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人員定位系統使用管理制度及處罰細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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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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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礦人員定位系統使用管理制度及處罰細則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煤礦人員定位系統使用管理制度(暫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人員定位系統,充分發揮其在礦井安全生產動態管理過程中可靠的安全保障功能,創建本質安全型高產高效現代化礦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煤礦安全規程、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使用與管理規范等行業標準,結合 xx煤礦有關文件要求和公司系統使用管理實際,特制定本使用管理制度。第二條 本管理制度適用于xx煤礦。 第三條 必須加強人員定位系統管理,明確分管領導和科室,充分保證系統運行2、使用、維護。 制定相應的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確保系統安全、可靠、正常運行。第二章 安裝、使用與維護第四條 按照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使用與管理規范(AQ1048-2007)規定,煤礦裝備的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必須具備下列基本功能: (一)考勤管理功能,能夠實時對煤礦各類人員出入井時間、下井班數、班次、遲到、早退等情況進行監測、并可進行分類分級匯總、統計查詢、報表打印;(二)安全管理功能1、能顯示井下巷道分布、設備安裝及運行狀態、當前各區域人員分布,人員的滯留等信息,并當有人員滯留超時、區域超員或設備運行異常時報警及異常信息進行統計顯示。2、能對對任意指定編號或者姓名的攜卡人員下井活動實時定3、位跟蹤,活動軌跡顯示、打印、查詢、異常報警等。3、有管理中心向攜卡人員呼叫時標識卡聲光提示及攜卡人員有向管理中心發出緊急呼叫信息的雙向呼叫功能。4、有煤礦井下特殊區域限制員工非法進入,如果有未經許可人員接近該區域可發出聲光報警信號,同時地面監控主機也會發出報警信號功能。(三)人事及用戶管理功能,有與標識卡相關的員工基本檔案管理、工資輔助管理等簡單人事管理功能及登錄人員定位系統的用戶管理功能。(四)在人員出、入井口應設置大屏幕LED顯示及語音報號檢卡系統,用于出入井人員考勤管理和檢測出入井人員標識卡的完好性,保證系統的正常運行。(五)系統地面中心站主機應采用雙機熱備,數據保存半年以上,當系統發生4、故障時,丟失信息的時間長不大于5min。(六)系統應具備聯網功能,可通過客戶端對監控信息進行查詢,分析。通過授予權限,能夠對系統進行查詢、增加、刪除、修改等功能。(七)系統應具有故障自動診斷功能,可自動判斷出故障設備及定位到具體識別器、讀卡分站,自動彈出報警信息,并記錄故障時間和故障設備,以供查詢及打印。 第五條 人員定位系統的安裝必須達到以下基本要求:(一)人員定位系統設備必須具有“MA”標志證書。設備使用前,應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調試設備,并在地面通電運行24h合格后方可使用。防爆設備應經檢驗合格并貼合格證后,方可下井使用。(二)地面中心站主機設置在機房或煤礦調度室,環境應滿足主機設備安5、裝要求。煤礦調度室應設置顯示設備,顯示井下人員位置等。(三)進入機房或入井口處的電纜應具有防雷措施,避雷裝置接地要可靠,接地電阻=300mm位置。(七)編制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對人員定位系統的分站的安設地點,信號電纜、電源電纜的敷設,監測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附詳細布置圖。第六條 人員定位系統的使用必須達到以下基本要求:(一)所有下井人員必須攜帶識別卡,嚴禁一人攜帶多卡入井。(二)攜帶識別卡下井人員通過井口專用檢卡設備時要檢查識別卡是否正常,如發現電量不足,卡號錯誤,信息不全時與維護人員聯系,換識別卡或更換識別卡電池,并能在換卡的同時進行信息關聯。(三)井下工作人員嚴禁6、更換、隨意拆卸識別卡,若有問題,及時與維護人員聯系更換識別卡。(四)井口檢身人員,必須對下井人員是否攜帶檢識別卡進行查。(五)任何人未經安檢、通風部門同意,不得拆卸或監測識別卡。(六)調度員負責監視系統設備的運轉和監測數據變化情況,核實和匯總人員跟蹤監測信息,對信息出現異常或設備報警時,立即通知維護人員,并做好中心站運行日志,相關人員查明原因后向有關負責人匯報。第七條 人員定位系統的維護必須達到以下基本要求:(一)專業維護公司人員定期對人員定位監測裝置進行巡視和檢查,發現故障及時排查。(二)各單位或監測人員發現監測裝置有異常情況要及時向有關單位匯報并核實。(三)井下人員的工作單位(崗位)如有變7、動 ,所在單位及時通知調度室和系統部門,專業維護人員24小時內將識別卡信息調整,并將相關人員信息的錄入管理。(四)各有關區隊要加強管轄區域內所安設的跟蹤監測裝置的看護管理,每班要派專人對設備線路進行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如有丟失損毀由責任單位負責找出責任人或照價賠償。(五)專業維護人員要及時維修更換有問題的識別卡,不得因識別卡問題影響監測數據的準確性。(六)專業維護人員要確保井下人員定位系統不間斷運行,出現故障及時排查,確保系統的安全可靠。(七)各分站電源由供電區隊負責、嚴禁長時間停電,如有開關跳閘,應及時恢復停電。(八)分站和讀卡器嚴禁隨意移動、搬遷、影響巷道施工時,必須經機電部門及維護人8、員同意,并得到調度室同意后方可作業。第八條 人員定位系統設備更新的基本原則是,用技術性能先進的設備更換技術性能落后又無法修復改造的老舊設備。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申請報廢更新。1、設備嚴重老化、技術落后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設備;2、通過修理,雖能恢復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費用超過設備原價的80%以上,經濟不合理的;3、受意外災害,損壞嚴重,無法修復的或嚴重失爆不能修復的;4、不符合國家及行業標準規定的,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應淘汰的設備。第三章 運行管理第九條 煤礦應配備滿足人員定位系統使用工作需要的操作、維護人員。操作、維護人員應了解系統的基本原理并能熟練地操作使用系統,具有中專以上學歷和2年9、以上現場實踐經驗,經過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第十條 設備管理中心和安全監察部負責各煤礦人員定位系統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煤礦必須將人員定位系統運行情況納入安全質量標準化的檢查驗收范圍,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必須編制人員定位系統發現問題應急處置預案,每年按應急處置預案進行一次預演。第十一條 人員定位系統運行管理程序如下:(一)或煤礦調度室負責系統日常使用維護管理。實行每天24小時值班,值班員應認真監視監視器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填寫運行日志,打印監測日(班)報表,報礦長和有關負責人審閱。(二)接到系統報警后,值班員應立即通知生產調度及值班領導,生產調度及值班領導應立即采10、取措施處理結果應記錄備案。(三)根據煤礦或區隊工作需要值班員按照規定時間要求匯總打印上報相關入井次數、時間等相關考勤信息。(四)煤礦各級管理人員必須經常通過人員定位系統終端了解礦井生產人員組織等相關情況,分析、研究系統的各類數據,掌握設備運行情況及入井人員活動規律,以提高安全生產科學管理決策和突發事件應急指揮能力。第十二條 煤礦要建立人員定位系統技術資料管理與使用制度,技術資料要定期保存。(一)要按質量標準化的要求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以下帳卡和報表:a)設備、儀表臺賬; b)設備故障登記表; c)檢修記錄; d)巡檢記錄; e)中心站運行日志; f)監測日(班)報表; g)設備使用情況月報表。(11、二)煤礦應繪制人員定位設備布置圖,圖上標明分站、電源、中心站等設備的位置、接線、傳輸電纜、供電電纜等,根據實際布置及時修改,并報礦技術負責人審批。(三)中心站應每3個月對數據進行備份,各份數據應保存1年以上。(四)圖紙、技術資料應保存1年以上。第四章 罰 則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檢科依據煤礦安全管理標準礦井生產(機電)績效考核辦法有關規定,實行經濟處罰:(一)礦井人員定位系統分站、電源等入井設備無“兩證一標志”或未按規定檢測、校驗入井使用的。(二)未按規定配足人員定位系統操作、維修人員,或系統操作、維修人員未經培訓考核無證上崗的。(三)值班人員值班期間未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的。(四)下井人員攜帶他人目標識別卡入井的。(五)私自拆卸識別卡或故意損壞識別卡的。(六)井口檢查人員未按規定濫發識別卡,造成監測數據失真或其他影響的。(七)故障排查不及時,凡故障8小時之內未及時處理影響安全生產的。(八)不及時更新系統人員巷道定位界面及人員定位系統設備布置圖的。第十四條 對故意破壞、盜竊人員定位系統設備及其附屬設施者,嚴格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