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使用管理制度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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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843228
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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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礦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使用管理制度附表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煤礦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使用管理制度為加強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使用管理,保證儀器的安全正常使用,提升煤礦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瓦斯事故,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特制訂我礦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發放、使用和調校管理制度。 一、裝備標準 帶班礦領導、帶班長、瓦斯檢查員、放炮員、通風員、安全員、電鉗工、測繪工以及每個作業面的大工。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須懸掛一臺便攜儀。二、儀器的使用管理 1、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由井口礦燈房集中管理,統2、一編號,按照編號,固定專人使用,并由礦燈房當班人員統一發放、回收。煤礦配備數量不少于30臺。 2、礦井必須建立發放、維修人員崗位責任制,發放登記表、管理臺帳和維修調校記錄。 3、當班發放的儀器必須是按期校驗后的儀器,發放前對儀器的完好性、是否有電、是否歸零等進行檢查,符合規定時按便攜儀編號對應發放,做到人、帳、物相符。 4、入井人員出井后,必須將便攜儀交回礦燈房,發放人員按編號統一上架充電。若發現私自保管或者不按時交回者,每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5、發放人員對當班交回的儀器要進行外觀檢查,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塵,及時充電,以保證性能和完好。若發現儀器變形、外殼破裂、無法使用等損壞情況,要進行登記3、,并報相關部門進行處罰,損壞一臺按原價賠償并處以100元罰款。 6、發放人員每班發完儀器后,按儀器的校驗周期(7天)把當天需要校驗的儀器送校驗室進行校驗,把已經校驗的儀器從校驗室領回存放待發,并填寫送檢記錄。 7、凡屬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的人員,下井前必須按便攜儀編號領取,未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的人員不能下井。凡在井下發現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而未帶者(或工作面應懸掛而未掛者),罰款200元/次,帶班下井礦領導罰款100元/人次,安全礦長罰款50元/人次。 8、在使用時要嚴禁猛烈摔打、碰撞以免造成催化體元件脫圈或殼體破損。9、因損壞無修理價值或經計量檢定后認為應4、報廢的儀器要及時辦理報廢手續。如因報廢使裝備數量減少,應及時進行補充。三、維修與調校 1、礦井每年都應在年度成本計劃中列入用于購買儀器維修零配件、調校標準氣所需的資金。 2、儀器的校驗維護人員應認真學習維修手冊、使用說明,嚴格按照規定的方法及注意事項進行維修、保養,校驗同時要勤檢查、勤維護,保證儀器完好率必須達到98以上。 3、維修調校人員每隔七天應使用標準氣樣對儀器的零點、精度和報警點進行調校,使之在說明書規定的誤差范圍內。儀器發聲故障應及時進行修理,有故障的儀器不得使用。4、校驗室要建立維修調校記錄,對每臺儀器編號、維修調校日期、調校、故障處理等方面內容逐一記錄備案。5、對儀器要按程序檢查,若電壓不足,應及時充電;若儀器不能正常使用時要進行維修;若故障嚴重不能維修時,要報告礦有關領導批準后統一包裝寄至廠家進行專業維修;對于人為損壞的,按照損壞的程度將處以設備原價23倍的罰款。 (本制度僅供各煤礦參考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發放記錄 年 月 日序號姓名領取時間交回時間完好情況儀器編號班次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維修記錄 年 月 日序號儀器編號故障原因處理結果維修人備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調校記錄型號:完好狀況調校人簽字 年日期標氣濃度標校前精度調校后回零誤差報警點報警誤差編號:序號CH4CH4CH4CH4CH4月日2.00.011.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