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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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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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礦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制度一、“三項崗位”人員含義“三項崗位”人員是指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這三類人員。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礦務局)局長、礦長(含實際控制人)等。安全管理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以及未設安全管理機構的生產經營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例如:企業中設置的安環科、安環部的負責人就是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2、安全管理人員可分為分管安全、生產、機電、技術的負責人以及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二、“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執法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 20 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第23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3、的范圍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第82 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四)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4、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6 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 第9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 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 48 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5、于16學時。 第30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并處2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按本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二)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三)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未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6、發現煤礦未按照本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 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管理規定第 40 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41條:生產經營單位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1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42條:特種作業人員偽造、涂改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17、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罰款。 特種作業人員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2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罰款。三、“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的資格證書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3號令、30號令、44號令,省安監局鄂安監管20111號文件規定,以下人員應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1、主要負責人(董事長、總經理、廠長、經理),應取得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 2、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副廠長、副經理、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應取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 3、特種作業人員(電工作業(電工)、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電焊工)、高處作業(架子工)、制冷與空調作業:8、是指對大中型制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安裝與修理的作業),應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的規定,以下工種不屬于安監部門組織培訓發證: 電梯操作、起重機械操作、鍋爐司爐工、水處理工、壓力容器(氣瓶)和壓力管道操作工、客運索道工、大型娛樂設施操作工、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駕駛(如叉車駕駛)。四、注意事項及時提醒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參加復審、換證,避免因證件漏審、過期影響企業的行政許可事項;通過登記使企業應按法律、法規數量要求配備“三項崗位”人員,避免不按規定配備“三項崗位”人員,及一證多用;嚴禁無證人員從事“三項崗位”的工作;堅決杜絕“三項崗位”人員不按規定持證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