽采泵站、井巷揭煤工作面、穿層和順層鉆孔預12、抽煤層瓦斯評價單元,必須安裝抽采自動計量裝置;礦井瓦斯抽采量及預抽效果評價必須依據抽采自動計量,抽采自動計量必須準確可靠,誤差超過5%的抽采量嚴禁計入評價;預抽評價單元,必須實現煤層瓦斯壓力、抽采混合量、抽采純量和瓦斯抽采率等參數在線監測;推廣使用被保護層膨脹變形系數在線監測。(十九)、加強采煤工作面高抽巷抽采瓦斯安全管理,高抽巷抽采,必須編制專項防爆、防火安全技術措施。高抽巷金屬棚支護段必須進行噴漿處理,封閉前清除干凈巷道內的導電體,并對巷道內的CO、CH4、O2濃度實施在線監測。(二十)、Y型通風采煤工作面,瓦斯傳感器T0距充填墻和留巷段不大于800mm;T1在留巷段內,距工作面切頂線不大13、于10m;T2位于用于Y型回風的底(頂)板巷內距第一匯風點前1015m。(二十一)、采煤工作面必須有防火設計,從設計源頭統籌考慮過斷層、收作期間的防火管理,工作面采向、收作線位置要有利于防火管理。采空區遺煤、分層開采的采煤工作面,中底分層及沿空掘進工作面,灌漿(注氮)系統必須緊跟工作面,并確保隨時投入使用。綜采工作面過落差大于煤厚的斷層時,礦總工程師必須組織編制過斷層專項防火措施,提前50m對斷層帶采取注防火材料或注漿加固等措施。不得在斷層、破碎帶或周期來壓位置停采或收作。有煤層自然發火隱患的工作面收作時,礦總工程師必須組織編制收作專項防火措施。綜采工作面回采結束后,礦必須確保20天內具備拆架14、條件,并按確定的工期組織拆除。加強封閉墻防火管理。封閉墻施工必須達到墻內外形成壓差、墻外無瓦斯積聚、墻內氧氣濃度小于5%的標準。(二十二)、厚煤層分層開采,上分層開始掘進前,必須編制專項防火設計和措施報集團公司審批。上分層開采時,掘進巷道必須跟頂施工,回采期間必須跟頂回采,鋪網作假頂,工作面隨采隨灌;下分層開采時,掘進巷道必須全斷面噴、注漿,且滯后迎頭不大于100m,灌漿、注氮管路及消防管路必須緊跟工作面,回采期間采取均壓、鉆孔注漿(注N2或液態CO2)等綜合防火措施。沿空掘進或掘進過斷層、破碎帶,巷道必須進行噴漿堵漏。煤巷及可能導致頂板煤層發生自燃的巖巷,必須采取措施防止高冒。出現高冒,必須15、在一周內進行防火處理。沿空留巷、下分層掘進工作面回風流必須安設CO傳感器。(二十三)、加強抽采地點防火管理。完全封閉的采空區嚴禁抽采;嚴格控制尾抽、沿空留巷、采空區埋管抽采,原則上沿空留巷埋管超過300m應停止抽采;月推進度小于40m的采煤工作面嚴格控制抽采;O2濃度12%的采空區抽采地點應控制抽采量。工作面回采期間,高、底抽巷必須盡可能封閉抽采,并確保封閉墻質量;不能封閉的高、底抽巷或與采空區存在漏風通道的巷道必須進行全斷面噴注漿處理。采掘工作面回風流出現CO濃度24PPm,小煤柱、采空區、高冒處、抽采管路出現CO濃度50PPm,必須立即匯報集團公司。(二十四)、大力推進采煤工作面注水防塵措16、施。煤層厚度超過1.3m的采煤工作面必須采取煤層注水防塵措施,優先采用長孔注水,充分利用順層抽采鉆孔先抽后注,實現“一孔多用”;采用短孔注水時,應根據煤壁狀況合理布孔。綜采(掘)機必須有符合要求的噴霧除塵裝置。綜采工作面必須裝備移架噴霧,巖巷綜掘必須使用除塵風機等降塵措施。推廣采煤工作面回風巷掛防塵簾降塵措施。采用壓風排渣施工鉆孔必須采取除塵措施,鉆孔施工處下風側安設凈化噴霧和防塵簾。采用壓風排渣施工煤層鉆孔,必須實行風水聯動,并配備滅火器。二、xx礦業集團通風管理規定 1、礦井通風系統必須穩定、可靠。主扇必須正常運轉,高阻風井必須有月度擴修風道、降低風阻的計劃,并按計劃實施。2、采區進、回風17、巷(或上、下山)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一段為回風。突出煤層采掘面回風經過其它采掘面、且是唯一安全出口的,必須通過繞道隔開。否則,不準同時安人施工作業。3、采、掘工作面應實行獨立通風,嚴禁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的串聯通風。符合規定的串聯通風,一次串聯通風措施由礦長批準,報集團公司備案。4、綜采(放)工作面向外20米范圍的上下風巷,凈斷面不得小于6平方米;其它采煤工作面(掩護支架工作面的地溝除外)向外20米范圍的上下風巷,凈斷面不得小于3平方米。否則必須停產整頓。5、高、突礦井和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的煤(增煤巖)巷道掘進以及石門揭煤,其供風局扇必須實現“三專兩閉鎖”,并設置同等能力的備用局扇18、,備用局扇必須取自另一路電源。嚴禁一臺局扇同時向兩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面供風。6、礦井通風設施必須嚴格按質量標準施工,永久風門必須聯鎖,主要風門應安設開停傳感器。礦井主要風道風速必須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要求。7、優化采場布局,合理集中生產。必須堅持“以風定產”的原則,嚴禁超能力生產和突擊生產。8、嚴格控制綜采、綜放工作面回風巷風流瓦斯濃度放限管理。若放限管理,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36條的規定,并編制措施報集團公司審批。9、加強局扇供電管理,減少排放瓦斯次數。當停風區內最高瓦斯濃度小于3%時,由測氣員向調度匯報,在調度所確認停風區內瓦斯濃度不超過3%后,由礦總值班指揮,現場班(隊)長負責回風系統的19、停電、撤人和警戒,測氣員負責控制風流安全排放瓦斯,當停風區內最大瓦斯濃度超過3%時,必須編制安全排放瓦斯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10、高、突礦井和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內的采面工作面、煤和半煤巖掘進工作面、石門揭煤工作面以及措施要求安設專職瓦斯檢查員的工作面,必須安設專職瓦斯檢查員,并現場交接班。嚴格執行“一炮三檢”、“一炮三泥”和“三人聯鎖放炮”制度,、瓦斯檢查員和放炮員不得兼職。11、主要回風巷、采煤面工作回風巷必須安設風速傳感器;局扇和移動抽放泵應安設開停傳感器。12、礦井內部的外委工程和復采區,必須嚴格執行“一井一制”,并將其納入通風質量檢查和“一通三防”督查范圍。13、進一步強化“一通20、三防”督查工作。集團公司和礦兩級“一通三防”督查組必須認真履行職責,緊緊圍繞礦井實際積極開展“一通三防”督查活動,使“一通三防”督查工作經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集團公司按季度考核各礦“一通三防”督查工作開展情況,并按規定進行獎罰。14、規范“一通三防”基礎工作,切實提高各項設計、措施、報表的編制質量。各種報表、臺帳、記錄和圖、牌、板必須按統一格式認真填寫,報表必須按時上報。三、xx礦業集團井下粉塵防治若干規定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和煤礦安全規程(以下簡稱“規程”),防治井下塵害,保障礦井安全生產和勞動者身體健康,進一步完善和規范集團公司粉塵防治工作,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一、21、職責各礦必須建立健全井下粉塵防治工作的管理制度和部門責任制,做到有章可循、責任分明。1、礦長應加強井下粉塵防治工作的領導,定期檢查粉塵防治進展情況,落實其所需的人員、裝備,確保粉塵防治工作正常開展。2、礦總工程師負責制定本礦防塵工作規劃、技術措施,組織新技術的應用推廣。3、各礦的通風科(通風區、抽排區)是防塵業務技術主管部門(專業隊伍)。(1)負責制定采樣計劃和采樣儀器、樣膜樣品、資料及報表的管理;(2)負責井下生產性各類粉塵的采樣測定工作,并組織協調作業區隊的采樣代表人員完成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樣品的采集工作;(3)負責主要運輸巷道的刷白、沖洗、煤層注水等技術措施的實施。4、礦其他部門的防塵職22、責,應根據本礦實際劃分確定各作業區隊的防塵職責和任務。二、供水系統各礦井下必須建立完善的供水和管路系統,管路系統應符合以下(5、6、7條)規定要求。5、供水管路必須敷設到達所有采、掘工作面、采區石門和運輸重載系統及其轉載、裝載點。6、供水管路的供水量及其水壓,應能滿足防塵措施的需要。7、供水管路必須每隔100m、其中皮帶運輸巷道每隔50m安設一個三通和閥門。三、防降塵措施8、各類巷道:各開采水平運輸道應每年刷白一次,其他巷道的巷壁沖洗耳恭聽和煤塵清掃周期,由礦總工程師組織進行粉塵沉積強度鑒定后予以確定。9、采面:(1)所有的單一或分層開采的頂層煤層必須實施煤層注水措施,“規程”規定可不注水的,23、必須有翔實資料可查;(2)回風巷必須安設能封閉全斷面且霧化好的風流凈化裝置;(3)炮采面應采用濕式打眼、炮眼必須填裝水泥和炮前炮后必須對放炮地點20m范圍內的煤壁實施灑水措施;(4)綜采、綜放面的割煤機必須安設有效的內外噴霧裝置、支架安設移架自動噴霧裝置,其中綜放面還要加設架尾放煤口自動噴霧裝置和架內實施灑水、沖洗支架積塵措施。10、掘進:(1)炮掘面必須采用濕式打眼、炮眼必須填裝水炮泥、距迎頭30m內必須安設向迎方向,且水霧射程不低3m的放炮噴霧器、距迎頭3050m內范圍內必須安設能封閉全斷面且霧化好的風流凈化裝置和放炮前后沖洗迎頭巷壁的降滅塵措施;(2)機掘面的掘進機必須安設有效的內外噴霧24、裝置、扒裝處應實施扒裝時灑水或安設置噴霧器噴霧措施。11、其他:(1)運載系統及其轉、卸載點必須安設噴霧器;(2)采用壓風排渣施工鉆孔的,必須采取孔口噴水或壓風霧化并用,以降滅孔口高濃粉塵和作業人員佩帶有效的防護口罩措施;(3)實施噴漿作業的場所,必須在作業區的下風側安設風流凈化裝置,作業人員佩帶有效的防護口罩;(4)實行串聯通風的回風或被串工作面的進風處,應安設能封閉全斷面且霧化好的風流凈化裝置。四、隔爆12、各礦已開采的煤層均屬有煤塵爆炸危險煤層。為此必須在礦井的兩翼、相鄰的采區、相鄰的煤層之間、采面的進回巷、煤及半煤掘進和石門揭煤巷,設置隔爆水棚。并每周至少檢查1次水棚的水量、水袋回距、25、安設點等是否符合要求。五、粉塵監測13、監測內容:井下生產性“總粉塵”、“定點呼吸性粉塵”(以下簡稱:“定點呼塵”)、“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以下簡稱:“工個呼塵”)和“粉塵分散度”、“粉塵中游離Sio2含量”。14、監測場所: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產塵作業場所。15、監測周期:井下“總粉塵”,每月測定2次;“定點呼塵”,每月測定期次;“工個呼塵”,采掘面每天個測定1次、其他場所每6個月測定期次;“粉塵分散度”,每日個月測定1次;“粉塵中游離SIO2含量“,每日個月測定1次,在測定周期內變更工作面時也必須測定1次。16、計量檢定:粉塵采樣器是計量法規定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必須每年送計量檢定站(即:26、集團公司生產技術部通風實驗室)檢定一次。17、粉塵監測的工序及代表工種:(1)定點“總粉塵“、”定點呼塵“的監測工序:打眼(鉆孔)、放炮、截割(刨眼)、移架、放煤、上料、攪拌、噴漿等工序及采、掘面的回風。(2)“工個呼塵”的監測代表工種:打眼(鉆孔)、放炮、采煤工、掘進工(刨眼)、司機、噴漿攪拌工等。18、測定方法:(1)“總粉塵”、“定點呼塵”采樣時,采樣流量一般應設置在1540L/min、采氣量應不小于200L、濾膜粉塵增量應不小于1mg,增量超過10mg或小1mg的,視著廢樣;(2)采樣位置,一般選擇在距產塵點下風側5m左右和作業人員呼吸帶高度處;(3)“總粉塵”、“工個呼塵”的空白濾膜27、及載塵濾膜的稱量參照“附件1”有關內容執行。“工個呼塵”的測定,按集團公司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采樣、樣品測定方法實施細則(暫行)執行。六、管理資料19、各礦應建立健全井下粉塵防治管理所必須有的資料:(1)礦井地質精查報告中所有煤層的煤塵爆炸性鑒定資料。生產礦井每延深一個新水平,對已開采的煤層都應進行曲次煤塵爆炸性試驗工作;(2)防塵系統圖(圖中應標注水源、儲水量、管路管徑、三通閥門、注水、噴霧器、隔爆水棚等設施和措施,每月填繪一次);(3)防塵臺帳(如:設施、儀器儀表、測塵、煤層注水等);(4)措施實施記錄(如:巷道沖洗、刷白、煤層注水、測塵儀充放電記錄等);(5)報表(年、季、月),表樣見“附28、件6”;(7)工班個體呼塵測定用的數據卡、臺帳、記錄見“附件3、4”。四、安全管理二十條紅線相關條款及執行說明安全管理二十條紅線:(一)瓦斯超限作業,隱瞞瓦斯超限。(三)虛報、假報瓦斯抽采鉆孔量和瓦斯抽采量。(四)一風吹排放瓦斯。(五)測氣員、安監員、防突員弄虛作假、虛報檢查數據。(六)嚴重違章放炮。(七)人為破壞風門、瓦斯傳感器。(八)“三專兩閉鎖”不按規程規定安裝或人為造成閉鎖失效。(十)井口20米范圍內、井下無措施燒焊及使用明火。(十三)采煤、掘進工作面及回風流中電氣設備失爆(五類)。(十四)個人違章作業造成他人死亡的,解除直接責任人勞動合同。(十五)年度內觸犯較嚴重“三違”的(見附件329、),第一次進“三違”學習班;第二次待崗3個月;第三次解除勞動合同。(十六)安全培訓管理人員為受訓不合格人員或未參加培訓人員頒發培訓合格證書的,解除直接責任人勞動合同。(十七)職工接受安全培訓考試不合格的,待崗3個月。第一次補考不合格的,待崗半年;第二次補考仍不合格的,解除勞動合同。(十九)沒有按規程實施探放水而進行采掘活動的,或有突然出水等透水征兆沒有及時停止作業撤出人員的,解除直接責任人勞動合同。(二十)因脫崗發生鉆孔著火或瓦斯高值超限等事故的,解除直接責任人勞動合同。安全管理二十條紅線執行說明:(一)“瓦斯超限作業”,系指:在作業范圍內,監控探頭記錄或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超限時,仍進行作業。30、(三)“擅自高定監控斷電值或縮小斷電范圍”,系指:規程或措施規定斷電值、斷電范圍而沒有按規定達到。(四)“虛報、假報瓦斯抽采鉆孔量和瓦斯抽采量”,系指:1、所報瓦斯抽采鉆孔深度、鉆孔量或瓦斯抽采量一次超過實際數值20及以上;2、施工消突、抽采鉆孔未經驗收而直接投入使用。(五)“一風吹排放瓦斯”,系指:未使用三通或變頻調速等調節風量造成第一匯風點瓦斯濃度達到3及以上。(六)“測氣員、安監員、防突員弄虛作假、虛報檢查數據”,系指:1、測氣員、安監員、防突員班中空班漏檢,造假作弊;2、實測相關數據造假。(七)“嚴重違章放炮”,系指:放炮未裝填炮泥或炮泥充填長度達不到應封孔長度的二分之一,不執行“一炮31、三泥”、“一炮三檢”,不按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規定設置警戒,不用放炮器放炮,違章處理瞎炮、殘炮,采煤工作面同時使用兩個及以上放炮器放炮(特殊情況下編制專門措施并經審批后放炮不屬此范圍)。(八)“人為破壞風門、瓦斯傳感器”,系指:1、運輸貨料過風門不按規定開啟而直接撞擊,造成風門損壞,失去作用或漏風量超過被損風門正常使用時的30的;2、人為造成瓦斯傳感器失去監控作用。(十)“井口20米范圍內、井下無措施燒焊及使用明火”。“井口20米范圍內”系指:從井口邊沿線外延20米范圍。(十三)第十三條紅線中“電氣設備失爆(五類)”,系指:1、接線出現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2、外殼裂紋或開焊貫穿腔體;3、32、防爆結合面的間隙不符合完好標準要求;4、閑置喇叭嘴未進行封堵;5、密封圈割開使用,電纜護套與密封圈結合部位經刀削或包扎加工處理。(十四)第十四條中“個人違章作業”,系指:個人違反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規定的行為。(十五) 第十五條中“其他較嚴重三違”,系指:集團公司界定的84條較嚴重“三違”。(十六)第十六條中“安全培訓管理人員”,系指:二級單位負責培訓、考核、頒證人員;集團公司負責培訓、考核、頒證人員。(十七)第十七條中“安全培訓”,系指:特種作業人員取證培(復)訓、一般工種作業人員主崗位取證培(復)訓。一般工種作業人員中的文盲學員參加考試采取統一試卷,有兩位或兩位以33、上老師監考,一位老師提問,被考學員口述,另一位老師執筆(操作),監考老師及學員共同在試卷 (簽名單) 上簽名認可。集團公司鼓勵一崗多能,一人多證。參加本人主崗位外的工種取證培(復)訓考試不合格的,不執行本條款。(十九)第十九條中“沒有按規程實施探放水”,系指:不按照探放水設計、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要求,實施探放水而進行采掘活動或超過前探控制范圍進行采掘活動。“突然出水等征兆”,系指:炮眼、探眼、錨桿(索)眼等各類煤巖眼(孔)或煤巖裂隙突然出水。(二十)第二十條中“因脫崗發生鉆孔著火或瓦斯高值超限等事故的”,系指:工作期間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造成自己負責的鉆孔著火,或自己負責區域內瓦斯高值(瓦斯34、濃度3%)超限。五、集團公司84條較嚴重“三違”一通三防相關條款(十一)未按措施要求配專職局扇司機。(十二)擅自停、開局扇。(十三)無措施停局扇換風筒或掐風筒放炮。(十四)排放瓦斯未使用三通或變頻調速等措施控制風量。(十五)同時打開風門造成風流短路。(十六)臨時停風地點不及時打柵欄。(十七)井下現場未通知進行瓦斯傳感器調校,而直接將瓦斯傳感器設置成調校狀態,或者瓦斯傳感器調校結束后未及時解除調校狀態定義。(十八)作業地點未按作業規程規定懸掛便攜儀。故意將瓦斯傳感器、便攜儀懸掛在風筒出風或漏風處。高低濃度瓦斯傳感器不能正常切換。(十九)跟班人員及流動電鉗工下井未按規定要求攜帶便攜式瓦斯檢測儀。(35、二十)沒有按措施規定預留足夠措施孔或預測(效檢)孔超前距。(二十一)未標注或涂抹、移動防突標志。(二十二)突出危險區域的采掘工作面使用風鎬作業。(二十三)煤巷打鉆無風水聯動裝置。(二十四)施工完的鉆孔未按作業規程規定時間封孔。(二十五)抽采泵站無計劃停泵、倒換泵。無措施調整抽采系統。(二十六)鉆孔施工時出現異常現象(噴孔、頂鉆、夾鉆、吸鉆、孔內冒煙等)不處理且不匯報擅自離開現場。(二十七)正面鉆孔孔口,進行封孔或拆卸鉆孔悶蓋。(二十八)打鉆地點沒有按措施要求配備滅火器材。(二十九)擅自在主通風機房、變電所、人員定位系統、監控中心終端安裝其他應用程序或私自修改數據庫記錄。(三十)爆破作業未執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三十一)非放炮員做炮頭或聯接母線。(三十二)擅闖放炮警戒。(三十三)未經驗炮就進入工作面作業。(三十四)在舊眼、殘眼中打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