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勞動防護用品采購及銷毀更換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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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正***
編號:843478
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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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礦勞動防護用品采購及銷毀更換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為了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運行中的自救器、礦燈、安全帽、安全帶、礦工服、工礦靴、絕緣護品、面罩、護目鏡、防塵口罩等防護用品安全管理的控制。統計室負責提供符合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要求的防護用品信息,安全科負責對防護用品進行監督檢查并督促整改。重要防護用品采取國家定點廠家認定的產品。采購:購買特種防護用品時,要求到提供以下證件的單位購買:(1)廠家的營業執照;(2)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2、證;(3)有效的檢測報告;(4)特種防護用品的產品合格證和安全標志。凡購買勞動防護用具,應以礦上指定的規格、型號和數量為標準,不得隨意更改規格、型號和增減數量。同時,所購買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否則,所購產品一律不得入庫。煤礦勞動防護用品的驗收制度為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使勞動防護用品符合標準,達到要求,標志齊全,證件有效,保證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性能,使作業人員能正確安全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特制定勞動防護用品驗收制度。 1.勞動防護用品由公司統一計劃,統一采購,嚴格驗收,嚴格入庫。2.勞動防護用品入庫,應具有有效的合格證及生產廠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還應“三證齊全”(安全生產許可證、3、安監證、產品合格證),否則,庫房驗收人員有權終止驗收并作退貨處理。 3.勞動防護用品入庫,應先入待驗區,未經檢驗合格不準進入貨位,更不準投入使用。4.驗收中出現問題,要及時通知經辦人和部門領導進行處理。5.對不合格品,要嚴禁入庫,嚴禁流入生產。若工作馬虎,混入生產,庫管員應負失職的責任。6.勞動防護用品入庫,庫管員要親自同交貨人辦理交接手續,核對清楚并按物資交接要求在交接本上簽字。7.勞動防護用品入庫時,必須由監管員或驗收員、庫管員、采購員在場,同時把關,嚴格檢查,每件必驗,杜絕漏檢、舞弊現象勞動防護用品的儲存與保管為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儲存和保管,以防勞動防護用品保管失誤,儲存過期,或流失、損4、壞,使勞動防護用品充分使用,合理利用,特制定本制度:1. 勞動防護用品經檢驗合格,符合要求,證件標志齊全有效,方可登記入庫。2. 庫房內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根據其自然屬性、規格、型號、特點和用途進行分類儲存。3. 考慮好儲存場所的環境條件和完善的保管措施,認真執行倉庫“十防”,杜絕保管責任損失發生。4. 保管的勞動防護用品,未經礦領導同意,一律不準擅自借出挪用,總成物資,一律不準拆件零發,特殊情況應當請示批準。5. 勞動防護用品在儲存期間,要加強檢查,根據需要與標準,按時造冊及時購進,不得耽誤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領用、發放為進一步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督促各單位負責人按規定要求及時領取,及時發5、放給作業人員,保證作業人員及時佩戴的防護用品符合規定要求和發放標準,結合我礦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1、領用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持有效的領料單(上有主管領導、部門領導、領用人親筆簽字),經庫管員核實后方可發放。2、實物必須與領料單上的標注一致。3、嚴禁以其它物資代替勞動防護用品進行發放。4、庫管員應與領用人及領用部門辦理交接,當面點交清楚,防止差錯出門。5、勞動防護用品領取后,要及時辦理防護用品領用、發放記錄6、個單位負責人領取防護用品后,應及時發放給作業人員,并按規定及時正確佩戴。7、領用人必須按規定時間領取,按標準要求發放。 勞動防護用品的報廢、銷毀和更換制度為了預防事故、控制和消除事故影響,6、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規范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行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人身傷害事故和職業危害。針對勞動防護用品的更換、報廢和銷毀,結合我礦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1、勞動防護用品過期和報廢,庫管員應以書面形式及時上報礦領導。由礦長指派專業人員共同進行報廢認定。2、過期報廢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銷毀,禁止領用和重復使用,更不準轉讓。3、銷毀勞動防護用品時,應由安監科等相關單位制定出安全有效的措施,集中進行銷毀。4、更換勞動防護用品需以舊換新,舊勞動防護用品需符合相關報廢規定,出具有關部門認定結果或礦領導簽字。5、嚴禁以更換的名義造假,套取礦上相關7、勞動防護用品,一經查出,輕則罰款,開除離礦;重者移交公安司法機關,追究相關法律責任。6、勞動防護用品由于損壞、過期、失去標識等原因不適用時,使用部門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更換。7、在使用或保管儲存期內遭到損壞或超過有效使用期,經檢驗未達到原規定的有效防護功能最低指標的勞動防護用品要及時上報銷毀。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為防止或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傷害所使用的防護裝備,是保護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線。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人身傷害事故和職業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規定為依據,結合我礦實8、際,特制訂本制度。 1、全體員工進入生產、施工現場都要按規定穿戴好防護用品。2、外來參觀、實習與檢查工作的人員若需進入生產、施工現場,由接待單位提供防護用品,接待單位負責檢查、督促其合理使用防護用品,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進入生產與施工現場。3、工作前班組長要檢查本班組人員的勞動防護用品穿戴情況。4、班組安全活動要學習勞動防護用品知識,并強調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的重要性。5、各級領導和安全人員要監督檢查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的穿戴情況,要在組織生產(工作)的同時,認真抓好勞動防護用品的穿戴。6、各級領導和管理人員要在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方面起表率作用。7、所有員工都有監督勞動防護用品穿戴的權力和義務。員工要互相關心,互相愛護,互相監督勞動防護用品的穿戴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