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生產防治地質災害技術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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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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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礦生產防治地質災害技術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防治地質災害技術管理制度一、總則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進一步做好礦井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杜絕重大地質災害事故,保證礦井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安全程度評估辦法、礦井防治地質災害安全監察實施細則、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追究規定等有關要求,制定本體系。第二條 嚴格執行“有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防治地質災害原則,以消除隱患、確保安全為目的,抓好技術指導監督和現場管理兩大環節,以防為主、防治結合,加大本公司2、川豐煤礦地質災害防治力度,落實責任,保證防治地質災害工程的正常進行,確保礦井安全生產。第三條 由總工程師為領導,科和其它相關單位具體負責防治地質災害技術管理,負責全礦防治地質災害工作的統一協調指揮工作。二、基本任務第四條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礦井防治地質災害工作規程、規定、指令。第五條 加強礦井防治地質災害基礎工作,做好礦井水情、地質災害的觀察、分析和預報,及時提供各種水文地質資料,滿足礦井生產安全需要。第六條 抓好水患的排查與治理工作,進行月度、季度、年度水患排查,對排查出的水患制訂相應的防治措施,并分責任定期落實。第七條 根據礦井年度生產接續情況,安排各類補勘工程和防治地質災害工程計劃3、。第八條 落實具體防治地質災害工作任務的實施,監督檢查各類防治地質災害工程施工質量和工作進展情況。三、崗位職責第九條 礦長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全礦防治地質災害工作負總責。第十條 總工程師是防治地質災害技術管理責任體系的具體領導者,對全礦防治地質災害工作負技術責任,負責組織編制、修改和實施防治地質災害總體規劃,審批防治地質災害施工措施。第十一條 副礦長對分管的防治地質災害工作負責具體的防治地質災害工程的組織和落實。第十二條 安監科科長對全礦防治地質災害工作負安全監督檢查責任。第十三條 副總工程師協助總工程師和分管副總經理做好防治地質災害技術措施的審批和實施。第十四條 地質測量科負責全礦防治4、地質災害工作中水文地質分析、水情水患預測預報和探放水工程設計。第十五條 生產技術科負責全礦防治地質災害措施的技術業務管理。第十六條 機電科負責全礦防治地質災害工作所需的機電設備配置、管理、使用、維護和監督檢查工作。第十七條 供應科負責全礦防治地質災害工作的器材管理、供應和保障。第十八條 調度室負責防治地質災害工作信息處理和調度指揮。第十九條 安監科負責防治地質災害工作安全監督檢查。第十九條 安監科負責防治地質災害工作安全監督檢查。第二十條 區隊長對所在工作地點地質災害防治和承擔的礦井防治地質災害工作任務負直接責任。第二十一條 區隊技術人員對承擔的礦井防治地質災害工作任務負直接技術責任。第二十二5、條 公司每一名員工有自保、互保和發現水患及時報告的責任。四、部門職責第二十三條 地質測量科是礦井防治地質災害工作的責任部門,在分管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的直接領導下,負責礦井防治地質災害工作中的具體業務。(1)加強礦井防治地質災害基礎工作。收集和掌握井下和野外水文地質資料,各種原始記錄、臺帳、卡片等要齊全、準確,圖紙資料要完善可靠、填繪及時。(2)做好礦井水文地質分析、水情地質災害預測預報,及時提供各種水文地質資料,為公司領導和有關業務部門提供水文地質依據。(3)加強對老空區和頂板含水層賦水情況的分析、探查和管理,嚴格制訂探放水工程設計,逐級審批,并嚴格監督執行,徹底消除礦井地質災害隱患。(4)編6、制礦井年度防治地質災害工程計劃和年度礦井地質災害預防計劃,并督促計劃的落實與實施。(5)參與防治地質災害工程措施的審批、檢查和技術指導。(6)排查礦井地質災害隱患,發現有危及安全生產的重大地質災害問題,及時向礦調度和礦領導匯報。(7)推廣應用水文地質物探、涌水量預計、水患監測和突水預報等新技術、新方法,不斷提高防治地質災害工作科技含量和技術水平。第二十四條 生產技術科根據井下采掘工程接續情況和有關水文地質條件,負責防排水系統工程和防水煤柱的設計,井下專門防治地質災害措施和一般施工措施中防治地質災害工作的審批、落實,并直接參與礦井水情地質災害處理的技術指導工作。(1)井下采掘生產任務的安排,必須7、保證不會引起大的水患災害。(2)對有發生礦井地質災害危險的區域設計專門防治地質災害工程或防水隔離煤柱,并督促執行。(3)審批處于富水區域的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必須在作業規程中先完善可靠的防排水設施,并檢查落實情況;無防水設施安排的作業規程不能審批。(4)井下發生水情隱患,要及時安排人員到現場查看,會同有關業務部門和領導共同制定針對性措施,避免對生產和安全造成影響。第二十五條 機電科在礦井防治地質災害工作中起著重要作用,井下各排水站、點的設備運轉都需要機電部門做出可靠保證。因此,機電科負有礦井防治地質災害機電設備選型、保障供給、方案制訂、設備使用與維護等方面的直接管理責任。(1)管理并檢查井下各8、排水站、點及采掘工作面排水設備,保證其正常運轉。(2)審核采掘作業規程和專門防治地質災害工程中防排水設備的選型、配備、供給等方面的工作,并從管理方面抓落實。(3)與有關業務部門和領導一起制訂有關防排水方案,并具體落實井下采掘巷道排水管網的敷設工作。(4)當采掘工作面涌水量較大,采掘區隊無法正常處理時,由機電科具體協助有關防排水責任區隊進行處理,并進行現場排水工作的巡回檢查和技術指導。(5)每年組織一次排水設備正確使用和故障排除的短期培訓,使區隊解決日常排水工作。第二十六條 供應科是礦井防治地質災害工作器材供應、儲備和保管的部門,負有器材保障的直接責任。(1)嚴格管理礦井防治地質災害器材的采購工9、作,保證器材的優質、可靠、完好。(2)平時要儲備好礦井發生水災所必須的搶險材料,并設專庫、臺賬管理。(3)保證采掘區隊正常排水設備的供給,特殊情況下,要想方設法保證礦井防排水器材及時、足額到位。(4)夏季防洪物質要專人、專庫、專帳妥善保管。第二十七條 調度室值班人員要掌握各采掘工作面及重點工程施工地點的出水情況,出現地質災害隱患要有序地調度處理。有涉及地質災害影響施工地點的班中匯報要記錄地質災害處理情況。(1)對井下有地質災害隱患地點的水情信息進行詳細記錄,并及時調度處理。(2)發生大的突水或其它地質災害險情時,要及時調度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并安排有關單位迅速、正確處理險情。(3)各種10、防排水設備、材料,要及時安排調運,保證按時到位。(4)參與有關防排水措施的制定和實施。(5)在處理險情時,要安排專人查看現場,做到情況明了、指揮得力,必要時現場指揮調度。(6)負責夏季三防的專項工作安排。第二十八條 安監科對全礦防治地質災害管理的各項制度、措施及上級有關法令、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負責全面監察。在采掘生產過程中,對礦井防治地質災害工作管理實施全動態安全監督檢查。(1)參加各類防治地質災害技術措施和一般作業規程中防治地質災害內容的審批,并對防治地質災害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2)安排專職人員對采掘工作面或其它有地質災害隱患地點進行現場跟班,隨時檢查當班水情水患處理情況,認真填11、好記錄;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險情及時采取措施處理。(3)對安全信息卡上有關水情信息及時處理,反饋到有關單位和領導處理,防止耽誤水患的處理而造成地質災害事故。(4)負責對地質災害事故的組織、分析、處理工作。第二十九條 通防科擔負著礦井防治地質災害工作的具體任務,從接受任務、編制措施到現場施工,對全過程的具體防治地質災害工作負直接責任。(1)通防科要根據領導和有關業務部門的安排,及時鉆進、疏通各類探放水和泄水鉆孔,并按規定安裝花管、套管或引水管等。(2)凡采掘區隊無法完成的探放水任務,由通防科負責施工,開工前要編制專門的施工措施,并報礦技術部門、安監部門等審批。(3)對井下打鉆、疏通的各類探放水和12、泄水鉆孔的區域、地點;鉆孔孔徑、鉆進時間等有關參數做好詳細記錄,建帳入柜保管,以備領導和有關業務部門查看。(4)協助相關區隊做好其它防治地質災害工作。第三十條 機電隊擔負著礦井防治地質災害工作的具體任務,從接受任務到現場施工,對全過程的具體防治地質災害工作負直接責任。(1)負責各排水站、點的排水管路、水泵等設施的安裝。(2)各類排水設施的安裝必須按要求及時到位,并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轉。(3)協助有關區隊做好其它防治地質災害工作。(4)負責礦井主排水系統的使用和維護,經常檢查其運轉情況,確保其正常運行。(5)每年雨季前,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進行一次主排水系統的聯合試運轉工作,并確保各井筒安全度汛。第13、三十一條 各采掘區隊擔負著礦井防治地質災害工作的具體任務,從接受任務、編制措施到現場施工,對全過程的具體防治地質災害工作負直接責任。(1)編制作業規程必須包含有關防治地質災害工作內容,在作業規程、措施的學習、傳達、考試過程中必須將有關防治地質災害工作同時進行。(2)隊主要負責人必須全面掌握作業地點及其附近的水情資料,并有防范地質災害的可靠辦法;在班前會等有關會議上向職工交待清楚水情地質災害和應采取的可靠措施。(3)制訂防治地質災害措施和避災路線要切實可行,并嚴格按審批后的措施執行。(4)在有水情隱患地點施工時,要加強對工作地點和附近區域的水情觀測,要現場交接班,并將水情交待清楚。發現隱患要及時采取措施處理,并報告礦調度室;情況危急時,要首先保證職工人身生命安全。(5)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圓滿完成礦領導交給的各項防治地質災害任務。(6)做好施工地點的各項防排水日常工作。五、責任追究與獎懲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應遵照本規定,認真做好各自職責范圍內的防治地質災害工作。凡未按規定執行、影響生產危及安全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凡違反本規定而造成事故者,按危害程度追究責任。凡在防治地質災害工作中表現突出,對煤礦安全生產做出貢獻的有關單位或人員,按其貢獻大小,分別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