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礦防滅火管理制度及人員工作職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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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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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露天煤礦防滅火管理制度及人員工作職責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露天煤礦防滅火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露天煤礦消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神華集團公司、神寶能源公司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露天礦所屬各段、部(室)、外委單位。露天礦領導全礦的消防工作,各段、部(室)、外委單位負責本轄區域內的消防工作。露天礦所屬各單位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到日常工作中,保證消防工作與生產工作相結合。第三條 露天礦防滅火組織機構對露天煤礦2、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各單位負責實施。第二章 防滅火組織機構及職責第四條 露天煤礦成立防滅火組織機構組長:礦長副組長:安全副礦長 生產副礦長 機電副礦長 總工程師成員:各段、部(室)主要負責人 外委單位項目經理辦公室設在安全管理部,主任:安全管理部主任(兼)第五條 組織機構職責(一)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內蒙古自治區消防條例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本礦實際情況不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二)制定審議本礦消防管理制度和辦法,布置消防安全工作,監督落實情況。(三)每月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消防器材檢查,開展好重大節日、重大防滅3、火季節的安全檢查等消防安全工作。(四)組織和領導礦消防隊經常性開展工作,不斷提高消防隊隊員防滅火技能。(五)積極配合消防部門的檢查及火災原因的調查和火災事故的處理。第六條 安全管理部職責(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防滅火安全責任制,消防操作規程,確定本單位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二)組織防滅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三)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和消防培訓。(四)制定火災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查、維護,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第七條 調度室職責負責露天礦地面煤場及本管轄區域范圍內的檢查。第八條 防排段職責負4、責露天煤礦的日常防火工作,重點是煤層防火。第九條 外委單位各外委單位項目經理為本單位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日常消防工作及消防設施的管理,加強生活區內防火設施的檢查和維護工作。第十條 礦消防安全責任人(礦長)職責(一)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保障礦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二)消防工作與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三)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規程。(五)組織防滅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六)根據消防法的規定建立消防隊。第5、十一條 段(科)長、項目經理職責(一)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工作。(二)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落實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三)落實防滅火檢查制度,發現隱患及時上報整改。(四)對本單位的消防設施和器材進行日常維護管理。(五)組織本單位職工學習消防法律、法規和防滅火、滅火知識。(六)發現火災,按照滅火疏散預案進行疏散和撲救。第十二條 班(隊)長職責(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消防法規。(二)做好本班(組)日常的消防安全檢查工作,發現火災隱患及時進行整改,不能整改的及時上報單位負責人。(三)每周檢查本班(組)配置的消防器材、設施,確保本班(組)范圍內的消防器材、設施完整好用。(四)發現違章用火、用電現象6、,及時制止,并上報單位負責人。(五)宣傳消防知識,使本班(組)職工熟練掌握消防知識和滅火技能。第十三條 消防隊員職責(消防隊員見附件)(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和安全操作規程,熟悉、掌握本單位的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積極參加消防宣傳、培訓、火災事故專項應急演練等活動,會使用各種器材,會撲救初期火災。(三)發現火災隱患立即整改消除,無法整改的,做好防滅火措施后,立即上報單位領導。(四)熟悉本單位的消防器材分布情況,經常向職工進行防滅火和滅火的宣傳教育,提高職工的防滅火意識和滅火技能。(五)積極參加火災的撲救、疏散和救援工作。(六)消防隊長要不定期組織消防隊員進行防火演練。(七7、)當發生火災事故時,由消防隊長統一調配人員組織滅火。第十五條 焊接工職責(一)焊接作業點,要與易燃、易爆車間、倉庫、油罐、堆垛等火災危險場所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二)焊接作業地點的可燃物要清除干凈,不能清除的要用水澆濕,周圍不能清除的可燃物要用鐵板、石棉等阻燃物抵擋,防止火花飛濺引起火災。(三)盛裝過易燃、易爆液體的容器在焊接前必須進行技術處理,確定無燃燒爆炸危險后方可作業,中途停止作業的應重新進行技術處理后才能作業。(四)焊接時要嚴守操作規程,要合乎安全要求,經常檢查焊具氣瓶和乙炔發生器,防止發生事故。第十六條 電工職責(一)凡從事電業工作人員,必須經有關部門考試合格持有特殊作業證方可上崗操8、作。(二)嚴格遵守電工的各項安全操作規程,按技術要求安裝、使用、維修各種電氣設備。(三)未經有關部門審核的電氣線路、設備和不符合規定的供電設備,電工人員應拒絕安裝。(四)變電站(室)應保持整潔衛生,室內不準存放雜物及化學危險品,保持通風良好,防止潮濕及小動物進入。(五)經常檢查和維修電氣線路、設備、及時排除不安全隱患。(六)值班人員要嚴格執行交接手續,認真監護,做好運行記錄,工作時間內不準喝酒,操作間(臺)內嚴禁吸煙和明火作業。第三章 防滅火措施第十七條 通則(一)凡是在露天礦范圍內動火作業的單位必須執行國家和礦有關防滅火規定,杜絕火災事故發生。(二)礦長為本單位防滅火第一責任人,基層各單位正9、職為各自責任區防滅火第一責任人,各單位要層層簽定防滅火責任狀。(三)各段、調度室、外委單位應根據本制度健全防滅火制度和責任制,成立防火組織機構,確立防火責任人,設專(兼)職防滅火管理人員、消防隊,名單報露天礦安全管理部備案。(四)各單位、各施工工地要做到一年四季防滅火,春秋兩季重點防滅火。(五)凡用火設施,如:鍋爐煙筒、防滅火坑、爐灶等通過或接近可燃物時,要用灰泥等不燃燒的材料涂抹隔溫,禁止用易燃品代替煙筒。(六)禁止在用火地點附近放置可燃、易燃、易爆物品。(七)用火部位要設防滅火負責人,并做到有火有人、火滅人走。(八)在消除灰渣時,必須灑水處理,防止死灰復燃,并將灰倒在指定的地點。(九)禁止在電爐、火爐周圍烘烤衣物及易燃品。(十)焊工工作前要檢查接地,有可燃、易燃的氣體、液體及藥品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燃燒、爆炸起火。(十一)重要建筑物、油庫、變電所、高壓輸電線路、配電柜等設施均應安設避雷裝置。(十二)嚴禁用明火烤車,停車場發現地面有油污時,應立即用土及沙子埋蓋,以防發生火災。(十三)室外特別是草原禁止煙火,在重點防滅火部位必須用火時,應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經有關單位批準后方可進行,現場做好監護。(十四)設備上和重點防滅火部位要配足消防器材、消防設備、設施,要有專人或兼職人員看管,嚴禁亂放或挪作他用。(十五)風力超過5級以上,嚴禁野外動火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