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治安保衛工作制度附來訪人員登記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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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正***
編號:843996
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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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礦治安保衛工作制度附來訪人員登記表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確保公司財產不受損失,保護廠區綠化環境整潔,保障員工的勞動安全,維護公司正常的生產、工作和生活秩序,特制訂本制度。第二條 治安保衛工作是我礦安全綜合管理系統的重要內容,實行預防為主、確保重點,依靠職工、綜合治理的方針。第三條 我礦治安保衛工作歸屬綜合處管理,由綜合處負責保安人員的日常監督和管理。第二章 工作制度第四條 我礦治安保衛工作主要由三個部分組成,分別是門房、入井檢身房和夜間巡邏,門衛配備三名保安人員,出入井檢身房配備2、三名保安人員,夜間巡邏配備兩名保安人員。第五條 我礦治安保衛工作實行崗位責任制,每個崗位都承擔相應的工作職責。第六條 堅持每日24小時執行不間制度,各班各崗執勤時間,由保安主管進行合理安排,值班人員應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擅離崗位。第七條 各班組提前十分鐘到崗位上接崗,如接班人員未到位,在崗人員不能離開崗位。第八條 值班人員應認真做好值班記錄和交接班手續,交換班時,應將執勤所需器械物品,注意事項交接清楚,當面簽字確認。第九條 保安人員值班期間不得酗酒、賭博、聚眾喧嘩;應遵守廠紀廠規,不得泄漏煤礦機密。第十條 執勤中應時刻提高警覺,遇有重大災變時,更應臨危不亂,果斷敏捷,作適當之處理,并立即報告3、上級。 第十一條 保安當值班期間發現可疑情況或發現糾紛事件應及時與相關管理者聯系。對糾紛事件,保安員應穩定事態的發展,并對當事人雙方進行勸阻,以制止事態的擴大。第三章 門衛制度第十二條 門衛值班人員由綜合處統一管理,保安隊長直接領導。第十三條 負責礦區內的安全保衛工作;防止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礦區;對陌生人員或可疑人員要詢問,發現可疑人員要提高警覺,對可疑情況要及時報告。第十四條 辦公區域的來訪人員和車輛必須在崗亭登記填寫來訪人員登記表和車輛出入登記表。第十五條 對進出車輛、人員嚴格檢查,嚴防閑雜人員進入礦區推銷業務、亂竄或作案,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礦所屬區域。第十六條 運輸物資人員憑該部門4、負責人簽字的物資放行單,核實無誤后放行。第十七條 愛護值班室的設施設備,保持門崗及轄區內的清潔衛生(含崗亭周邊),做到隨時保持整潔、美觀。第十八條 嚴格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串崗、脫崗;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值班期間,遇到不能處理的問題,應及時請示有關領導,妥善處理。第十九條 嚴格站姿、坐姿,按規定值勤,文明執勤,禮貌待人。第二十條 熟悉本單位人員、車輛等基本情況,對外單位特別是上級單位來機關辦事的車輛、人員,要主動、有禮貌地詢問情況并熱情協助。第四章 巡邏制度第二十一條 負責礦所屬區域內的值勤巡邏工作,執行輪流值崗制度,保證礦區人身財產的安全。第二十二條 嚴格按照工作流5、程和線路巡查,到規定巡邏地點巡查并做好相應記錄。第二十三條 檢查礦區范圍公共設施是否完好,若有損壞情況,及時上報礦綜合處。第二十四條 巡視礦區的治安情況,留意辦公區、生活區、生產區等場所,避免可疑人員或閑雜人員進入礦區。第二十五條 加強防范檢查,要以防火、防盜、防破壞為主要內容,隨時巡查礦區各部位防火、防盜及防漏(水、電)情況,并填寫好巡查日志。第二十六條 發現偷盜等違法犯罪分子,在保證自身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想方設法擒獲或報警;如遇治安或刑事案件,要保護好現場,并立即向當地派出所報警;發現火險迅速報警,并盡可能第一時間撲救。第五章 保安器械的保管第二十七條 由保安隊長負責保管保安器械,嚴格遵照保6、安器械的領用和交接班制度并做詳盡記錄。第二十八條 保安器械的使用按如下規定:(1)嚴格按照保安器械的使用說明書和使用方法操作。(2)任何不當值人員須將器械交回保管隊長登記入庫,不得私自保留器械。(3)不準利用對講機中呼叫與工作無關之事,禁止使用不文明語言。(4)愛護和保養好保安器械,切忌進水、嚴禁摔打和摳剝。(5)依法使用器械,任何人員不得將保安器械轉借他人或利用保安器械擅自動用私刑。(6)保安器械實行負責制制度,誰領用誰負責遺失,如有人為毀損現象,照價賠償。如屬故意毀損,除照價賠償外,從重嚴肅處理保安器械使用前后。(7)值班人員要檢查器械的使用情況,并做好交接記錄。(8)保安器械只限在工作時7、間內使用。第六章 緊急事件處理原則 第二十九條 發現竊盜時,以收回失竊物為首要,并應立即呈請處理。拉開距離礦進口立刻就離開。 第三十條 保安人員應熟練安全裝備的使用,了解配置器械特點緊急事發生時應鎮靜,以最有效的方法使災害減少至最低限度,不可慌張誤事,視情況按下列程序處置。(1)判斷情況若尚可解決消除時,速采取行動,并報告上級。(2) 判斷事故無法解決,應急速通報礦綜合處。(3)日間災害急報保安隊長或綜合處工作人員,夜間災害除急報有關負責人外,判斷情況報派出所單位110、消防單位119或救護單位120。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由煤礦綜合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附相關表格:1.煤礦來訪人員登記表8、2.煤礦車輛出入登記表3.煤礦物資出司放行單4.煤礦巡邏保安工作日志表煤礦來訪人員登記表編號:來訪人姓名來訪人單位來訪人電話所訪部門/人事 由時 間備 注煤礦車輛出入登記表編號: 來訪人單位車牌號進(時間)出(時間)駕駛人員簽字值班人簽字備 注 煤礦物資出礦放行單年 月 日 編號:物 資名 稱部 門經辦人 負責人公司分管領導批示:煤礦物資出礦放行單年 月 日 編號:物 資名 稱部 門經辦人負責人公司分管領導批示:煤礦物資出礦放行單年 月 日 編號:物 資名 稱部 門經辦人負責人公司分管領導批示:煤礦巡邏保安工作日志表年 月 日 編號:值 班 人 員值 班 時 間月 日 點 分至 月 日 點 分巡查區域巡查情況整改意見已處理問題待處理問題移交事項交 接 班交班人: 接班人:交接班時間: 月 日 點 分