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公司放炮器具、自救器、礦燈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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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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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礦公司放炮器具、自救器、礦燈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為加強放炮器具、自救器、瓦斯檢查監測儀器和礦燈的使用管理,保證正常使用,制定放炮器具、自救器、瓦斯報警儀、礦燈使用管理辦法:一、放炮器具1、放炮器完好標準:外觀檢查外殼無裂紋;螺絲齊全并有效;有合格的背帶,不準用炮線及繩子等其他物品替代。用放炮器參數測定儀檢查放炮器技術參數符合規定標準;電池電量充足;指示燈亮。2、放炮母線完好標準:無明接頭。長度不低于150m。線路導通。母線扭結成短路。二、自救器1、自救器清潔無附雜物。2、在用的自救器必須在有效2、期之內,超出有效期的必須更換。自救器要配有保護皮套。3、自救器氣密性或稱重不合格,必須停止使用,并更換新的。三、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瓦斯檢定器1、礦管理干部、通風管理人員、采掘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組長、爆破工、流動電鉗工、安全監測工、瓦斯檢查員、采煤機組司機、綜掘機司機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斯報警儀。2、采掘工作面必須配備便攜式瓦斯報警儀,采煤工作面懸掛在工作面的上(下)隅角、掘進工作面懸掛在工作面風筒的另一側距迎頭5m范圍內,并處于常開狀態。3、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按規定進行標校。4、瓦斯檢查員必須配備專用瓦斯檢定器,做到專人專用。5、所有在用的瓦斯檢定器必須配件齊全(要配齊溫度計和長度不少于3、2米的延長膠管),電量充足,藥品有效,否則不準投入使用。四、礦燈1、礦燈及瓦斯報警儀充電架必須完好,使用的電纜符合要求,并放在線盒內。嚴禁出現明接頭,要安排專人經常檢查充電架,防止電纜漏電。2、使用者必須正確佩戴使用礦燈,嚴禁摔打礦燈或將礦燈當做坐墊,嚴禁拆卸礦燈。3、發現損壞的礦燈要立即停止使用。4、要保證礦燈完好。杜絕礦燈失爆現象。五、處罰1、放炮員及瓦斯儀器使用者明知放炮器具和儀器不完好,仍然使用的,對使用人罰款50元。2、爆破母線嚴禁明接頭,嚴禁使用裸線和鋁芯線。出現明接頭或露芯線的,放炮員要及時用絕緣膠布纏好,否則對放炮員罰款50元。3、自救器完好率必須達到100%,并不超期使用,一4、臺不合格或超期使用,對綜合工區罰款100元。4、發現自救器損壞無法使用或丟失的,按原價賠償并罰使用人100元。5、礦燈損壞無法修復或者丟失的。使用人按原價賠償。6、丟失礦燈鎖或鎖鑰匙的,罰使用人30元。7、丟失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或損壞無法使用的,按原價賠償8、瓦斯檢定器損壞無法修復或者丟失的。按原價賠償。煤礦爆破管理規定及爆破崗位責任制和追究制為進一步加強我礦井下爆破管理工作,規范爆破工現場操作行為,防止爆破事故的發生,根據公司要求和我礦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爆破器材管理1、組織領導:第1條:礦井成立以礦長、書記為組長,生產礦長、總工程師、安全礦長為副組長,調度室、安監處、公安科、機電科等部5、門負責人為成員的涉爆管理領導小組,并設立涉爆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調度室,并有專人負責日常管理工作。第2條:綜合工區必須有一名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單位爆破管理工作。爆破工必須具有有效的爆破合格證方可從事井下爆破工作,其他人員不得從事井下爆破工作。否則,對單位負責人和責任人一次罰款200元。第3條:庫管員、押運員、爆破工必須由公安機關組織審核培訓,經考核合格,分別發給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業證、爆破物品押運工作業證、爆破工作業證,方可上崗作業。如不適合繼續從事上述作業的,應及時收回作業證,并建立有關涉爆人員檔案。2、爆破器材的購置、運輸及產品質量管理:第4條:爆破器材的購置、運輸、保管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6、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第5條:炸藥、雷管要按照現場需要選型購置,將購置申請報送當地公安局,審批后交給當地民爆公司,炸藥、雷管必須由當地民爆公司統一配送,不得私自運送。第6條:使用過程中如果發現炸藥、雷管出現質量問題,必須立即停用該批號炸藥、雷管。由調度室與民爆公司一起核查處理。第7條:綜合工區必須按炸藥庫設計儲量、使用單位需用雷管、炸藥數量、根據雷管段號、數量及炸藥規格編制配送計劃,經生產礦長審批后送當地公安局提前審批,耽誤生產的責任由綜合工區承擔,并罰款500元。第8條:加強裝卸運輸過程的管理,必須配備符合規定的炸藥、雷管專用運輸車。接收當地民爆公司配送的炸藥、7、雷管時,必須由綜合工區、公安科派專人進行驗收,核實數量,并分別在配送單上簽字,否則,對不參加接收的單位和個人一次罰款100元,交接時發現箱子損壞、炸藥擠壓時可拒絕接受,由綜合區負責與民爆公司聯系退貨,裝卸過程要做到輕拿輕放,杜絕野蠻裝卸3、炸藥、雷管的儲存管理:第9條:爆破材料的儲存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規定,地面藥庫嚴格執行先進庫先出庫的原則(按生產日期的先后進行發放),做到帳、卡、物相符。炸藥儲存時間不得超過1.5個月(按生產日期計算),違反規定按每箱100元對綜合工區予以罰款,炸藥雷管要按規格、型號和生產批號進行登記,按順序擺放整齊,標志明顯,嚴禁亂放、混放。第18、0條:藥庫各類記錄臺帳不許缺頁,字跡不許更改,否則,每發現一處對責任人罰款50元。第11條: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發電雷管時,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應將成束的電雷管順好,拉住前段腳線將電雷管抽出。抽出單個電雷管后,必須將其腳線扭結成短路。每發現一處不符合規定,對責任者罰款50元。第12條:任何外來人員進入庫房時,必須有庫管員跟隨陪同。必須有公安部門和主管部門審批手續,所有外來人員必須先登記后入內。井下爆破1、爆炸材料的領退:第13條:爆破工必須持爆破工證、領料單到藥庫領取炸藥、雷管,領料單上必須注明所需雷管的種類、段號、數量和炸藥用量,并由工區值班領導簽字,庫管員根據領9、料單按量發放,并在領退記錄本上分別注明炸藥、雷管的種類、數量證件不全或領導不簽字,庫管員不得發放炸藥、雷管,否則,一次對庫管員罰款100元。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爆破工負責。第14條:嚴格執行炸藥雷管使用、領退制度,當班剩余的炸藥、雷管由班組長、安質員、爆破工現場清點核實,并在領退記錄本上簽字,剩余炸藥、雷管必須交庫,嚴禁交給下班使用或亂丟亂放。現場檢查發現炸藥、雷管帳物不符,即視為炸藥、雷管丟失,每發雷管或每管炸藥對爆破工罰款100元,聯責工區分管人員50元。炸藥、雷管退庫并由庫管員簽字后存在炸藥、雷管帳物不符的,一次對責任庫管員罰款200元。第15條:庫管員必須認真清點核實爆破工退回的炸藥、雷管10、,如果退庫數與剩余數不符,要立即匯報礦調度室,并由通防部門和公安部門進行分析,追查原因。并做好記錄。3、爆破材料的運送:第16條: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護下由熟悉爆破器材有關規定的人員運送。炸藥、雷管運送時必須分裝在藥包和雷管盒內。爆破工不親自運送電雷管,吊銷爆破工資格證,聯責工區分管人員50元。炸藥、雷管不分開運送,一次對爆破工罰款100元,聯責工區分管人員50元。第17條:炸藥雷管嚴禁裝在同一容器內,嚴禁將爆破器材裝在衣袋內,自藥庫領出爆破材料后,必須直接運至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第18條:到達工作地點后,必須把炸藥、雷管分別放在合格的炸藥箱、雷管盒內,并上11、鎖,炸藥箱嚴禁存放其它物品,否則,對責任者罰100元。4、井下爆破管理第19條:井下爆破工作必須有專職爆破工擔任。爆破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有2年以上采掘工齡的人員擔任,并持有爆破合格證。爆破工、班組長、瓦斯檢查員都必須在現場執行“一炮三檢”、“三保險”爆破制度,爆破過程中不執行“一炮三檢”、 “三保險”爆破制度,一次對有關責任人罰款100元,聯責工區分管人員50元。第20條:爆破作業必須按編制的爆破作業說明書進行爆破。不按爆破圖表進行爆破作業,一次對班組長、爆破工各罰款100元。第21條:爆破工實行放炮日志制度,每放一次炮填寫一次,不得放完一塊填寫。第22條:裝配起爆藥卷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12、裝配起爆藥卷必須由爆破工進行,不得由他人代替。裝配起爆藥卷的數量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并以當時當地需要數量為限。裝配起爆藥卷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沖擊,防止折斷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插入,嚴禁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電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藥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捆在藥卷上。電雷管插入藥卷后,必須用腳線將藥卷纏住,并將電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起爆藥卷裝配以后,必須清點數目,放在專用炮頭箱內。第23條:嚴禁在一個采煤工作面使用2臺發爆器同時進行爆破。第24條:掘進工作面嚴禁定炮和其他工序同時作業。第25條:所有地點每次爆破作業前,爆破工必須用發爆器進行網路導通檢查,13、否則不允許爆破。第26條:裝藥前,爆破工必須清除炮眼內的煤粉或巖粉,再用木質或竹質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不得沖撞或搗實。炮眼內的各藥卷必須彼此密接。裝藥后,必須把電雷管腳線懸空,嚴禁電雷管腳線、爆破母線與電氣設備以及采掘機械等導電體接觸。第27條: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應符合下列要求:炮眼封泥必須要用粘土炮泥填滿封實。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炮眼深度小于0.6m時,不得裝藥、爆破、特殊條件下需打淺眼爆破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炮眼深度為0.6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炮眼深度超過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m。炮眼深度超過2.5m時,封泥長度不得14、小于1m。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嚴禁裸露、短母線爆破。封泥長度達不到要求,一次對班組長、爆破工各罰款100元。第28條:裝藥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嚴禁裝藥、爆破:采掘工作面的控頂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或者支架有損壞,或者傘檐超過規定。爆破地點20m范圍內瓦斯濃度達到1%。爆破地點20m范圍以內,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體堵塞巷道斷面1/3以上。炮眼內發現異狀,煤巖松軟、透老空等情況。采掘工作面風量不足。第29條:爆破前,必須加強對電纜的保護或將其移出工作面。爆破前,班組長必須親自布置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路上擔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員必須在安全地點警戒。警戒15、線處應設置警戒牌、欄桿或拉繩。第30條:爆破母線和連接線應符合下列要求:爆破母線和連接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必須互相扭緊并懸掛。爆破母線應隨用隨掛。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線。爆破前,爆破母線必須扭結成短路。不按規定連線或敷設爆破母線,一次對班組長、爆破工各罰款100元。第31條:井下爆破必須使用發爆器(礦用防爆型)。發爆器的鑰匙必須由爆破工隨身攜帶,嚴禁轉交他人。不到爆破通電時,不得將鑰匙插入發爆器。爆破后,必須立即將鑰匙拔出,摘掉母線并扭結成短路。第32條:定炮工作可由經過專門訓練的班組長協助放炮員進行,炮掘工作面2名爆破工同時定炮,回采工作面上下端頭爆破由1名爆破工定炮,班組長可以輔助爆破工16、定炮,但只能操作定炮泥等,腳線的連接、爆破母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只準主爆破工一人操作。定炮后剩余的炸藥、雷管必須放在警戒線以外藥箱內(有專人看管)否則,一次對班組長、爆破工各罰款200元。爆破前,班組長必須清點人數,確認無誤后,方準下達起爆命令。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須先吹哨發出爆破警號,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第33條 :裝藥的炮眼應當班放完,不得與下一班進行交接。第34條: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檢查工(兼職)和班組長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如有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第35條:通電以后拒爆時,爆破工必須先取17、下鑰匙,并將爆破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一定時間(使用延期電雷管時,至少15min),才可沿線路檢查,找出拒爆原因。第36條:爆破時出現拒爆、殘爆必須由當班的班組長、爆破工、安監員處理完畢后,方可離開現場。處理拒爆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由于連線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連線起爆。在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與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或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不論有無殘余炸藥嚴禁將炮眼殘底繼續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拒爆(殘爆)炮眼。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在拒爆處理完畢以18、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第37條:嚴禁在采掘工作面及其他爆破地點進行充放電和母線導通試驗。第38條:其它零星工程需要爆破時,必須有工區管理人員一人在現場監督執行,爆破完成后,工區管理人員核實炸藥、雷管數量,并在領退記錄本上簽字,由爆破工將剩余炸藥、雷管交回地面藥庫。第39條:放炮員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三)爆破管理責任制:第40條:生產礦長責任制:負責組織爆破器材管理制度及考核辦法的落實兌現。第41條:礦總工程師責任制:每月主持召開一次爆破器材和井下爆破管理會議,研究爆破器材和井下爆破管理工作,并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辦法,并督促有關部門按分工抓好落實兌現。負責審查爆破器19、材、井下爆破有關規定和安全技術措施。負責爆破工和有關人員的培訓、復訓工作。第42條:通防科負責人及分管人員責任制:制定爆破器材管理制度和獎懲辦法,并負責考核兌現。每月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一次爆破器材管理檢查。負責對爆破器材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每月對爆破工組織一次安全業務學習。第43條:采掘區隊技術負責人責任制:負責采掘工作面爆破地點爆破說明書的編制。根據作業現場及時修改爆破圖表。負責爆破工和有關人員的培訓復訓工作。負責爆破工和有關人員的爆破知識學習。第44條:爆破工崗位責任制:爆破工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上級有關規定,嚴格執行爆破器材領退、存放、引藥制作、聯線、封泥、爆破和拒爆處理等有關規定。20、嚴禁亂扔亂放。炸藥、雷管做到分裝分運,到達工作地點后,必須將爆破材料放入工作面火藥專用箱內并上鎖。爆破工必須依照爆破說明書進行打眼、定炮、爆破,嚴格執行一炮三檢、三保險爆破制度。堅決抵制違章指揮,不違章作業。在不具備爆破條件時,有權拒絕裝藥、爆破。第45條:綜合工區區長及庫房管理人員責任制:根據生產情況及時報送爆破材料計劃,確保礦井生產需要。負責爆破材料的交接驗收工作,并保存有關手續。確保庫存不超量存放,按規定發放爆破材料,做到帳、卡、物相符。第46條:公安科長責任制:負責落實火工品運輸的警衛工作,并參與爆破器材交接驗收工作。負責爆破工資格審查及發證工作。負責火工品丟失、被盜等案件的調查處理。21、負責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外撿雷管及報廢雷管進行銷毀處理。(四)爆破管理崗位責任追究制:第47條、凡不執行爆破管理有關規定,造成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罰款、降級、 調離工作崗位及開除礦籍留礦察看等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第48條、采煤工作面多母線放炮的,追究區長、爆破工的責任。第49條、用可燃物當炮泥充填炮眼或封泥長度不符合規程規定,追究安質員、爆破工的責任。第49條、放炮不執行一炮三檢、三保險制度的,追究班組長、爆破工的責任。第50條、火藥雷管私自帶往井上,或將雷管帶在身上的,追究班組長爆破工及當事人的責任。第51條、丟失雷管、炸藥的,追究爆破工、區長、班組長的22、責任。第52條:報廢雷管銷毀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井下爆破工發現變質的炸藥或報廢的雷管必須交給爆炸材料庫,藥庫管理人員收到報廢的炸藥和雷管必須登記上賬,并分別存放在專用箱內。當報廢的炸藥達到24Kg或報廢的雷管達到50發時,綜合工區必須及時通知公安科申請報廢銷毀。由公安科負責聯系集中銷毀部門,并聯系好時間將報廢雷管一并交接給集中銷毀部門進行銷毀處理,并填寫交接記錄。(五)爆破工作領導小組及職責為切實加強爆破器材和井下爆破工作的組織領導,礦建立由生產礦長為主的爆破器材和井下爆破管理體系,下設爆破器材和井下爆破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通防科,通防科負責人兼任主任,通防科配備一名熟悉業務的人員專門負責此項工作。一、爆破工作領導小組組長: 紀慶宣、任乾濤副組長:李建森、沙學政、王鑫、袁利成員:吳金峰、于友亮、劉新軍、謝守倫、王法慶、亓剛二、領導小組職責1、負責組織爆破器材管理制度及考核辦法的落實兌現。2、每月主持召開一次爆破器材和井下爆破管理會議,研究爆破器材和井下爆破管理工作,并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辦法,并督促有關部門按分工抓好落實兌現。3、負責審查爆破器材、井下爆破有關規定和安全技術措施。4、負責爆破工和有關人員的培訓、復訓工作。5、制定爆破器材管理制度。6、組織有關人員定期進行爆破器材管理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