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公司煤礦環境保護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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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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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源公司煤礦環境保護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環 境 保 護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與生活環境,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促進xx煤礦環境保護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環境保護條例(修正)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礦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我礦環境保護堅持全面規劃、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以發展循環經濟、創優發展環境、構建和諧礦山為著力點,以統籌兼顧、協調發展為原則。第三條 我礦任何個人均有責任保護礦區生態環境和生活環境,并有權對破壞、污染環境的行為2、進行監督、檢舉和控告。第四條 對保護和改善礦區環境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礦相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對破壞、污染環境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由礦相關科室進行懲處。第二章 環境監督管理第五條 礦設置環保機構,由綜合辦公室管轄,具體負責對本礦區內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第六條 環保機構按時向分管領導匯報工作,編制礦環保規劃、年度計劃,為礦區的長遠規劃提供重要的參考依據。第七條 礦區所有單位及員工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環保法律 、法規、政策,各項規章制度,集團公司發展計劃、目標及其他有關標準。第八條 我礦環境保護主要內容包括: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及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大氣污染、水污染、噪聲、固體污染)和3、其他公害,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實現礦區的美化、綠亮化,與當地環保政府部門積極溝通協調處理污染物達標排放等工作。第三章 污染防治范圍及內容第一節 污染防治原則第九條 實行清潔生產和污染的全過程控制,推廣不產生或少產生污染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最大限度地提高資源利用率,盡可能在生產過程中把污染物減少到最低限度;環境保護工作項目設計應因地制宜,采用行之有效的治理和綜合利用技術;采取各種有效措施,避免或抑制污染物的無組織排放。第二節 大氣污染防治第十條 為防治大氣污染,實現我礦可持續發展戰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礦實際制定。第十一條 我礦的資源整合工作必須執行被4、上級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防止大氣污染和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第十二條 我礦的大型設備采購必須考慮節能環保技術的應用,設備及鍋爐等的能耗標準,必須執行國家或行業標準,其防治大氣污染設施必須經環保部門組織驗收后方可使用。第十三條 在生產過程中生產有毒有害氣體、煤塵等物質的設施,宜設計成密閉的生產工藝和設備,盡可能避免敞開式操作。所有鍋爐應安裝除塵、吸收等凈化設施,確保除塵設備運轉率達到100%、確保達標排放。第十四條 確保車輛運輸中的環境形象,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降低裝運環節的揚塵。第三節 水污染防治第十五條 為防治水污染,實現我礦水資源利用可持續發展戰略,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5、律、法規以及我礦的規章制度。第十六條 礦區所有在建設項目必須執行被上級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有關可能產生的水污染和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依法做出的環境影響評價及措施。我礦所建設水污染防治設施項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第十七條 污水處理廠必須做好礦井污水、生活污水的處理工作,嚴禁污水不經處理或處理不達標排放。確保污水處理設備正常運轉。第十八條 礦環保機構定期組織相關機構對礦井水、生活水的水質進行檢驗,防止水污染。第四節 噪聲污染防治第十九條 為防治噪聲污染,實現我礦可持續發展戰略,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我礦制定的有關6、規章制度。第二十條 我礦所有建設項目必須執行被上級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項目可能生產的噪聲污染和對生態環境的影響采取必要的措施。第二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和省市的有關環境噪聲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第二十二條 對礦區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必須保持防治環境噪聲污染設施的正常使用或采取相應隔離措施,降低噪聲帶來的影響。第二十三條 對建筑施工過程中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又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報礦環保機構批準。第五節 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條 為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我礦制定的有關規章制度。第二十五條 運銷科等相7、關部門在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時,必須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散固體廢物。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對貯存、運輸、處置固體廢物的設施、設備和場所,應加強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第二十七條 對清掃、收集、運輸生活、生產垃圾的,應當遵守礦區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防治污染環境。第六節 放射性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條 各使用放射源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條 各使用單位對放射源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如: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安裝警示標志;安裝防護設施;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等。第三8、十條 加強對從事放射防護工作人員的專業知識和防護知識的培訓工作。第四章 綠化工作第三十一條 礦區綠化總體要求:礦區綠化統一由礦綜合辦環保及后勤機構嚴格管理,要因地制宜,統一布置,做到春有花、夏有蔭、秋有果、冬有青。根據不同的地段,對樹木、花草采取相應的管理辦法。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購置花草和樹木,確需購置的必須報環保機構登記、簽字,否則財務科不予報銷入賬。第三十二條 礦區植樹管理要求:礦區內的綠化美化、布置擺設應根據現場環境做出合理布局。對需整形的植物要做好修剪工作,疏密合理。充分發揮美化作用,做到美觀得體,協調一致。第三十三條 病蟲害防治要求:要以預防為主,平時多檢查,按不同季節容易發9、生的蟲害及時處理,使用農藥時要控制好比例,按說明合理使用,以免發生燒苗現象。不準在工人上下班期間噴灑農藥和施肥。第三十四條 日常工作要求:綠化區枯枝腐葉要經常清理,保持整潔。不用的花盆要堆放整齊,綠化工具按指定位置存放。化肥及農藥嚴格管理專人存放。修剪的樹枝、葉要及時清理。做到礦區內清新、舒服、雅致、美觀。第三十五條 綠化工職責:一、負責公司花、草、樹木種植與管理,定期澆水、治蟲、修剪,做到草坪內無雜草,樹木無枯枝。二、為各種會議場所、辦公室擺置生態觀賞植物、鮮花,并做好護理工作。三、不斷提高護養種植水平,爭取礦區四季常綠。第三十六條 具體管理“九不準”:一、不準損壞花草樹木。二、不準采摘花朵10、。三、不準在樹木上拉繩曬物。四、不準在游園或草坪內行走。五、不準往地上或池內亂丟雜物。六、不準攀登園林建筑和在園林建筑上亂涂亂畫。七、不準任意修剪和砍伐樹木。八、不準在綠化區內隨意搭棚或擅自搞其他建設。九、不準在綠化區內傾倒垃圾和廢物。第五章 環境監測第三十七條 對環境有影響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環保機構應根據建設項目的規模、性質、監測任務、監測范圍設置必要的監測手段。第三十八條 環境監測的任務是:一、定期監測排放的污染物是否符合國家和省市所規定的排放標準。二、分析所排污染物的變化規律,為制定污染控制措施提供依據。三、負責污染事故的監測及報告。 第三十九條 監測采樣點要求布置合理,能準確反映污11、染物排放情況。監測分析方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六章 環保崗位職責第四十條 環保崗位負責礦區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其基本任務是負責組織、落實、監督本公司的環境保護工作,在xx礦分管領導的領導下行使下列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配合上級環保部門對我礦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 。二、按照建設“綠色環保、生態和諧”型礦區的發展思路,立足于全過程清潔生產,高標準制定礦區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把“三同時”工作擺在重要位置,嚴把環保設計、環保設備、施工質量三大關,保證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三、對照我礦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對我礦區內新建、改建、擴建12、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和驗收。四、負責全礦區范圍內的美化、綠化和亮化工作,負責監督檢查礦各單位管轄范圍內的環境衛生情況,并根據環境衛生現場情況進行獎懲。五、負責監督管理礦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放射性及電磁輻射等污染的防治工作。六、負責礦區環境統計和綠化統計工作,申請國家環境保護資金,管理、監督使用污染治理資金。七、建立礦環保設施、設備及綠化臺賬。定期檢查環保設施、設備運轉情況,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八、推廣國家先進環保工藝、設施、設備在我礦的應用。九、負責編制礦環保規劃、年度計劃,并付諸實施。第七章 環境保護現場檢查內容第四十一條 對各排污單位檢查:一、是否有不經環保機構批準,擅自拆除或者13、閑置防治污染設施、設備的,污染物排放是否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二、檢查環保設施、設備的運行及維護情況;三、對特殊設備是否有防護設施,是否完善防盜措施。第四十二條 對建筑施工單位:一、檢查施工現場,查看噪聲、污水等污染物排放情況;二、檢查施工對周圍環境是否造成影響;三、檢查施工時限。四、查看有無減少噪聲、污水等污染物的措施和行為。第四十三條 配合綜合辦公室對礦各科室、隊組等衛生的檢查:一、檢查各單位辦公室內衛生情況;二、檢查各單位衛生所屬區衛生情況;三、檢查各單位對礦臨時指派衛生任務的完成情況。第四十四條 檢查礦指派的其它環境保護項目。第四十五條 各單位不得拒絕、妨礙、阻撓機構對其進行現場檢查14、,并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資料。第四十六條 環境保護處罰種類分:警告、罰款、礦規定的其他種類的處罰。環保機構將制作統一格式的環境保護檢查記錄、違反環境保護處罰書,對檢查結果予以公布并責令其限期改正。第八章 環保統計檔案管理第四十七條 礦環保機構應建立、健全環保統計、檔案制度。第四十八條 對礦區的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和統計預測,管理和提供基本的環境統計資料。對涉及環保方面的文書、數據、科技、照片、實物等檔案進行收集、整理、歸檔。第四十九條 嚴格執行保密制度,確保檔案安全完整。做到檔案無丟失、無霉變、五差錯。第九章 獎勵與處罰第五十條 對礦環境保護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礦將給予精神和物質上的獎勵。第五十一條 對隨意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進行處罰:一、故意破壞環保設施、設備;二、違反操作規程造成環境污染事故;三、未經環保機構同意,擅自拆除、閑置污染防治設施的;四、隨意貯存、堆放、棄置、傾倒、排放污染物、廢棄物的;五、嚴重違反本管理制度的。第五十二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礦領導研究給予相應的處分。第十章 附則第五十三條 本制度如與國家和省市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國家和省市法律、法規執行。第五十四條 本制度每年修訂一次,由礦環保機構負責解釋、補充,自下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