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公司勞動用工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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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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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礦公司勞動用工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勞動用工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 則為使我公司勞動用工管理工作更科學化、規范化、有序化,起到調動、保護各方面的積極性、主動性,促進我公司各項任務的順利完成,按照國家頒布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政策法規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人事調配管理制度 第一條人事調配,要本著公平、公正、合理、合適原則,用人單位需調入或招入人員時,必須遵照所安排的工作崗位在人員核定編制內。 第二條平面及管理人員的調配,要根據崗位定員,在人員不足的情況2、下,寫出書面申請,經煤業公司同意,報集團公司審批、備案,由人力資源處負責調配(包括井上、下人員調動)。新增崗位或人員參照集團公司相關人事管理制度進行招聘或錄用,新招人員試用期為三個月,試用期滿經考核符合崗位條件后辦理錄用手續。 第三條對于直接從事生產、特種作業和某些技術性較強的工作人員,不宜隨意調動,以保證生產等工作的連續性、正常性。符合下列情況的,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經煤業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辦理調動手續。1、經核定定編定員后,人員大于定員人數的; 2、因傷、病、殘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不能適應原工作崗位的; 3、技術等級與崗位要求不相稱,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4、因各種特殊原因申請調離本礦的3、; 第四條員工申請調動,寫出工作調動申請書,原單位和新接收單位均加注同意意見后,經主管領導審批后,方可到人力資源處辦理調動手續。 第五條員工跨單位借調,需經煤業公司同意,并到人力資源處辦理借調手續。借調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若借調單位繼續需用,經原礦委同意后,方可辦理續借手續。 第六條經組織研究決定,需要部門或單位調動人員時,該單位必須配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第七條被調員工在接到調令后,必須服從組織分配,在規定期限內辦完調動手續,按時報到上班。 第八條部門或單位之間,不允許直接進行員工調動(包括借調)。 第三章 勞動合同第九條 為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責任和義4、務,保護企業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單位與員工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第十條 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無固定期和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員工簽訂首次勞動合同,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身體健康,誠實守信,沒有提供虛假的個人信息。 (二)能夠證明與其它公司無勞動關系的各種可信材料。一經查實,將以“欺詐手段訂立勞動合同既不符合錄用條件”當即解除勞動關系。 (三)符合公司招聘要求,達到錄用標準。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預告本人,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經考核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 (四)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企業造成5、重大損害的; (五)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其工作崗位者。 (六)因員工欺詐、隱瞞等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十二條 公司人力資源處負責對各礦勞動合同的簽訂及勞動檔案的建立進行監督,并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和員工的合同約定條款履行職責,對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將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到期時,人事部門要及時辦理合同的續簽手續;臨時工合同到期時,如果確因生產用工的需要,可根據員工的技能水平、勞動表現、健康狀況、年齡等方面的情況,考慮辦理合同續簽手續。 第四章用工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每年年初要根據當年的經營計劃、生產任務,編制(6、修訂)員工定編定員方案。方案的編制要本著既能滿足生產經營各項工作的需要,又有利于提高勞動效率的原則,做到科學、合理。 第十五條 定編定員方案的編制要以生產經營任務、機械化程度、職工的技能水平、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員工的年齡及體質狀況、員工出勤率等為依據,綜合分析、核定。 第十六條 定編定員方案,由人事部門牽頭,生產、企管等相關部門配合,共同編制。 第十七條 各礦定編定員方案編制完成后,經礦委討論通過并報煤業公司審查批準后執行。 第十八條 各單位按照定編定員方案,對各自的人員進行內部優化組合。對紀律松弛、技能差、工作消極的人員,報送職工培訓中心按待定崗位進行教育培訓。培訓期一個月,期滿考試合格后7、定崗工作。員工在待崗期間,享受待崗工資(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九條 對新招收的員工,按照相關制度要求嚴把體檢關、年齡關,素質關,一律實行培訓上崗制度,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錄用。 第二十條 禁止錄用與集團公司直屬及控股企業簽訂辭職協議且已領取補償金的人員,或由于違規違法辭退,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 第二十一條 新錄用人員,實行試用期制度。自分配工作之日起,從事井下工作的為三個月,地面工作的為半年。 第二十二條 新招收的員工在試用期間,如果不服從組織分配,不遵守紀律,不聽從指揮,勞動表現差,綜合評定為不合格者,由所在部門報送勞資部門予以辭退。 第二十三條 新招收的大中專畢業生,原則上先安排從事8、生產一線工作,再根據其工作表現擇優調配。 第二十四條 為加強勞動用工管理,禁止各單位隨意招收,更不允許冒名頂替,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對相應主管領導及直接責任人進行績效考核并通報批評,若在冒名頂替期間出現工傷及其它傷害,對責任人警告處分,并承擔50%的醫療費。 第二十五條 新招收錄用的人員,均須簽訂勞動用工合同,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事宜,勞動合同由人事部門統一管理。職工退休、調離,其與單位的勞動合同關系由人事部門及時辦理注銷、解除、變更等相關手續。第二十六條 為防止粉塵污染,減少職業危害,須加強勞動保護、防護用品的使用及管理,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體檢;同時,做好離職人員的離崗前體檢、備案工作,杜9、絕由此產生的勞動糾紛。 第二十七條 員工自行離職或被辭退時,須到人事部門按照相關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并解除勞動關系;逾期沒辦理相關手續者,按照企業職工懲罰條例及相關法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員工因觸犯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國家刑事處理(制裁)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解除其勞動關系。 第二十九條 對一月內連續曠工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者,按國家、集團公司相關制度和規定予以辭退并解除勞動關系。第三十條 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及法定假日按國家有關規定和集團公司相關制度執行。員工請、休假必須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按各級審批權限經批準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女工請假超過30天者,例行請銷假程序完成審批外,再10、由計生辦和人力資源部備案后方可休假。 第三十一條對連續請假超過3個月或一年累計請假超過6個月者,其不再屬原崗位職工。期滿返崗后按待崗處理,送職工培訓中心按待定崗位進行教育培訓。培訓期一個月,期滿考試合格后頂崗工作。第三十二條 確因工傷、身體狀況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可辦理休假手續。工傷享受工傷待遇,病假享受病假工資,但病假最長不得超過一年。1、員工因病非住院治療者,必須出具縣(市)級以上醫院醫生診斷證明及輔助檢查材料(化驗單、B超、心電圖、X光片、CD片、核磁、胸透等);2、員工住院治療,需提供醫生診斷證明、入院證、出院證、出院結算單等相關材料。 第三十三條 病假工資1、病假在一個月以內者11、,根據病休天數按日資計發標準工資,并享受工齡工資及各項補貼;2、病休在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內(含6個月)的,按基本工資的百分比計發(生產一線員工基本工資標準按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工齡不滿二年者,按60%發放;滿二年不滿四年者,按70%發放;滿四年不滿六年者,按80%發放;滿六年不滿八年者,按90%發放;八年以上者按100%發放;3、病休超過六個月者轉入最低保障,按基本工資的百分比計發;工齡不滿一年者,按40%發放;滿一年不滿三年者,按50%發放;三年以上者按60%發放;4、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按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四條員工上班期間必須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更不允許無故曠工。嚴格按各崗位的制度要求自己,違反規定的按相關規章制度執行。 附 則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與集團公司有關制度、規定相悖的,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